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

更新时间:2023-08-30 04:24: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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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著作权的内容、取得主讲: 李文江

本章重点: 1、著作人身权及其特点; 2、著作人身权与民法意义上人身权的区别; 3、著作财产权的内容; 4、著作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的区别; 5、著作权的取得方式。

提示:

著作权包括著作人生权和著作财产权。 广义著作权又包括邻接权即传播者权,但 本章主要研究狭义著作权的内容,即作者 权利。

案例分析1、大学生王亮在春节期间将自己精心编写的信息 发给多位同学,侯成功同学将此信息发至网上。 侯同学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王同学的权利?侵犯了 哪一种权利?为什么? 2、香港甲公司发布展销署名吴冠中一幅名画— “毛主席文革期间接待红卫兵”,并以150万港币 拍卖。吴冠中知悉后称自己从来没有画过此画。 甲公司是否侵犯吴的权利?为什么?

一、著作权的内容概述

纵观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历程中,每 一次新技术革命的冲击,每一次法律观念 的更新,都深刻地影响着著作权内容的变 革。因此,研究著作权的基本权能和特征, 协调本国著作权制度与国际公约的关系, 一直是各国立法者和司法者所必须面临的 问题。

著作权的内容,亦称著作权的本体,是指著作权的各 项权能,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十九世纪法学家 在将著作权是归入财产权利类还是归入人身权利类的看法

上有分歧。占主流的中间派则认为不能只把它归入这两类中的任何一类,因为它有双重保护目的,即保护财产权利 和保护人身权利。现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和著

作权法都认为著作权内容就是两个:著作财产权利和著作人身权利。

著作权承认智力作品的创作者拥有两类对抗一切 人的专有权利:一方面是人身权,德国和日本著 作权法称其为著作者人格权 (Urheberpersoenlichkeits- recht);美国、英国和 法国称其为精神权(moral right; droits moraux); 另一方面是财产权或经济权。正如国际作者作曲 者协会联合章程中指出的:“智力作品既是作者 个人人格的产物,也是经济利益的源泉。由此产 生了人身权的权利,作者的身份权;由此也产生 了作者以一切形式使用作品的专有的可转移的权 利的原则,而且不问其价值和用途。”

二、著作人生权

著作人身权起源于十八世纪末。受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 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 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 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 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 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

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 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 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 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 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 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一)概念

著作人身权利(rights of the person),又称精 神权利(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 有的以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作者的人身权, 是指与作者的人身密切相联但没有直接财产内容 的权利。它是作者基于自己的创作行为而享有的 最基本的权利。如若没有这些权利,作者的身份 就会失去意义。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部分大陆 法系国家称为人格权,如法国、日本等;我国也 有人称“精神权利”。“精神”一词难以界定, 法律也难以为“精神”设置权利,因此,我国民 法理论和民事立法称之著作人身权。

二)著作人身权的特点1、专属性。著作人身权是作者身份所固有的和后天的。 与一般人身权相区别,它产生于创作行为,不是天生就有, 因而不属于所有民事主体,只属于著作权人。不是天生权 利,也不属于任何人,只属于作者; 2、法定性。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可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3、不可转让性。专属性派生特征,一般不得继承、转让 和放弃; 4、永久性。《著作权法》第20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 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在作者死 后,其继承人、指定的人或国家行使或保护其著作人身权。 但是,德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是有期限的,与 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中的 发表权是有期限的,与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

三)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从国外的著作权法看,人身权包括署名权、 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表明 作者身份权和作品收回权六种。 在世界各国著作权法中,全部规定上述六 项人身权的并不多见。法国规定了全部的 六项权利,大多数国家都只规定了其中的 四项或五项。《伯尔尼公约》只是明确规 定了作者的身份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两 项人身权。

我国著作人生权的内容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1、发表权

1)概念。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发表权重要 意义在于作者将作品创作完成后,如果不行使发表权,其 人身权与财产权将无法实现。 2)发表权的内容:是否发表、如何发表作者决定。 什么是公之于众呢?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

的多 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 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对于发表权,各国对此规定不一,许多国家并不承认发表 权,因为对于作者死后尚未发表的作品,权利继承人无论 发表还是不发表,都可能违背作者的意愿。在伯尔尼公约 中,也没有保护发表权的条款。

3)发表权的特点 第一,发表是将作品“公之于众”。“公之于众”指向作 者以外的公众公布,不是仅把作品提供给亲属、亲友或向 某些专家请教。作品发表的方式多样,既可出版、表演、 播放、展览,也可朗诵、讲授等。如果作者许可他人使用 未发表的作品,或者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作品原件赠与或 转让给他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推定作者已同意发表其 作品。 第二,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作者不可能对同一件作品反 复行使发表权。 第三,作品涉及第三人,要受第三人权利制约。肖像和人 体为内容的美术或摄影作品,受肖像权、隐私权保护制约。

2、署名权1)定义。署名权是作者对作品及作品复制件上标 记作品来源的权利,即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 身份的权利。 2)特点:署名权隐含一种作者资格权,防止非 作者署名;署名权行使,法律未作规定,因此可 以署名也可以不署名,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 署名权不以作者死亡而消失或改变。 3)署名权涉及到两种侵权:一是在他人的作品上 署上自己的名字,显而易见是侵犯作者署名权、 作品完整权;另一是在自己作品上署上名人大家 的名字,以牟暴利,这不属于侵犯著作权,著作 权依附作品而产生。如定侵权应是侵犯姓名权。

电视剧《任弼时》涉侵权 任弼时 嫡孙替父亲维权

2010年7月28日任弼时的嫡孙任继宁为其去世的 父亲任远远(任弼时唯一的儿子)对电视剧《任 弼时》未署其父之名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 法院知识产权庭起诉该电视剧出品人等。

2004年时,在党中央领导的关怀和国家有 关机关的指示下,出品方拍摄了人物传记 电视剧《任弼时》,以作为《纪念任弼时 同志诞辰一百周年》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 该剧在2008年9月登陆央视1套黄金档播出。 根据中央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 小组的批示,该电视剧交由湖南潇湘厂根 据已送审剧本进行拍摄,同时湖南潇湘厂 也可以再对剧本进行艺术再加工。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对他人作品进行改 编、演绎的行为,但是要求改编者标注原 著作者以尊重原著作者的著作权。根据其 代理律师目前查证,电视剧《任弼时》中 并未署原著、编剧之名,只有改编者之名。 显然侵犯了原

著作者、编剧的人生权中的 署名权。

3、修改权1)定义: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 品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33条规定:“图书出版者经作者 许可,可以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该条第二 款又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 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这里实际上规定的是作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情 况。 对于报纸、期刊所刊文章的文字性修改可以 不征得原作者的同意,因为报纸、期刊受版面大 小的限制,对一些作品作适当的修改和调整是允 许的,但不能涉及内容的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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