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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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二) (22)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三) (39)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四) (58)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五) (76)

专注考研专业课13年,提供海量考研优质文档! 第 2 页,共 91 页 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一) 说明:仿真模拟试题是根据本校该考试科目历年考研真题题型及出题难度,结合常考侧重点,精心整理编写,均含有详细答案解析,是考研必备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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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简述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及区别。

【答案】(1)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又称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归责根据的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②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侵权行为的构成中,法律推定行为人实施该行为时具有过错。这些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仍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人的过错。

(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③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

(3)二者的区别

①过错责任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则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单单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其适用还必须有其他具体条文的明确规定。

2. 简述债务转让的方式与效果。

【答案】债务转让,即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债务转让的方式

①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将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承担人即新债务人承担。当事人间关于移转债务的合意即为债务承担合同(契约)。

②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承担人成为新债务人。并存的债务承担,

专注考研专业课13年,提供海量考研优质文档! 第 3 页,共 91 页 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仍为债务人。狭义的债务承担仅指免责的债务承担。

(2)债务承担的要件及效力

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①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

a.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如当事人间词一立的合同不是以移转债务为目的或者虽以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为目的,但合同存有无效的事由的,均不能发生债务承担的后果。债务承担合同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也可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方能生效。

b.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债务承担合同所移转的是有效债务,若债务并不存在或无效或己消灭,则债务承担合同不能有效。所移转的债务为将来发生的债务的,债务承担合同应自债务有效成立时,方能生效。

c.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性质上不能移转的债务,不得移转于他人承担;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也不得由第三人承担;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移转的债务,也不具有可移转性。

②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有:

a.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b.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c.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

3. 占有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占有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占有的一定法律效力,主要包括权利推定的效力、状态推定的效力、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具体阐述如下: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指基于占有之背后真实权利存在的盖然性,为保护占有人的权益,实现占有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所作的占有人基于其占有而产生的各种权利外象具有真实的权利基础的推定。关于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应当说明以下几点:

①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负举证责任,对其有无实质权利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可直接援用这一推定予以对抗。

②权利的推定,不仅占有人自己可以援用,第三人也可以援用。

③权利的推定,一般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设,但是有时对其产生不利益时,一也可以援用。 ④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是消极性的,占有人不得利用这种推定作为其行使权利的积极证明。

(2)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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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页,共 91 页 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法律为了更好地保护占有人的利益,实现占有制度设立的宗旨,而作出的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推定占有人之占有为无瑕疵占有等规定。

(3)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有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和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这里只涉及无权占有人的权利义务。其权利义务包括如下:

①占有物的使用、收益权。一般认为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享有使用权,而恶意占有人不享有。 ②费用偿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在返还原物时,有请求权利人偿还的权利。

③返还占有物的义务。只有无权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有权占有人不负此义务。只有恶意占有人和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善意占有人才负返还义务。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返还占有物时须返还孽息。

④赔偿损失的义务。当因不可归责于占有人的原因而致占有物毁损灭失时,善意占有人不负赔偿责仟;而恶意占有人却有可能要负一定的赔偿责任。

4. 无因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有哪些?

【答案】(1)无因管理人的权利

管理人的权利即本人应当承担的义务。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是得请求本人偿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一权利,又称为求偿请求权。

①必要费用的偿还

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的必要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务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二是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a.管理人在管理中所直接支出的费用,只有为管理所必要者,管理人才有权要求偿还。

b.管理人在管理中受到的实际损失,并非全部应由本人偿付。除管理人处于急迫危险的状况下以外,管理人对该损失的造成有过错时,应适当减轻本人的责任。

②管理人在事务管理中以自己的名义为管理事务负担债务时,还享有负债清偿请求权。

(2)无因管理人的义务

管理人的义务,是指管理人着手管理后依法承担的义务。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原本无管理的义务,但因无因管理的成立,管理人也就承担了一定的义务。

①适当管理义务

不违反本人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适当管理,是管理人的基本义务。

a.不违反本人的意思,是指管理人的管理与本人的意思或者本人的真实利益不相悖。本人的意思包括明示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思。

b.有利于本人的方法,是指管理人对事务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结果有利于本人,而不损害本人的利益。

c.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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