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关于现行货物劳务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梳理工作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3-11-01 00:1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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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货物劳务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梳理

工作的报告

根据自治区货物和劳务处《关于做好现行货物劳务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梳理工作的通知》(新国税货便函[2012]11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货物劳务税政策和管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分析排查,现将相关调研内容汇报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问题

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收购发票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收付款凭证;在实务操作中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是由农产品收购者开具的。这会产生一个严重的缺陷,即农产品收购者自己为自己开具发票,难以约束,难以监管。

虽然现在由上自下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一般都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在收购现场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就每一笔收购业务逐笔开具,并逐项填写销货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在购销业务记帐凭证上要附齐、附全相关单证,如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等。但是事实上,这些规定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实务中很难执行。具体而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存在如下缺陷。

(一)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收购单位自行领购、自行开

具、自行申报抵扣,这就使得农产品收购单位为了降低税负、规避缴税义务而随意开票、虚假开票,如虚构收购业务、随意填写收购金额,或者为调整纳税时间和纳税金额而有意调节开票时间。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方自己开具发票,既作为付款凭证,又作为抵扣税款凭证,实行自开自抵,人为地割断了购销双方的制约关系;而农产品的收购对象又是农业生产者,人数众多且地处偏远,加之,农民多愿意以现金进行结算,难以提供真实的销售记录和凭证,致使税务机关核查成本高,工作量大,监管不易。

建议:逐步取消采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进行抵扣,建立由税务机关采取合理进行核定抵扣的方式。

二、资源综合利用退(免)税产品的审批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三、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四、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审批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五、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的审批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六、超过标准认定一般纳税人问题

(一)对生产经营规模要求的忽略或舍弃。部分企业没有

足够的资金,通过拆借资金的形式达到注册标准,在取得验资报告或得到营业执照后就将拆借的资金抽逃。另外现在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很不规范,而税务机关现在对验资报告、资本投入要求不够严格,使有的纳税人能轻松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企业会计综合素质不高,核算准确性较差。一是企业会计人员学历低,水平不高;二是部分一般纳税人的会计核算仍然保留在小规模纳税人核算的层次上,无法提供一般纳税人要求的相关涉税资料;三是家族式的管理方式使得实际工作中由子女亲属担任会计;四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会计兼职现象比较普遍。

(三)一般纳税人租赁经营场所现象较为普遍。从形式上看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但由于商业企业的流动性较大,一旦经营不善马上“人走屋空”,从而增加了管理难度。

(四)一些企业由于财务不健全不能进行抵扣、进项抵扣不足等原因,导致企业不愿意认定,增加税企矛盾。

(五)由于经济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过低,一些规模很小的企业,甚至是个体户都很容易达到认定标准,给税务机关后续管理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建议:

(一)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跟踪管理,实地掌握申请认

定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第一手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逐项调查落实,了解企业资本投入及生产经营能力,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将企业财务人员配备和帐簿的设臵纳入日常辅导和管理的重点。第一要经常与企业财务人员见面,认真辅导其建制建账,为企业解疑释难;第二要及时了解企业会计变化的动态;第三要求企业办税人员持证上岗,企业的财务人员、办税人员要名符其实。

(三)强化纳税评估职责,把握征管主动权。目前,一般纳税人长期负申报,长年不实现税款的不在少数,税务机关要做好对税负警戒值的测算评估。

(四)提高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采取自愿认定。 七、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的实地查验问题

一般纳税人认定实地调查过程中存在调查人员不深入调查,闭门造车的情况。

建议:

(一)实地调查报告也应签名,已保证调查情况的准确性、真实性。

(二)对认定过程中未深入调查的行为,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对不调查、调查不负责,或者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要切实进行过错责任追究,以维护

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一)开票时间滞后。一般纳税人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发出货物不按规定时限开票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一方面纳税人担心不能及时收到货款,故意拖延开票不及时入帐;另一方面也与金税工程对税务机关的严格考核有关,红字发票、作废发票不允许超过标准,纳税人如按政策规定时限开具专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如出现因对方不付款销方拒绝将发票给付购方、发票认证前在购销方周转传递时间过长等情形,企业不得不开具作废发票或红字专票。因此企业开票都非常谨慎细致,往往是在确定一定能收到货款时才开具发票。

(二)金税工程系统尚未完善,报税系统无法查阅开具明细。各企业按月将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明细数据信息上报后,我们只能在金税工程系统中查阅到该企业报税的金额、税额及相关发票代码和号码,至于企业开具的什么品目,是否存在代开其他不合法品目的行为?我们都不得而知。

(三)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形式重于实质。纳税人要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找到理由。现在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与过去由纳税人自行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没有太多的区别,仅仅是在形式上由税务机关出具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实质

上在加大了税务机关工作量的同时,并没有起到强化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目的。对购货方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作了进项税转出也缺乏监管

建议:

(一)加强日常控管,降低税收执法风险。首要的环节就是加强对专用发票用量的控管,对于商贸企业、高风险行业的企业,对发票用量从严把关。

(二)进一步开发完善金税工程功能应用,简并软件,减少重复劳动。增加本县范围内的存根联数据明细的查询与统计功能,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比对情况功能。

(三)国税总局应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时限进行规范,即对超过180天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方便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同时对擅自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处理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后果的处理也应作出明文规定。对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仍应实行限期销号的规定,监督购货方即时进行进项税转出。

九、卷烟、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问题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十、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问题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十一、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问题 我局无此项业务,无意见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jf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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