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新农村信用社“营改增”的几点思考 doc

更新时间:2024-03-11 10: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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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农村信用社,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关键词:金融业;农村信用社;营改增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自20GG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工作,2019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最新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9〕36号),明确了自2019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同时明确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36号文件中规定金融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根据这一规定,农村信用社应该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而改革前农村信用社一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的营业税率是3%,优惠政策执行到2019年末,2019年起开始执行5%的营业税税率,单纯从税率上看,税负会有一定的提高。仔细解读新政策,作为以贷款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以揽储利息支出为主营业务成本的经营机构,如果改革成增值税,由于适用政策和操作流程的变化,对信用社相关税务处理工作,肯定会带来多方面的影响。

一、贷款利息不能抵扣,增值税销项税负实际上仍为农村信用社负担 在36号文件发布之前,金融业营改增一直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按照增值税的定义,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并且具有转嫁性。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税款附加在价格之上转嫁给购买者,随着商品流通环节的延伸,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如果按照增值税本身的性质和计税原理来说,信用社实行营改增以后,按增值税税率为6%计算,其因贷款业务收取的利息收入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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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由借款人实际承担,如果贷款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票则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如果是个人消费贷款,即为该交易的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了全部的税款。

但新政策中,在106号文原有规定的基础之上,36号文中新增了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为不得抵扣进项的项目,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明确规定了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在上例中,对于客户来说:也就是说即使是一般纳税人客户拿到的106万元,也应全部计入应付利息科目,6万元的销项税是不能抵扣的,如果贷款金额很大的话,客户肯定会比较哪家金融机构提供的真正的贷款利息比较低。由于贷款利率已经完全放开,现在的金融市场竞争很激烈,加上国家对涉农贷款的大力支持,农村信用社如果为营改增政策的实行而加大借款人的借款成本,必然会引起客户的不满,如果为增强竞争实力或是保留现有客户群,收取客户贷款利息和增值税合计仍为100万元的话,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社实际收到的贷款利息为100/1.06=94.3万元,增值税为5.7万元。对于客户来说,只有在营改增之后,客户所实际支付的利息不变,才能维护客户的稳定,按照这种情况计算,这6%的增值税销项税就视同农村信用社自行承担。

在这个例子中,对于农村信用社来说,如果未实行营改增,1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5%的营业税,即税负为5万元,营改增后,100万元的贷款利息收入应缴纳6%的增值税,即税负为6万元,单纯从这个环节的缴税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税负不会降低,如果进项税的抵扣项目不多的话,或是筹划不合理的话,有可能即使抵扣了进项税,也会加重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税负。 二、重要成本项目无法抵扣,可抵扣进项税需认真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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