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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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娄纪发〔2012〕21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娄底经济开发区纪委、监察局,万宝新区纪委,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中共娄底市纪委娄底市监察局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已经市纪委、市监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2012年8月21日

中共娄底市纪委 娄底市监察局

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中共湖南省纪委湖南省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程序的意见?(湘纪发?2009?4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案件管辖

(一)凡市纪委、市监察局受理调查的案件,按照职责管辖、分级管辖和指定管辖的原则进行办理。

1、职责管辖。各职能室按照市纪委、市监察局确定的管辖职责范围受理调查相关案件。

2、分级管辖。涉及市管干部的案件原则上由市纪委案件检查一、二、三室受理调查。

3、指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案件可由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指定相关职能室或组成专门的调查组受理调查。

二、违纪线索受理和排查

(二)所有违纪线索实行统一管理,其中重要违纪线索按?重要违纪线索集中管理办法?归案件管理室统一管理,由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按照案件管辖职责范围安排相关职能室处理。

(三)各案件检查室和信访室、执法室、纠风室、效能室、党风室、监察综合室和办公室(以下简称职能室)对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以及办案、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线索,指定专人负责登记归档管理,及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线索或材料登记表?,符合?重要违纪线索集中管理办法?规定的送案件管理室汇总实行统一管理。

(四)违纪线索的处臵方式分为三种:暂存、转办、初核。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排查,确定暂存的,由案件管理室登记暂存保管;确定转办的,由案件管理室主任签署意见报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交有关单位办理;确定初核的,按线索初核程序办理。

三、线索初核

(五)经排查,需要初核的,由案件管理室按程序将违纪线索移交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的承办室,由承办室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报领导审查。?初步核实呈批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六)经领导审查同意后,由承办室制定?初步核实方案?,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批后组织实施。

(七)初核时限为两个月,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延长一个月。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再适当延长。

(八)案件线索初核后,承办室应写出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成立,需立案调查的,由承办室按立案程序办理。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或单位进行警示训诫处理的,由承办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主管领导审查后,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研究决定。

经初核,认为违纪事实情节轻微,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但需对被反映人进行组织处理的,由承办室代市纪委起草建议,报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同意,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审议,属市管干部的,报市委批准。

经初核,认为反映问题失实,由承办室报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审定同意后,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属于实名举报的还应向反映人说明情况。

经初核,认为涉嫌诬告、陷害的,由承办室报经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审定同意后,转有关单位调查处理;需由委局机关直接调查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四、立案

(九)经初核,需立案调查的,案件承办室应填写?立案呈批表?,并附?立案呈批报告?和?初核报告?,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签批后,提请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调查对象属市管干部的,应报市委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

需要对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立案调查的,报市委批准。

(十)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室应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填写?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存入案卷,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与?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案件登记表?一并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十一)证据充分、需责成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的线索,由案件承办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同意后,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

(十二)省纪委监察厅有关室经初核,要求市纪委监察局立案的案件,经案件管理室备案后,由市纪委常委会或书记指定相关职能室办理。

五、案件调查

(十三)对立案案件进行调查,案件承办室应成立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报分管、主管领导批准。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调查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同时必须向被调查对象或被调查对象所在单位负责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在采取查核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提请人民法院对涉嫌违纪取得的款物采取保全措施等调查措施时,须经分管、主管领导批准。在对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暂予扣留、封存时,要填写?暂扣、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保管人和原持有人应在登记表上签名,扣留封存的期限不能超过办案期限。

(十四)调查期间,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已不适宜担任现职务或担任现职务已妨碍案件调查,须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或免职措施的,由调查组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或提出免职建议,并附被调查人错误事实材料,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停止党内职务的,由市纪委征求市委意见后决定,免去党内职务的由市委决定。

停止党外职务的,由市纪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案件承办室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定后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其中由市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报市委同意后提出。

作出停职检查或免职决定前,应与被处理人谈话,听取其陈述,并如实记录。对其合理要求,应予采纳。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被调查人。

(十五)调查中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关于完善查办案件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28号)、?中共中央纪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办案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和?中央纪委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2号)要求办理。

案检室以外的职能室承办的案件,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由委局领导指定案检室向省纪委报批“两规”。简单案件的办理,以职能室为主,案检室配合。复杂案件的办理,以案检室为主,职能室配合。具体情况由分管职能室的副书记与分管案件检查的副书记协商决定,特殊情况报书记决定。

全市各级纪委需要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的,统一到市纪委“两规”场所进行(市纪委“两规”场所未投入使用前,必须到经省、市纪委批准的“两规”场所进行)。案件管理室严格按规定管理办案场所。

对被调查人采取“两规”措施,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审查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其中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应报请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呈报上级纪检机关批准。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使用“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使用“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两规”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确需延长“两规”时限的,调查组应填写?纪检机关延长使用“两规”措施时限呈批表?,按使用“两规”措施的程序再次报批。

(十六)使用“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两规”决定书?。?“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对市政府组成单位和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或相当于这一职级的其他行政领导干部使用“两规”措施,应报告市政府;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中的党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办公室;对垂直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使用“两规”措施,应函告其上级主管部门。

(十七)县市区纪委报批使用“两规”措施。必须严格执行中纪发?2012?12号,经纪委常委会研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请示后,报负责联系该县市区的案件检查室受理,受理室对呈报内容进行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审批,报案件管理室备案。

需要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的,由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征得被调查人员党组织关系所涉县市区的纪检机关同意后,由被调查人员所涉县市区纪检机关委托使用“两规”措施的纪检机关办理立案和使用“两规”措施报批手续;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纪检机关批准。对跨县市区使用“两规”措施履行报批程序,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案件检查部门承办。

(十八)市直机关纪工委、市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纪委不得使用“两规”措施。涟钢纪委查办重要复杂案件确需使用“两规”措施的,如省纪委指定(交办)给市纪委调查的,由市纪委负责联系企事业单位的案件检查室报省纪委批准组织实施。

(十九)解除“两规”措施时,调查组须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并将情况向其他副书记汇报。

解除“两规”措施,调查组应制定?解除“两规”决定书?。?解除“两规”决定书?一式四份,一份由被调查人签字后存入案卷,一份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一份送市委组织部,一份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调查组在填写?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的同时,需填写?解除“两规”措施情况备案表?,并将两表送案件管理室,案件管理室及时向省纪委报送解除“两规”措施备案情况。

(二十)在案件调查中凡需使用行政监察“两指”措施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两指”措施,科级及其以下干部,由监察局长审批;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由监察局长向纪委书记、市长报告后,由监察局长审批。

(二十一)实施“两规”、“两指”措施,必须进行24小时录音录像。每次调查谈话必须做好全面详细的笔录。

(二十二)在案件调查中,调查组需要到委局机关其他室或县市区纪委监察局抽调人员的,由案件承办室与相关室或县市区做好衔接,填写机关抽调人员呈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主管领导与派出人员所在室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或派出人员县市区纪委主要领导)协商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组需要司法机关协助配合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报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十三)案件调查中,对发现的被调查人的问题,或被调查人主动交代的问题,应当进行取证。对发现被调查人以外的人员存在可能被追究责任的线索,本案未计划一并查清的,应当列入违纪线索,及时登记并移交案件管理室,不得隐瞒、扣压、销毁、遗漏。

(二十四)需要中止调查的,由案件承办室写出报告,经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案件承办室要及时报分管领导批准,恢复案件调查。

(二十五)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由调查组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经案件承办室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办理移送审理手续。

对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应对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涉嫌犯罪问题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的意见,报市纪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一般情况下,应在司法机关一审判决前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

对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应提出对被移送司法机关人员的免职建议,由案件管理室代市纪委起草免职建议函,报分管领导、主管领导、书记批准后送市委组织部。

经调查,认为属于失实的案件,调查组应写出?销案呈批报告?,报分管领导批准,移送审理审查,由审理室提请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决定销案的,由审理室制作?销案决定书?,向被调查人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宣布销案决定,说明有关情况,并将?销案决定书?送案件管理室备案。

(二十六)对已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政纪处分党员的党纪责任追究的立案程序。追究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党员的党纪责任,由对口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转案件审理室,依据生效的司法判决、裁定,提出相应的党纪处分意见。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发现除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报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转交案件管理室,由案件管理室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对口案件检查室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政纪处分或者被问责、组织处理后仍需追究党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由案件管理室提请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小组确定对口案件检查室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照有关规定调查核实。

(二十七)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承办室应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写出案件剖析报告,督促发案单位整改。

(二十八)对案件、案情等需要对外发布信息的,归口案件管理室起草文件,按相关程序办理,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市级主流媒体和市纪委网站上

××××年××月××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对××××单位×××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经调查组研究一致同意,提请撤销对×××同志的立案决定。

附:调查报告

案件承办单位:

年 月 日

附34: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销 案 决 定 书

娄纪销字? ?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对×××同志的×××问题予以销案。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主要问题及 (可附材料) 使用措施理由 单位审批程序 及意见 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意见 上级纪委 审批意见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16:

纪检机关使用“两规”措施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两规人姓名 入党时间 工作单位 党内 现任职务 行政 其他 性别 年 月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年 月 职级 使用措施单位 审批情况 两规起始时间 陪护人员情况 年 月 日 两规地点 1、纪检干部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其他 主要问题及 使用措施理由 报送审批情况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17:

纪检机关延长“两规”措施使用期限呈批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两规人姓名 入党时间 工作单位 案件承办单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年 月 职级 两规起始时间 陪护人员情况 年 月 日 两规地点 1、纪检干部 2、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其他 主要问题及 (可附材料) 延期理由 单位审批程序及意见 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意见 上级纪委 审批意见 备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此表在下级纪检机关延长“两规”使用措施期限向上级纪检机关报批时使用。 附18: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两规”决定书

娄纪案字? ?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市纪委研究决定并报省纪委同意,对×××同志实施“两规”(即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中共娄底市委组织部、××××党组(党委)

附19:

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呈批表

填表部门: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拟被解除两 规人员姓名 工作单位 党内 现任职行政 务 其他 案件承办单位 拟解除时间 已查清的主要问题及解除两规措施的 理由 性别 出生年月 是否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违纪 职级 行为 调查组负责人 年 月 日 室主任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书记批示 附20: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

××××××:

娄纪案字? ? 号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市纪委研究决定,对×××同志解除“两规”措施。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21:

纪检机关解除“两规”措施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被两规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是否延期 延期天数 延期审批情况 解除时间 年 月 日 两规天数 移送司法机关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处 理情况 报送审批 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22: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呈批表

年 月 日

原款物持有人 原款物保管人 案件检查部门 案件承办人 (调查组) 涉案款物清单 暂扣封存理由 部门(调查组) 附页: 意 见 分管领导意见 备 注 清单一式四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人(保管)人、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23: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编号 款物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位 特征

备注 承办人: 原款物持有(保管)人: 保管工作人员: 见证人: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四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原款物持人(保管)人、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24: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第 页 总 页

编号

款物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位 特征 备注 移送承办人: 案件检查部门 (调查组)负责人: 接收人: 接收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三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25: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物品保管委托书

根据工作需要,经 批准,现将我们查办案件中暂予扣留、封存的涉案款物委托你单位代为保管,请你单位在保管期间尽到保管责任,确保款物完好无损,保管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附:暂予扣留、封存涉案款物移交清单

委托单位(签章):

受托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附26: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涉案款物移送、处理登记表

第 页 总 页

编号 款物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位 特征 处理方式 变价金额 收据号码 合计金额(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 物品处理经办人 (签章) 此栏物品处理单位 在物品变价处理时填写 此栏移送承办人 (签章) 保管工作人员(签章) 移送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接收人(签章) 接收单位负责人(签章) 清单一式四份,款物移送人、接收人、保管工作人员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年 月 日

附27: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解除暂予扣留、封存款物清单

第 页 总 页

编号

款物名称 数量 规格 单位 特征

批准人(签章): 以上款物如数收到 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签章): 发还执行人(签章): 发还日期: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五份,发还执行人、原款物持人(保管)人、纪检机关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年 月 日

附28: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责令退赔款物清单

第 页 总 页

物品状况 编号 款物名称 特征 物品损耗

数量 价值或金额 (是否损坏 赔款或原物 备注 或灭失) 灭失赔款 退赔人: 接受人: 纪检机关经办人:

清单一式四份,退赔人、接受人人、纪检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附29: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收缴款物清单

第 页 总 页

编号

款物名称 数量 规格 特征 备注 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组)负责人: 承办人: 原款物持有(保管)人: 年 月 日 清单一式三份,原款物持有(保管)人、纪检机关财务(保管)部门各一份,附卷备查一份。

年 月 日

附30:

关于 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案件来源、立案依据和调查的简要情况。

二、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三、主要违纪事实。

四、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被调查人的态度。

六、处理意见。

七、应吸取的教训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调查组名称

调查组成员签名

年 月 日

中共娄底市纪委案检 室(印章)

年 月 日

附31: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案 件 移 送 书

娄纪移字? ?第 号

××××人民检察院(司法机关名称):

××年××月,根据群众举报,经领导批准,我委对××局×××涉嫌在×××过程中××××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初查。经初步核实,×××的违纪违法事实存在。××月××日,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委同意,对×××予以立案调查。同时,并经省纪委同意,于××月××日开始,对×××使用“两规”措施。现查明:××××年××月至××年××月,×××在担任×××××期间,涉嫌×××××。鉴于×××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37条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问题的材料移送给你们作进一步侦查,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结果及时函告我委。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32: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案件名称 被调查人 立案机关 承办纪检 单位、职务 立案时间 室 意 见 材料目录: 移送部门: 承办人: 领导批示: 接收部门: 接收人: 领导批示: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移送单位和接收单位各存一份)

附33: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销案呈批报告

市纪委常委会(或其他立案机关):

××××年××月××日,经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对××××单位×××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现已查明,…………,属于检举失实的案件。经调查组研究一致同意,提请撤销对×××同志的立案决定。

附:调查报告

案件承办单位:

年 月 日

附34: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销 案 决 定 书

娄纪销字? ? 号

××××××: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市委同意,对×××同志的×××问题予以销案。

中共娄底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ow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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