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规和国内钢规2015修改通报(培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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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修改通报 第4篇 电气装置中国船级社(CCS)2015年7月23日

1、本质安全电路校核要求背景本安防爆的原理是从限制能量入手,将电路中的电压和电流严格的 限制在一个允许的范围内。本质安全防爆系统由三部分组成:关联设 备(安全栅)、电缆和本质安全设备。本质安全通常指某个系统,而 不是指某一个设备。人们常说一个变送器或传感器是本质安全时,这 是一种简化说法,实际上本质安全指变送器或传感器经电缆与关联设 备组成的本质安全系统。本质安全系统框图如下图 本安电气设备同连接的关联设备不匹配时,由于分布电容和电感的 存在,会有产生火花的可能性。

内容第 1 章新增应提交批准的图纸资料:本质安全电路的校核资料,包 括对电压、电流、电容和电感的校核。

1、本质安全电路校核要求(续)实施

现场本安设备,关联设备(安全栅)参数要匹配 安全栅参数 (1) Uo (2) Io (3) Ca (4) La 匹配条件 ≤ ≤ ≥ ≥ 本安仪表及电缆参数 Ui Ii Ci+Cc Li+Lc

电缆最大允许分布电容(Cc): (Cc)=(Ck)×L 电缆最大允许分布电感(Lc): (Lc)=(Lk)×L 式中: Ck— 电缆单位长度分布电容 Lk— 电缆单位长度分布电感 L — 实际长度

2、发电机保护电器背景规范第2章第2.5.6.7要求发电机的保护电器应符合:当过载保护电 器动作后,发电机应能立即恢复供电。该要求来源于IEC60092-202。 目前工业界所设计的断路器,在发生故障脱扣后,均需要进行手动 复位,然后才能再次合闸。该设计也是基于安全考虑。

内容删除规范该条要求。

3、通用紧急报警系统背景与IMO CIRC.887和A.1021(26)中规定一致,明确通用紧急报警 系统的触发位置至少为两个: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他要害位置。

内容修改第2章第2.9.1.2,明确“报警系统应能自驾驶室和至少一个其 他要害位置进行操作”。 其他要害位置是指除驾驶室之外的,在紧急情况下可用于控制和 激发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的地点,消防控制站或者货物控制室通常可被 认为是要害位置。

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要求背景对于散装运输危险货物,管弄和泵舱是否划分为危险区域一直有争 议,本次修改依据 IACS 轮机组正在讨论修改的 UISC79 和国际海事组 织颁布的IMSBC,明确载运货物品种,以便于统一执行。

内容第2章新增2.18.1.5:当载运闪点低于23℃的可燃液体(3.1类、3.2 类、6.1类和8类)、铝熔炼/再熔炼副产品( UN3170)、硅铁(MHB ),硅铁(UN1408)时,存放带有法兰、阀门、泵等构件的管路的围 蔽处所(如管弄,舱底泵舱等)属于扩大危险区(等同于2区)。

5、小船与有限航区船舶的补充

规定背景对于CSA级非国际航行船舶,考虑其航行航区的距岸距离和风浪情 况,在确保航行安全的同时,与CSAD级船舶的要求协调。

内容第4章第3节 2类和3类航区,新增非国际航行船舶的补充要求。

6、主和应急配电板结构背景根据日常经验和使用习惯,澄清主和应急配电板的扶手安装型式。

内容修改第3章第3.3.2.1(3),明确: ——在配电板的前面应设有坚固的绝缘扶手; ——如配电板的结构型式可在后面进行维护检查和更换部件时,则 其后面也应设有坚固的绝缘扶手; ——绝缘扶手应水平安装在配电板的固定部分。

7、耐火电缆——纳入IACS URE15背景IACS URE15 Rev.3与MSC Circ.1120一致进行的协调修改,新增 应急消防泵供电电缆布置要求。

内容修改第2章第12节,明确: ——SOLAS公约第II-2章第9.2.2.3.2.2(10)所定义的极少或无失 火危险处所不属于高度失火危险处所 ——明确应急消防泵的供电电缆不应穿过装有主消防泵及其动力源 和/或原动机的机器处所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2015修改通报 第7篇 自动化系统中国船级社(CCS)2015年7月23日

1、气控安全阀设置背景根据反馈意见,对于安全阀的设置不应规定单一设定值,规定设定 上限较合适。

内容第 2 章第 2.2.2.2 ( 3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大于额定工作压力 的1.1倍;

2、主机自起动失败报警背景规范第 2 章第8 节对主机自动起动限制了 3 次,并规定设置起动空气 压力低报警。用户反馈应增加起动失败报警。 根据自动控制原理,所有故障均应发出报警。

内容第2章2.8.1.10修改为:“ 连续自动起动的次数应不超过 3次, 当3次起动失败后,应在驾驶室发出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 ”。

《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 2015修改通报第4篇 电气装置中国船级社(CCS)2015年7月23日

1、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相同 的修改内容1、本质安全电路校核要求 2、发电机保护电器 3、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4、载运危险货物船舶附加要求 5、耐火电缆

2、主发电机自起动及汇流排分段背景根据国内航运和制造业的发展,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 500 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要求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协调。

内容修改第2章第2.1.1.6,将“主发电机总容量超过500kVA”将修改为 “500总吨及以上”,,如船舶推进必需依靠主电源,则主汇流排应至 少分成两个独立的分段。 新增第2章第2.1.5 主发电机组的自动接入和切断

3、应急电源背景根据国内航运和制造业的发展,与国际标准接轨,对于 500 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要求与《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协调。

内容应急电源的设置要求,从原1600总吨的界限

调整至500总吨: 第2章第2.2.1.1:除本节2.2.4另有规定外,所有客船和500总吨及 以上的货船均应设有符合本节2.2.1 ~ 2.2.3的规定的应急电源。 第2章第2.7.4.2:对于小于500总吨货船和3类航区或与其相当的航 区航行的所有船舶,航行灯控制箱应由主配电板和应急充放电板或者 应急配电板供电。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lg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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