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4-04-15 02:29: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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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产业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现代农业的发展,扶持园区企业做大做强,凡入驻园区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园区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章 分类扶持

第二条 供地优先。对于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知名农业企业,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供地优先。其中:特色农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0万元/亩;休闲观光农业投资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1 5 0万元/亩;其它项目不低于20万元/亩。

第三条 用地配套。项目用地主要以流转农用地为主。根据企业项目用地规模和投资额度另给予入园企业建设用地配套。入园企业租赁土地100亩以上的,项目建设涉及配套建设

用地的,按照项目合同约定的面积2%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土地出让价格按市场价执行。

第四条 租金优惠。企业项目建成运营后,给予5年期土地租金补贴。前两年为当年每亩土地租金的2 0%,后三年为当年每亩土地租金的15%。

第五条 投资补助。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给予入园企业一次性投资补助。经农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不合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投资总额0.5%给与补助;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照投资总额1%给予补助;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不累计计算。

第六条 财政支持。入园企业缴纳的税收形成的区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10年期支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一年至第三年100%,第四年至第六年80%,第七年至第十年60%。

第七条 贴息补助。入园企业新增的农业生产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2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规费补贴。全额补贴入园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申领营业执照等费用。 第九条 创新创牌奖励。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建品牌。按照上级政府奖励补助标准同比例给予奖励。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 0万元。

(2)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名优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 0万元。

(3)新获得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新获得农业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按认证认定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凡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名优农产品和绿色食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农业企业,补助其展位费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6)入选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的,每家补助3万元。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示范合作社,按照国家和省奖补标准,给予配套奖补。

(8)新通过省级质监部门发布的农业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每项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9)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的农业科技成果,按其奖励标准给予1:0.5配套奖励。

(10)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新通过国家、省审定的品种,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 11)农业领域新组建“院士工作站”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院士生活补助每人每年3万元;农业领域新组建“博士后工作站”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给予在站工作博士后生活补助每人每年2万元,择优选择博士后研究项目给予3万元资助。

(12)农业领域新认定的省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农业科技专家大院,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农业领域新获得的发明专利并在本市进行转化的,给予5万元奖励;农业企业和个人等自主研发动植物新品种,给予2万元奖励。

(13)农业领域新承担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按上级投入资金的1:0.5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l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项目,以及国际、国内知名的农业企业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园区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与整合各类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由企业自行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企业申报奖补资金,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的认证材料。

第十三条 扶持资金,实行年度结算。自企业申报之日起二周内兑付到位。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雨山现代农业示范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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