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新形势下处理罪犯死亡事件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4-05-23 05: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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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重点课题论文

关于网络信息新形势下罪犯死亡处置工作的思考

英山监狱 覃春雷

摘要:在网络信息新形势下,监狱发生罪犯死亡事件不断曝光于各大媒体,一度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热点。本文就当前罪犯死亡处臵机制存在的问题、罪犯死亡事件成为社会舆论焦点的原因以及处理服刑人员死亡事件的对策进行阐述。

关键词:罪犯死亡 处臵机制 法律完善

在网络信息新形势下,监狱发生罪犯死亡事件不断曝光于各大媒体,一度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焦点、热点。狱内在押罪犯死亡(无论其是正常死亡还是非正常死亡)一直是监狱无法回避的问题,但只要罪犯是在监狱服刑期间,监狱依法妥善处理,认真做好善后工作,这不仅是我国监狱工作人道主义精神的具体体现,更对稳定监内改造秩序,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就目前来看,由于法律和制度的滞后,加上少数警察对罪犯死亡处理工作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造成对罪犯死亡事件应对不力,使得这一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如何完善应急处臵机制、转变工作模式、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妥善处理罪犯死亡事件,将是当前监狱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在此谈谈一些粗浅的思考。

一、现状

监狱作为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常年关押着数量庞大的罪犯,就个体而言,单个监狱常年的押犯数量也在几千之多。除了非正常死亡事故之外,因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及疾病发生死亡或突发性病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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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猝死本属正常现象。但是,为何监狱在处理罪犯善后工作总是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焦点,处臵起来总是问题很多、难度很大呢?

(一)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认知偏激化严重

一是监狱社会化工作延伸不够,二是由于监狱部分工作的保密性需要,使得监狱对外的联系相对较为封闭,而监狱工作的宣传力度的不到位,也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了解还很片面,更多的理解都是从影视作品等媒介中衍生而来,这就造成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认识的偏激。对监狱工作的不了解,必然造成社会公众对监狱工作的不理解和不支持,使得一旦出现罪犯死亡等敏感问题时,舆论导向发生偏差,误解、猜疑增多,客观上也就增加了我们工作的难度。

(二)犯属对其日常生活的不了解,对监狱工作缺乏信任

监狱是国家刑罚执行机关,是惩罚和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长期羁押于监狱,由于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与亲属的联系必然也会受到限制。因此,犯属对罪犯在监狱里的改造和生活只有通过会见、电话、来往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解。仅通过这些方式客观上并不能完全了解罪犯的各类情况,而一旦出现罪犯正常死亡的事件,犯属就容易对监狱的正常工作抱有怀疑态度,在质疑中开展工作,自然很难正常沟通。

(三)罪犯死亡处臵工作缺乏规范性

《监狱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罪犯死亡处理有原则性的规定规定,这给善后处理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但是,现有的仅仅是框架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这也造成了善后处理工作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和随意性,使此项工作的开展缺乏规范。在处理事件时临时性较强,没有固定的领导机构,处理小组人员也大多是临时召集,仅凭组员的个人能力来处理,存在的不确定性因素影响着善后处理工作的进展和结果。

(四)日常管理不注重细节被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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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工作环境,许多罪犯人格扭曲、犯罪恶习深、行为习惯恶劣、暴力倾向严重、善于伪装。几千名有过犯罪经历的人生活在一起,教育、改造、管理上的难度可想而知。做好监狱安全稳定工作,重要一条就是要做到管理规范,注重细节。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一些警察由于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每天都是面对同样的囚犯,都是在做一样的事务,于是产生职业倦怠心理,工作渐渐失去激情和责任心,滋长放松警惕情绪,导致一些监管制度不落实到位,结果被授人以柄。如某监狱一名罪犯本来属于正常生病死亡,但是,家属在查看尸体时发现死者身着的衣服赫然写着另外一名罪犯的姓名,结果家属对此揪住不放,讨要说法,加上媒体大肆渲染,顿时众说纷纭,对监狱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事实很简单,就是同犯刑满释放看到刚刚发下来的新囚服没有穿过,觉得扔了可惜,就送给该犯。如果管理警察按照规定把释放罪犯的囚服回收,就可以避免此类事件。

(五)化解社会舆情缺乏经验

监狱出现服刑人员死亡事件后,由于种种原因,死者家属认为调查结果不能信服,司法机关公信力受到质疑。存在猜忌之时,他们就会寻求另一种途径来谋求公正——向群众和媒体广泛宣泄,制造社会舆情。而监狱在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往往习惯地把自己臵身于一种不准确的地位,或高压应付,或消极回避,缺乏应对舆论的经验,排斥新闻媒体,拒绝采访报道,不能有效引导网络舆情,对于一些脱离事实的评论,没采取有效措施去积极引导,任由他人以讹传讹,不能及时有效地化解负面舆论,造成社会不满情绪加剧。

二、造成当前对罪犯死亡事件处臵不力的原因

(一)《监狱法》对罪犯死亡处理问题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操作性,导致各地做法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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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对于罪犯死亡处理的法律规定只有《监狱法》第五十五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对罪犯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定。各地检察机关和监狱管理机关虽然分别或共同制定了罪犯死亡处理办法,但往往出现规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尤其出现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的地方赔偿多些,有的赔偿少些,给犯属产生比较心理,让外界觉得监狱机关处理不公,削弱执法严肃性。

(二)罪犯死亡结论意见的鉴定主体值得商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第八条还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委托从事鉴定业务,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这规定既有利于委托人自由选择,也防止了地域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鉴定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司法实践中,家属对罪犯因病死亡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存有疑义,其理由通常是认为监狱医院为监狱内设疾病治疗机构,不具备从事医疗鉴定的主体资格,其所出具的只是临床死亡诊断,不能视为死因鉴定。而对非正常死亡由检察院作出鉴定,家属也会在鉴定内容、鉴定程序及法律效力上提出质疑,认为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精神。

(三)罪犯死亡后的证据封存规定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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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罪犯死亡后的第一时间封存证据有利于准确判定死因,及时处理尸体,妥善处臵善后工作。现行《监狱法》对于发生罪犯死亡事件后,应由谁封存物证、监督封存过程的规定是有缺失的。罪犯非正常死亡,检察院也只是按照案件办理程序,封存、调取相关资料,固定相关证据。罪犯因病死亡的,依照相关规定,检察院并未被要求主动提取固定相关证据,仅是对监狱提供的医疗鉴定进行审查。一旦家属提出疑义,进入重新鉴定程序,有些证据可能已经灭失,给罪犯死亡监督工作带来极大难度。

(四)对猝死的认定机构无明确规定,导致问题复杂化

在监狱这个人口密集的场所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罪犯猝死现象,但意外和突然死亡常让死者亲属感到疑窦丛生,甚至一时无法接受而上访。由于法律并未对罪犯猝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特别规定,检察机关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罪犯死亡为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直接启动非正常死亡监督程序,法律依据不足。为此,只有等到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后才能受理,进入重新鉴定程序。而此时家属与监狱的矛盾已经升级。如某监狱服刑人员温某在狱内夜间猝死。其家属发现死者鼻孔有淤血,认为是被人殴打所致,由于媒体记者介入,该事件在网络媒体报道,从而引发了铺天盖地的评论和指责。事实上,死者鼻孔上的淤血是医院在抢救过程中在鼻孔插入输氧管时不小心造成的,而监狱和驻监检察院并未及时解释清楚,造成问题复杂化。

三、罪犯死亡事件处臵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关于罪犯死亡处理的实施细则,为做好罪犯死亡处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针对《监狱法》在规定对罪犯死亡处理问题存在的缺陷,立法机关应结合工作实践尽快制定出实施细则, 对此项工作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时间、程序和执行部门上明确规定。如监狱在罪犯死亡后通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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