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及稽查策略

更新时间:2024-01-31 23:4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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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心理分析及稽查策略

税务稽查其实是一场博弈,是税务稽查人员与实施税收违法的纳税人之间的一场较量。在这场较量中,自始自终都渗透着实施税收违法的纳税人(以下皆简称税收违法者)的心理变化,这种心理变化决定着税务稽查案件的进程。因此,准确把握和有效利用税收违法行为人的心理,有的放矢地实施税务稽查,是改善稽查技艺与提高稽查效率的关键所在。

一、涉税违法者的心理分析

“要想富,吃税务”这是曾经在纳税人中广为流传的一句话,它反映出偷逃税在广大纳税人中间还有一定市场。那么,在林林总总的偷税现场背后的心理动因是什么呢?笔者在此试做剖析。

涉税违法者的心理按其产生的阶段划分,又可分为实施前的心理,实施过程中的心理和实施过程后的心理。这三种心理其实是违法者的心理变化过程。

具体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心理类型: (一)趋利心理

趋利心理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每个市场主体最基本的心理状态,对企业和个人来讲,也就是谋求利润利益最大化的心理。作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必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从而获得最大的经济收益。在未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时,就出现了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心理落差,纳税人自然会通过一定的方法来平衡心理落差,其中一些人会在纳税上做文章。尤其在生产成本和销售收入不可能有大的变化的情况下,逃税就是一种很有效的增加其利润的方法。由于逃税一旦成功,其数额往往是巨大的。因此,这种增加利润的方法对市场主体来说具有巨大的诱惑性。

以增值税为例,增值税的税率是17%,如果一名一般纳税人销售了一批货物而偷逃了这笔税款,那他将多取得17%的利润,这绝对是一个让人心动的诱惑。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经营者纷纷降低价格以争取市场份额,17%的价格比例,绝对可以决定一个企业是生存还是灭亡。

(二)从众心理

所谓从众,一般是指在实际存在或想象中存在的群体压力下,行为主体改变

自己的态度、放弃自己的观点,而采取和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或态度的现象。从众是现实生活中十分普遍的心理状态。“从众”是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心理和行为现象,通俗地说就是 “随大流”,大家都这么做,我也就跟着这么做。当现实经济生活中逃税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时,许多纳税者就可能在从众心理的推动下,也采取与其他纳税人一样的逃税行为。

现在一说到纳税,多数人认为老老实实纳税的都是“傻子”;千方百计逃税避税的是“聪明人”,这说明了我们社会的评价体系存在严重问题。平时我们在宣传纳税的时候把“诚信”二字提得比较多。“诚信”的确很重要,但到最后还是要靠体制。有一句话说的是“好的法体制能把坏人变好人。”就是这个意思。

发达国家纳税意识高,这和他们的监管与宣传分不开。不少国家都有专门税法宣传月,甚至连领导人的纳税单子进行公布,让老百姓看他纳了多少钱。在咱们国家对诚实纳税人的宣传力度不够大不够高,对诚实纳税的人没有建立建全相关的信用体系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这是很必要的。比如在西方国家,你要是诚实纳税,在贷款、买东西、经营时都有一定的优惠。一旦你纳税记录不好的麻烦大了,可以说是寸步难行,全社会都不会信任你。房子不能按揭、信用卡不允许透支等。如此一来普通人就感觉到偷漏的成本太高了,非常不值。之所以现在国内觉得交和没交没什么不同,是因为在体制上还没有更大的区别对待,威慑力和惩罚手段还远远不够。交了的不能感到特别自豪甚至连个完税证明有时都没有,没交的则偷着乐觉得捡了便宜。这进一步提醒我们,要建立建全新的体制,进行秩序创新。习惯是在法律下培养的习惯,制度不好再好的人也就偷税。这就是为什么中国人到国外也老实纳税而外国人来了也学着偷税。但是也要认识到,真正建立社会诚信纳税是需要全社会配套的系统改革,需要方方面面的有机结合,不止是税务局一家工作。还牵扯到财会、金融、法律等一系列制度的或技术的问题,绝非税务机关一家可以解决,因此不能急于求成。

(三)互感心理(或称比价心理)

这里所说的互感心理,是指人们行为互相影响的状况,也就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也许用经济学理论中的博奕分析理论更能说明问题。

博奕理论中,战略行为出现在两个或多个个体相互作用的场合,这时每个个体的决策,取决于他对其他个体行为的预测。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由于相对

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法制建设滞后等因素的影响,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很多人对于偷税行为不以为然,他们在实施偷税行为过程中,往往猜测别人也会偷税,从而产生“别人都偷,我不偷就吃亏”的心理,这种相互间预测性的影响,如果不得到控制,所扩展的范围就会越来越大,对行为人行为的影响力就会越来越强,最终导致税收违法犯罪现象越来越严重。

同样比价心理也是指互相攀比、以求得内心公平感的一种心理状态。任何人都是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生存和发展的,在与周围人的比较中,如果比大多数人状况好,就会有一种满足感,反之就会有一种失落感。当人们经过纵向或者横向比较之后,感到不公平时,就会产生心理上的不公平感。人们会采取各不相同的方式消除不公平感,以求达到心理平衡。当其他纳税人都竞相采用逃税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向并屡获成功,而自己作为守法的经营者承担了相对较重的税负的时候,这些守法的纳税者会在内心深处产生一种不公平感,从而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为了消除这种不平衡感,守法的纳税人也逐渐会采取逃税的手段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四)标识心理

标识心理是指当某一群体被贴上标识之后,这一群体中的原本不具备这一特征的主体也会逐渐认同这种标识并采取符合这种标识要求的行为的心理状况。当逃税成为某类市场主体(如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等)中的比较普遍的现象时,社会就会给这类群体贴上逃税的标识,社会也倾向于这一标识来看待这一群体中的所有的个体。这样,某些守法的个体感到无论如何,其他社会群体都会用这一标识来看待自己,因此守法与否对这些个体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这时,这些守法的个体便会逐渐采用符合本群体标识的行为。

(五)法不择众心理

法不择众心理是大多数采用违法的逃税手段来减轻自己税负的纳税人的心理状态。法不择众在中国有悠久的传统,也深深印在普通纳税人的脑海中,一旦发现违法者的数量是巨大的,且法律对其处罚的力度不够时,其他人就会竞相效仿,这实际上也是从众心理在违法领域的特殊表现形式。

(六)侥幸心理

侥幸心理是指在客观情况下不允许作某种事情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个人

目的而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去进行这种活动的投机冒险心理。

作为个人,总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这与人类趋利避害的生活习性有关。人们总是期望有利于自身利益的因素最大化,而尽量不去预想不好的结果。另外,税收违法犯罪“黑数”也增强了纳税人企图偷税的侥幸心理。所谓犯罪“黑数”,亦称隐案或潜伏的违法犯罪现象,是指没有发现或统计的违法犯罪数字。据有关人员保守估计,税收方面的违法犯罪“黑数”,是已统计数字的一倍以上。这就给违法犯罪分子造成税收处罚不严的错觉,致使其侥幸心理膨胀。虽然逃税也有可能被发现,从而要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逃税被发现的机率很小,从而使得具有一些投机心理和冒险心理的纳税人倾向于采用逃税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负。

(七)一定程度的“厌税”心理和惧怕无奈心理

这是由征纳关系的“特殊性”和“稳定性”决定的。如今年央视《焦点访谈》报道陕西咸阳市秦都区国税部门以推荐为名变相强行摊派订阅税务报刊,不交钱就不给办理交税手续。很多纳税人被迫交纳了报刊费虽然心有怨言,但怕得罪了税务部门,还是得违心地花钱订阅。因此,在采访中他们虽然被迫交纳了报刊费,却拒绝公开接受记者的采访,就是在提供证据的时候也小心翼翼,在报刊费的收据复印件上把姓名和序号等信息都遮住了,提供发票原件也是用双手把这些信息死死挡住才允许记者拍摄。看到这些,有人可能会说咸阳的群众“胆小怕事”,但他们或许认为是无奈的选择,甚至认为是“明智”的选择。因为作为纳税人他们心理明白,对于有些行政执法部门如公安、环保等部门来说,只要不“犯事”,就很少与之有“来往”,而税务部门就不同了。别人来一趟走了,自己却依然要与税务机关打交道,被税务员所管。如若公开说了人家的“坏话”,或被发现检举揭发的“蛛丝马迹”,届时可要吃不了兜着走,除非是不再经商办企业了。 那么,纳税人一旦得罪了税务部门又会怎样呢?由于依法行政、执法为民意识淡薄,加之权力的专断和监督的缺位,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把法律赋予的税收执法权,当成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工具,滥用职权,为我所用。谁稍有不从,或检举揭发其违法违纪问题,即在本该依法进行的服务时来个“生冷硬横”,乃至挥舞权力之棒,竭尽刁难之能事。如办理缴税、行政审批手续或其他涉税事宜时,找出种种借口,推诿扯皮拖着不办,能一天办完的两天办,一旦超过规定时限就作出罚款、停供发票等处罚决定。而处于弱势地位的纳税人,对此每每敢怒不敢言,

打掉牙往肚里咽,因为毕竟还要经营和生存下去。近年来社会上不同程度仍存在纳税人的行贿与政府公务人员的“寻租”行为等。也促使纳税人的厌税心理增强。

(八)仇恨心理

对执法存在仇恨心理的违法户是重点违法者,可能多次被处罚过,从心理上排斥执法行为,总感觉检查人员有意和他过不去,对他的处罚不公,处罚太重,是专门针对他的行为,从而抗拒、排斥检查,对执法产生了仇恨心理。

仇恨心理产生的根源在于,其违法经营行为被查处后,他要么抱怨自己的违法手段不高明,被查到了;要么算是自己倒霉,走了“霉运”,要么是怀疑有人有意和他过不去,就是不会从根本上考虑自己违法的思想根源,缺乏违法意识,思想上的抵触情绪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因此,检查人员只有了解了违法者的心理活动后,才能对症下药,有的放矢,采取有效措施和方法,使稽查工作得以突破,使查处得以顺利开展。

二、稽查策略

(一)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如果检查准备工作做得不够,纳税人一旦看出检查人员业务能力较差或对企业的情况不熟悉,会使其逃避检查的侥幸心理占据上风,从而应付了事。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对被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营情况、经营特点进行了解,另一方面要被查对象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等政策知识进行了解,再必要时还应对当事人的性格、家庭背景、资历等进行了解。同时,经做好充分的安排布署,检查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分工,一进入纳税从的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就直接控制其涉税违法犯罪的有力证据,从而使其心理全线崩溃、束手就擒,认罪伏法。

(二)选择好谈话环境和对象

检查人员下企业检查,谈话场地通常选在企业的财务室或办公室,企业人员在潜意识当中有一种优越感,说话常带一定的主动性,但同时随意性往往更能体现真实性,在没有戒备心的情况下的谈话更能反映客观实际。如果对方持抵触心理,不愿配合检查,则应当立即改变谈话场地,将谈话场地设在税务机关或其他不熟悉的地方,辅之以税法宣法政策攻心,使谈话变得严肃、庄重,对方回答得问题自然会慎重,即使不愿回答问题也不会轻易拒绝回答。

一般来讲,企业财务人员熟悉企业会计与税收法律,了解检查内容与方向,明白后果,因此,他们对企业财务情况掌握最全面,但最有戒备心理,是最不易提供税收违法线索的人员;

其次是企业负责人,这类人对企业的经营情况了解最全面,如果这类人对税收了解不多,无法分辨谈话内容与效果,则最易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但他们一旦发现检查工作对其不利,极易与检查人员形成对峙心理,并设层层障碍,故与其谈话时,最好不要安排财务人员同时在场,不然财务人员会帮助其甄别答话内容,也最好作为第一个谈话对象;

再次是企业生产人员、销售人员、管理人员等其,他们一般对税收了解较少,与税务人员接触较少,同时他们与税收违法行为的直接利益关联不大,心理上最放松,极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可以选项择这类人员作为第一个谈话对象。

当然,谈话对象的选择方式不能一成不变,要根据其工作岗位、文化素质、性格、社会关系以及对被查内容的熟悉程度来确定。

(三)要注重化解谈话对象的戒备和侥幸心理

违法者在被检查过程中,思想上总是处于高度警惕,这种戒备心理会极大阻碍检查工作的进行,如果税务人员一本正经地询问有关涉税事宜,一般来说很难有成效。这时税务人员的首要任务是解除纳税人思想上的警惕,并有意谈化执法目的,采用迂回策略,求得对方心理上的共鸣,取得一种信任感,等违法者思想上放松了,再逐步切入主题。同时,谈话中要准确掌握问话语气。不同的语气会收到完全不同的效果,对于神色慌张、胆小心虚的的被问话人,以正义凛然的执法者形象出现,并采用严厉的语气,辅以政策宣传,往往会收到较好的效果;对于心理素质较好,并有一定法律知识的被问话者,则宜采用平和的语气,在不经意的对话中寻找突破口。另外,在纳税人的经营场所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谈话时,要注意细节,有时对方的方眼神固定的地方就是账簿藏匿的地方。

(四)慎防违法者避重就轻的心理

通常有两种表现:一是阻挠检查,有些违法者知道税务机关没有搜查权、也不能限制人身自由,当得知自身涉税问题严重、无处躲避时,往往会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有的会制造相关当事人外出无法配合检查的假象,有的会不按检查人员要求将保险柜等打开,不如实提供纳税资料,使检查无法进行。这样即使检查人

员依据规定按征管法处罚时,也只不过五万元以下,与实际违法行为所应受的处罚相去甚远。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定要对可能藏匿证据的箱、柜及进登记保存,固定证据,而且在必要的时候要及时争取公安配合取证以免证据灭失。二是舍小保大。纳税人在交待问题时仅定格在一些小问题上,不会和盘托出,企图舍车保帅。因此检查人员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注意是否有遗漏,不能因为一点小成绩就罢手不查了。

(五)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是消除涉税违法者的攀比或比价心理、委屈心理、仇恨心理的最佳办法。被检查纳税人的总是在心里不自觉地与同行业的其他纳税人进行税负和纳税检查结果对比,这种对比会形成两种结果,一是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总体平衡,使纳税人向检查人员提供情况并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另一比较结果是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严重失衡,通常是高于其他纳税人税负及查补税额,这种情形下他的心理也会严重失衡,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委屈甚至仇恨心理,往往会想方设法阻挠检查、隐瞒真相或不配合执法,进而会产生比价心理,在以后的经营采用更隐蔽的手段去实施偷税等违法行为。因此,检查人员对税负严重失衡的情况要认真对待,某些纳税人在征管环节已经形成了低税负的事实,在检查环节不能再造成人为的不公平,如果税负低确属正常现象,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如果税负明显偏低又没有合法正当的理由时,检查人员一定要寻找原因、认真检查,严肃处理,否则在对其他纳税人进行检查时,会遭遇意想不到的困难。

(六)定性时要充分考虑纳税人当时的违法心理

1.审理定性处理时,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准确定性,同时根据定性有区别地进行处理。对非故意性的违法行为,要以教育为主、以处罚为辅。对故意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要从重从严,使处罚结果成为违法者最担心的结果,要使违法成本远远高其违法所得,充分起到震慑作用。

2.定性处理处罚时,幅度确定也应考虑案件与纳税人的违法心理。对非主观故意和情况轻微或的违法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屡犯者要在法定的范围内确定较高的处罚幅度,要罚得其心有余悸,对故意销毁帐证等资料的纳税人或有其不配合检查行为的违法者也要从重处罚。因为没有账证和不配合的情况下,取证落实的违法事实中只占其全部违法事实的一部分,如果不从重处罚,其补税额及罚

款额会低于或远远低于其偷逃税总额或其违法所得,从而让其产生侥幸心理而达不到惩治目的。

为了避免守法纳税人产生从众心理,在检查时还必须对违行为及时调查处理和处罚并严格执行,让其看到违法经营不会有好的结局和下场,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守法经营户也就不会产生从众的心理,避免产生违法经营的模仿效应。

同时,有效地利用处理处罚的手段、幅度和时效性,使处理处罚手段成为违法者所惧,处理处罚额度成为违法者所怕,及时的处理处罚成为违法者不能逃避的结果,导致违法成本高于其违法所得,才能有效地打消纳税人意识中形成的违法成就感与价值感,让纳税人之间不致于产生比价心理和标志性心理,形成依法治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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