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艇建造规范 1(报批稿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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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船 级 社

游艇建造规范

(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上海规范所

2006.10

目 录

第1章 通则

第1节 第2节

一般规定 检验与证书

第2章 艇体结构

第1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第2节 钢质艇 第3节 铝合金艇 第3章 轮 机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发动机装置

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 第4节 轴系与推进器 第5节 燃油系统 第6节 排气系统 第7节 舱底水设施 第8节 操舵装置 第4章 电气装置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第5节 第6节

一般规定 电源与配电 系统保护 照明 电缆

艇内安装汽油机的附加要求

第5章 舾 装

第1节 舵设备 第2节 锚泊与系泊设备

第6章 液化石油气(LPG)动力游艇的附加要求

第1节 一般规定 第2节 LPG发动机 第3节 LPG供气系统 第4节 布置与通风 第5节 探测与报警系统

2

第6节 结构防火与消防用品 第7节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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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通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海上与内河航行的总长20m以下的机动游艇,但不包括帆艇与充气式游艇。对艇长20m及以上的游艇可参照本社相应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

1.1.1.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设计类别的游艇:

A类:系指航行于海上距岸不超过20n mile(中国台湾海峡东西海岸及类似海域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游艇。

B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沿海航区内由海岸与岛屿,岛屿与岛屿围成的遮蔽条件较好、波浪较小

的海域。在该海域内岛屿之间、岛屿与海岸之间距离不超过10n mile;或在距岸不超过10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且目测波高不超过2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A级航区。

C类:系指航行于下列水域的游艇:

(1)海上距岸不超过5n mile的水域,并限制在风级不超过6级(蒲氏风级)

且目测波高不超过1m的海况下航行;

(2)内河B级航区。

D类:系指航行于内河C级航区的游艇。

1.1.1.3对超出A类航行条件的游艇,可参照本社相应规范或本社接受的标准。 1.1.1.4适用本规范的游艇,其材料可为钢质、铝合金或纤维增强塑料。游艇的材料与建造工艺应按照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规定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

1.1.1.5适用本规范的机动游艇系指以柴油、汽油或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为LPG)为燃料的发动机作为主动力的游艇。

1.1.1.6现有游艇在修理、改装、改建后,至少应满足原先适用相应的要求,如重大修理、改装、改建,在合理和可行情况下,应满足本规范的规定。

4

1.1.1.7游艇的稳性、消防、救生、通信、航行等安全设备与环保要求,应符合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

1.1.2 等效与免除

1.1.2.1 对于具有新型结构和新型特性的任何游艇,如应用本规范的任何规定会严重妨碍这些游艇对其特性的应用或这些游艇的营运时,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规范的任一规定。

1.1.2.2 艇上安装的任何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可以代替本规范规定的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只要通过试验和其他方法证明这些装置、材料、设备和器具至少与本规范具有同等效能。

1.1.2.3 若对本规范的计算方法、评定标准、制造程序、材料、检验和试验方法,能提供相应的试验、理论依据、使用经验或有效的公认标准,经本社同意,可以接受作为代替和等效方法。

1.1.3申请

1.1.3.1 申请本社服务者,均需由申请人向本社提出书面检验申请,并提供必要的检验条件。

1.1.4定义

1.1.4.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采用定义如下:

(1) 游艇:游艇系指从事非营业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机动艇,包括以整船租赁形式从事自娱自乐活动的游艇,但不包括体育运动艇。

(2) 高速游艇:系指其满载排水量时的最大航速V同时满足下式的游艇:

V≥3.7▽0.1667 m/s V≥10 kn

式中:▽——满载排水量△对应的排水体积,m3。

(3) 最大航速: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时以核定的最大持续推进功率在静水中航行能达到的航速。

(4) 总长Loa(m):系指从艇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他突出物。

(5) 艇长L(m):系指艇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艇体位于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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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部份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

(6) 满载排水量△(t):系指艇上所有按规定配备的设备、货物、备品、附件及索具等都装备齐全,并装满燃油、滑油、淡水、食品和供应品,额定乘员全部上艇,艇处于立即可以启航状态时所排开水的重量。

(7) 满载吃水d(m):系指满载排水量静浮水面时,在艇长L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龙骨下表面)量到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 艇宽B(m):系指在艇的最宽处,由一舷的肋骨外缘量至另一舷的肋骨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为艇体两侧外表面之间的最大宽度,不包括护舷材等突出物。

(9) 型深D(m):系指在艇长L中点处,沿舷侧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横梁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对纤维增强塑料艇,由平板龙骨下表面量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0) 干舷F(m):系指满载水线至干舷甲板(甲板艇)上缘或舷侧板顶端(敞开艇)的垂向距离。

(11) 甲板艇:系指从首至尾具有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2) 敞开艇:系指不具有从首至尾风雨密的连续露天甲板的游艇。 (13) 干舷甲板:系指甲板艇上自首至尾的露天连续甲板。 (14)乘员:系指艇上所有载运人员,但一周岁以下儿童除外。

(15) 型式认可:通过对游艇制造商设计与生产的符合性进行评估,以证实其具备制造条件和能力。

第2节 检验与证书

1.2.1 检验的类别

1.2.1.1 游艇的检验类别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 ① 新建游艇的建造检验; ②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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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造后检验,包括:

①艇底外部检查(上排/坞内检验); ②特别检验;

③附加(临时)检验。

1.2.1.2在本节所列各种检验项目中,可按艇型具体情况进行适用项目的检验。 1.2.2 证书的签发

1.2.2.1凡申请检验的游艇,经初次检验完成后,符合本规范规定者,签发游艇构造证书。

1.2.2.2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1.2.3 建造后检验的间隔期

1.2.3.1 已取得1.2.2规定证书的游艇,应按要求的间隔期和本节1.2.5~1.2.6规定的内容进行建造后检验。

1.2.3.2 艇底外部检查,5年内应不少于2次,且最长间隔期不大于3年。经检验合格,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2.3.3特别检验,对已加入游艇俱乐部管理的艇5年内应不少于1次;对其他艇2年内应不少于1次 。经检验合格后,换发新的证书。如在特别检验到期日还未完成特别检验,经同意,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

1.2.3.4特别检验可与艇底外部检查结合进行。

1.2.3.5游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申请附加(临时)检验。检验合格后,由验船师在相应证书上签署,确认证书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1)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时;

(2)改变游艇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类别时; (3)证书失效时;

(4)游艇所有人变更、艇名变更或船籍港的变更时;

(5)涉及游艇安全的修理或改装时。

1.2.3.6游艇如未按证书规定的航行条件营运或未按规定进行建造后检验,证书自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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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初次检验

1.2.4.1游艇建造前应按本节规定将图纸资料一式3份送本社审查。

1.2.4.2批准的图纸仅在审图申请书上规定的建造艘数范围内有效。批准图纸的有效期限为4年。

1.2.4.3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批准: *(1)总布置图;

*(2)基本结构图(包括主要横剖面结构、舱壁、甲板、典型结构节点图等); (3)铺层设计图;

(4)船体建造原则工艺说明书; *(5)门、窗、盖的结构和布置图; *(6)机器处所布置图; *(7)机器处所通风布置图; *(8)轴系布置图及螺旋桨图; (9)轴系强度及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10)推进装置布置图;

*(11)管系布置图(包括主、辅机排气管系、燃油管系、消防水管系、舱底水管系); (12)电力负荷计算书(包括蓄电池容量计算); *(13)电力系统图,图中应标明:

①电机、变压器、蓄电池组和电力电子设备的主要额定参数; ②配电板的所有馈电线;

③电缆的型号、截面积和主要额定参数; ④断路器和熔断器的型号和主要额定参数。

*(14)电力设备布置图(包括发电机、蓄电池组、配电板等设备的安装位置); (15)照明系统图和布置图。

1.2.4.4 应视情况将下列图纸资料提交本社备查: *(1)总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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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艇体结构规范计算书; *(3)窗玻璃厚度计算书。

1.2.4.5 除1.2.4.3、1.2.4.4外,本社可以根据艇的实际情况要求补充提交其他图纸资料。

1.2.4.6 新建游艇艇体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艇体结构所用材料、工艺、设备等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2)检查艇体成型模具;

(3)核查建造厂提交的艇体板材(包括单板和夹层板)试样的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4)艇体装配的正确性、完整性及焊缝质量; ? (5)艇体成型后的检验;

(6)检查第一层上层建筑和驾驶室前壁上的外窗的安装质量(包括窗玻璃、窗框及壁板之间的连接);

? (7)检查艇体结构的内部完整性(包括电缆、管子穿过主横隔壁的密封); (8)艇体密性试验,包括门、窗、盖的密性试验; ? (9)检查锚泊、系泊设备; (10)实艇投落试验。 1.2.4.7轮机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重要机械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管系装艇后的安装检验和密性试验; (3)重要机械设备的安装检验和试验;

(4) 遥控关闭装置的安装检验和试验,如燃料速闭阀等。 1.2.4.8电气检验项目如下:

(1)确认重要电气设备的船用产品证书; (2)发电机、蓄电池、配电板的检验和试验; (3)电缆规格核查和安装检查;

(4)防爆设备或防点燃设备的确认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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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照明系统检查。

(6)电缆、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和接地的检查。 1.2.4.9艇建造完工后应进行航行试验。 1.2.4.10 本社认为需要检查和试验的项目。

1.2.4.11对批量生产的游艇,如制造商完全按照稳定的生产工艺、生产过程控制程序来保证产品质量,可向本社申请型式认可。对已通过型式认可的艇型,其续制艇的建造检验项目可按上述1.2.4.6中带“?” 者。

1.2.4.12现有游艇的初次检验

(1)现有游艇初次检验中的送审图纸资料可按1.2.4.3和1.2.4.4中带“*”者,除非持有本社承认的机构签发的相关有效文件资料、证书等,以能确认游艇的技术状态良好。

(2)检验项目可视艇龄和艇的实际状况确定,但至少按特别检验项目进行。

1.2.5 艇底外部检查

1.2.5.1艇底外部检查项目如下:

(1)检查水线以下艇壳板有无裂缝、损伤及腐蚀程度;

(2)检查舵、舵柱、舵承、Z形推进装置、螺旋桨及其轴承、喷水推进、海底阀箱及格栅的完好性;

(3)检查艇壳上的接地板是否完好。 1.2.6特别检验

1.2.6.1特别检验项目除应包括艇底外部检查项目外,还应检查下列项目: (1)检查艇体水密完整性;

(2)推进机械应在工作状态下进行操纵试验,主机和Z推装置的遥控系统和液压操纵系统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3)检查推进系统及电气装置的维修保养记录。

(4) 检查油柜、油箱及燃油系统是否完好,应无渗漏现象; (5) 检查舱底系统、消防系统,并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6) 检查机器处所通风系统的有效性; (7) 检查LPG装置及汽油使用的安全性; (8)检查电气设备的接地情况;

(9)发电机、蓄电池和操舵电动机(如设有)应进行检验和在工作状态下进行运转试验;

(10)重要设备用电动机连同其控制设备应进行检查,并应尽可能在工作状态下进

10

行运转试验;

(11)配电板(箱)应进行检验,确认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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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艇体结构

第1节 纤维增强塑料艇

2.1.1一般要求

2.1.1.1本节规定可适用于艇长40m及以下的以纤维增强塑料为艇体结构材料的游艇。对总长Loa为6m以下的艇,其构件尺寸可通过实艇投落试验来验证1。

2.1.1.2建造纤维增强塑料艇的工厂需经本社认可。建造厂应对建造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

2.1.1.3本节规定适用于单层板结构和夹层板结构的游艇 。 2.1.1.4结构设计原则

(1) 艇体结构的设计应使船舶能够承受整个正常营运期间可能遭遇的最大外力。 (2)允许采用直接计算法设计艇体结构,但结构计算书应经本社审查。

(3)通常,艇壳板的结构应通过纵向与横向的扶强材予以加强,但对8m以下的小型游艇,如其艇体厚度已超出其强度要求以及艇体的形状已提供了加强作用者除外。

(4)只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且与艇体联成一体的双底结构、固定液柜、隔板、内部构件等可作为扶强材。

(5) 艇体纵向构件应尽可能在全艇范围内保持连续。

(6) 板的厚度应为不计胶衣及修整复合物或其他非增强材料时的厚度。

(7)外窗玻璃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钢化安全玻璃、聚碳酸脂玻璃或层压玻璃。玻璃厚度要求应满足本社《沿海小船建造规范》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2.1.1.5总强度

(1) 对艇长L为 15m及以上,且L/D大于或等于12的纤维增强塑料艇,需校核艇体的总纵强度。

(2)本条规定的艇体中剖面模数要求是以玻璃纤维无捻粗纱正交布铺糊成型的标准铺层设计单层板的力学性能为基准。对于其他铺层设计,若其单层板的强度与标准铺层

1

具体可参见ISO 12215-5“小艇——艇体结构/构件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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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层板的强度不一致时,艇体中剖面模数的要求可乘以下列规定的系数K进行修正:

K=180/?t

式中:?t——层板的极限拉伸强度,N/mm2 。

(3) 计算总纵强度时,通常取艇长L之半处的艇中横剖面作为校核剖面。对干舷甲板边线(甲板艇)或舷侧顶板线(敞开艇)的艇体中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fL2BW(Cb+0.7) cm3 式中:f—系数,f=0.25L+24; L—艇长,m;

BW—满载水线处的艇宽,m; Cb—艇在满载水线下的方形系数。

(4)中剖面对其中和轴的惯性矩I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I=4.0WL cm4

式中:L—艇长,m;

W—按本节2.1.1.5(2)计算的中剖面模数,cm3。 (5)中剖面模数的计算:

①所有在艇中0.4L范围内连续的艇体纵向构件均可计入中剖面模数。但上述构件上的开孔面积应予以扣除;

②艇中0.4L范围内,长度超过0.2L的上层建筑一般可认为参与总纵强度。但如上述上层建筑的侧壁上有大量开孔,且开孔纵向孔径之和超过该建筑长度之半,则认为该建筑不参与总纵强度;

③对采用夹层结构作为部分艇体构件的游艇,可引入“相当剖面模数We”。 艇体梁总纵弯曲时,由若干夹层结构构件组成的艇中相当剖面模数We应按下式计算:

We=

?EiIi cm3 EY式中:E—计算点处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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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计算点至艇中剖面中和轴的垂向距离,cm;

Ei、Ii—分别为艇中剖面的各个构件材料的弹性模量(N/mm2)和各个构件对艇中剖面中和轴的惯性矩(cm4)。

(6)对双体游艇,还应校核两片体连接桥结构的总横强度和扭转强度。校核方法可参见本社《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应规定。

2.1.1.6主机基座与机舱骨架

(1)主机基座的结构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如布置允许,基座纵桁应在每个肋位处设置横隔板和横肘板,以确保有效支承。

(2)机舱内的骨架应保持结构的连续性,避免应力集中。

2.1.1.7尾封板

(1)尾封板的厚度应不小于舷侧板的厚度,其骨材要求与舷侧板的骨材要求相同。 (2)尾封板的设计应确保由舷外机或尾推进装置引起的弯矩和推力传递至艇体结构时不产生过度的应力。

(3)通常,舷外机和尾推进装置的尾封板应是其芯材为胶合板或类似的刚性和合适材料的夹层板。尾封板的总厚度一般应不小于表2.1.1.7(3)的要求。

尾封板总厚度 表2.1.1.7(3)

发动机功率 kW 18至<30 30至<60 60至<150 >150 尾封板总厚度 (舷外机)mm 30 35 40 按具体情况作特别考虑 尾封板总厚度 (尾推进装置)mm 35 40 45 按具体情况作特别考虑

2.1.1.8局部加强

1 (1) 对高速游艇受波浪拍击严重区域(一般距首L处的前后0.15L范围内),

3应采取适当的加强措施。

(2)对尾轴架、舵柱及其附体等贯穿艇体处的外板或锚泊、系泊、拖带的强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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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位的板应设预埋件并予以适当加强。

(3)应尽量避免在外板上开口,如需开口,则开口角隅应为圆角。对大开口还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补偿。

(4)上层建筑或甲板室侧壁上如开门、窗、孔,其角隅应为圆角,且四周应予加强。

2.1.1.9带板有效宽度

(1)本节规定的骨材剖面模数的要求值均为连带板的最小要求值。构件带板有效宽度be按下述规定选取:

①带板为单层板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 be=23t+ bs mm

②带板为夹层板:

如芯材为泡沫塑料、轻木等无效芯材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 be=11d mm

如芯材为胶合板等有效芯材时,取下列算得的小者:

be=s, be=35d mm

式中:s—骨材间距,mm; t—带板的厚度,mm;

d—带板的两面板厚度中心线的距离,mm; bs—骨材的净宽度,mm。

(2)骨材若采用松木、胶合板等有效材料作芯材时,其剖面模数的计算可计入芯材的影响,但在计算芯材的剖面积时,应乘以芯材的弯曲弹性模量与层板材料的弯曲弹性模量之比。

2.1.1.10层板的铺层设计

(1)艇体的壳板和构件应根据不同用途选择合适的原材料配合和合理的铺层设计。

(2)层板厚度变化应缓慢,过渡区的宽度至少为厚度差的30倍。 2.1.1.11层板试件力学性能要求

(1)以纤维增强的层板试件力学性能指标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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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层以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增强的层板厚度t可按下式求得: t=

WGWGWG mm ??10?RG1000?G1000?R式中:WG—单位面积玻璃毡或玻璃布的设计重量,g/m2; G—层板的玻璃纤维含量(重量比),%; ? R—经固化后的树脂比重,g/cm3;

?G—玻璃毡或玻璃布的比重,g/cm3。 2.1.1.12艇体密性试验

(1) 艇体完工后,应对主要舱室进行冲水试验,以证实结构件的强度和/或密性。试验压力尽实际可能为该舱内构件在船舶破损时可能遭受的最大压力。

(2)冲水试验时,出水口压力应不小于0.2MPa,喷嘴离被试项目的距离应不大于1.5m,喷嘴内径应不小于12mm,水柱移动速度应不大于0.1m/s。

2.1.2 局部强度

2.1.2.1艇重心处的垂向加速度

(1)艇重心处的设计垂向加速度acg应由船东或设计部门提供,一般可取为重心处1/100最大加速度的平均值。设计部门还可自行调整,选择合理的acg值。

(2)艇重心处的设计垂向加速度acg与该艇航行限制规定的有义波高H1/3和艇在该波高下对应的航速VH三者的关系如下:

1?VH?acg???426?L?1.4?H1/3??L?BWL3??B?0.07???50?????B?2???g?WL??WL?m/s2

式中:g—重力加速度,取9.81 m/s2;

VH—艇在有义波高H1/3的波浪中航行的航速,kn;

H1/3—有义波高,m,对A类艇,取H1/3max=4m;对B类艇,取H1/3max=2m;对C类艇,

取H1/3max=1m;对D类艇,取H1/3max=0.4m;

L—艇长,m;

BWL—水线宽,m,系指艇静浮于水面时,沿满载水线量得的最大型宽。对于多体

艇,系指满载水线处各片体最大型宽之和;

β—艇体重心处横剖面的艇底斜升角(o),见图2.1.2.1(2),取β Δ—满载排水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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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

=30o,β

min

=10o;

图2.1.2.1(2)

(3)将最终的acg取值代入上述(2)所列公式,推算出艇在设计类别下的若干组

H1/3~VH 的对应值,将其记录在艇主手册中。

2.1.2.2局部计算压力

(1)艇底波浪冲击压力Psl按下式计算,且应不小于按本节2.1.2.2(3)确定的对应位置处的舷侧压力:

???2

Psl=1.16Kl1??acgd kN/m

?A?式中:Kl1——纵向压力分布系数。艇中前取Kl1=1, 尾端取Kl1=0.5,尾端与艇中之

间用线性插值法求得;

A——受力点计算面积,m2;

对板的计算面积取板格的承载面积,且A≧2.5S2;其中S为骨材间距,m; 对加强筋或桁材取A=承载宽度×跨距;

0.3d——吃水, m; Δ——满载排水量,t;

acg——设计垂向加速度,m/s,按本节2.1.2.1取值。

(2)双体游艇连接桥底的压力Pwd由下式确定,且应不小于按本节2.1.2.2(3)确定的对应位置处水线以上舷侧压力:

2

???2

Pwd=0.75Kl2??acg kN/m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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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式中:Kl2——纵向压力分布系数。艇中前取Kl2=1.5, 尾端取Kl2=0.8,位于尾端

与艇中之间用线性插值法求得;

Δ、A、acg——同上述(1)。

(3)舷侧波浪冲击压力Ps按下式计算: Ps?9.81h?0.15Psl

式中:h—从舷侧板最低点到舷侧处干舷甲板上缘(甲板艇)或舷侧顶板上缘(敞开艇)

的垂直距离,m;

Psl—该处艇底的冲击压力,kN/m2。

(4)甲板计算压力Pd按下式计算:

露天甲板 Pd=0.25L+2.0 kN/m2 非露天甲板 Pd=0.1L+2.0 kN/m2 乘员甲板 Pd=3.6 kN/m2

对B类、C类和D类游艇,其露天甲板的计算压力可分别取上述值的0.9倍、0.85倍和0.8倍。

按上述算得的各最终值均应不低于3.6 kN/m2。 (5)舱壁计算压力Ph按下式计算:

水密舱壁及其扶强材 Ph= 8h kN/m2 防撞舱壁、液体舱壁及其扶强材 Ph= 12hd kN/m2 式中:h—板的下缘或扶强材跨距的中点至上甲板的垂直距离,m; hd—板的下缘或扶强材跨距的中点至液舱顶的垂直距离,m。

(6)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计算压力P按下式计算: 前端壁及扶强材 P=2+0.25L kN/m2 侧壁、尾端壁及扶强材 P=2+0.1L kN/m2 顶板及扶强材 P=3 kN/m2 式中:L—艇长,m。

对B类、C类和D类游艇,其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前端壁及扶强材计算压力可分别取上述值的0.9倍、0.85倍和0.8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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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m2

按上述算得的各最终值均应不低于3kN/m2。 2.1.2.3层板结构尺寸

(1)单层板的最小板厚tmin按下式计算: tmin=KoL mm 式中:Ko—系数,由表2.1.2.3(1)查取; L—艇长,m。

系数K0 表2.1.2.3(1)

艇底外板 连接桥底板 Ko 1.45 1.25 1.10 舷侧板 甲板板 上层建筑、甲板室 前端壁 1.10 侧后壁 0.95 顶板 0.90 水密舱 1.20 舱壁 防撞舱、液舱 1.30 (2)单层板的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44.8s式中:σ

P?fnumm

fnu

—层板的极限弯曲强度,N/mm2。

s—骨材间距,m,通常指纵骨间距,对桁材或肋板为其承受面积的宽度; P—艇体局部强度计算中,构件单位面积上承受正压力的设计值,按本节2.1.2.2

计算。

(3)夹层板面板的最小厚度(单面)tmin按下式计算: tmin?K0L tmin?K0L?0.5mm 且不小于2.0mm,外露面板2

3

mm 且不小于1.5mm,被保护面板

式中:K0—系数,由表2.1.2.3(3)查取。

系数K0 2.1.2.3(3)

艇底外板 连接桥底板 Ko 0.7 0.6 0.5 舷侧板 甲板板 上层建筑、甲板室 前端壁 0.5 侧后壁 0.4 顶板 0.4 水密舱 0.45 舱壁 防撞舱、液舱 0.55 2“外露面板”系指板的一个侧面持续受到液体的浸沉或可能受到局部机械磨损或冲击载荷。 3“被保护面板”系指板的一个侧面不承受上述载荷。

19

(4)夹层板的总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1.428?1?Ps1?????K????cmm

式中:γ—两面板厚度中心线的距离与两面板的平均厚度之比,且6≤γ≤14; τc—夹层板芯材的极限剪切强度,N/mm2;

K—系数,对聚氨酯泡沫塑料芯材夹层板,K=1.86-0.06γ,且K≦1;对聚氯乙

烯泡沫塑料芯材夹层板,K=1.95-0.079γ,且K≦1;对胶合板芯材夹层板,K取1.0。

s、P—见本节2.1.2.3(2)。

2.1.2.4骨材

(1)骨材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K式中:σ

l2sP?fnucm3

fnu

—层板的极限弯曲强度,N/mm2;

K—系数,由表2.1.2.4(1)查取;

l—骨材跨距,m,当骨材端部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可取在肘板长度之半处;当

骨材端部不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取在骨材端部。对艇体强骨材(如龙骨、实肋板、纵桁等),则与之相交的舱壁可作为该强骨材的端点。对甲板及上层建筑强骨材(如强横梁、纵桁等),则除舱壁外,与之相交的支柱点也可作为该强骨材的端点;

s 、P—见本节2.1.2.3(2)。

(2)对龙骨如按上述(1)计算剖面模数不切实际时,其剖面模数可另行考虑,但至少应满足下述条件:

①对中内龙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该处实肋板剖面模数的1.5倍;对旁内龙骨,其剖面模数应不小于该处实肋板的剖面模数。

20

系数K 2.1.2.4(1)

龙骨、纵桁、强肋骨、实肋板、强横梁 艇底、连接桥底 舷侧 甲板 上层建筑 水密舱壁 液体舱壁 防撞舱壁 480 480 _ _ _ 400 400 400 400 480 480 400 K 纵骨、肋板、肋骨、横梁、扶强材

2.1.2.5桁材的有效腹板面积

(1) 桁材的有效腹板面积Ae按下式计算: Ae=0.01hwtw cm2 端部无肘板 Ae=0.01hwtw+ΔAe cm2 端部有肘板 式中:hw—计算剖面处减去开孔后的腹板有效高度,mm; tw—纤维增强塑料腹板的总厚度,mm;

ΔAe—端部有肘板时的附加剪切面积,cm2,按肘板面板的水平倾角θ取值,见图

2.1.2.5(1)。

θ=45o时,ΔAe=0.9f1; θ=0o时,ΔAe=0;θ为中间值时,可用插入法求取ΔAe。f1为计算剖面处肘板面板的截面积,cm2。

(2) 按上述2.1.2.5(1)计算所得的有效腹板面积Ae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Aemin值:

Aemin=

25.5slP?ucm2

式中:τu—夹层板的极限剪切强度,N/mm2; s、P、l—见本节2.1.2.4(1);

21

图2.1.2.5(1)

第2节 钢质艇

2.2.1一般要求

2.2.1.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钢为艇体结构材料的游艇。 2.2.1.2结构设计原则

(1)艇体结构的设计应能承受船舶在整个服役期间所遭遇的最大外力。 (2) 允许采用直接计算法设计艇体结构,但结构计算书应经本社审查。 (3)纵骨架式结构的纵向构件应保持连续或等效连续。

(4)艇体骨材的短边间距一般不大于500mm。对于纵骨架式游艇,实肋板间距一般不大于4个肋位。

(5)艇体实肋板、强肋骨和甲板强横梁应布置在同一横剖面内。 (6)在机舱每个肋位一般应设置实肋板,在推力轴承处须另行加强。 (7)机舱内的主机座前后端须设置实肋板。

(8)对总长Loa为6m以下的艇,其构件尺寸可通过实艇投落试验来验证4。 (9)外窗玻璃应采用符合有关标准的钢化安全玻璃、聚碳酸脂玻璃或层压玻璃。玻璃厚度要求应满足本社《沿海小船建造规范》或本社接受的其他标准的要求。 (10)本节计算所得的板厚,如小数等于或小于0.25mm可予不计;大于0.25mm且小于0.75mm时,应进为0.5mm,等于或大于0.75mm时,应进为1.0mm。

2.2.1.3局部加强

(1)钢质游艇的局部加强与本章2.1.1.8要求相同。

4

具体可参见ISO 12215-5“小艇——艇体结构/构件尺寸——设计压力、许用应力、构件尺寸的确定”。

22

2.2.1.4艇体密性试验

(1) 艇体完工后,应进行密性试验。其要求与本章2.1.1.12相同。

(2) 由于冲水试验可能造成机械、电气设备绝缘或舾装件的损坏而不可行时,则可用对焊缝的细致目视检查予以替代。

2.2.2局部强度

2.2.2.1艇重心处的垂向加速度要求与本章2.1.2.1相同。

2.2.2.2艇底、艇侧、甲板、上层建筑等处的局部计算压力要求与本章2.1.2.2相同。

2.2.2.3板厚

(1)最小板厚tmin应不小于按下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tmin=K03L mm 式中:K0——系数,查表2.2.2.3(1); L——艇长,m。

系数K0 表2.2.2.3(1)

构件名称 K0 艇底外板 连接桥湿甲板 舷侧外板 甲板:露天/非露天 上 层 建 筑 舱壁 舵及尾轴架等处底板 侧壁、后壁 顶板 前端壁 1.4 1.3 1.3 1.1/0.9 1.2 0.86 0.65 1.0 2.8 (2)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K1C1C2SP?S mm

式中:K1——系数,查表2.2.2.3(2);

S——骨材间距,m,通常指纵骨间距,对桁材或肋板为其承受面积的宽度;

23

C1——有曲率板的折减系数,C1 =1-0.5S/r ,r为板的曲率半径,m; C2——板格短边与长边比的修正系数,C2 =(1.1-0.25S/?)2,?为骨材跨距,m,

当骨材端部不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取在骨材端部;当骨材端部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可取在肘板长度之半处。

P——设计压力,按本章2.1.2.2要求计算所得值; σS——材料屈服强度, N/mm2 。

系数K1 表2.2.2.3(2)

名 称 首垂线0.1L处 艇底、连接桥底 舷 侧 近甲板 20.5 近艇底 近中和轴 21.8 21.8 20.5 K1 船中0.4L处 25.0 25.0 纵骨架式:20.5 横骨架式:21.8 25.0 25.0 20.5 纵骨架式:20.5 横骨架式:21.8 21.8 21.8 19.0 21.8 尾垂线0.1L 21.8 21.8 20.5 甲板(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顶板) 纵骨架式:20.5 横骨架式:21.8 上层建筑/甲板室围壁 横 舱 壁 防撞舱壁 水密舱壁 液舱舱壁

2.2.2.4骨材

(1)骨材剖面模数W(包括带板)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K2?2SP?S cm3

式中:K2——系数,查表2.2.2.4(1);

?、P、S、σS同本节2.2.2.3(3)。

24

系数K2 表2.2.2.4(1) 名 称 纵骨 次骨材 强骨材 横梁、肋骨、扶强材 桁材、强肋骨、实肋肋板 板、强横梁 150 150 150 150 150 150 艇底、连接桥底 舷侧 甲板(包括上层建筑/甲板室顶板) 上层建筑/甲板室前、侧壁 上层建筑/甲板室后壁 舱 壁 防撞舱壁、液舱壁 水密舱壁 136 128 甲板:136 顶板:150 150 150 150 109 150 150 150 109

2.2.2.5骨材剪切强度

(1)纵骨端部的有效剪切面积Ae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Aemin值: Aemin=22.67 Ae按下式计算: Ae=0.01ht cm2 式中:h——纵骨腹板高度,mm; t——纵骨腹板厚度,mm;

?、S、P、σS——同本节2.2.2.3(2)。

???S?SP cm

2

?S (2)桁材端部的有效剪切面积Ae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Aemin值: Aemin=13.5 Ae按下式计算:

Ae=0.01hWtW cm2 端部无肘板

Ae=0.01hWtW +ΔAe cm2 端部有肘板

式中:hW——计算剖面处减去开孔后的腹板实效高度,mm; tW——腹板厚度,mm;

?、S、P、σS——同本节2.2.2.3(2);

25

S?P?S cm2

ΔAe——端部有肘板时的附加剪切面积,按肘板面板的水平倾角θ取值,见本章

图2.1.2.5(1)。

θ=450时,ΔAe=0.9f1;θ=00时,ΔAe=0;θ为中间值时,可用插入法求取ΔAe。

f1为计算剖面处肘板面板的截面积,cm2。

第3节 铝合金艇

2.3.1一般要求

2.3.1.1本节规定适用于以铝合金为艇体结构材料的游艇。 2.3.1.2结构设计原则

铝合金艇的结构设计原则与本章2.2.1.2要求相同。 2.3.1.3其他

铝合金艇的局部加强及艇体密性试验等要求与钢质艇相同。 2.3.2垂向加速度

2.3.2.1艇重心处的垂向加速度要求与本章2.1.2.1相同。 2.3.3局部计算压力

2.3.3.1艇底、艇侧、甲板、上层建筑等处的局部计算压力要求与本章2.1.2.2相同。

2.3.4板厚

2.3.4.1最小板厚tmin应不小于按下两式计算所得之值: tmin=K03L mm 式中:K0——系数,查表2.3.4.1 ; L——艇长,m。

系数K0 表2.3.4.1

构件名称 K0 艇底外板 连接桥湿甲板 舷侧外板 1.55 1.40 1.40 26

甲板:露天/非露天 上 层 建 筑 舱壁 舵及尾轴架等处底板 侧壁、后壁 顶板 前端壁 1.40/1.16 1.30 0.92 0.80 1.16 3.10

2.3.4.2板厚度t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t?KC1C2SP?SW mm

式中:K——系数,查表2.3.4.2;

S——骨材间距,m,通常指纵骨间距,对桁材或肋板为其承受面积的宽度;

C1——有曲率板的折减系数,C1 =1-0.5S/r ,r为板的曲率半径,m;

C2——板格短边与长边比的修正系数。如S/?<0.5,C2=1.0, 如S/?=1.0,C2=0.92,

中间值可内插。其中?为骨材跨距,m,当骨材端部不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取在骨材端部;当骨材端部设置肘板时,跨距点可取在肘板长度之半处;

P——设计压力,按本章2.1.2.2要求计算所得值;

σSw——材料焊接后屈服强度, N/mm2 。如采用带筋成型板,焊缝离板边较远,σ

可取为构件材料的屈服强度σS。如为铆接结构,σ

系数 K 表2.3.4.2

名 称 艇底、连接桥底 舷侧 甲板(包括上层建筑/ 甲板室顶板) 27.8 25.0 25.8 115 130 130 板 纵骨 次骨材 横梁、肋骨、肋板 135 150 150 扶强材 强骨材 桁材、强肋骨、实肋板、强横梁 135 150 150 SwSw则取0.9σs。

27

上层建筑/甲板室前壁 上层建筑/甲板室侧、后壁 舱 防撞舱壁、液舱壁 壁 水密舱壁 25.8 25.8 25.8 23.4 170 150 130 120 150 150 150 150 2.3.5骨材

2.3.5.1骨材剖面模数W(包括带板)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W=K

?2SP?SW cm3

式中:K——系数,查表2.3.4.2;

?、P、S、——同本节2.3.4.2。

σSW——材料焊接后屈服强度, N/mm2 。应满足下列要求:

(1)除舱壁扶强材外,所有部位纵骨屈服强度均采用材料焊接后屈服强度

σSW;

(2)除艇底及水上平底结构外,所有部位桁材,强肋骨及强横梁均可采用材

料的屈服强度σS。

(3)若为铆接结构,σ2.3.5.2骨材的剪切强度

(1)骨材的剪切强度要求与本章2.2.2.5相同。

SW则取0.9σS。

28

第3章 轮 机 第1节 一般规定

3.1.1 一般要求 3.1.1.1机械、燃油舱柜以及相关的管系和附件等的设计与构造应符合其拟定的用途,其安装和防护应使其在游艇正常航行时对人员的危害降至最低,故应特别关注运动部件、热表面及其他危害之处。

3.1.1.2凡用于游艇上的重要机器和设备,如发动机、齿轮箱、弹性联轴器、舱底泵、消防泵、螺旋桨、Z型推进装置、喷水推进器等应具有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

3.1.2环境条件 3.1.2.1主推进机械和为游艇推进和安全服务的辅助机械应设计成在表3.1.2.1的倾斜状态下可正常运转。

游艇倾斜角 表3.1.2.1

倾斜角(°)① 装置和设备 横倾 主机、辅机 注:① 可能同时发生横向和纵向倾斜。

横向 横摇 22.5 纵倾 5 纵向 纵摇 7.5 15 3.1.2.2发动机的额定功率一般是指在绝对大气压0.1MPa、环境温度450C、相对湿度60%、海水温度320C的环境条件下,发动机所能发出的最大持续功率。

3.1.3 后退措施

3.1.3.1 游艇应具有适当的后退能力,以确保在一切正常情况下能可靠地控制游艇。

3.1.4 出入口

3.1.4.1机舱至少应设有一个出入口。有人值班机舱的出入口应设有梯道,其布置应使操作人员出入方便。

29

3.1.5 通风

3.1.5.1 柴油机机舱应有足够的通风,以保证在任何气候条件下机器全功率运转时机舱内有足够的空气,从而确保人员安全和机器的正常运转。

3.1.5.2 安装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其通风应符合本章第3节的规定。 3.1.5.3 除非游艇的舱口围板、上层建筑或艇体能产生一隔障,以防止燃油蒸气进入该艇内,否则在燃油注入口或燃油系统透气管出口的400mm水平半径范围内,不应设置通风开口,在这个半径的垂直向上位置也不应设置通风开口。

3.1.6 监控

3.1.6.1在游艇的操纵位置附近应设有下列操控和监视仪表: (1)舵角显示; (2)主机转速显示; (3)主辅机的遥控停机; (4)燃油泵的关停; (5)舱底水水位报警;

(6)机舱风机故障报警(仅适用于汽油机或LPG动力机舱)。 3.1.7 试验

3.1.7.1 轮机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航行试验。

第2节 发动机装置

3.2.1 一般要求

3.2.1.1驱动推进装置每一台发动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和超速保护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调速器应使其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2) 超速保护装置应独立于调速器,并能防止发动机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

120%。

30

3.2.1.2驱动发电机的每一台发动机应有调速器和安全装置,并符合下列规定: (1) 突然卸去或突然加上额定负荷时,其瞬时调速率和稳定调速率应分别不大于

额定转速的10%和5%.突加额定负荷时,稳定时间(即转速恢复到波动率为±1%范围的时间)应不大于5s;

(2) 发动机额定功率大于220kW时,应装设独立于调速器的超速保护装置,以防

止发动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15%。

3.2.1.3主机应设有应急停车装置。在驾驶室进行遥控的主机,则应在驾驶室设有应急停车装置。

3.2.1.4 在不补充能源的情况下,艇上所设起动装置应能对主机从冷机连续起动不少于6次,对辅机的起动次数不少于3次。

3.2.1.5 发动机在艇内的安装应使操作人员易于接近,以便于检查和维护。 3.2.1.6 发动机在艇内的刚性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固定螺栓的螺母应有防松装置;

(2)主机和齿轮箱的固定螺栓至少应各有2个紧配螺栓。 (3)主机和齿轮箱应尽可能采用公共机座。

3.2.1.7发动机海水冷却管系或循环系统的冷却水泵应连接不少于两个舷外海水吸口,吸口应尽可能分布在两舷;艇长小于10m的游艇,如能保证供水,可只设一个舷外海水吸口。

3.2.2 报警装置

3.2.2.1 主机应设有下列报警装置: (1)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2)冷却水高温报警装置。

在驾驶室遥控的主机应在驾驶室装设或延伸上述报警。

3.2.2.2功率大于35kW的发电机原动机,应设有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3.2.3 舷外挂机的特殊要求

3.2.3.1 舷外挂机应用贯穿螺栓或等效设施可靠地固定在艇的尾封板上。

31

3.2.3.2 安装舷外挂机的尾阱应有足够的尺寸,以便舷外挂机能根据运转工况的需要,左右、上下摆动。

3.2.3.3 舷外挂机的操纵电缆和燃油软管,如穿过艇体结构应有效密封。 3.2.3.4 总功率小于40kW的舷外挂机,其转速和转向,可用单手柄操纵。总功率为40kW及以上的舷外挂机,应在艇首设置手轮操纵台。

3.2.3.5航速超过20kn的游艇如操舵位置开敞,应在操舵位置附近设有一安全保护绳,如驾驶员失落于舷外时,该安全保护绳可关停舷外挂机。

第3节 汽油机和(或)汽油柜舱室

3.3.1 定义

3.3.1.1 开敞舱室:系指每1m3净舱容至少具有0.34m2直接开向大气的固定开孔面积的任何舱室。

3.3.2 一般要求

3.3.2.1 除开敞舱室外,装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应按本节3.3.3和/或本节3.3.4的规定设置通风系统。

3.3.2.2 装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应与封闭的乘员处所分隔,并能防止油气进入客舱。

3.3.2.3 凡装有汽油机和(或)汽油柜的舱室,其通风系统的进气或排气管道不应通向乘员舱室。

3.3.2.4 除开敞舱室外,安装在汽油机或汽油柜的舱室以及与这些舱室相连通的其他舱室中的电气部件应为防点燃型的5。

3.3.2.5 安装在汽油机上的电气部件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有关规定。 3.3.2.6 便携式汽油箱或带有汽油燃料的设备应不放置在密闭的处所内,其放置处应设有快速系固装置,并能在应急情况下便于将其投弃。

3.3.3 自然通风系统 3.3.3.1设有下列任一设备的非开敞舱室,均应设有自然通风:

5

参见ISO 8846。

32

(1) 设有汽油机;

(2) 设有固定安装的汽油柜和除该油柜液位测量装置之外的电气元件; (3) 设计用于安装便携式汽油箱。

3.3.3.2自然通风的舱室应装设一个来自大气的进气孔或进气管道和一个通向大气的排气孔或排气管道。 进排气系统的布置应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1) 每一排气孔或排气管道的开口均应位于低于舱室高度的1/3处;

(2) 每一进气孔或进气管道开口和每一排气孔或排气管道开口均应位于正常舱底水积聚面之上。

(3) 只要舱室的尺寸允许,该舱室进气与排气管道开孔之间应至少隔开600mm。 3.3.3.3各进气孔或管道的合计内横截面积,以及各排气孔或排气管道的合计内横截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每一进、排气孔或排气管道的内横截面积应不小于3000mm2:

A=3300?n(V/0.14)

式中:A—各开孔或管道的最小合计内横截面积,mm2;

V—舱室净容积,等于舱室总容积减去舱内固定安装之部件的体积,m3; ?n—自然对数。

3.3.4 动力通风系统

3.3.4.1设有汽油机的非开敞舱室,应设有抽风式动力通风系统。抽风机应 是不会产生火花的结构型式。

上述3.3.3中用于自然通风的排风管道可用于动力通风系统中的抽风管道。 3.3.4.2 抽风机的进气管开口位置应低于舱室高度的1/3处,且应在正常舱底水积聚面之上。

3.3.4.3 抽风机的排风口应尽量远离发动机排气管出口。

3.3.4.4每一动力通风舱室的抽风机或抽风机组的总排风量Q应不小于表3.3.4.4中所列的值。

总排风量Q 表3.3.4.4

33

净舱容V mV<1 1≤V≤3 V>3 3 总排风量Q m/min 1.5 1.5×V 0.5×V+3 33.3.4.5 装有抽风机的汽油机舱室应在启动汽油发动机前4分钟开启抽风机。在游艇营运期间(包括上、下乘员或临时停航),汽油机舱室应保持持续的动力通风,。当抽风机因故关停时,应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第4节 轴系与推进器

3.4.1 轴的直径 3.4.1 轴的直径

3.4.1.1 轴系的材料应符合本社《材料与焊接规范》中的有关规定。轴采用锻钢制造时,其材料的抗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碳钢和碳锰钢为400~760N/mm2; (2) 合金钢不超过800N/mm2。

如材料抗拉强度超过本章3.4.1.1(1)和(2)的限制值,则轴径计算应符合本章3.4.1.2的规定。

3.4.1.2 轴的直径d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d= 100C

3Ne560() mm neRm?160式中:

C——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具体数值见表3.4.1.2);  Ne——轴传递的额定功率, kW;  ne——轴传递Ne的额定转速, r/min;

 Rm——轴材料的抗拉强度。计算时,当采用碳钢和碳锰钢时,对于中间轴,如Rm>760N/mm2时,取760N/mm2;对于螺旋桨轴和尾管轴,如Rm>600N/mm2时,取

34

600N/mm。当采用合金钢或不锈钢时,对于中间轴、螺旋桨轴及尾管轴,如Rm>800N/mm时,取800N/mm2。

22

3.4.1.3轴材料为合金钢或不锈钢时,轴的直径d可取上述计算值的0.9倍。

不同轴的设计特性系数C 表 3.4.1.2 具有下列型式的中间轴 对在发动机外的推力轴 在推力环处向外等于推力轴整体连接法兰 液压无键套合联轴器 键槽 径向向孔 直径的余部分可按圆锥减小到中间轴直径 1.01.0①具有下列型式的螺旋桨轴 无键套 滚柱轴承用作推力轴承时轴向轴承处 合或法兰连接的螺旋桨轴、空有键螺旋桨轴 气螺旋桨轴、喷水推进泵轴 适用于3.4.1.5规定的螺旋桨轴长度以前的螺旋桨轴或尾管轴到尾尖舱舱壁部分的直径 孔、横纵向槽 部分,其⑦1.10②⑤⑧1.10③⑤1.20⑤④ 1.10 1.10 1.22 1.26 1.15 注 :① 法兰根部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0.08 d。

② 至少在键槽及从键槽两端延伸到0.2d的长度范围内,C取1.10。在这个范围以外, 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

C=1.0的计算直径。键槽底部横截面的过渡圆角半径应不小于0.0125d。

③ 至少在孔及从孔两边缘延伸到0.2d的长度范围内,C取1.10。在这个范围以外, 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

C=1.0的计算直径。镗孔直径应不大于0.3d。

④ 至少在槽及从槽两边延伸到0.3d的长度范围内,C取1.20。在这个范围以外,轴的直径可以减至以C=1.0

的计算直径。一般槽长度应小于0.8d,宽度应大于0.1d,内径应小于0.8d。槽的末端圆角不小于槽宽度的一半,槽的数量应不大于3。

⑤ 当遇到轴上有多种型式时,则其修正时,多个系数应连乘计算。 ⑥ 其中d为以C=1.0时计算所得的值。

⑦ 当轴的扭振应力超过持续许用扭振应力90%时,则套合直径应增大,如增加直径1~2%。 ⑧ 对设有转速禁区的轴系,一般不采用键槽。

3.4.2 轴套(如设有)

3.4.2.1 螺旋桨轴在轴承挡处的铜套厚度t应不小于下式规定的值:

t=0.03d+7.5 mm

式中:d——螺旋桨轴在轴承挡处的直径,mm。

当采用不锈钢轴套时,轴套厚度取上述计算值的一半,但不小于6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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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轴承档之间的铜套厚度可适当减少,但不小于0.75t。

3.4.2.2一个轴承处轴套一般应是整体铸造。需要时,轴套可由几段组成,但应采用可靠的方法焊成一体,以防海水浸入。

3.4.2.3如两段轴承轴套之间使用纤维增强塑料或工程塑料等物包覆轴身时,则其包覆工艺及与轴套衔接处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海水浸入。接缝部分不应处在轴承区域内。

3.4.2.4整体式或分段轴套,在粗加工后应进行0.2MPa的液压试验,应无裂纹或泄漏现象。

3.4.3 尾管及轴承

3.4.3.1海水润滑的尾管后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的规定直径的4倍。 3.4.3.2油润滑的尾管后轴承的长度应不小于螺旋桨轴规定直径的2倍。 3.4.3.3对油润滑或水润滑的合成塑料轴承,其长度应不小于规范所要求的螺旋桨轴直径的2倍。

3.4.3.4对油润滑的轴承,应装有可靠的油封装置,并应设有冷却润滑油的措施。 3.4.3.5尾管在艇上安装之前,应作压力为0.2MPa的液压试验。

3.4.4 联轴器

3.4.4.1 对于用键传递扭矩的联轴器,键材料的抗拉强度应不小于轴材料的抗拉强度,键受剪切的有效截面积应满足下式的规定:

d3 BL? mm2

2.6dm式中:B——键的宽度,mm;

L——键的有效长度,mm;

d——由3.4.1.2确定的中间轴直径,mm; dm——键中部处轴的直径,mm。

3.4.4.2 联轴器接合面处的紧配螺栓的直径df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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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Rm?160) df?0.65 mm

DZRmb式中: d——实心中间轴规范计算直径, mm;  Z——螺栓数;  D——节圆直径,mm;

Rm——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N/mm2;

 Rmb——螺栓材料的抗拉强度, 应不小于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不大于

1.7倍中间轴材料的抗拉强度,也不大于1000N/mm, N/mm。

3.4.4.3 如采用普通螺栓连接时,则螺栓的螺纹根部直径dn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的值:

Ne?106dn?25 mm

neDZRm2

2

式中,Ne——轴传递的额定功率,kW;  ne——轴传递Ne时的转速,r/min;

其他符号的含义与本节3.4.4.2相同。

3.4.5 螺旋桨

3.4.5.1 螺旋桨桨叶厚度及螺旋桨与浆轴的安装应分别符合本社《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关规定或接受的标准。

3.4.6 Z型推进装置

3.4.6.1回转装置动力设备如为电动或电动液压时,应设有备用动力设备或其他应急操纵措施,若游艇设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Z型推进装置,则可免设备用动力设备。

3.4.6.2舵桨装置应在驾驶室和舵桨机室设有舵角指示器。

3.4.6.3舵桨装置的输入轴、立轴及螺旋桨轴的直径,应不小于按本节3.4.1.2公式计算所得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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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4舵桨装置的螺旋桨强度和安装要求应符合本节3.4.5的有关规定。 3.4.6.5舵桨装置应有良好的润滑,其润滑油温度应不大于70℃。

3.4.6.6舵桨装置的上、下轮齿箱、转舵齿轮箱等部件制造完毕后应进行0.2MPa的液压试验,组装后应进行0.1MPa的密性试验。

3.4.6.7液压管路应进行1.5倍设计压力的液压试验,装艇后应连同附件进行1.25倍设计压力的密性试验。

3.4.7 喷水推进器

3.4.7.1 喷水推进器应能承受所有运转工况下的负荷。

3.4.7.2 喷水推进器泵轴的直径应符合本节3.4.1.2的有关规定。

3.4.7.3 喷水推进器的安装,包括轴系对中,应使推进系统在所有运转工况下安全工作。

 3.4.7.4 喷水推进器的泵壳体应进行1.5倍设计压力的液压试验。

3.4.7.5 喷水推进器若采用油润滑轴承,则应设有可靠的轴密封装置,以防海水进入水泵的油润滑部件。

3.4.7.6 喷水推进器的方向控制装置应能在驾驶室内进行操纵。

3.4.7.7 应在驾驶室设有显示喷水泵转速和喷水推进器倒车头位置的指示装置。

第5节 燃油系统

3.5.1 一般要求

3.5.1.1 燃油系统的每一零部件应有足够强度,且它们的安装应使其能承受可能遇到的冲击和振动而不会发生任何漏泄。

3.5.1.2 燃油系统零部件的制造材料应具有抵抗所处环境腐蚀以及温度影响的能力。

3.5.2 燃油箱柜

3.5.2.1 燃油箱柜结构、布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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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油箱柜应紧固在牢固的基础上。燃油柜不应被用于支承甲板、舱壁或其他构件。

(2) 燃油箱柜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电气设备上方,并应尽可能远离蓄电池等。 (3) 燃油箱柜应设有足够流通面积的透气管,透气管应被引至不能进水也不会因油或油气溢出而造成危险的开敞处所。透气管出口应设有金属防火网。

(4) 燃油箱柜应装设测量管,允许用液位指示器代替测量管。玻璃管型的液位计不能用于汽油箱柜。如在柴油箱柜上使用玻璃管型的液位计,则应在其可能溢油的上下端装设自闭式截止阀。

(5)置放燃油箱的处所应有效通风。 (6)燃油舱柜不应布置在防撞舱壁之前。

(7)燃油箱柜安装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头应达到至箱柜顶最高点以上2.4m,水压试验时不允许出现漏泄现象。

3.5.2.2 汽油柜的布置还应满足下列附加要求: (1) 且汽油柜不应与艇体构成一个整体。 (2) 汽油箱不得设置任何泄油管。

(3) 汽油箱的布置应避免阳光直照并设有防止汽油箱滑移的装置。

3.5.2.3 燃油柜应有足够强度,其最小壁厚应不小于表3.5.2.3的规定值。 燃油柜最小壁厚 (单位:mm) 表3.5.2.3

材 料 铜,内部镀锡 含铜量不大于0.1%的铝合金 钝化的奥氏体,低碳铬镍合金钢 低碳钢 制造后外部经热浸镀锌的低碳钢 制造后外部和内部都经热浸镀锌的低碳钢 聚乙稀 最小壁厚 1.5 2 1 2 1.5 1.5 5 附 注 不应用于柴油 除去所有的焊接积垢 不应用于汽油 不应用于汽油 不应用于汽油 39

3.5.3 燃油管路

3.5.3.1 燃油管路应适当予以夹紧和保护,以防损坏和不正常磨损。为防电化腐蚀作用,管路不可用不同金属的附件组合在一起。

3.5.3.2 燃油管路应采用无缝退火铜管、铜镍合金管或等效金属管制成。对柴油,可采用铝管。

3.5.3.3 燃油管路采用软管时,应选用耐火燃油软管6,并应使用防滑金属软管夹使其固定。舷外发动机的燃油软管可采用非耐火燃油软管7。

3.5.3.4 应尽可能在最靠近燃油箱柜处的燃油管路上设置截止阀。且该阀可在机舱外的适当位置进行关闭。

3.5.3.5燃油管路不应位于发动机、排气管、电气设备上方。如无法避免,则应予以有效防护。

第6节 排气系统

3.6.1 一般要求

3.6.1.1 排气管应采用适当的绝热材料进行包裹,绝热层表面温度应不超过60℃。应采取措施防止高温表面伤人。

3.6.1.2 排气管布置应使舷外水不会倒灌入发动机或舱内。位于水线上不足300mm处的排气口应设防水倒灌装置,且应在排气管可能积水的最低处设放水旋塞。

第7节 舱底水设施

3.7.1 一般要求

3.7.1.1游艇应设置有效的舱底水排除系统。舱底水管系的布置应能排除任何非永久性储存液体的水密舱的舱底水,并应防止水从一个舱室流入另一个舱室。

3.7.1.2 对个别舱室,如通过计算或必要的验证,表明该艇的安全不会因该舱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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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ISO7840; 参见ISO8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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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ji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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