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答复书

更新时间:2024-06-24 06:1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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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答复书

申请人XXX XXX 要求我局履职查处?违法建筑?……,现对申请人的有关复议事项答复意见如下:

一、执法局职责权限

(一)投诉事项没有执法依据

1、?违法建筑?不仅仅是违反《规划法》的建筑物 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的?违法建筑?问题。目前国家对什么是?违法建筑?还没有一个严格明确的定义,工作实践中,我们一般把违反《土地法》、《规划法》、《建筑法》、《公路法》、《防洪法》、《水法》、《消防法》、《森林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统称为?违法建筑?,上述法律法规也对与其相关的?违法建筑?定义和处置办法、程序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2、市执法局?违法建筑?执法的职责范围

一是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莱西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第二条规定,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的查处权限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序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以及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广告牌行为等?的行政处罚权。也就是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主要限定

在违反部分《规划法》规定的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范围之内。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等相关规定。再结合《规划法》中?工程建设?的定义和当前我市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流程及事实,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投诉的建筑物,无论从地域上还是概念上看,均不属于《规划法》中所规定的?工程建设?范畴,也不在其规定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范围之内。

(二)没有处罚依据

1、申请人投诉宏达物业公司?违法建筑?主要是指的小区供电变压器(配电室)、锅炉房东钢架混凝土结构房(1间)、?仁和金光大药房?、 南北两侧的门卫室等建筑物,均在荷塘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中?大药房?和?门卫室?性质上属小区物业管理用房,据宏达物业负责人于宏成称是得到小区大多业主同意了的。

2、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和第六十六条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和第九十七条关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等等规定,可以认为,各级

物业管理条例均对申请人投诉事项的查处责任和处罚金额做出了明文规定。另,《规划法》当中有关?工程建设?的处罚条款,与《物业管理条例》的上述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暂抛开执法依据职责权限不说,单从处罚依据来看,显然适用于《物业管理条例》所列条款。而按照省政府批复内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具有物业管理方面的执法权。

二、执法局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 (一)履职尽责积极解决有关问题

市执法局根据 ?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工作职能,依法对建设当事人违规架设室外楼梯依法进行了查处。因投诉事项中所涉及的?锅炉房?,属上世纪90年左右的建筑物,档案资料不全、当事人及有关方又多次出尔反尔,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我们也一直未放弃,仍然在努力协调多个部门进行梳理认定。

(二)积极参与制止和说服教育工作

接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为最大程度的维护市民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缺乏执法依据和处罚依据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作为,分管领导和执法人员不下十几次到现场查看了解情况,做好说服教育和前期调查取证等工作。为制止工程队施工建设,我们甚至扣押了其部分施工工具。针对申请人不解和如何何依法维权等问题,我们也反复向他们做了耐心细致的建议和情况说明。

总之,市执法局在接到申请人有关投诉事项后,只要执法和处罚相关依据明确无误的,我局不推脱不懈怠,履职尽责;没有

或执法和处罚依据不明的,我们仍然积极参与,做好矛盾化解和说服教育等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多次向申请人提出了有关意见和建议。

综合以上情况,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申请人提出的相关投诉事项的处置工作中,不存在任何推脱责任或?不作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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