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范围

更新时间:2024-05-01 09:4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以覃有土主编《商法学》(第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为主 第一部分 名词解释

1、发起设立—P82 2、募集设立—P82 3、新设分立—P87 4、派生分立—P88 5、吸收合并—P88 6、新设合并—P88

7、出资证明书—又称股单,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以公司名义发放给股东的出资凭证,仅是一种书面形式的证据,不能上市流通。P100—P101

8、股票—是股份公司向其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属于有价证券的一种。P133

9、破产抵销权—P199 10、共益债务—P203 11、破产和解—P232 12、破产别除权—P240 13、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依照票据法享有的、当票据权利因时效或者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消灭时,能够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未获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P302

14、公示催告(补充)—是指法院依据可背书转让票据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告利害关系人于一定期限内,向法院申报权利。到期无人申报,法院即作出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失票人得依判决请求付款人支付原票据款额的制度。 15、空白票据(补充)—是指出票人签名于票据之上,将票据其他记载事项的一部或者全部,授权持票人补充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只认可空白授权支票,对汇票和本票,则不准签发空白授权票据。

16、期后背书,是指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之后的转让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不得期后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P308

17、回头背书,是指以票据上的债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转让背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P308—P309

18、空头支票(补充)—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支票,其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我国《票据法》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19、再保险。P330—P331

20、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P344 21、定值保险合同 P348 22、不定值保险合同 P349

第二部分 简答题

一、商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P22—P23

概念—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 特点—(一)(二)(三)(四)

二、商号权的概念与特点 P39—P40

概念—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专有使用权,包括专有权和使用权。

特点—具有区域性限制 具有公开性 具有可转让性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P80 1、主体资格不同。 2、财产关系不同。 3、意志关系不同。 4、财产责任不同。

注意:答题不能只答四个不同,要展开解释内容。

四、公司设立的方式P82

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有两种方式,一种为发起设立,另一种为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则可采取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P94—96

六、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P97—P98

注意:按《公司法》法条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也行

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P113—P114

八、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P116—P117

注意:按《公司法》法条中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也行

九、股份的概念与特征 P123

十、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P194

十一、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 P197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十二、可申报债权的基本要求 P205 5点

十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P204

十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P239—P240

十五、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P246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劳动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十六、票据代理的构成要件 P276

1、在票据上表明“代理”的意思或文义 2、在票据上要有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3、票据代理人必须在票据上签名 4、票据代理人应当具有代理权

十七、票据伪造的效力(补充)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2、被伪造人无票据责任,有权请求伪造人承担假冒其名义的侵权责任。 3、票据上真实签章的人,就票据文义负责。

4、善意持票人对伪造人有赔偿请求权,对真实签章人有追索权。

十八、票据变造的效力(补充)

1、变造人签章的,承担票据责任;未签章的,不负票据责任。

2、变造人无论签章与否,都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3、变造后的票据仍然有效,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十九、公示催告的法律效力(补充) 1、防止发生第三人善意取得。

2、使付款人停止支付,防止冒领和其他损害失票人合法利益现象的发生。 3、催促利害关系人向受理法院申报权利。

4、失票人得依除权判决,不必提示票据而请求付款人付款。

二十、汇票的含义与特征 P304—P305

二十一、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区别(补充)

1、取得资格不同。保险经纪人只能为机构,不能为个人。但保险代理人既可是机构,也可是个人。

2、代表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客户的利益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

3、提供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保险公司承担。

第三部分 论述题

一、公司与商事合伙企业的联系与区别 P75—P76 联系 4点,答出3点即可 区别 7点,答出5点即可

二、试述“资本三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在我国《公司法》中的体现P120—P121

(一)资本确定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公司法》中的体现 (二)资本维持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公司法》中的体现 (三)资本不变原则的含义、意义以及《公司法》中的体现

三、试述股票与债券的区别P144—P145

四、试述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P186—P191 共七点,适当展开说明清楚即可

五、破产重整与和解的区别 P220 9点不同,能答出7点即给满分

六、试述《票据法》追索权的概念、发生原因、行使条件以及法律效力P318—P321

(一)追索权的概念 (二)追索权发生原因 (三)追索权行使条件 (四)追索权的法律效力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oqg.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