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映锦城动迁小区40#住宅楼等工程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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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工地会议纪要

工程名称:水映锦城动迁小区40#住宅楼等工程 会议时间:2012年12月13日(星期四)下午14:20 会议地点:玉峰建设水映锦城项目部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黄元林(建设单位负责人) 参加会议的单位及主要人员:

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公司(建设单位):黄元林、朱建华、孙秋华。 昆山拓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吴海林、聂六毛、齐天孝。 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单位):杨国刚、陆卫东、俞斌、吴军、汤雅芳、马祥元、王龙生、姜红。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勘察设计单位):王坚、胡宏英、张林林、徐毅、李国平、陆撷菡。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控制单位):周铭娟、王志华 会议议题:

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分工;

二、建设单位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三、建设单位介绍本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四、承包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五、建设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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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暨监理交底;

七、研究确定各方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八、确定工地例会纪要的起草单位和各方会签代表人员名单; 九、其他有关事项; 十、纪要会签。 纪要如下:

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建设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公司水映锦城项目工程部 (2)人员及其分工: 黄元林:总负责人 朱建华:现场负责人 孙秋华:信息资料管理员

2、承包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昆山市玉峰建设有限公司水映锦城项目部 (2)人员及其分工: 杨国刚: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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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卫东:项目技术负责人; 马祥元:施工员; 王龙生:质检员;

俞 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 吴 军:安全员; 汤雅芳:安全员; 姜 红:资料员;

3、监理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昆山拓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水映锦城项目监理组 (2)人员及其分工

吴海林: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兼市政监理工程师),主持项目监理组的全面工作,对监理单位法人代表负责;

聂六毛:授权总监代表兼安装监理工程师、主持本专业监理工作及安全监理工作和总监授权的相关监理工作,对总监负责;

齐天孝:土建监理工程师,主持本专业监理工作及土建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对总监负责;

童结阳:专业监理员,负责工程材料的见证抽样送检及40#-45#住宅楼及地下机动车库中的B区、D区、F区的土建施工的巡视、旁站监理工作,对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陈章军:专业监理员,负责工程材料的见证抽样送检及47#-53#住宅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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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地下机动车库中的A区、C区、E区土建施工的巡视、旁站监理工作,对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吴林森:专业监理员,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根据现场需要,参与土建施工的巡视、旁站监理工作,对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就现场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直接对总监负责;

李珂珂:专业监理员,负责40#-53#住宅楼、1#地下机动车库等安装工程施工的巡视、旁站监理工作,对安装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王海:专业监理员,负责40#-53#住宅楼、1#地下机动车库的室外配套工程施工的巡视、旁站监理工作,对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 4、勘查建设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1)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昆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水映锦城项目组 (2)人员及其分工:

王 坚:项目负责人兼建筑专业负责人 胡宏英:勘察专业负责人 徐 毅:结构专业负责人

李国平:电气、暖通、消防电专业负责人 陆撷菡:给排水、消防水专业负责人

5、投资控制单位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分工: (1)驻现场的组织机构:

昆山市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水映锦城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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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员及其分工: 周铭娟:项目负责人 王志华:土建专业负责人 邱五龙:安装专业负责人 张存生:市政专业负责人

二、建设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根据昆山市锦溪镇房屋开发公司与昆山拓普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昆山市锦溪镇水映锦城动迁小区40#~45#、47#~53#住宅楼,1#~4#配电房以及1#地下机动车库、室外配套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单位负责人黄元林授权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吴海林在本项目监理工作中行使如下权利:

(一)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设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员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的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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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l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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