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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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编号: 批准:

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2007年 3 月 20日发布 2007年 3 月20日实施

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版本/修改状态:A/0 Page2 of7

前言

本办法是滨海进出口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自2007年 月 日起实施。 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和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情况,由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部提出并归口负责起草。

本办法由进出口公司财务管理部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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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版本/修改状态:A/0 Page3 of7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通过规范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加强对相关业务科室出口业务结算的监督,严格贯彻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提高财务核算准确度,确保出口业务核算内容不遗漏,不断提高进出口公司盈利水平。

1.2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进出口公司所有进行出口交易的部门。 2术语和定义:

2.1进行出口交易部门:指有出口业务交易内容的相关部门。包括海外商务部、贸易业务部、海外服务部、财务管理部和其他部门中有未了出口业务交易的人员。

2.2出口业务结算部门:指对出口业务进行结算业务的管理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财务室、贸易管理室)。

2.3出口业务合同审核部门:指对出口业务合同进行审核的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贸易管理室、公司法律顾问。 3管理职责

3.1财务管理部为出口业务结算的牵头组织部门,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结算成果的计算、反馈和业务结算考核的工作。

3.2其他业务部门为出口业务结算工作的参与配合部门,具体负责出口业务的资料准备、建议反馈工作。 4工作程序: 4.1出口业务结算

4.1.1资料准备:相关业务人员于业务结算前,准备本次结算业务所需的出口发票及出口货物明细单、出口货物装货单及运输单据,海关报关单、本次结算业务所对应的已经国税机关认证的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税务机关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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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版本/修改状态:A/0 Page4 of7

的出口应税货物消费税分割单,如本次结算收入所对应的采购发票需付款,则应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所列示货物对应的入库单或代保管单。

4.1.2收入结算期限:自本次待结算业务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出口日期80日之内办理出口收入结算手续,超期未结算依据公司相关考核制度执行。 4.1.3退税期限:自本次待结算业务所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中出口日期80日之内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如需代理出口证明,需在报关单中货物出口日期60日之内办理,超过退税期限未办理退税,将由业务经办人全额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1.4资金检查:为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本公司不为客户代垫资金。因此,在执行相关合同前应保证为执行本次合同所需资金及时到账,在结算业务前应由财务人员检查本次合同的相关资金收付状况,避免出现欠款现象,如结算期间出现欠款,对相关业务人员要依据相关考核制度进行考核。

4.1.5资料审查:相关业务人员持本次结算业务的纸质资料与财务人员进行核对,出现纸质文件与ERP系统电子信息不相符的地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补正,以保证结算业务的准确性。

4.1.6结算收入:财务人员依据正确的业务结算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结算销售收入,计算收益。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单笔业务差价率为1.5%。 4.2.出口退税

4.2.1资料准备:相关业务人员于业务结算前,准备本次结算业务所需的出口发票,海关报关单、本次结算业务所对应的已经国税机关认证的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应税货物消费税分割单。

4.2.2退税资料录入:财务人员依据已审核的退税资料录入税务系统,待批。 4.2.3退税款划回:税务机关将已审核通过的退税款划入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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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业务结算管理办法 版本/修改状态:A/0 Page5 of7

5. 相关文件:无

6.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限:无 7. 本办法解释权属财务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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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l8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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