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更新时间:2023-03-15 08:1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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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知识问答

1、《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答:2012年7月1日。

2、行政部门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分别有什么职责?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财政、环保、城乡规划、卫生、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服务和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负责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

3、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标准,归谁所有,如何使用?

答: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属全体业主共有,分别交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无偿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转让、抵押。

4、物业服务费用如何确定?

答: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由合同双方当事人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符合本条例规定情形,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报经业主大会同意。

5、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应具备哪些条件,由谁负责首次业主大会的筹备?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设立业主大会报告之日起15日内会同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6、物业管理区域内哪行行为是禁止的?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7、哪些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况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先行组织维修、更新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同时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后其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事后应当向业主大会书面说明情况:(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共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五)其他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紧急情况维修申请报告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8、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什么责任?对物业服务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安全防范的约定,健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为业主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服务。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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