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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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汇交发?2008?85号

关于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

各交易成员:

根据《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批准(银总部复[2008]18号),现发布《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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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同业拆借交易操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同业拆借交易,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同业拆借交易,亦称信用拆借交易(以下简称拆借交易),是指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同业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1.3 同业中心为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以及信息等服务,履行市场日常监测和统计职责,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定义与基本规则

2.1 交易系统

交易系统是指由同业中心管理运作的,向交易成员提供报价、成交、风险管理、清算管理、信息和其他交易服务功能的计算机处理系统和数据通讯网络。

2.2 交易成员

2.2.1 交易成员是指依照本规则第三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与同业中心联网的金融机构。

2.2.2 交易成员应在交易系统中建立交易用户并为其设定相应交易权限。交易成员通过其建立的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

2.2.3 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的所有操作以交易系统数据库记录为准。 2.3 交易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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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交易用户是指由交易成员建立并支配的,用以在交易系统中进行拆借交易的系统操作帐号。

2.3.2 交易成员应授权具备同业中心交易员资格的人员操作交易用户,代表其进行拆借交易。

2.3.3 任何通过交易用户在交易系统中进行的操作,交易系统均视为是该交易用户所归属的交易成员的行为,由该交易成员承担行为后果。

2.4 交易方式

拆借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方式是指交易双方以双边授信为基础,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以及其他交易条件的交易方式,包括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三个步骤。

2.5 交易合同

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通知单是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就其他事项达成补充协议的,成交通知单和补充协议共同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

2.6 交易要素

交易要素包括: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方向、拆借期限、清算速度。拆借双方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的,交易系统方可予以确认成交。

2.7 交易基本参数

每笔拆借交易的最低拆借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最小拆借金额变动量为人民币1万元。日计数基准为实际天数/360。

2.8 利率计算和利息支付

2.8.1 拆借利率以年利率表示,保留小数点后4位;应计利息精确到“分”,利随本清。

2.8.2 计息天数按照实际占款天数计算,算头不算尾;到期日是节假日的,到期还款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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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应计利息= 拆借金额×拆借利率×日计数基准。

2.8.4 同业中心如对以上内容进行调整的,应向市场发布公告。 2.9 交易限额

2.9.1 交易成员的资金拆借限额分为拆入限额和拆出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核定的资金拆借限额在交易系统中设定交易成员的交易限额。

2.9.2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限额和未归还拆借金额计算可交易余额。本方可拆入/拆出余额=本方拆入/拆出限额﹣本方未归还拆入/拆出金额。交易系统于每笔交易的到期还款日向交易成员返还可交易余额。

2.9.3 交易成员拆借资金超过其可交易余额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0 交易期限

2.10.1 拆借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系统根据《管理办法》设定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交易成员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将相应做出调整。

2.10.2 拆借期限超过拆入方的最长拆入期限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2.11 交易时间

交易系统的工作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交易时间为9:00-12:00、13:30-16:30;如遇变更,同业中心将发布市场公告。

第三章 联网与终止联网

3.1 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进行拆借交易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已被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同业拆借市场;

(2)同意受本规则约束并遵守同业中心其他相关规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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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备同业中心要求的技术条件和人员准备。 3.2 金融机构申请与同业中心联网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该机构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 (2)联网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授权签字人签字); (3)《机构基本情况表》;

(4)《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员登记表》; (5)《安全数字证书申请表》; (6)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3 交易成员依照第3.2(3)、(4)、(5)条提交的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或同业中心指定的其他方式向同业中心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3.4 终止联网

3.4.1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同业中心终止与交易成员联网: (1)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该交易成员退出同业拆借市场的; (2)同业中心根据本规则第九章的规定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 (3)交易成员向同业中心提交终止联网申请的。

3.4.2 交易成员申请终止联网的,应向同业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终止联网申请书;

(2)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的拆借交易合同的承诺书; (3)同业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4.3 交易成员终止联网的,不影响其履行已经达成的拆借合同。 3.5 同业中心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合格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网或终止联网工作,并向市场进行公告。

3.6 金融机构对其向同业中心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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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交易及交易后处理

4.1 报价

4.1.1 拆借交易报价包括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双向报价和对话报价四种报价方式。其中,公开报价、定向报价和双向报价属于意向报价,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对话报价属于要约报价,经对手方确认即可成交。

4.1.2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交易成员可以根据公开报价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3 定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其选定范围内的交易成员发送的,表明其交易意向的报价,收到报价的交易成员可以向报价方发送对话报价,进行格式化询价。

4.1.4 双向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向所有其他交易成员发出的,就标准产品同时表明其拆入和拆出意向的报价。标准产品是指由同业中心设计的,具有固定拆借期限和清算速度的标准化报价品种。

4.1.5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达成交易,向特定交易成员的特定交易用户发出的交易要素具体明确的报价,受价方可以直接确认成交。

4.1.6 交易成员可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报价。 4.2 格式化询价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与对手方相互发送的一系列对话报价所组成的交易磋商过程。交易成员可在交易系统允许的轮次内询价。超过允许轮次而仍未确认成交的,格式化询价结束。

4.3 成交

4.3.1 交易成员通过格式化询价就交易要素达成一致后可向交易系统提交确认成交的请求。

4.3.2 请求确认成交的交易应符合本规则第2.9、2.10条的规定,且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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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金额不应超过交易成员所设定的交易额度。符合上述条件的,交易系统予以确认成交。

4.3.3 成交通知单

4.3.3.1 成交通知单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生成,载有以下内容: (1)交易双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以及双方交易员姓名; (2)成交编号、成交日期、拆借利率、拆借金额、拆借期限、成交序列号;

(3)起息日、还款日、实际占款天数、应计利息、到期还款金额、双方清算账户信息;

(4)补充条款;

(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4.3.3.2 交易双方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违约责任及其他未尽事宜,但除提前还款外,补充条款不得就交易要素做出约定。交易系统将根据提前还款日期向交易双方返还可交易余额。

4.3.4 补充协议

4.3.4.1 交易双方可在成交通知单之外达成补充协议,就成交通知单所载内容以外的事项做出约定。补充协议不得更改或变相更改双方已在成交通知单上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补充协议不应与本规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4.3.4.2 交易双方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在下一工作日以同业中心指定的方式向同业中心备案。

4.3.5交易双方根据交易合同进行资金清算。交易合同对交易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交易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4.3.6 交易合同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根据双方约定向对手方承担违约责任。

4.4 成交修改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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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就当日达成的交易一致同意修改或撤销的,可以在闭市前向同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传真号码,并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修改或撤销该笔交易。

4.5 风险管理服务

4.5.1 交易系统根据交易成员所设交易额度进行成交前检验。拆借金额超过其所设额度的,交易系统不予确认成交。

4.5.2 交易额度是指交易成员在交易系统中设定的单笔或总体最大拆借金额。交易成员应设定交易成员间授信额度、交易用户交易额度、分支机构交易额度(仅指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且该分支机构亦属于拆借交易成员)以及其他交易系统可以控制的交易额度。

4.6 清算服务

4.6.1 交易成员可选择同业中心为其提供清算服务。 4.6.2 交易成员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本机构的清算信息。

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 同业中心或者同业中心授权的信息服务机构向交易成员提供信息服务。

5.2 交易成员可通过同业中心交易系统实时获得本方信息和市场信息,可通过同业中心信息服务系统获得市场信息、交易成员披露的信息以及交易成员基础资料等信息。

5.3 同业中心系统所产生交易信息的知识产权归同业中心所有。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或经营。

第六章 应急交易

6.1 交易成员因系统或网络故障而无法利用交易系统报价或成交的,可以向同业中心申请进行应急交易,同业中心根据申请代其在交易系统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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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操作,交易成员对同业中心据其申请进行的操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6.2 交易成员必须在工作日16:20以前向同业中心提出应急交易申请。 6.3 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发出意向报价,申请应急报价的,应填写《应急报价申请单》;交易成员无法在交易系统中修改或撤销已发出的意向报价,申请应急修改或撤销的,应填写《修改/撤销报价申请书》。

6.4 交易成员无法使用交易系统,但已通过传真、电话等方式自行达成交易,申请应急成交的,应填写《应急成交申请单》。

6.5 交易成员应将加盖单位或部门公章的申请单或申请书传真至同业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同业中心的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同业中心收到申请单并接到电话确认后,根据申请单的内容向交易系统输入指令。

6.6 对于申请应急成交的,同业中心对交易双方的申请单进行核对,核对一致的,方可录入交易系统。

第七章 交易监测

7.1 同业中心负责同业拆借市场日常监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异常交易标准履行监测职责。

7.2 同业中心认为发生异常交易的,可以向相关交易成员了解情况,交易成员应根据同业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

7.3 同业中心认定发生异常交易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同业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向市场发布公告。

7.4 交易成员认为有违约违规行为的,可向同业中心举报。同业中心可根据需要向交易双方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交易成员应配合同业中心调查,向同业中心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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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交易费用

8.1 交易成员使用同业中心服务的,应当向同业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8.2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按照同业中心颁布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九章 违规处理

9.1 本规则认为的违规行为包括: (1)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拆借交易合同的;

(3)交易双方私下修改成交通知单上已达成一致的交易要素的; (4)交易双方擅自撤销交易合同的;

(5)频繁报出不反映其真实交易意向的价格,或者报价严重偏离报价时的市场成交价格,对其他交易成员造成误导的;

(6)未按同业中心相关规定报送有关资料或者报送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

(7)重要资料或信息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同业中心,从而对交易造成不良影响的;

(8)指使、默许或因疏忽而造成没有交易资格的人员进行报价和成交的;

(9)未经同业中心授权许可而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发布、使用、传播、经营交易信息的;

(10) 恶意破坏交易系统或者未按同业中心系统使用规范操作系统从而影响交易系统正常运行的;

(11)不按规定缴纳费用的; (12)同业中心认为违规的其他行为。 9.2 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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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同业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暂停提供联网服务和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处理。

9.2.2 对同业拆借市场造成影响的违规行为,同业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则第4.1.1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3.3.2条、第6.3条暂不生效,同业中心将通过市场公告通知上述条款的生效日期。

10.2 本规则所称授权签字人,是指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文件的人员。

10.3 如遇不可抗力,同业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同业中心恢复交易。

10.4 若本规则与同业中心发布的其他规则、制度相冲突,则应当以同业中心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10.5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同业中心。 10.6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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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同业中心发现交易成员有上述行为的,可要求其立即停止上述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暂停提供联网服务和终止提供联网服务的处理。

9.2.2 对同业拆借市场造成影响的违规行为,同业中心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相关省一级分支机构。

第十章 附则

10.1 本规则第4.1.1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3.3.2条、第6.3条暂不生效,同业中心将通过市场公告通知上述条款的生效日期。

10.2 本规则所称授权签字人,是指该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本机构签订相关协议或文件的人员。

10.3 如遇不可抗力,同业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同业中心恢复交易。

10.4 若本规则与同业中心发布的其他规则、制度相冲突,则应当以同业中心最新发布的文件为准。

10.5 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同业中心。 10.6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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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lq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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