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23-11-10 20:1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2013—2017年)的决定》精神,鼓励和支持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省政府设立“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为规范技术创新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资金是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在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资金中统筹安排,省科技厅是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创新资金主要用于推动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培育和配套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 第三条 创新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及云南省的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性和经济社会效益,无知识产权纠纷;

(二)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含量较高,技术创新性较强,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企业规模、项目自有匹配资金符合当年度的申报要求;

(四)申报单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合理;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近5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五)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与企业技术创新无关的项目,不纳入创新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符合国家和云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要求,企业有较强创新实力,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吸收再创新、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三)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联合创新项目,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四)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云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云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申报项目。

第六条 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无偿资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以及为中小企业进行公共技术和公共资源共享服务导致的收入减少的补助;

2.项目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类的药品项目可放宽至3年);

3.项目承担企业须承诺创新资金资助金额等额以上的自筹资金;创新资金原则上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对科技小巨人企业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小批量生产、银行已经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项目;

2.项目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3年;

3. 一般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给予补贴,贴息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七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支持方式。申请企业应根据项目所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不得重复申报。已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在已立项项目验收合格(包括财务验收)后方可申请新项目。

第八条 创新资金与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创新)、云南省技术创新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包括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以及不同申报单位研发内容、预期经济指标相同的项目)。同一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的同一阶段,不得重复申报各类省级财政支持资金。

第三章 支持类型和支持重点

第九条 创新资金的主要支持类型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和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等四类项目。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鼓励优秀人才创新创业。优先支持符合科技部当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指南要求的项目。

1.无偿资助的创新项目

用于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5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

(5)申报的项目,目前尚未形成销售规模;

(6)项目计划新增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确定,投资结构合理。在项目计划新增投资中,企业必须有与申报地方资金、创新基金数额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一般情况下,企业申报资助数额应不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计划实现的技术、经济指标应按2年进行测算;一类新药项目的执行期可以适当放宽至3年,药品项目完成时可以没有营业收入等经济指标,但必须有明确、可以考核的目标,如:受理通知书、临床批文、新药证书等。

2.贷款贴息的创新项目

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需要中试或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银行已经给予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实收货币资本最低不少于30万元; (2)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3)资产总额不高于8000万元; (4)年营业收入不超过8000万元;

(5)项目计划新增投资额一般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执行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计)。

贷款贴息项目的贷款额度以上一年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之日止,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和付息单据为准。

(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共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1.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并且已运行2年以上;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持续性开展公共技术服务;具有开放的服务模式,具有不低于30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对象群体,较好的服务基础、服务能力和服务成效;具有不少于10人的专职服务团队,大学以上学历的从业人员占全体人员的60%以上,面向中小企业开展的公共技术服务收入须占营业总收入的60%以上。

2.支持内容

(1)创新资源共享服务:上年度为不低于30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共享服务,服务场地在500㎡以上,设备种类不低于30种。

(2)专业技术服务:具有不低于3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明确服务对象;上年度用于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运营费用不低于100万元;上年度为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升级、工艺改进等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的成功案例不少于6项。

3.服务机构申报项目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引导创投机构投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创投机构。纳入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统一管理,支持符合《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规定条件的创业投资机构及中小企业,包括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四)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根据云南省科技厅的年度计划,择优支持科技小巨人等重点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每年参照国家创新基金的当年申报要求,结合本省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发布创新资金申报通知,对申报要求、流程、期限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按创新资金当年度申报要求,填报真实可靠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各州(市)科技局负责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会同州(市)财政局对项目及企业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并联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出推荐意见。

第五章 项目评审、立项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参照国家创新基金评审体系,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相关领域技术、财务、企业管理专家,或委托由科技、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结合云南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社会建设重点,提出建议立项项目。

第十四条 拟立项项目,在云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没有异议的,由省科技厅与项目承担单位、州(市)科技局3方签订《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正式立项。对于存在重大异议的项目,按程序进行复核。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按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下达、拨付手续,各级管理部门收到资金后,必须及时下拨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按照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任务书的规定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创新资金,保证专款专用,并对项目资金建立专帐管理,进行单独核算,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建立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诚信档案,定期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每年7月30日、1月30日之前向省科技厅报送区域创新资金项目发展评估报告。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对企业项目执行情况和州(市)科技局、财政局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项目任务书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项目承担企业应向各州(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州(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依据本办法,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参照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云南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项目承担单位按《监理验收规范》,根据项目申请材料和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技术、财务指标准备验收材料,在项目实施期到期3个月内向所属州(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州(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按相关要求组织验收工作,并将全套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确认后向项目承担单位出具验收证书。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监督创新资金的使用,并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负责项目财务验收工作,同时根据相关财政规定,对创新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不按合同执行、无故中止合同,不按计划用款、挪用经费等重大违约行为,省科技厅将终止合同并采取通报、停止拨款、追回资金等相关处理措施。凡违反创新资金有关管理办法及国家财经纪律、财务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与建设创新型云南行动计划同步。

云南省科技厅办公室 2014年2月10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j0v.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