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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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研究概述

摘要:本文指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并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本文主要研究了我国在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方面以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方面近几年来的发展现状,同时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情况与欧盟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对比,从中分析我国在知识产权的发展进程中的优点和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关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为我国未来知识产权的发展献计献策。 引言:1月26日,《中国知识产权发展报告2015(蓝皮书)》在北京发布。该报告全面剖析了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历史发展情况,对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了总述,并针对“知识产权与国民经济”“知识产权与创新创业”等当下世界和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热点领域及命题进行了深入研究。该报告显示,在经历了多年的快速发展和学习赶超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和制度,知识产权总量已跃居世界前列。但中国仍然不是一个知识产权强国,知识产权创造规模大效益小,数量多质量低,尤其表现在知识产权海外表现、知识产权强度指标以及知识产权贸易方面。同样以专利为例,2014年中国居民海外发明专利申请量仅有36,682件,位于世界6位。中国居民海外发明专利授权量仅有13,702件,位于世界第8位。而且,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仍然处于发展初期,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发展仍显稚嫩。知识产权保护仍然有待加强,知识产权交易仍然处于发展初期。在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已成为各国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性的法律制度。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逐步拆除和世界统一市场的逐步形成,知识产权制度将更加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已加入 WTO,只有抓住历史的机遇,迎接时代的挑战,大力发展与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能保障我国在国际竞争和国际交流合作中的合法权利。 一、 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概述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源于西方,原意是指智力创造的财产。知识产权就是专利权、商标权和出版权等的总称。知识产权法是调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 1474 年在威尼斯颁布的世界上第一部专利法,在此以后,各国陆续建立了专利制度,并签订了一系列国际条约。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起步于 20世纪 50 年代,后因历史原因而一度中断。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旨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初步形成了以商标法、专利法以及著作权法为主体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20世纪 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与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接轨,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法律实践的历史时期,人民法院通过公正审判、严肃执法,加强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的保护,打击和制裁了侵害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近几年来,中国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致力于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其大致经历了重建、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 (1)恢复重建阶段。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工作进入一个新时期。从80年代初到90年代初,我国先后颁布了《商标法》(1982)、《专利法》(1984)、《著作权法》(1990)《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等,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立法,主要适应中国基本国情,

处于较低水平的过渡期。主要表现:主要知识产权法律已经制定,但其他知识产权立法未涉及;保护标准也不高,但符合经济、科技发展现状;未能参加国际著作权保护体系。

(2)快速发展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初至新世纪初,中国在加入WTO前,全面修订了《著作权法》(2001)、《专利法》(1992、2000)《商标法》(1993、2001)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及水平达到国际要求。中国在仅仅10几年的发展就实现了由低水平到高水平的发展,这其中的动因来源于两个方面:其一时自身发展需要。中国作为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内在要求。其二是国际社会的压力。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进程的加快,在“国际贸易知识化”的体制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基本规则,在加入WTO的同时加入《知识产权协定》。

(3)不断完善阶段。自加入WTO和全面立法后,中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开始进入一个不断完善和发展的时期。中国在近年来分别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而国务院也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了顺利实现纲要所确定的战略目标,我国近年来迎来了新一轮立法、修法高潮。启动了多项法律修订工作,以此适应产权制度变革需要和网络技术、基因技术条件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我国已经多次修订《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及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作出首次修订。同时也对一些知识产权专门法律、法规进行清理,使其更加系统化合理化。而且也加快了民间文艺、传统知识以及遗传资源保护的立法工作。着手制定了专门法律,建立了符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趋势、体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优势的新制度体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以来,中国知识产权发生的巨大变化表明了国家层面的战略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国家《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等的落实,都将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二、欧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概述

欧盟及其成员国特别注意知识产权保护,并将之视为欧洲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欧盟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以维护其内部单一市场为目的,由欧盟层面的法律和成员国层面的法律两部分组成。在新形势下,欧盟提出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规划,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了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竞争力。

欧洲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从17世纪到19世纪末,欧洲各国先后在诸多领域内建立各自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2)19世纪末至20世纪70年代,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与国际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在进一步扩张;(3)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逐步深入,欧洲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出现了一体化趋势。在欧洲范围内,最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各国独自进行的,并且保护对象只在特定国家的区域有效。后来,各国逐步认识到在欧洲层面上对知识产权制度进行统一协调,实施共同的规定和标准,不仅可以扩大知识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享受权益的地域范围,获得额外利益,而且还可以促进贸易自由化,深化共同市场发展。

1973年10月,当时的欧共体大部分成员国与部分西欧国家在慕尼黑签订了欧洲专利条约,即《慕尼黑条约》,将缔约国专利权的授予统一于欧洲层面的专利制度框架下,不仅扩大了专利保护范围,维护了专利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也为在欧共体内部实施共同专利制度作了准备。1975年,欧共体在卢森堡召开专

利大会,签署了《卢森堡条约》,该条约旨在保证欧洲专利在欧共体每个成员国内具有同等的效力,以彻底结束欧共体共同市场因为各成员国保护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而被侵害的状态。1988年12月,欧共体还颁布了法令消除成员国商标法的分歧。2007年通过的《里斯本条约》对欧洲知识产权问题提出了框架性的规定:在内部市场建立和运行范围内,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根据普通立法程序规定措施,创设欧洲知识产权,在全联盟内提供统一的知识产权保护,并建立联盟范围内的集中的认可、协调安排。2011年5月,欧盟提出了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集中指向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战略是欧盟2020战略,单一市场法案和数字欧盟议程的补充和有机组成部分。该战略推出了诸多举措,以促进欧盟的经济增长,文化多样性保护和国际竞争力,为消费者提供多样且一流的产品和服务。尤其是在工业产权保护方面和著作权方面都推出了多项新的措施。欧盟加快了知识产权立法一体化进程----在专利领域,打破成员国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欧盟各成员国的专利申请和诉讼制度建立一套全欧盟范围内的专利体系,一直是欧盟专利战略实施的重点。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欧盟竞争委员会会议上,成员国部长们就共同体专利问题达成共同政治途径协议,协议规定,共同体专利将由欧洲专利局授权,由在全欧盟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共同体专利法院执行法律实施。欧盟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一定范围内在欧洲层面上实现了统一协调。在欧洲,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普遍很高,甚至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经济增长的发动机。目前欧盟范围内各成员国是知识产权保护实践的主体,知识产权保护在欧盟层面上的统一与协调机制也日趋成熟。成员国法律以相关欧盟法及其在相关国际协定中的承诺为基础,欧盟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立法工作以确保其内部单一市场的健康运行为目的。为了应对来自全球范围内日益严峻的盗版及仿冒行为的挑战,欧盟加强了其对第三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监督工作,欧盟委员会正式通过了在第三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战略。根据该战略,欧盟将采取确定重点侵权国家开展宣传活动、国际合作技术援助、建立公共与私人的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实施双边或多边制裁机制来遏制欧盟以外国家的盗版和制假活动,并敦促第三国认真有效地贯彻执行现行的知识产权法。

在国际范围内,欧盟也日益加强了对第三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积极推动世界专利体系的构建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欧盟在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这一系列举措,已经或必将对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产生深远影响。 三、欧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我国的启示与影响 (一)、欧盟的知识产权立法协调,有益于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完善

我国知识产权立法活动要远远晚于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因此,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方面,我国不可避免地要借鉴到欧盟国家的立法经验与做法。就我国现行的《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来看,无论是在法律理念还是在具体制度方面,都无一不反映出欧盟成员国家知识产权法的影子。可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主要源于欧盟成员国家,其中尤其受欧盟主要成员国之一德国的影响很大。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这种立法属于被动接受西方知识产权文化的结果。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颁布与实施,我国进入知识产权立法活动的主动阶段。短短几年间,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法律修订的步伐,先后修改完善了相关法律。我国的这种直接式法律修改方式,虽然与欧盟的间接式法令指导方式有所差异,但在推进知识产权法对新兴技术的保护与适应方面,我国与欧盟采取的是同一路径。与欧盟一样,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差异现象在我国也非常明显,既存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也存在大陆法系之间的差异。有鉴

于此,欧盟的旨在克服以上差异可能对技术创新带来负面影响的知识产权协调,就不仅在统一其内部法制方面有重要意义,而且也将进一步带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区域协调,促进大陆与港澳台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授权合作。 (二)、欧盟的创新激励政策,给我国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来挑战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当今各国间的国力竞争,本质上是高科技实力的竞争。为提高欧洲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欧盟积极推出各类创新激励政策。从欧洲技术平台、欧洲技术研究院的设立,到创新型欧洲战略、德国高科技发展战略以及法国竞争力极点计划的提出,都可以看到欧盟及其成员国在这方面的努力欧盟的这一系列创新举措,使其实力明显增强,并给我国的科技发展带来挑战。我国是一个技术后发国家,长期以来面临创新困境,科研转化能力差,正是这不尽如人意的创新转化能力,影响了我国的科技水平。为提升我国综合国力,摆脱我国整体科技实力落后于美国、日本、欧盟的局面,我国有必要加大对科技活动的干预,不仅要将科技创新视为国家的灵魂,更要将该创新的重点放在促进产学研合作上面。综合运用各种类型灵活的产业政策、技术中心以及知识产权法律激励等多种手段来促进技术转让及创新,加快知识产权创新激励体系的建立。 (三)、欧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要求我国加快知识产权海外战略的制定

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方面,欧盟一方面加强与美国日本的合作,另一方面加大对中国、泰国等发展中国家的盗版和仿冒市场的打击。欧盟的这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策略,其实质是要和美国、日本一道致力于打击海外侵权,共同构筑一个知识产权保护的高标准化体系,并努力将这一高标准化要求国际化。事实上,对知识产权的过高保护,可能并不利于我国的技术发展,为消除欧盟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可能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发展民族经济,我国应尽快出台自己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战略,坚持知识产权的适度保护原则,积极应对和防范他国的知识产权打压。

四、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年来,有关知识产权的纠纷逐渐增多,案件也涉及到专利、不正当竞争、商标权、著作权、半导体芯片电路、计算机软件、技术合同、卫星传输、多媒体;、数据库等诸多方面。二十一世纪,由于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广泛应用,从而产生了诸多新的问题,尤其是与计算机和网络。传媒软件有关的纠纷大幅度增加。如何协调与规范这些新出现的问题,如何保护、刺激知识与技术的生产,使知识与技术在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效用,这就要求对某些特定的知识产权进行适度调节并加强法律保护,要求发展与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这是时代发展给每一个国家、每一个民族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回顾走过的风雨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较人的成绩,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知识产权立法不完善

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立法层多,三法鼎立,分散杂乱。对有些对象重叠调整,规范冲突,而对有些问题又出现调整空白。

高新技术产业是21世纪的支柱产业。但是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不能覆盖高新技术的所有主题,因此难以跟上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的步伐,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保护上具有滞后性。例如:工程中有关基因、基因顺序,克隆动物、克隆药品,遗传工程,农业生物技术,医学生物技术,海洋生物技术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信息技术领域中软件、数据库、计算机辅助创作作品、互联网上远距离传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等。此外,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法中均未规定法定赔偿额,使司法时

遇到较人困难,尤其是当既难确认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又难确认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时。这也使全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处理基本相同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判决的赔偿额可能有惊人的差距。 (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许多企业的领导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是企业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他们很少将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来对待,只重视有形财产的积累与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十几年来,我国己颁布了一系列知识产权法规,但是许多企业的领导、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却对知识产权知之甚少,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更不用说利用知识产权获得超额利润。

知识产权意识薄弱是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首要原因,它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企业拥有知识产权量少,易发生侵权或被他人侵权的现象。目前,除一些深受其害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当过被告的人和一些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研究、教学与实务者外,多数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要创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知识产权的申请及授权量少,构成不合理

从申请数量看,尽管每年申请数量在不断增加,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有相当人的差距。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取得的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达3万多项,而其中申请专利的还不到10%。在“863”计划5个民口领域通过鉴定的1 200多项成果中,仅有200项申请过专利;我国约有5 000家科研开发单位,但只有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国家级科研成果15%的科研单位创造了部级科研成果,平均一年只获得0.09项发明专利。

从专利申请的构成来看,截止1998年底,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占申请总量的27。7%,比重偏低。而国外在我国最主要的专利申请就是发明,截止1998年底,国外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122 370件,占其申请总量的88. 01 %,人人高于国内申请的比例。1995 ~ 1998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量年均增民10.9%,而国外申请量的年均增民为24.3 % 。 从申请获授权的数量来看,截止1998年底,专利累计授权量占申请量的50.01%;发明专利授权量只占其申请量的17.1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量所占比例分别为61.72% ,65.25%;我国向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的情况更是令人担忧。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申请获授权的比例分别为28.52% ,19.23% ,12.73%,说明有人部分申请不能构成权利。在国外申请专利获授权率低,使我国企业在向国外拓展时遇到了较人的问题。由于没有名牌产品和专利技术,不受国外知识产权法的保护,难以开拓市场并求得进一步的发展。 (四)、知识产权流失环节众多,流失现象严重

知识产权的财产形态较抽象,其管理也较复杂。由于具有无形性,其流失更加隐蔽,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流失面之少“,流失量之人令人触目惊心。我国知识产权流失的环节和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①职务、非职务发明界定失控造成流失。②合作研究、委托研究中忽视知识产权造成流失。③人才流动造成流失。④企业合资时造成流失。⑤知识产权管理不严造成损失。 (五)、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严重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执法不严等诸多原因,目前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多。例如:1991年至1997年9月,各级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

22212件;1985年至1997年10月,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专利纠纷案4 363件;1998年共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14 736件。这些数据中还不包括那些未立案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六)、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执法人员往往重有形,轻无形,如果工厂价值几十万元的机器被窃,执法部门一定会当成大案要案来办,但是如果价值儿百万元的专利、软件等知识产权被挪用、窃取或泄露出去并造成重人损失,则未必会引起执法部门的重视;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对知识产权法了解不够,对高新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认识不够;此外,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还不够完善,执行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等。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加上执法力度不够,使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不仅未能得到有效遏止,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五、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总结之后,在此我将提出以下几方面的改进措施。 (一)、制定一套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单行法,已经无法满足目前发达的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制定一套统一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是未来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当然在制定法律体系时候,要努力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但切忌照搬照抄,要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坚持“求同存异”以及“因地制宜”的相关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越来越完善、越来越规范,逐步向现代化方向过渡。 (二)、加强立法及司法保护,确保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现状分析,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协调,并且很大一部分法律法规已经无法成为评判的标准和规范,已经不能够成为保护个人知识产权的有力武器,因此,这就要求在未来的发展中,要强化知识产权法的层次性,要在完善的、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基础上,赋予其强大的执行力。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的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责任。”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执法中最为关键的环节。加强司法保护不但是 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和国内法的规定,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迫切的要求。当前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一是要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司法解释在解决适用TRIPs协议中难题和对立法不足补充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在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遵照著作权法保护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执行,在没有具体行政法规前审判中,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二是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要正确适用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等原则,当事人提出他人侵犯其方法专利权的主张的,也要首先举证证明其享有专利权和被控侵权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相同,然后才能将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由被告证明其生产的产品使用的是什么方法。三是要贯彻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与TRIPS协议关于侵权人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的损害赔偿费”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按照全面赔偿原则确定损害赔偿额,确保知识产权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所有损失能够赔足、赔够,在经济上不受损失。依法公平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对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应当适当进行赔偿。

(三)、加强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是指当知识产权被侵犯后,行政机关以权利人的申请或主动的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中国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中都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途径”。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可转授性,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的权利等优点,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的保护。尽快改变对科技成果的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还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四)、大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公民法制观念

我国知识产权法的落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公民甚至是立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也是日益加剧,竞争不仅仅是经济效益的竞争,还有人才的竞争、高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以及知识产权的竞争,企业要想在市场竞争中甚至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加大新科技的开发和使用力度,就必须要注意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实际作用。然而我们上文提到的向西方学习,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接轨,并不单单是指制度上的接轨,同时也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接轨,在实际生活中,政府可以适当的组织法律宣讲活动,也可以通过分发活动彩页的形式,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使更多的公民能够在日常生活中,了解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大力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科技、经济、贸易和各级政府领导同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 (五)、制定有利于促进专利保护的政策措施。

目前,国家对科技成果管理与鼓励措施的许多方面,重点仍停留在鼓励技术发明上,而非发明创造的商品化、产业化方面。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在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加强技术创新方面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和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配套措施仍不够完善,只有将专利作为评价科技投入产出的一项重要指标,并将专利奖酬机制在实践中认真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实现与国际的接轨,才能真正推动技术发明的产业化。

结语: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已经在知识经济的发展中变得更加引人瞩目,然而对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完善程度来讲,已经开始无法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需要在正确认识我国基本国情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法的完善和制定进行充分的调研,通过借鉴、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重要措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与国际接轨,同时还要通过大力宣扬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使更多的公民学会用科学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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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k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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