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级经济师《农业实务》预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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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经济师《农业实务》预习: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职业培训教育网 2012-11-08 09:11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经济师考试 农产品质量与食物安全 第三节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核心体系。目前,初步形成了以农业行业系统为主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框架。

自2006年4月29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出台后,我国首次从管理体制上基本理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多年来的多头管理、职责不清和制度缺失的问题。从立法上确立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体地位,并明确了农业部门相应职能。

但在实际中,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仍然以产品环节进行分段管理,涉及的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还很多。(1)工商部门:主要负责为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及农产品市场的管理。(2)卫生部门:主要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农产品卫生管理。(3)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农产品国内、国外市场流通管理。(4)质检部门:主要负责加工食品质量监督和进出口农产品的质量监督、检疫,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资源认可,和质检机构的计量认证。(5)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6)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产业发展规划和资金投入管理。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类型和组成

我国农产品检测机构基本形成了以农业行业系统内管理部门的质检机构、科研和教学的质检机构组成的体系格局,其他相关系统的质检机构相应补充的发展模式。根据其他系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类别,主要有质检部门、卫生部门、环保部门、轻工部门和粮食部门等系统的质检机构。

三、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管理和认可机制

农业部的部级质检机构均通过授权认可和国家计量认证,是依法设置的检测事业单位,出具的检验数据可作为法定仲裁依据。省及省以下设置的质检机构也均须通过授权认可和省级计量认证后,方具有向社会出具公正检验数据的资格。

四、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的运行情况

法律依据:(1)综合性法律,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农业法》、《渔业法》;(2)产地环境法律,如《环境保护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3)投入品法律,如《种子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4)地方规章;(5)认证和标准的法律,如《计量法》、《标准化法》。

开展的工作:普查工作,残留监控计划,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计划(农业部对饲料、兽药、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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牧兽医器械、天然橡胶、鱼粉等产品实施了强制性的生产许可证制度)。

经费来源:我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投入,没有列入国家财政预算,没有固定和长期的经费来源。部分经费主要来源于基本建设的规划以及各类工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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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n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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