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焚烧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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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

技术要求(试行)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范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防治危险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技术要求。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技术要求由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参与完成。

本技术要求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目 录

1 总则???????????????????????????????1 2 编制依据?????????????????????????????1 3 术语???????????????????????????????2 4 焚烧厂总体设计?????????????????????????4 4.1 建设规模??????????????????????????4 4.2 厂址选择???????????????????????????4 4.3 总图设计???????????????????????????4 4.4 总平面布置??????????????????????????5 4.5 厂区道路???????????????????????????5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和贮存???????????????????6 5.1 接收?????????????????????????????6 5.2分析鉴别???????????????????????????6 5.3贮存?????????????????????????????6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7 6.1 一般要求???????????????????????????7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7 6.3 焚烧炉????????????????????????????8 6.4 热能利用系统 ????????????????????????9 6.5 烟气净化系统 ????????????????????????9 6.6 残渣处理系统 ????????????????????????11 6.7 自动控制及在线监测系统 ???????????????????11 7 公用工程 ????????????????????????????13 7.1 电气系统 ??????????????????????????13 7.2 给水、排水和消防 ??????????????????????13 7.3 采暖通风与空调 ???????????????????????14 7.4 建筑与结构 ?????????????????????????15 7.5其它辅助设施?????????????????????????15

8 环境保护与劳动卫生 ???????????????????????16 8.1 一般规定 ??????????????????????????16 8.2 环境保护 ??????????????????????????16 8.3 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 ?????????????????????17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18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19 10.1 运营管理总则????????????????????????19 10.2 运营条件??????????????????????????19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20 10.4 人员培训??????????????????????????20 10.5危险废物接收????????????????????????21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21 10.7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22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24 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25

1 总 则

1.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和国家其它危险废物领域有关法规,实现危险废物处置的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和运行管理,制定本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以焚烧方法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及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特殊危险废物(多氯联苯、爆炸性、放射性废物等)专用焚烧处置工程可参照本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于统筹考虑焚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的焚烧处置工程,应同时满足本技术要求和《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相对应指标技术要求不同的,按从严的要求执行。

1.3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模的确定和技术路线的选择,应根据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专业规划以及焚烧技术的适用性等合理确定。工程的选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4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并做到运行稳定、维修方便、经济合理、管理科学、保护环境、安全卫生。 1.5 对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使其资源化;对不宜回收利用但可焚烧的危险废物可采取焚烧处理。

1.6 危险废物焚烧以危险废物无害化、减量化为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危险废物焚烧产生的热能可采取适当形式利用。

1.7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除应遵守本技术要求外,还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编制依据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含的条文,通过本技术要求引用构成本要求的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年)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年) (4)《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01年) (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年)

(6)《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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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8)《危险废物安全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 (9)《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 (10)《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 (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1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1993) (15)《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1990) (16)《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1985) (17)《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

(19)《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1992) (2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21)《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2001) (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25)《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术语

3.1 危险废物

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2 焚烧

指焚化燃烧危险废物使之分解并无害化的过程。 3.3 焚烧炉

指焚烧危险废物的主体装置。 3.4 集中处置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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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统筹规划建设并服务于一定区域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3.5 热灼减率

指焚烧残渣经灼热减少的质量占原焚烧残渣质量的百分数。计算方法如下:

P=(A-B)/A ×100% 式中: P—热灼减率,%;

A— 干燥后原始焚烧残渣在室温下的质量,g;

B— 焚烧残渣经600℃(±25℃)3h灼热后冷却至室温的质量,g。

3.6 烟气停留时间

指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从最后的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如余热锅炉换热器)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的停留时间。 3.7 焚烧炉温度

指焚烧炉燃烧室操作温度。 3.8 燃烧效率(CE)

指烟道排出气体中二氧化碳浓度与二氧化碳和一氧化碳浓度之和的百分比,用如下公式表示:

CE=[CO2]/([CO2]+[CO]) ×100% 式中:

[CO2]和[CO]分别为燃烧后排气中CO2和CO的浓度。 3.9 二恶英类

多氯代二苯并-对-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总称。 3.10 标准状态

指温度在273.16K,压力在101.325kPa时的气体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均指在标准状态下以11%O2(干空气)作为换算基准换算后的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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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焚烧厂总体设计

4.1 建设规模

4.1.1 危险废物焚烧厂建设规模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内的危险废物可焚烧量、分布情况、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1.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内容应包括:进厂危险废物接收系统、分析鉴别系统、贮存与输送系统、焚烧系统、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在线监测系统、电气系统,以及燃料供应、压缩空气供应、供配电、给排水、污水处理、消防、通信、暖通空调、机械维修、车辆冲洗等设施。 4.2 厂址选择

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专业规划,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和环境风险评价。 4.2.2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危险废物焚烧厂的服务区域、交通、土地利用现状、基础设施状况、运输距离及公众意见等因素。 4.2.3 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允许建设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Ⅱ类功能区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 即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的居住区、商业区、文化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 (2) 厂界距居民区应大于1000米。

(3)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建在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 受条件限制, 必须建在上述地区时,应具备抵御100年一遇洪水的防洪、排涝措施。

(4) 厂址选择时,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并宜靠近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 (5)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6)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和污水处理及排放系统。 4.3 总图设计

4.3.1 焚烧厂的总图设计应根据厂址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结合生产、运输、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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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劳动安全、职工生活,以及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污水处理、防洪和排涝等设施,经多方案综合比较后确定。

4.3.2 焚烧厂人流和物流的出入口设置应符合城市交通有关要求,实现人流和物流分离,方便危险废物运输车进出。

4.3.3 焚烧厂生产附属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等辅助设施应根据社会化服务原则统筹考虑,避免重复建设。

4.3.4 焚烧厂周围应设置围墙或其它防护栅栏,防止家畜和无关人员进入。 4.3.5 焚烧厂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集水池,并且能够收集25年一遇暴雨的降水量。

4.4 总平面布置

4.4.1焚烧厂应以焚烧厂房为主体进行布置,其它各项设施应按危险废物处理流程合理安排。

4.4.2危险废物物流的出入口以及接收、贮存、转运、处置场所等主要设施应与焚烧厂的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4.4.3 使用燃料油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油系统应符合国家《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中的有关规定。

4.4.4 使用城镇燃气点火或助燃的焚烧厂采用的燃气系统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1998)中的有关规定。

4.4.5 地磅房应设在焚烧厂出入口处,与厂界的距离应大于一辆最长车的长度且宜为直通式,并应具备良好的通视条件。 4.4.6 焚烧厂的洗车设施宜位于厂出口附近。 4.5 厂区道路

4.5.1 焚烧厂厂内道路应根据工厂规模、运输要求、管线布置要求等合理确定,厂区道路的设置应满足交通运输、消防及各种管线的铺设要求。道路的荷载等级应根据交通情况确定。

4.5.2 焚烧厂区主要道路的行车路面宽度不宜小于6m,车行道宜设环形道路。焚烧厂房外应设消防道路,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3.5m。路面宜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国家《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1987)中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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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临时停车场可设在厂区物流出口或入口附近。

5 危险废物接收、分析鉴别与贮存

5.1 接收

5.1.1 焚烧厂应设进厂危险废物计量设施。

5.1.2 地磅的规格应按运输车最大满载重量的1.7倍设置。 5.2 分析鉴别

5.2.1 焚烧厂应设置化验室,并配备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及污水、烟气和灰渣等常规指标监测和分析的仪器设备。

5.2.2 化验室所用仪器的规格、数量及化验室的面积应根据焚烧厂的运行参数、规模等条件确定。

5.2.3 危险废物特性分析鉴别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物理性质:物理组成、容重、尺寸

(2) 工业分析:固定碳、灰分、挥发分、水分、灰熔点、低位热值 (3) 元素分析和有害物质含量

(4) 特性鉴别(腐蚀性、浸出毒性、急性毒性、易燃易爆性) (5) 反应性 (6) 相容性

5.2.4危险废物采样和特性分析应符合《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T20-1998)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1~3-1996)中的有关规定。 5.2.5 对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进行分类。 5.3 贮存

5.3.1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

(2) 贮存容器必须具有耐腐蚀、耐压、密封和不与所贮存的废物发生反应等特性。贮存容器应保证完好无损并具有明显标志。

(3)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毫米并有放气孔的桶中。 5.3.2 经鉴别后的危险废物应分类贮存于专用贮存设施内,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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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有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的专用标志;

(2)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3) 应建有堵截泄漏的裙角, 地面与裙角要用兼顾防渗的材料建造, 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4)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及气体导出口和气体净化装置; (5) 应有安全照明和观察窗口, 并应设有应急防护设施;

(6) 应有隔离设施、报警装置和防风、防晒、防雨设施以及消防设施; (7) 墙面、棚面应防吸附,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 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8) 库房应设置备用通风系统和电视监视装置;

(9) 贮存库容量的设计应考虑工艺运行要求并应满足设备大修(一般以15天为宜)和废物配伍焚烧的要求;

(10) 贮存剧毒危险废物的场所必须有专人24小时看管。

5.3.3 危险废物输送设备应根据焚烧厂的规模和危险废物的物理特性进行选择。 5.3.4 贮存和卸载区应设置必备的消防设施。

6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

6.1 一般要求

6.1.1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及进料系统、焚烧炉、热能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残渣处理系统、自动控制和在线监测系统及其它辅助装置。 6.1.2危险废物在焚烧处置前应对其进行前处理或特殊处理,达到进炉要求,以利于危险废物在炉内充分燃烧。

6.1.3 对于处理氟、氯等元素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应考虑耐火材料及设备的防腐问题。对于用来处理含氟较高或含氯大于5%的危险废物焚烧系统,不得采用余热锅炉降温,其尾气净化必须选择湿法净化方式。

6.1.4 整个焚烧系统运行过程中要处于负压状态,避免有害气体逸出。 6.1.5 危险废物焚烧厂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6.2 预处理及进料系统

6.2.1 危险废物入炉前需根据其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搭配,以保障焚烧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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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安全色》(GB2893-1982) (16) 《安全标志》(GB2894-1996)

(17)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405号) (1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2〕89号) 10.7.1.2 建设单位必须在焚烧厂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 10.7.2 安全生产

10.7.2.1 焚烧厂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中的有关规定。

10.7.2.2 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征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10.7.2.3 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10.7.2.4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管理人员擅自启、闭本岗位设备,管理人员不允许违章指挥。

10.7.2.5 操作人员应按电工规程进行电器启、闭。

10.7.2.6 风机工作时, 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10.7.2.7 建立并严格执行定期和经常的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

10.7.2.8 应对事故隐患或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改进措施。重大事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0.7.2.9 凡从事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人员操作证后才能上岗。

10.7.2.10 厂内及车间内运输管理,应符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中的有关规定。 10.7.3 劳动保护

10.7.3.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尽量密闭, 以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10.7.3.2尽可能采用噪声小的设备, 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 使噪声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要求。

10.7.3.3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耐油或耐酸手套、防酸碱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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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服。

10.7.3.4 焚烧炉、余热锅炉、除尘系统等高温操作间应配置降温设施。 10.7.3.5检修人员进入焚烧炉检修前应先对炉内强制输送新鲜空气并测定炉内含氧量,待含氧量大于19%后方可进入。检修人员在炉内检修时需佩戴防毒面具,同时炉外应有人监护。

10.7.3.6 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必须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10.7.3.7进行有毒、有害物品操作时必须穿戴相应种类专用防护用品,禁止混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用毕后物归原处, 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10.7.3.8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要将防护用品按要求清洁、收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转借他人;做好个人安全卫生(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

10.7.3.9禁止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10.7.3.10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10.7.3.11 工作区及其它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各种设施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要由专人维护保养,保证其完好、有效。

10.7.3.12 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10.7.3.13 应定期对车间内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若发生超标,应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10.7.3.14 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10.8 检测、评价及评估制度

10.8.1 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效果进行检测和评价,必要时应采取改进措施。 10.8.2应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厂的设施、设备运行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和评估,消除安全隐患。

10.8.3应定期对危险废物处置程序及人员操作进行安全评估,必要时采取有效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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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要求用词说明

1 为方便在执行本技术要求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中的规定(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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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设置防护栏杆,周围应保持一定的操作活动空间,以免发生机械伤害事故。 8.3.7 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8.3.8 在设备安装和检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设施。

8.3.9 存放易燃待处理物料的仓库应独立设置,不同物化性质的物料应分区存放。 3.3.10 储备仓库中储备易燃易爆物料的小间内的电气设备、灯具应采用防爆设备。

8.3.11 废物贮存和焚烧部分处理设备等应采取密闭措施,减少灰尘和臭气外逸。 8.3.12 所有产生作业粉尘、有毒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内应安装设备通风设备,并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备设施完好。

8.3.13在所有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其标志设置应符合国家《安全色》(GB2893-1982)和《安全标志》(GB2894-1996)中的有关规定。 8.3.14 焚烧厂应采取相应的避雷、防爆措施, 其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和《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中的有关规定。

8.3.15 焚烧厂建设应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措施。 8.3.16 职业病防护设备和防护用品应确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8.3.17 厂内应设置必要的更衣、沐浴、厕所等生活卫生设施。

9 工程施工及验收

9.1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9.2 施工安装使用的建筑材料和有关器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取得供货商的合格证明文件,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

9.3 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要求。

9.4 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应按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对国外引进专用设备应按供货商提供的设备技术规范、合同规定及商检文件执行,并应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或行业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要求。

9.5 焚烧线及其全部辅助系统与设备、设施试运行合格并具备运行条件时应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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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工程验收应依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设备供货合同及合同附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文件、专项设备施工验收规范、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报告及其它文件。 9.7 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完成生产性建设工程和公用辅助设施建设并具备运行条件。未按期完成建设任务,但不影响焚烧厂运行的少量土建工程、设备、仪器等,在落实具体解决方案和完成期限后,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 焚烧线、烟气净化及配套热能利用设施已安装完毕并带负荷试运行合格。废物处理量、炉渣热灼减率、炉膛温度、焚烧炉热效率、生产蒸汽参数、烟气污染物排放指标、设备噪声级、原消耗指标均达到有关设计标准。引进的设备、技术、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

(3) 焚烧工艺装备、工器具、原辅材料、配套件、协作条件及其他生产准备工作已适应运行要求。

(4) 具备独立运行和使用条件的单项工程,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 9.8 工程竣工验收前严禁焚烧线投入使用。

10 运营管理基本要求

10.1 运营管理总则

10.1.1 为实现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科学管理、规范作业和安全生产,有效防止二次污染,达到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的目的,制定本运营管理要求。

10.1.2 本运营管理要求是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在焚烧厂运营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10.1.3 本运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10.1.4 焚烧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10.2 运营条件

10.2.1 必须具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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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 必须具有经过培训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应数量的操作人员。 10.2.3 具有完备的保障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章制度。 10.2.4 具有保证焚烧厂正常运行的周转资金和辅助原料。

10.2.5 具有负责危险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10.3 机构设置与劳动定员

10.3.1 焚烧厂运营机构设置应以精干高效、提高劳动生产率和有利于生产经营为原则, 做到分工合理、职责分明。

10.3.2 焚烧厂工作制度宜采用四班工作制。

10.3.3 焚烧厂劳动定员可分为生产人员、辅助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焚烧厂劳动定员应按照定岗定量的原则, 根据项目的工艺特点、技术水平、自动控制水平、投资体制、当地社会化服务水平和经济管理的要求合理确定。 10.4 人员培训

10.4.1 焚烧厂应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 10.4.2 培训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一般要求

① 熟悉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② 了解危险废物危险性方面的知识;

③ 明确危险废物安全卫生处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④ 熟悉危险废物的分类和包装标识; ⑤ 熟悉危险废物焚烧厂运作的工艺流程;

⑥ 掌握劳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使用的知识和个人卫生措施; ⑦ 熟悉处理泄漏和其它事故的应急操作程序。

(2)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还应包括:

① 危险废物接收、搬运、贮存和上料的具体操作和灰渣处理的安全操作; ② 处置设备的正常运行,包括设备的启动和关闭;

③ 控制、报警和指示系统的运行和检查,以及必要时的纠正操作; ④ 最佳的运行温度、压力、燃烧空气量,以及保持设备良好运行的条件; ⑤ 危险废物焚烧处置产生的排放物应达到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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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设备运行故障的检查和排除;

⑦ 事故或紧急情况下人工操作和事故处理; ⑧ 设备日常和定期维护;

⑨ 设备运行及维护记录,以及泄漏事故和其它事件的记录及报告; ⑩ 技术人员应掌握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的相关理论知识和处置设备的基本

工作原理。 10.5 危险废物接收

10.5.1 危险废物接收应认真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10.5.2 焚烧厂有责任协助运输单位对危险废物包装发生破裂、泄漏或其它事故进行处理。

10.5.3 危险废物现场交接时应认真核对危险废物的数量、种类、标识等,并确认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10.5.4 焚烧厂应对接收的废物及时登记。 10.6 交接班及运行登记制度

10.6.1 为保证焚烧厂生产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严格的交接班制度,内容包括:

(1) 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及生产辅助材料的交接; (2) 危险废物的交接; (3) 运行记录的交接;

(4) 上下班交接人员应在现场进行实物交接; (5) 运行记录交接前,交接班人员应共同巡视现场;

(6) 交接班程序未能顺利完成时,应及时向生产管理负责人报告; (7) 交接班人员应对实物及运行记录核实确定后签字确认。

10.6.2 焚烧厂应当详细记载每日收集、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危险废物的最终去向、有无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并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 保管需存档的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活动记录档案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报告与转移联单同期保存。

10.6.3 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据这些准确信息建立数据库,为管理和处置危险废物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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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4 焚烧厂生产设施运行状况、设施维护和危险废物焚烧处置生产活动等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记录; (2) 危险废物接收登记记录;

(3) 危险废物进厂运输车车牌号、来源、重量、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记录; (4) 生产设施运行工艺控制参数记录; (5) 危险废物焚烧灰渣处理处置情况记录; (6) 生产设施维修情况记录; (7) 环境监测数据的记录; (8) 生产事故及处置情况记录。 10.7 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10.7.1 一般规定

10.7.1.1 焚烧厂在设计、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卫生问题, 采取有效措施和各种预防手段, 严格执行以下规范和标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第3号令)

(3)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劳安字〔1992〕1号)

(4)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 (5)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85)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 (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1997) (8)《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01)

(9)《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 (10)《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劳人护(1987)36号) (11)《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劳动部1995) (12)《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13)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1979) (14)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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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lnv.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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