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量刑

更新时间:2024-02-20 19:08:01 阅读量: 经典范文大全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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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如何量刑

故意伤害构成轻伤如何量刑,能否私了?

最近经常有朋友电话咨询我:“单位员工/身边朋友等等,把别人打伤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需要判几年?能不能私了等等?本律师百忙之中抽时间给大家整理一个文字版本的,以后若再有类似咨询的,直接发过去,节省客户时间,也更加详细直观,同时略显专业。

申明:鉴于案件案情的千差万别,下述内容仅供参考,希望有用,但不作为直接法律意见。

问题1:因琐事纠纷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他人构成轻伤,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解答:若涉嫌故意伤害,按照目前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造成轻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就够上故意伤害一罪的立案起刑标准,但并不是只要构成轻伤,公安就肯定立案,有些特殊原因(如婚姻家庭纠纷原因引起的伤害案件)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公安慎重起见也可能不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如果构成轻微伤原则上公安不抓人,但是受害人坚持认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去人民法院刑事自诉。

问2:轻微伤、轻伤、重伤是如何确定的?

律师解答:原则上这个不属于法律问题,属于法医学问题,轻微伤、轻伤、重伤应当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予以司法鉴定。

具体可以查看链接:http:///download/zzb2tss.pdf

律师注:轻伤分为两种程度,轻伤一级、轻伤二级,但构成轻伤不等同于构成伤残,有的轻伤构成伤残,有的轻伤不构成伤残,若有争议,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构成轻微伤、轻伤、重伤,是依据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此标准是确定刑事责任有无、大小的依据;是否构成伤残是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此标准是确定民事赔偿多少的依据。

问题3: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如何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能对于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争取不起诉,或依法免除处罚,或从轻处罚进而争取获得适用缓刑的机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修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依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

[2013]14号)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问题4:故意伤害造成轻伤构成刑事犯罪是不是可以私了(和解)? 律师解答:按照现行最新法律规定,完全可以和解。双方自愿达成和解的,可以与办案机关沟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可以请求办案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但和解时,对于和解的民事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受害人的实际伤势情况,估算大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后,然后在此数额的基础上协商谈判,必要时可以先委托鉴定机构做伤残鉴定、“三期”鉴定(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然后可以据此准确锁定民事赔偿数额,这样便于双方有一个合法、合理的准确预期。

律师特别提示:此处的和解是双方自愿为前提的,办案机关只能是在双方均自愿和解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才能主持和解持制作和解协议书,不能强制组织和解,更不能要求双方必须和解。当然对于此类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希望双方当事人能够和解,毕竟便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也节省后续司法资源。

和解协商谈判时,关于赔偿数额,应在估算的合理赔偿额的基础上进行协商谈判,加害人不能无原则同意受害人随意开出的数额(真土豪,愿意自愿多给表达悔意的除外),受害人也不能无原则的漫天要价(确实根本不想拿赔偿,谅解对方的除外)。即便双方谈不了,受害人不愿意谅解,在法院审判阶段加害人还是可以积极按照法院认可的数额进行主动赔偿,以争取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第四章系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系侵犯财产罪)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 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篇二: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核心提示:最新的轻伤鉴定标准是依据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该《标准》产生了很多亮点,其中就包括取消“脑震荡”一词;鼻骨骨折由“轻伤”的性质变为“轻微伤”,而量刑标准也发生了改变。具体内容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

2014最新轻伤鉴定标准是怎样?

2013年8月30日,五个部门以联合公告的形式公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现行使用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废止。

(一)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亮点

1、取消“脑震荡”一词

2、鼻骨骨折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3、外伤性鼓膜穿孔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4、外伤性血尿

旧标准: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新标准:轻微伤(治安拘留或罚款)。

(二)等级标准之界定

1、重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严重危及生命;遗留肢体严重残废或者重度容貌毁损;严重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2、重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废或者轻度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3、轻伤一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

4、轻伤二级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

5、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三)等级限度

重伤二级是重伤的下限,与重伤一级相衔接,重伤一级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轻伤二级是轻伤的下限,与轻伤一级相衔接,轻伤一级的上限与重伤二级相衔接;轻微伤的上限与轻伤二级相衔接,未达到轻微伤标准的,不鉴定为轻微伤。

篇三: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解读故意伤害罪的量刑

故意伤害罪是常见的十五种犯罪之一,是律师辩护业务中的传统项目之一,

一、量刑起点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见,刑法对故意伤害罪设置了三个法定刑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确定了不同法定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幅度。

(一)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确定个案的量刑起点时,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轻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轻伤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伤等级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不能作为增加刑罚的根据,但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一并考虑,一级轻伤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于二级轻伤的量刑起点。

2、轻伤伤残程度

首先人体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是两个不同层面的问题,认定标准不同。由于轻伤伤残程度并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素,故不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伤残程度是反映故意伤害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方面,量刑时应以考虑。致人轻伤造成伤残的,伤残程度一般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伤害行为造成残疾的,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对于在量刑起点考虑尚不足以体现伤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的,应考虑伤情的轻重,确定适当的量刑起刑点,或者在确定基准刑后再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考虑。

(二)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践中,应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重伤等级、伤残程度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

1、重伤等级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其中包括重伤一级与重伤二级。一般情况下,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应相对高于重伤的二级量刑起点,同理,重伤一级、重伤二级的情形也是不相同的,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不同的量刑起点。

2、重伤伤残等级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在不同条件下,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定性。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重伤)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规定,残疾程度可以分为一般残疾(十级至七级)、严重残疾(六级至三级)、特别严重残疾(二级至一级)。一般情况下,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实践中,要综合考虑伤害手段的残忍程度、伤害部位、重伤等级等情况,以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量刑起点。应当注意:(1)重伤案件一般应当进行伤残鉴定,这是正确适用法定刑的前提;(2)

重伤残疾等级是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残疾等级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3)对于以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六级以上严重残疾的案件,首先要综合全案进行定性分析,如果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直接依法判处,不再适用《量刑指导意见》。

二、确定基准刑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一)伤害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根据增加的轻伤、重伤人数(后果)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情况下,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至六个月的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轻微伤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由于轻微伤不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严格地说,轻微伤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故意伤害致多人轻微伤的,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调节基准刑。

对同一被害人多处轻伤或重伤的事实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还是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的观点认为:对同一名被害人的伤害后果应当从整体上把握,不管其有几处轻伤或重伤,都不影响轻伤、重伤的伤害结果,轻伤、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事实要件要素,可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但同一名被害人多处轻伤或多处重伤的事实不属于犯罪构成事实,不能作为增加刑罚量的根据,可以在确定量刑起点时选择较高量刑起点或在确定基准刑后作为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伤残等级

根据刑法规定,重伤伤残等级是影响法定刑适用的重要因素。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应依据伤残等级的增加,增加相应的刑罚量。一般情况下,伤残十级至七级每增加一级增加三到六个月刑期;六级至三级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增加六

个月至一年刑期;二到一级特别严重残疾每增加一级增加一至三年刑期。具体案件应综合考虑伤害手段、伤害部位、残疾程度高低等情况,确定适当的刑罚量。

三、量刑情节

(一)从重量刑情节

1、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雇佣犯罪的雇主不仅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而且积极追求犯罪结果发生,主观恶性较大。据此,一般情况下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对具体个案,应根据雇佣的具体方式、内容和被雇佣人的具体行为表现等案件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例如,雇佣他人实施伤害未遂后再次雇佣他人实施伤害,反映出雇主的犯意坚决、主观恶性较深,因此,可选择较大的比例。又如,雇主要求被雇佣人行为节制,教训一下被害人即可,而被雇佣人的伤害行为并无节制,导致被害人重伤,此种情况下,因被雇佣人的行为超出了雇主的要求,尽管雇主仍需对犯罪后果负责,但此种情况可选择相对较小的调节比例。

2、报复伤害他人

有预谋的报复伤害犯罪,相对于偶发性纠纷引发的伤害犯罪而言,反映出加害人的主观恶性更深、人身危险性更大,故在处罚上要重于一般的故意伤害犯罪。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因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

同直接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实施的伤害犯罪相比,一些被告人因实施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体现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一般情况下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

犯罪工具的选择往往决定伤情的严重程度,被告人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妨碍了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害人实际造成的伤害通常较为严重,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较大,可酌情从重处罚,一般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从轻量刑情节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

对上述情况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在具体适用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中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或者有过错的,可根据被害人的过错程度确定相应的调节比例。过错可分为一般过错和明显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调节比例。一般过错通常是指言语上的挑衅、辱骂或者一些道德层面的过错;严重过错则是被害人有针对被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犯罪、违法行为在先。(2)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并无责任,依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但具体的比例可适当小些;(3)如果被告人长期欺压被害人或者被告人违背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尽管是因婚姻、邻里纠纷引发,对被告人也可以不从轻处罚。

2、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

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说明被告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深,同时避免了危害结果的扩大,降低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情况下,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具体个案,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以及抢救的时间、动机、方法和实际效果等情况,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3、被害人的伤情属于多因一果情形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的行为虽与被害人的伤情具有因果关系,但伤情的轻重程度有时还与其他介入因素密切相关,依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可适当从轻处罚。实践中,从轻处罚的的具体幅度可以结合被告人的暴力程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因素对伤亡结果分别起的作用大小综合确定。

作者 张学增律师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mp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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