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更新时间:2024-04-02 07:3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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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孕产妇转诊制度

一、转出机构:

1.对中重度孕产妇应与孕产妇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并确定转诊单位后,开具《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单》交孕妇本人,嘱其携带转诊单及孕期检查资料到转诊医院及时就诊,并持续跟踪随访,直至收到《云南省高危孕产妇转诊回执》。

2.对极重度高危和危重孕产妇,无特殊情况时,转诊优先考虑转往负责我县的定点危重孕产妇抢救中心(州医院);转诊前先向州医院妇产科或医务处电话报告孕产妇信息。

3.如孕产妇已经出现在特殊情况,转诊前给予必要的医疗处理,配置抢救药品及设备,必须由有抢救能力的医护人员陪同转诊,并持续追访直至转诊到位。

4.对不能耐受转诊的危重孕产妇,应组织专家实行就地、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行转诊。

二、收治机构:

1.应及时收治并做好进一步检查与高危管理,完成转诊回执反馈。 2.对未经基层转诊的高危孕产妇,在完成产前检查、高危妊娠筛查和信息登记的同时,填写《云南省高危孕产妇通知书》报辖区妇幼保健院,以确保及时将其纳入高危妊娠管理系统。

三、住院分娩

接受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应与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密切联系,全面掌握住院分娩高危孕产妇病情及诊治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全力组织抢救,保障母婴安全。

四、产后访视

各医疗保健机构应及时向县妇计中心基层科反馈高危孕产妇分

娩信息,县妇计中心基层科根据实际情况将高危孕产妇分娩信息反馈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卫生院,再由卫生院返各村委会卫生室(服务站),落实产后访视工作,并根据高危情况适当增加访视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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