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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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人员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中合议庭、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 二、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0〕8号)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法发〔1997〕7号)

(七)其他有关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立案制度的法律、司法解释 三、受案范围

(一)发生在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复杂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查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三)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报请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的案件。

(四)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人申请对下级法院提请执行的案件。

四、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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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2.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第2项情形的应当已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有下列情形的,不得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任免等决定;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

6.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或具有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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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3.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 4.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申请复议),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5.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6.被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五、申请人应递交材料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据以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

3.申请人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还需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

4.本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执行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申请执行事项和理由; 3.申请执行的标的;

4.可提供的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和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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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三)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本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经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六、审查程序和期限 (一)审查

1.收到执行申请书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者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和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对于不予受理或者申请人在立案前撤回申请的,应当将相关材料退回,并由当事人签收。

2.立案人员审查执行申请书和相关材料。

3.在审查立案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其及时补充。收到执行申请书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欠缺,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本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三日内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本院不予受理。

(二)受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经合议庭评议后裁定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制作,报庭长或者院长审批。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的合议庭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印章;

2.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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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庭长、主管局长或局长审批,重大疑难案件报院长审批。

(三)转办

1.决定立案后,立案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移送行政审判庭审查,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的日期为立案日期;

2.行政审判庭对立案机构移送的案件认为不属本庭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提出,报院长决定。

七、监督检查

(一)院、局、庭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参与案件审查、监督;

(二)本院审判管理部门对本院审理的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和质量评查;

(三)通过审判公开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四)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

(五)接受人大、政协、检察院等方面的监督;

(六)本院纪检组监察室对法官遵守审判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故意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因过失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对不应当受理的案件违法受理。或者私自受理案件的。因过失致使依法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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