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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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

(2007年度)

2007年,全国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眼长效,完善法规,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 一、2007年建筑施工事故总体情况

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施工事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事故”,本分析报告对象即为建筑施工事故)859起、死亡1012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3.27%,死亡人数下降了3.44%;其中共发生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一次死亡3人及3人以上事故)35起、死亡144人(其中重大事故2起,死亡21人),与上年相比,事故起数下降了10.26%,死亡人数下降了1.37%。

2006年事故起数140120100806040200123456789101112月份2007年事故起数事故起数 

图一:2006年、2007年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

2006年死亡人数140120100806040200123456月份7891011122007年死亡人数死亡人数

图二:2006年、2007年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

全国有13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下降,下降幅度超过全国平均值(全国下降平均值3.44%)的有11个地区。其中下降幅度超过15%的有8个地区:西藏自治区(100%)、四川省(55.77%)、陕西省(44%)、山西省(41.67%)、新疆自治区(34.78%)、辽宁省(32.2%)、北京市(30.77%)、河北省(15.15%)。

2007年,有13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都比上年同期上升。其中,天津市事故起数上升66.67%,死亡人数上升70%;宁夏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60%,死亡人数上升45.45%;广西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10.53%,死亡人数上升45%;河南省事故起数上升10.53%,死亡人数上升37.04%;江苏省事故起数上升28.13%,死亡人数上升22.62%;安徽省事故起数上升10.81%,死亡人数上升21.62%;内蒙古自治区事故起数上升52.94%,死亡人数上升17.39%;吉林省事故起数上升3.85%,死亡人数上升15.38%;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12.5%,死亡人数上升10%;贵州省事故起数上升13.79%,死亡人数上升5.41%;云南省事故起数上升18.18%,死亡人数上升5%;山东省事故起数上升18.18%,死亡人数上升2.86%;黑龙江省事故起数上升6.06%,死亡人数上升2.27%。

持平2个地区占6.25%上升16个地区占50%下降14个地区占43.75%

图三: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起数上升、下降地区比例

持平6个地区占18.74%上升13个地区占40.63%下降13个地区占40.63%

图四: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上升、下降地区比例

90807060事故起数50403020100北天河山内辽吉黑上江安浙福江山河湖湖广广海四云贵西陕甘青宁新重兵京津北西蒙宁林龙海苏徽江建西东南北南东西南川南州藏西肃海夏疆庆团市市省省古省省江市省省省省省省省省省省区省省省省区省省省区区市2006年589267174726336364375631102219352959196463329121151410202602007年391522626242735628241632813262133324621621393301316121615242

图五:2006年、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起数比较

120100806040200事故死亡人数北天河山内辽吉黑上江安浙福江山河湖湖广广海四云贵西陕甘青宁新重兵京津北西蒙宁林龙海苏徽江建西东南北南东西南川南州藏西肃海夏疆庆团市市省省古省省江市省省省省省省省省省省区省省省省区省省省区区市2006年65103312235926446484376031143527433468206524037125191411233102007年451728727403045611045663014363738346029623423901419141615302

图六:2006年、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较

2007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10个地区分别是江苏省(死亡

103人)、浙江省(死亡66人)、上海市(死亡61人)、广东省(死亡60人)、安徽省(死亡45人)、黑龙江省(死亡45人)、北京市(死亡45人)、云南省(死亡42人)、辽宁省(死亡40人)、贵州省(死亡39人)。

其余22个地区死亡人数占46.05%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安徽、黑龙江、北京、云南、辽宁、贵州10地区死亡人数占 53.95%

图七:2007年江苏等10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2007年,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共发生35起、死亡144人。其中发生1起较大事故的有12个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安徽省、浙江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重庆市;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3个地区:辽宁省、湖北省、贵州省;发生3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3个地区:江苏省(共死亡17人)、河南省(共死亡17人)、广东省(共死亡9人)。发生4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有2个地区:黑龙江省(共死亡12人)、山东省(共死亡13人)。其中,辽宁省和江苏省各发生一起死亡10人及以上的重大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

表一 200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区情况

起数 4 3 2 1 0 地区(简称) 黑、鲁(2个) 苏、豫、粤(3个) 辽、鄂、黔(3个) 京、津、冀、晋、徽、浙、桂、川、滇、甘、青、渝(12个) 蒙、吉、沪、闵、赣、湘、琼、藏、陕、宁、新、兵团(12个) 发生3起较大及以上事故3个地区占 9.38%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事故3个地区占9.38%发生4起较大及以上事故2个地区占6.24%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12个地区占37.5%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事故12个地区占37.5%

图八:2007年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地区比例

二、专项分析

(一)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全部伤亡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别分析

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伤亡事故类别仍主要是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等。这些事故的死亡人数共915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5%、20.36%、11.56%、6.62%、6.42%,总计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90.42%。

中毒和窒息1.78%其他伤害车辆伤害火灾和爆炸1.68%0.69%0.49%淹溺0.10%机具伤害4.84%起重伤害6.42%触电6.62%物体打击11.56%高处坠落45.45%坍塌20.36%

图九:2007年各类型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2、事故部位分析

2007年,在洞口和临边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5.51%;在各类

脚手架上作业发生事故的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安装、拆卸塔吊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11.86%;模板事故死亡人数占总数的6.82%。

现场临时用电外用电梯临时设施土石方工程线路 2.47%1.98%1.19%3.16%外电线路墙板结构0.99%3.75%施工机具3.85%井字架与龙门架 6.72%基坑6.72%模板6.82%塔吊11.86%脚手架11.86%其他23.12%洞口和临边15.51%

图十:2007年各类型事故发生部位死亡人数比例图

3、发生事故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分析

(1)履行全部程序的:发生事故368起,占事故起数的42.84%;死亡41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4%。

(2)未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334起,占事故起数的38.88%;死亡41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1.11%。

(3)部分履行程序的:发生事故157起,占事故起数的18.28%;死亡17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7.49%。

履行部分程序17.49%履行全部程序41.40%未履行程序41.11%

图十一:2007年各类型事故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死亡人数比例图

表二 2007年事故涉及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

履行情况 总计 办理了立项手续 办理了用地许可证手续 办理了规划许可证手续 办理了招标投标手续 办理了施工图审查手续 办理了施工许可证手续 办理了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了安全监督手续 事故起数(起) 数量 859 495 478 481 452 452 444 455 449 占总数比例% 100% 57.63% 55.65% 56% 52.62% 52.62% 51.69% 52.97% 52.27% 死亡人数(人) 死亡 1012 564 543 549 516 510 506 517 507 占总数比例% 100% 55.73% 53.66% 54.25% 50.99% 50.40% 50% 51.09% 50.10%

4、发生事故的工程类别分析

(1)新建工程:发生事故785起,占事故起数的91.39%;死亡91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90.02%。

(2)改扩建工程:发生事故56起,占事故起数的6.52%;死亡7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11%。

(3)拆除工程:发生事故18起,占事故起数的2.1%;死亡2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87%。

改扩建工程7.11%拆除工程2.87%新建工程90.02%

图十二:2007年不同工程类别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5、发生事故的工程形象进度分析

(1)施工准备:发生事故20起,占事故起数的2.33%;死亡2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57%。

(2)基础施工:发生事故137起,占事故起数的15.95%;死亡16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91%。

(3)主体结构:发生事故414起,占事故起数的48.2%;死亡50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9.9%。

(4)装饰装修:发生事故264起,占事故起数的30.73%;死亡28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7.96%。

(5)拆除阶段:发生事故24起,占事故起数的2.79%;死亡3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66%。

拆除阶段3.66%装饰装修27.96%施工准备2.57%基础施工15.91%主体结构49.90%

图十三:2007年不同工程形象进度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6、发生事故的投资主体分析

(1)政府投资:发生事故112起,占事故起数的13.04%;死亡12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45%。

(2)企业投资:发生事故443起,占事故起数的51.57%;死亡5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89%。

(3)个人投资:发生事故35起,占事故起数的4.07%;死亡4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5%。

(4)其他:发生事故269起,占事故起数的31.32%;死亡33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71%。

其他32.71%政府投资12.45%个人投资3.95%企业投资50.89%

图十四:2007年不同投资主体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7、发生事故的工程结构类型分析

(1)砖混结构:发生事故213起,占事故起数的24.8%;死亡23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3.12%。

(2)混凝土结构:发生事故442起,占事故起数的51.46%;死亡522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1.58%。

(3)钢结构:发生事故38起,占事故起数的4.42%;死亡5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94%。

(4)砖木结构:发生事故1起,占事故起数的0.12%;死亡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1%。

(5)钢、混结构:发生事故45起,占事故起数的5.24%;死亡5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4%。

(6)其他:发生事故120起,占事故起数的13.97%;死亡15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22%。

其他15.22%钢、混结构5.04%砖木结构0.10%钢结构 4.94%砖混结构23.12%混凝土结构51.58%

图十五:2007年不同工程结构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8、发生事故的工程性质分析

(1)住宅:发生事故432起,占事故起数的56.77%;死亡49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7.34%。

(2)公共建筑:发生事故184起,占事故起数的24.18%;死亡21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4.86%。

(3)厂房:发生事故104起,占事故起数的13.67%;死亡11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2.72%。

(4)其他:发生事故41起,占事故起数的5.39%;死亡44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09%。

厂房12.72%其他5.09%公共建筑24.86%住宅57.34%

图十六:2007年不同工程性质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9、发生事故的地域分析

(1)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生事故342起,占事故起数的39.81%;死亡396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9.13%。

(2)地级城市:发生事故258起,占事故起数的30.03%;死亡320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1.62%。

(3)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发生事故215起,占事故起数的25.03%;死亡23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23.42%。

(4)村镇(指村庄和集镇):发生事故44起,占事故起数的5.12%;死亡5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83%。

县级城市(含县城关镇)23.42%村镇(指村庄和集镇)5.83%省会及直辖市(计划单列市)39.13%地级城市31.62%

图十七:2007年不同地域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10、发生事故的区域分析

(1)高校园区:发生事故26起,占事故起数的3.03%;死亡3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3.26%。

(2)工业科技园区:发生事故39起,占事故起数的4.54%;死亡49人,占死亡总人数的4.84%。

(3)经济开发区:发生事故90起,占事故起数的10.48%;死亡10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0.38%。

(4)非园区:发生事故704起,占事故起数的81.96%;死亡825人,占死亡总人数的81.52%。

高校园区3.26%工业科技园区4.84%经济开发区10.38%非园区81.52%

图十八:2007年不同区域事故死亡人数比例图

11、发生事故的天气情况分析

(1)晴天:发生事故669起,占事故起数的77.88%;死亡791人,占死亡总人数的78.16%。

(2)阴天:发生事故132起,占事故起数的15.37%;死亡157人,占死亡总人数的15.51%。

(3)雨天:发生事故51起,占事故起数的5.94%;死亡58人,占死亡总人数的5.73%。

(4)雾天:发生事故3起,占事故起数的0.35%;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3%。

(5)风天:发生事故4起,占事故起数的0.47%;死亡3人,占死亡总人数的0.3%。

雾天0.30%雨天5.73%风天 0.30%阴天15.51%晴天78.16%

图十九:2007年不同天气事故情况死亡人数比例图

(二)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分析 1、事故类型分析

施工坍塌:19起、死亡8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54.29%和59.72%。

起重伤害:6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17.14%和12.5%。 高处坠落:3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8.57%和12.5%。 中毒和窒息:3起、死亡9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8.57%和6.25%。 其他伤害:2起、死亡7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5.71%和4.86%。

机具伤害: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86%和2.08%。 火灾和爆炸:1起、死亡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的2.86%和2.08%。 2、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1)发生在直辖市及省会城市的事故14起,死亡53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40%和36.81%。

(2)发生在地级城市的事故12起,死亡56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34.29%和38.89%。

(3)发生在县级城市的事故6起,死亡18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及死亡人数的17.14%和12.5%。

(4)发生在乡镇的事故3起,死亡17人,分别占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8.57%和11.81%。

三、2007年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综合判断

总体状况保持稳定。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下降,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859起,比去年下降3.27%。二是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下降,2007年全国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事故共造成1012人死亡,比去年下降3.44%。三是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下降,2007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事故35起、死亡144人,分别比去年下降10.26%和1.37%。

形势仍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仍然较大,2007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仍在千人以上。二是下降幅度趋减,2007年事故下降幅度为3%左右,与前几年的平均下降幅度10%左右相比明显变小。三是部分地区形势严峻。2007年,全国有天津、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浙江、山东、河南、广西、云南、贵州、宁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14个地区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其中天津上升达70%、宁夏上升和广西上升达45%、河南上升达37%。四是较大及较大以上事故仍然时有发生,2007年,全国有20个地区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其中,黑龙江、山东各发生4起,江苏、河南、广东各发生3起,辽宁、湖北、贵州各发生2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安徽、浙江、广西、四川、云南、甘肃、青海、重庆各发生1起。尤其是辽宁省和江苏省各发生了一起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共造成21人死亡。

四、主要事故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方面,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业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

二是企业管理方面,部分施工企业甚至一些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方式粗放,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欠帐严重。

三是政府监管方面,部分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监管能力与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监管效能出现层层衰减问题。

四是责任主体安全履责方面,一些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自身应负的安全职责不清,未起到应有的安全管理和监理作用。

五是建筑市场环境方面,不合理低价中标、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

六是建筑业行业劳动者素质方面,我国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基本操作技能较差。

五、2008年重点安全工作

(一)全面加强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政府监管责任落实方面要重点加强对建筑安全监管薄弱环节的对策研究。企业安全责任落实方面要重点研究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业主)的安全责任落实问题。

(二)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工作,防止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不断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相关法规和政策。制定与《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配套的《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办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四)继续深化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在总结2007年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以防范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和规范安全防护用品使用等为重点的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严肃查处

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尤其是要强化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真正起到惩罚警戒作用。

(六)认真做好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有效途径。

(七)加强建筑安全机构队伍建设及相关基础工作

制定《关于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自身建设,促进建筑安全监督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

附表:1、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事故统计表

2、2007年全国建筑施工较大及以上事故统计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nt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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