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更新时间:2024-01-11 21:37: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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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临时用地管理,保障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的需要,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和《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定义)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临时用地不得用于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途。 第三条 (主管机关和主管部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前海管理局)是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的主管部门。

前海管理局负责确定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及其规划条件的审批、台帐建立、批后监管等工作,前海管理局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负责临时用地界桩定点、日常巡查等工作。

第四条 (总量控制)前海管理局按照依法依规、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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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节约集约、高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控制临时用地规模和使用年期,科学合理地保障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

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房优先在项目自身用地红线内安排;确有必要时,根据施工组织方案,结合建设项目周边用地情况安排,施工临时用地规模一般不得超过3000平方米。

地质勘查需要使用临时用地的,根据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用地规模。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灾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申请主体)临时用地的申请主体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六条 (申请条件)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影响前海合作区近期开发建设; (二)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三)不对前海合作区的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第七条 (申请期限)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两年,期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申请续期的,应当于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向前海管理局申请续期,前海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续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期的决定。

第八条 (批准程序)临时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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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地申请。由前海管理局统一受理,并负责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申报资料齐全的,予以收文,进行申报登记并开具收文回执;申报资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应补充资料清单;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用地审批。前海管理局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批通过的临时用地项目,核发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 (签订合同)前海管理局应与临时用地使用者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载明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合同终止地上建(构)筑物的处理方式、提前终止合同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临时用地使用费计收标准)前海合作区临时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按照深圳市地价测算规则,以工业基准地价为底价,阶梯式收取临时用地使用费,具体按:使用期限在两年以内的,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面积修正系数为1.0;超过1000平方米不超过2000平方米(含)的部分,面积修正系数为1.5;超过2000平方米部分,面积修正系数为2.0;申请续期的,第三年年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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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数为2.0。

房建类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临时用地使用费的3倍标准计收。

前海临时用地使用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直接上缴国土基金财政专户,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现场土地移交)临时用地使用者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足额缴纳临时用地使用费后,前海管理局依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组织临时用地现场交付工作。

第十二条 (期满交回土地)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前海管理局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管理局发出临时用地到期通知书(附件2),告知用地单位做好相关退场工作,如需继续使用,则按规定申请续期。

临时用地期限届满且不予续期的,临时用地使用者必须自行拆除地上临时建构筑物,恢复原貌,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临时用地使用者拒不拆除临时用地上临时建(构)筑物,或拒不搬离的,由辖区政府执法部门依法拆除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临时用地使用者承担。

第十三条 (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情形)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前海管理局有权决定提前收回临时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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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法律规定或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深圳市有关补偿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前款(二)、(三)、(五)、(六)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前海管理局应提前三个月公告。

第十四条 (禁止性规定)临时用地不得办理房地产权登记。

临时用地不得买卖、转租、抵押、交换、赠与。 第十五条 (动态监管) 前海管理局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临时用地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监督管理)前海管理局与南山区政府、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应建立临时用地信息共享机制,将批准的临时用地相关文件抄送相关部门。

前海管理局应定期组织现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用地情况并将有关材料移送规划土地监察部门。

第十七条 (土地复垦)临时用地占用耕地、林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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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等土地,在使用期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解释,其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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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等土地,在使用期满,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

第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解释,其中未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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