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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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与体系

一、法学的概念 1、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是有关神事和人事的知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刑名之学;律学

2、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二、法学性质

社会科学;实践性;经验理性;职业性知识体系 三、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所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知识整体。 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1)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律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2)应用法学(国内法学;国际法学)

边缘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心理学、法理学等。

第二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关系

一、法学与哲学:哲学是法学基础;研究对象和内容上的部分重合;法哲学 二、法学与政治学:部分交叉;政治活动必须在法律范围内

三、法学与经济学:法学也研究经济关系;经济学方法对法学研究的意义;经济分析法学

四、法学与社会学:社会学对法学的理论、方法意义;研究对象、内容的交叉;法律社会学

五、法学与历史学:法学是历史性科学;没有历史就没有法学 六、法学与逻辑学:法律逻辑学 思考:律学是不是法学? 1、完全法学说:沈家本、陈顾远

沈家本《法学盛衰说》,认为我国法学始于三代,盛于战国,至秦而衰,汉代复兴,其后历代盛衰不一。

2、律学法学说:张国华、张晋藩、何勤华

张晋藩: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学就是刑法学。其主要内容是刑法学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学。

何勤华:律学就是法学,律学与我们当今意义上的法学区别其实就好似古代意义上的“法学”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的区别。而且法学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罗马法学、中世纪法学与近代资产阶级法学不同、大陆法系法学与英美法系法学也不同。

3、律学非法学:张中秋

张中秋强调的“法学”之义有:正义与权利、学理性、批判性,从而认为,中国古代只有律学,没有法学。最关键的原因是法学以正义为核心,律学离开了这一核心。

第三节 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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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研究

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方法论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

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 3、普遍联系观点 4、坚持历史发展的眼光

三种基本的研究方法:阶级分析、价值分析、实证研究

实证研究的基本方法:社会调查、历史研究、比较研究、逻辑分析、语义分析 二、法学教育

1、合格的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素质:思想素质、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身心素质 2、当前法学教育概况

民法法系国家,大学法律系学生主要是本科生,大学一般是国立或公立的,课程设置重实体法轻程序法,教学方法上强调系统讲授,注重抽象的概念和原理。

英国大学法律教学方法与民法法系国家相类似,着重演绎法。美国法学院的入学资格之一是已在大学本科毕业,还要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美国法学院课程设置明显地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选修课程多,采用“判例教学法”。

日本法曹(法官、检察官、律师)培养制度主要经过三个阶段,即法科大学院教育、司法考试、司法修习。日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资格条件及培养方式没有差别,可以说实现了“出发点上的法曹一元化”。

中国法学教育现状

第四节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及学习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研究对象的特征:普遍性、宏观性、基础性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和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 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职业者理论素质的需要。

案例1:

1994年黄某(已婚)与张某相识,于1996年底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2001年,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张某不顾他人的嘲笑和挖苦,以妻子身份陪侍在黄的病床前。2001年4月,黄立下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去世后,由于其妻蒋某拒绝执行该遗嘱,张某诉至法院。 介绍:

当法律规范相冲突,或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相冲突时,运用法理学的一般原理解决。

案例2:

美国纽约上诉法院在1889年曾经审理过这样一个案件:帕尔默是其祖父所立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继承人,因恐其祖父撤销遗嘱和为了及早获得遗产,帕尔默将其祖父毒死。后来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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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默被其姑妈里格斯诉至法院。面对这一案件,法官必须裁决帕尔默是否能够依据该项遗嘱继承其祖父的遗产。

根据纽约州的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的规定,该遗嘱有效,帕尔默有权继承其祖父的遗产。但是这样判决明显带来不公正的结果,后来法官并没有依据有关遗嘱的法律规则裁决案件,而是依据普通法中的一项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他的不当行为中获利”,做出裁决,帕尔默无权继承其祖父的财产。

第一章 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的词义:公平、公正、权利。

现代汉语中法律的含义:广义: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1、意志说(神意、公意);2、规则说(哈特主要规则与次要规则的结合、法家法的权衡准绳);3、工具说(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鞅定分止争);4、命令说(奥斯丁);5、理性说(西塞罗、洛克、康德)。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特征

法是调控人们行为的规范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法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三、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

1、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

3、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社会主义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

第二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法的渊源含义: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历史渊源;形式渊源。

法的渊源(形式渊源)概念: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二、法律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根据效力的不同)。

法的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理案件根据的法的渊源。

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却具有法律意义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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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依据的法的渊源。

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7)特别行政区的规范性文件 (8)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案例:

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因车主谭驰的汽车曾有过交通违章记录,不予核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被车主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告上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后,该法院近日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车管所拒发车辆检验合格标志行为违法。

车主谭驰于去年5月31日携带其小型客车的行使证、汽车安全检测报告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正本到上述车管所属下的东山分所申请汽车检验合格标志,但车管所发现该车有4次违章尚未处理,于是拒绝办理,并给他一份退办通知书,要求他把违章处理完毕,再回来办理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业务。

谭驰认为,车管所退办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直接损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他认为,车管所因原告的汽车有违章记录没有处理,进而拒绝发给检验标志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车管所在法庭上辩称,不予核发检验标志的行为是该所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公安部72号令《机动车登记规定》规定“机动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谭驰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故该车无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天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登记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相抵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应当适用效力高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管所以原告尚有违章没有处理为由,不同意发给原告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告的交通违章行为属另一法律关系,可由相关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理。法院遂责令车管所对原告申请小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行为重新审核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思考:在该案中,涉及了那些种类的法律渊源? 2、法的非正式渊源类别 (1)判例(2)习惯(3)法理 分析:

假设某家族存在如下习惯——“未按时参加家族祭祀祖先的活动者,视为藐视祖先,因而剥夺其继承权”,假设家族成员甲因为未能按时参加当年的祭祀活动而被剥夺了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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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后甲诉至法院。他所持的理由有两点:其一,甲本身既缺乏劳动收入,又缺乏生活来源;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问题:如果你是一个法官,对于这个案件如何处理?为什么?

三、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2、一般法与特别法;3、成文法和不成文法;4、实体法与程序法;5、根本法和普通法

法的特殊分类:1、公法和私法;2、普通法和衡平法;3、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四、法的效力

1、概念:法律效力仅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仅指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效力范围 。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法的效力范围 。 2、法的效力层次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上一级法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成文法优先原则; 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事例: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出台了《婚姻登记条例》,该行政法规根据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取消了婚姻登记中的强制婚检制度,这被认为是婚姻登记改革中的一大进步。但是后来人们发现,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则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这说明,两部法律在婚姻登记是否应当进行婚检的问题上发生了冲突。在这个问题尚未解决之际,《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以地方法规的形式恢复了强制婚检,这在全国上下引起了广泛争议。

运用法的效力有关知识对此进行评析。

法的效力范围:法的对象效力范围、法的空间效力范围、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法的溯及力)

案例:日本游客珠海集体嫖娼案

2003年9月16日到18日,288名日本游客从日本出发到达中国珠海市,住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在此期间,日本游客在该酒店连续进行了大规模的集体嫖娼。由于事发之日恰好是中国的“9·18”国耻日,因此引起了中国民间和政府的极度愤慨。9月29日,中国外交部紧急约见了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就此事向日方提出正式交涉。10月9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招待会上再次指出这一事件引起了中国民众的极大愤慨,希望日本方面能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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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mn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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