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教学问题探讨

更新时间:2023-03-08 04:59:05 阅读量: 教学研究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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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教学问题探讨

摘 要: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信用证的教学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分析,包括议付和出口押汇,各个不同类型的信用证之间的区别,以及信用证在对外贸易中对买卖双方利益的保证等。

关键词:信用证;议付;承兑

中图分类号:F74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5-9214(2016)06-0163-01 一、前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地区之间的距离,付款方式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信用证结算是国际贸易中一种非常常见的一种结算模式,在教学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难点以及异议。笔者根据自身的教学方式方法提出一些个人对其中难点的理解。 二、信用证教学的问题的探讨 1.议付和出口押汇在教学过程的区分

在对外贸易的交流过程中议付和押汇具有类似的地方,都具有追索权,所以有的老师会把这两个交易方式混为一谈。但是这两种交易方式在本质的定义以及流程是上是有区别的。押汇是指收到信用证后,把证押在银行,申请贷款,一

般银行按信用证金额的一定比例贷款,收汇后,银行扣除贷款和利息。而议付是指把单据交到银行,银行先行付款,扣除一定的利息,银行才可以进行索汇。同时,这两种交易方式在法律程序方面也是有区别的。在法律关系上也是不同的。在议付中,因为银行对单据支付了相应的价格,所以对单据享有所有权,并且享有对议付银行的追索权以及对单据下的货物享有处理权。在出口押汇的过程中,出口方会提供出口的安居作为向银行方面作为质押担保,然后银行会贷款给出口方,这双方存在的关系是一种借贷和质押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于议付不一样的是银行对办理质押货物是没有所有权,但出口商如果不能如期偿还银行提供的融资,则银行方面可以根据法律对质押物主张优先权。所以通过上述情况的对比我们可以看出,出口押汇与议付是有根本上区别的,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2.不同种类信用证中汇票使用问题探讨

不同种类的信用证在不同情况下会使用不同的汇票,这个内容对于信用证的教学内容来说一直是一个难点,这边笔者也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谈下自己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 信用证的分类有很多种分类方式,我们可以根据信用证兑付的方式来将其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第二类是议付信用证,第三类承兑信用证三种。 首先我们对第一类付款信用证进行简单的讲解。其分为

即期付款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两种。即期信用证的意思就是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的时候就要立刻进行付款,而远期信用证是指银行收到符合要求的单据的时候根据延期信用证的时间进行延期支付货款。

议付信用证,是允许由开证行指定的银行有追索权的凭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替开证行向受益人垫付货款的信用证。流程主要是进口商于出口商量以信用证方式结账,进口商向开证行申请,开证行向指定的议付行开立信用,议付行确认无误后,通知出口商,出口商核对信用证无误后,装货,制好单据就让银行付款。在这个过程中就相当于议付行把货物给买了。对单据具有所有权。然后开证行对单据审核后给议付行付款,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开证行没有付款的情况下,议付行根据法律的规定是享有追索权的,同时对货品拥有处理权的。开证行收到单据后通知进口商付款赎单。这就是整个的信用证的整个过程。

承兑信用证,是指以开证行或付款行为远期汇票的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银行在承兑以前,在银行方面对于出口商的权利与义务是要以信用证上面的要求为依据的;在银行承兑以后,当单据与汇票脱离的时候,银行这方成为汇票方面的承兑人,按照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出票人都需要承担付款的责任。并且在承兑信用证过程中的汇票需要使用远期汇票。

下面我们对三种信用证进行相关的比较与分析。第一,付款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的区别在于付款信用证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行自己或其授权其他银行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的信用证而议付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开证行邀请其他银行买入汇票及/或单据,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第二,议付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的区别在于付款时间,前者是审核无误后付款,后者是需要到承兑的时间后才能付款。第三,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区别在于付款的时间。针对于即期信用证,付款时间是审核通过后付款。承兑信用证付款时间是银行承诺兑现之后的时间。

3.信用证结算方式如何规避买方的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对外贸易中是一种相对于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这个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规避买卖双方的风险,尤其是规避了卖家的风险。在日常的教学过程中,我们往往把信用证的利处归结于卖方,往往忽略了其实信用证对买方其实也是相当有好处的。在实际案例中,部分因为银行不过问单据和货品一致而给买方造成了损失,这样会导致学生对信用证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认为信用证只利于卖方而不利于买方,不能完全理解信用证其实可以有利于买卖双方的这一个特点。

如果银行在审核单据的过程中,只是因为单据的审核单单一致,这样很容易受卖方伪造的单据而受骗,但是这个风险是可以通过买家进行规避的。买家必须要谨慎的处理信用证申请的事宜,利用单据严格相符这一属性,给银行明确的支出其要求,并且利用银行在单据上严格处理的原则,在这个过程中也要对卖家严格要求并且嘱咐到位。在这种情况下卖家为尽快的交单结汇,会很积极的完成买方要求的内容以及事项,来保证买方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中的利益。 三、总结

在信用证的教学过程中有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分析,包括各个不同类型的信用证之间的区别,以及信用证在对外贸易中对买卖双方利益的保证等,以上是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对信用证的部分理解与思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借鉴作用。

(作者单位:江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参考文献:

[1]柴晔.信用证结算方式下遭到拒付怎么办[J].国际市场,2013(03).

[2]郑芳晶.国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财务处理探讨[J].中国资本,2013(18).

[3]李金泽.议付信用证有关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市场,2001(9).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np.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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