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会协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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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会协[2006]5号

关于同意程福祥等20位同志为执业

注册会计师的批复

程福祥等20位同志:

你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批准你们20人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名单为: 江苏同仁会计师事务所 程福祥 江苏建元会计师事务所 张敏 江苏日月星会计师事务所 李中健

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 潘译 吴凯亚 刘雅菱 徐爱君 王维亚 南京金石城会计师事务所 陈斌

江苏华证会计师事务所 华家新 张华锋 无锡大明会计师事务所 卫泰一 徐州华兴会计师事务所 齐美侠 常州延陵会计师事务所 王允珏 南通宏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樊飞 黄裕美 扬州天恒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柏茂森 江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吴迪

宝应安宜会计师事务所 葛学庚 镇江恒正会计师事务所 何光明

二、你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三、你们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注册会计师印章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刻制,工本费每人50元,2006年11个月会费920元,请在领注册会计师印章时将相关费用交到有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将费用直接交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特此批复。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各有关市注册会计

师协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苏会协[2006]58号

关于同意陈旭等18位申请人为执业

注册会计师的批复

陈旭等18位申请人:

你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二、 同意批准你们18人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名单为: 江苏天舜会计师事务所 陈旭 张秀兰 江苏富华会计师事务所 慕玲

南京鹏宇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向红 刘志俊 南京永宁会计师事务所 陈朝霞 江苏淮海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谢桂英 徐州博远会计师事务所 刘彤 任保增 徐州公正会计师事务所 李树永 苏州正德勤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陈志勇 苏州天勤会计师事务所 樊本富 周静燕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苏州分所 刘一红 喻霞 虞涛 南通阳光会计师事务所 张晓荣 南通新江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李瑞仁

二、你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

三、你们必须接受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四、注册会计师印章由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统一刻制,工本费每人50元,2006年11个月会费800元,请在领注册会计师印章时将相关费用交到有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省直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将费用直接交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特此批复。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抄送: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省财政厅、各有关市注册会计

师协会、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苏会协[2006]66号

关于同意鞠妍燕等17位申请人为执业

注册会计师的批复

鞠妍燕等17位申请人:

你们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申请表》及附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财政部令第2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三、 同意批准你们17人为执业注册会计师,具体名单为: 江苏兴光会计师事务所 鞠妍燕 江苏天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岑翼 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陈华

江苏天业会计师事务所 赵炜明 石新田 李大胜 南京天正会计师事务所 童利琼 南京中诚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张正平 徐州中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彭维哲 苏州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邱红新 苏州天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史爱群 江苏华星会计师事务所 周太平 南通爱德信会计师事务所 王维伟 南通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曹蓓 江苏中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连云港分所 时新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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