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之间有哪些联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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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之间有哪些联系规定 开航前

1.船长应提前24h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h,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需及时更正。

2.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3.主机试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航行中

1.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2.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判断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3.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4.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故障发生和排除情况应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5.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6.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

7.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8.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9.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停泊中

1.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2.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货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 3.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4.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记录。 5.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船舶检验的种类有哪些?有何区别?

船舶检验共有三种:法定检验、船级检验、公正检验。 1、法定检验

为了维护本国利益,许多海运国家同时制定有自己的海事法规,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使船舶满足这些国际公约和国家海事法规要求的检验被称为法定检验。 法定检验属于强制检验,是指按照船旗国政府的法令、法规、条例和(或)政府批准、接受、

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修正案、规则等,对从事国际或国内航行的船舶所进行的检验、检查和鉴定。是对船舶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有效手段。在检验、检查和鉴定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法定证书。法定检验则必须由政府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法定检验大多由政府授权船级社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CCS)是我国船舶法定检验的主管机关。 2、船籍检验

船籍检验也称入级检验,是技术鉴定性质的检验,属于商业性检验,是指由船舶所有人选定的船级社,依据其制定的船舶入级规范,对船体包括设备、船舶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等是否处于或保持良好、有效的技术状态进行的检验、检查和鉴定。在检验、检查和鉴定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相应的船级证书。

通常船东为了提高其在国际航运中的竞争力,要选择一个既方便又有声誉的船级社。为了减少航运风险,船东一定要参加各种性质的保险,而保险公司的接受条件是根据船舶入级的情况而定的。船舶发生船舶、货物等损失时,可由承保方对外进行。货主或租家对船舶的选择也有船舶入级的情况而定的。港口国监督也已船舶入何船级作为一种依据。 3、公证检验

公证检验是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保险人等的申请,对由于某种原因而造成的船舶实际状况进行的具有公正性质的检验,以证明船舶的实际状况或产生事故的原因。公证检验完成后应签发相应的检验报告。

公证检验主要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坏范围、程度、性质,以便在技术上判定其原因,并作为海事理算及裁决的重要依据。出于船舶纠纷、船舶交易的公证要求,事主常常申请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有关公证检验。这种检验以第三方身份对船舶进行技术状况鉴定,并出具证明。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交接、计费、索赔等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起退租检验,船舶买卖核价、某些工业产品的检验等也属于公证检验范围。

试述PSC检查的程序

港口国监督检查官(PSCO)在登船之前,一般要观察船舶外观的总体状况,获得对船舶的最初印象。登船后,首先是检查证书,然后巡视各层甲板及有关舱室、设备等,从而获得对船舶的实际总体印象。如果未发现明显依据,检查结束。如果PSCO发现明显依据,怀疑船舶可能存在严重缺陷,则进行详细检查。如在详细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足以构成滞留,船舶将被滞留。当然,在初步检查过程也可能发现严重的可滞留缺陷,从而滞留船舶。船舶纠正缺陷后,申请复查,经PSCO复查合格后,接触船舶滞留。对于一般缺陷,PSCO给出处理意见,如需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船舶可以开航。

MARPOL73/78附则I对船舶在特殊区域内、外含油污水的排放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1、除另有规定外,应禁止将任何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 2、对所有船舶机器处所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除非符合下列条件,应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排放油类或含油混合物入海。 1)船舶正在航行途中

2)油性混合物经装有报警装置的滤油设备加工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15ppm

4)油性混合物不是来自于油船的货泵舱的舱底 5)如是油船,油性混合物未混有货油残余物

在南极区域,禁止任何船舶将任何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3、对油船货物区域操作性排油的控制

1)当油船在特殊区域内是,禁止将船上油货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2)清洁或专用压载舱水可以直接排放

目前国际上有哪些PSC组织?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终于要有9个备忘录组织在运作,分别是巴黎谅解备忘录Paris MOU、拉丁美洲协定、亚太地区备忘录(东京备忘录)、加勒比备忘录、地中海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西部和中部非洲备忘录、黑海备忘录、利雅得备忘录。

我国是T-MOU的成员国。从1986年起逐渐开始按照《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备忘录》的规定对停靠在我国港口的外轮进行港口国监督。

油类记录簿的记载事项有哪些? 一、油类记录簿的配备

150总吨以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以及以上的非油船,应备有油类记录簿第1部分(机器处所的作业),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还应该备有油类记录簿第2部分(货油和压载的作业)。

二、油类记录簿记载 (1)机器处所的作业 1.燃油舱的压载或清洗

2.燃油舱污压载水或洗舱水的排放 3.油性残余物的收集和处理

4.机器处所存积的舱底水向舷外的排放或处理 5.添加燃油或散装润滑油 (2)货油和压载的作业 1.货油的装载

2.航行中货油的转驳 3.货油的卸载

4.货油舱的清洁压载舱的压载 5.货油舱的清洗,包括原油洗舱

6.压载水的排放,但从专业压载舱排放者除外 7.排放污油水舱的水

8.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使用的阀门或类似装置的关闭

9.污油水舱排放作业后,为清洁压载舱与货油和扫舱管路隔离所需阀门的关闭 10.残油的处理

排油监控系统的任何故障均应记入油类记录簿第2部分。 倘若发生附则I中例外所述的排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时,或者发生附则I未予除外的意外排放或其他特殊排油情况时,应在油类记录簿中说明这种排放的情况和理由。 三、油类记录簿的管理与检查

1.上述每项作业应由高级船员或有关作业的负责人员计入油类记录簿并签字,且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油类记录簿中的记录应使用船旗国的官方文字,对于持有IOPP证书的船舶,则还需有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的记录。当有争议或不相一致的情况时,以船旗国官方文字的记录为准。

2.油类记录簿应存放在随时可以取来检查的地方,初恋没有配备船员的被拖船舶外,均应存放在船上。油类记录簿应在进行最后一项记录后保留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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