财富中心1号楼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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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登记号:( )商字第( )号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

合 同

C(02)-09-0092(20120803)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重庆市工行政管理局监制

1

特 别 告 知

1、本合同文本是根据《重庆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国家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制定的。合同条款为提示性条款,供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采用。签约之前,购房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由市国土房管局解释。

2、本合同包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包 括期房和现房)。

3、在签订本合同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购房人出示《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房地产权证》真实性、合法性及该商品房屋是否存在重复销售、被司法机关查封、抵押等权利转移受限制的情况。购房人可到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查阅。

4、根据《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的规定,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实行实名登记制。因此,购房人在签订本合同时,应当填写真实姓名或名称;购房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全部填写。

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6、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

7、对本合同文本条款进行增补的格式条款,不得含有免除或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责任、扩大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主要权利的内容。

8、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增补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9、房屋买卖是双方当事人自身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当事人可向专业机构咨询。

10、本合同同时适用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

2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卖方): 重庆市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万州区北山路4号 邮编: 404000

营业执照号码: 渝州500101000032344 资质证书号码: 0604556 法人代表人: 李万林 联系电话: 58349888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机构 : × 资质证书号码: ×

注册地址: × 邮编 : × 营业执照号码: ×

法人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国籍: ×

地址: × × 邮编 × 联系电话 ×

3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国籍: ×

地址: ×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 号码: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国籍: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乙方(买方):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其他: 】 号码:

4

乙方身份【本市城镇居民】【本市农村居民】【市外城镇居民】【市外农村居民】【港澳台】【外国】【其他】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 国籍: × 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乙方为两人以上的,其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共有方式为按份共有的,约定份额具体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商品房的项目名称及土地状况

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 财富中心1号楼 本商品房项目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301D房地证2012字第00110号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9081m2 ,用途为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住宅用

地土地使用年限至 2055 年 3 月 2 日止,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至 × 年 × 月 × 日止。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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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 ×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万房管(301)预字第(12063) 号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一)本商品房座落为:重庆市 万州 区县 北山大道 街(镇) (渝东大花园前)1号。

(二)本商品房所在幢的楼层共计 25 层(是指本幢楼按规定应该计算层数的所有层数)。本商品房所在楼层物理层为第 1 层 (指本商品房所在幢最底层开始计算的楼层)。本商品房所在楼层名义层为第 层(指标识楼层,一般为规划部门或公安机关确定的楼层);

(三)本商品房结构为:【钢结构】【钢和钢筋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四)本商品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五)本商品房户型为【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其他】

(六)本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属于【普通商品住房√】【住宅式公寓】【别墅】【经济适用住房】【限价住房】【其他】

本商品房用途为非住宅,属于【办公】【商务公寓】【酒店式公寓】【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其他用房】 (七)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

1、 本商品房层高不低于2.9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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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 ×

(本合同所称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本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本商品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见附件二。 第四条 购房价款

(一)本商品房为清水房,总成交金额为 元整(大写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本商品房为装修房,总成交金额为 × 元整(大写 × × 元整),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为 × 元/平方米。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一)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万州支行 。

(二)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2、分期付款

7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第一期: (2) 第二期: (3) 第三期: (4) 3、按揭付款:

本商品房总成交金额 元整(大写: 元整)。

(1) (2) (3)

(三)办理按揭贷款违约责任的约定

1、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分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按照乙方已付房价款0.5%赔偿乙方。

2、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乙方应在按揭银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10日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双方按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执行。

3、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乙方未能获得银行货款或获得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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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甲乙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双方对具体付款方式、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甲方或乙方也可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一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收受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第六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按套内建筑面积作为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并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

乙方不退房的,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乙方补足;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时,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由甲方返还乙方,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面积误差比=

产权登记套内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合同约定套内建筑面积

×100%

第七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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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商品房交房期限

1、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 年 × 月 × 日前,将商品房交 付乙方使用。

2、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在 2014 年6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遭遇不可抗力,甲方应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书面告知乙方,甲方可据实延期交房。

(二)本商品房交付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商品房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了《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2)本商品房为装修房的,装修质量应符合本合同关于装修方面的约定(具体约定见附件四)。

(3) × 第八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1、甲方应于确定交房日的七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做好办理交付手续的准备。双方进行正式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验收交接后,双方应签署房屋交接单。甲方还需提供《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新建房屋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房的,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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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起视为已交付,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及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2) × (3) ×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七约定的遭遇不可抗力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 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 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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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该比率不大于第九条1 款(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条第1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应付款的百分之0.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房价款。甲方不解除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约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 (该比率应不大于本条第1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本条中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态的承诺

1、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保证本商品房没有销售给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证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受到限制交易的情况(本商品涉及抵押的,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执行)。如因甲方隐瞒上述情况,导致乙方不能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方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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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房价款 / %。

2、甲方关于本商品房抵押情况声明为下列第 2 项:

(1)本商品房已经设定抵押权,并已经抵押权人 × 书面同意对外销售,书面证明见附件六。

(2)本商品房没有设定抵押权。

甲方如隐瞒本商品房已设定抵押的情况,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于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不超过已付房价款一倍的赔偿金,为已付房价款 / %。

第十二条 关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的约定

1、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由【甲方】【甲乙 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本商品房预购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由乙方委托甲 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2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3、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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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按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 一 (该比率应不小于本款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约定

1、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0日内,甲乙双方应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2、预售商品房的,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土地房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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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3、甲、乙双方就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 7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产权登记需由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

4、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处理:

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含)之内,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逾期超过 30 日(与本款第(1)项约定的日期相同)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按乙方已付房价款百分之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提交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如因乙方的责任,导致甲方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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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地产权证》的相关资料,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关于办理预告登记的约定

1、乙方为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双方【同意√】【不同意】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双方同意办理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后 3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乙方可在双方约定期限惭满后单方申请办理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 15 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 %的违约金。

2、乙方为按揭方式购买商品房,双方约定在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90 日内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若甲方未按照双方约定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甲方应在双方约定期限届满后15日内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0.5 %的违约金。

3、甲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由乙方委托甲方办理的,乙方应在办理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后 5 日内,将办理本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将办理登记所需乙方提供的资料提供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甲方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 甲方规划变更、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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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以及提高该商品房项 目的建筑容积率。

(2) × (3) × (二)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 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乙方已付房 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退还给乙方,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就变更事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给乙方造 成损失的,由甲方赔偿。

(三)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退还全部已付房价款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 0.5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

甲方交付使用商品房的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该商品房系装修房的,装修标准还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四)的约定。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 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方的装饰、设备差价。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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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的约定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 × ㎡,具体位置为: ×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有下列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配套设施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基础设施

(1)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水; (2)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电; (3)于 2014 年 6 月 30 日前通气;

(4) 天然气的使用,业主应在室内装修完工后,经天然气公司试压检

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 于2014年6月30日具备电话、闭路电视、宽带网络接通条件,

业主自行办理相关使用手续即可正常使用。 如果在约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甲方提供临时设施设备满足业主的基本生活所需,否则按逾期交房处理。 (2) × (3) ×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本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新建商品房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在商品房保修范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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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 本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归全体产权人所有,楼宇的命名权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本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本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的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如乙方随意发改变了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出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乙方应详细阅读有关前期物业服务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全部内容。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大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应接受甲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二条 本商品房买卖所产生的规费和税费应由甲方双方规定各自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已付房价款,是指购房者已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定金),如系按揭购房的,应包括已向甲方支付的银行按揭款。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种方式解决:

1、

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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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 五)。

第二十六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 页,一式 伍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乙方、房地产登记机构、 × 、各一份。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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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房屋分层平面图及分户户型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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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共用部位及设施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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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建筑材料、设备安装标准说明

(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1.

外墙:按规划部门审定的外立面装饰方案实施(入户花园、阳台部位水泥砂浆抹灰)。 2. 3. 4. 5.

内墙:水泥砂浆抹灰。 顶棚:水泥砂浆抹灰。 地面:结构层面层。

门窗:入户门采用钢制进户门,室内门预留门洞。客厅出阳台门采用钢化玻璃。 6. 7. 8.

厨房:地面做防水处理,预留给排水管道接口及烟道接口。 卫生间:地面做防水处理,不回填,预留排水管道接口。

阳台栏杆:通透式金属栏杆或玻璃栏杆(以规划部门审核确定的方案为准)。 9.

电梯:品牌电梯

10. 供电:一户一表户外计量,用电接头入室内配电箱。 11. 供水:一户一个水表(户外计量)。

12. 供气:接市政供气管道,由燃气公司统一设计安装,预留用气接口,

一户一表。

13. 通讯、闭路电视:电话线、闭路电视线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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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房屋装修标准说明

(甲乙双方可列明材料及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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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重庆市亿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双方所签定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所购物业房号: 栋 单元 层 号,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以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乙方明示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证照,并已告知乙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乙方声明对合同内容已经详尽了解。 二、关于房屋交付:

1、甲方在交房日前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七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证明文件或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七条约定其他条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并按照第九条处理。

2、乙方接收该商品房时,应具备下列条件:(1)已按买卖合同之规定缴清了全部应付房款(包括违约金);(2)已缴清了该商品房有关的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及办理权属证书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三、水、电、气一户一表的安装费、闭路电视安装费、转移登记费、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房地产权正工本费等费用均包含在房价中,开发商不另行收取。 四、关于解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

1、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约定单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内容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

2、乙方须自买卖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登记手续。乙方不予按期协助甲方办理合同解除登记手续的,应自约定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日止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解除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甲方退还乙方应退房款。

3、任何一方按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规定解除合同的,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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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有权自行转卖该房屋或作他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如接房后解除合同,自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或解除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负责将该商品房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若乙方拒绝交还并恢复原状的,应当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若乙方采用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方式,应在《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提供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资料,并配合甲方办理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若因乙方原因未提供或者提供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该房屋自《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未能获得按揭或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须选择变更付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付款);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改变支付方式或者不予回复,则视为乙方单方解除《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本补充协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在退还乙方已付房款时,扣除上述各项相关费用及违约金后的余额(如有)无息返还乙方。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应配合办理完毕合同解除的登记手续。甲方在退还乙方房款时,有权扣除全部代偿的贷款本息、罚息(如有)以及因签订和解除预售合同而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印花税、律师费、手续费等);如果在交付日前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0%支付违约金;如果在交付日后解除合同的,乙方除需向甲方承担代偿贷款本息、罚息和其他费用外,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总房款的12%支付违约金,并在退还乙方已付房款时,将扣除上述各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如有)无息返还乙方。 五、合同中所约定的“不可抗力”应包括如下情况: 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所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

3、非因买卖双方过错而发生的其他意外事件(如非典、霍乱等大型流行病影响)也应视为不可抗力。

六、关于产权登记及办证的税费:

该商品房交付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甲方代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书。甲、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办证发生的相关费用;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办证工作,交纳相关费用,如因乙方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其责任有乙方自行承担。

七、 乙方在签定合同交纳首期房款时,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万州区房管局专项维修基金管理部门交纳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八、甲、乙双方的通讯,联络以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为准,双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双方联络资料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按照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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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合同载明的地址、电话、传真通知或者可以在三峡都市报以公告方式通知,乙方接到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乙方未按通知时间及要求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由此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九、乙方获知并同意该栋房屋设计的局部地面花园、露台及屋面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之规定归属于与之相连房屋的业主专属使用。

十、乙方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甲方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服务,并遵守《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 十一、物业管理

1、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买受人承担。在办理交房手续时需出示相关费用凭证,方可办理交房手续并领取钥匙。

2、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乙方应与甲方签署房屋交接单及前期物管协议,甲方应当向乙方出示经万州区发改委价格科审核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批文并以此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

3、买受人同意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以前,其购置的房屋由出卖人选聘的物业管理机构管理,并承诺遵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 十二、本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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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抵押权人同意销售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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