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质字第155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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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管理办法(试行)

石油质字[2000]第1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经贸委、国家卫生部等有关劳动卫生工作规定,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健康工作管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健康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优先考虑集团公司卫生服务)的原则,为员工创造有利于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组 织 管 理

第四条 股份公司HSE委员会对股份公司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对健康管理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各专业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板块的健康管理工作;各地区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公司要依据国家及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健康工作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完成健康工作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生产场所和健康监护管理

第六条 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统一规划,限期治理。

第七条 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定期监测。监测内容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的监测、粉尘浓度的监测,作业场所环境中物理因素强度的监测,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

第八条 对公司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

职业性健康监护包括上岗前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和离岗健康检查。

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内容按卫生部《职业性健康检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十条 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应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对有害工作场所的基本情况和日常监测情况,以及员工的详细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等个人健康资料,要分别记录在档案中,形成动态档案管理,并定期报告。

第四章 预 防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进行卫生预评价。卫生预评价的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

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卫生评价及对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监测和评价。

第十三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三同时”是指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使用。 第十四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水、护、密、风、管、宣、革、查等综合治理措施。

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第十六条 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教育。要进行上岗前和经常性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和督促员工遵守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正确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增强员工在应急化学事故中的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七条 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防范。在风险预测的基础上,制订应急救援措施,并进行预演。

第十八条 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如确属需要,可由双方签订合同,明确技术指导、防护措施及相关责任等。

第十九条 引进、使用、变更存在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生产原材料、生产设备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向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报,登记备案。

第五章 职业病诊断与治疗

第二十条 对职业病进行严格管理。依据国家卫生部《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范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规范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发现的疑似职业病人必须及时进行诊断。确诊后,必须出具《职业病诊断书》,并加盖职业病诊断专用章,患者及其所在公司各保留一份。

第二十二条 凡是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书》的职业病员工,所在公司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

第二十三条 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与其同等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不论最后是否确诊为职业病,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发生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立即组织应急医疗抢救,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是健康工作的监督检查部门,可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工作考评规范》(另发),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公司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的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防 护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开展健康工作应有经费保证,每年有关专项健康工作经费列入预算,用于

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开展工作场所检测、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

第八章 员工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员工权利:

(一)要求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

(二)获得健康监护和疾病治疗;

(三)获得职业卫生防护;

(四)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五)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对危害生命健康的作业指令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九条 员工义务:

(一)学习并掌握职业卫生知识;

(二)遵守各种职业卫生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和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第九章 健康工作奖惩

第三十条 股份公司根据年度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定期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职业危害加重或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相应处分等;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文日期:2000年6月30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jp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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