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

更新时间:2024-06-17 01:48: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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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几个问题的思考

临沭县物价局 王凤

成本调查是价格决策的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成本工作的作用日益重要,其领域愈加拓展,影响日益扩大,成本调查工作的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在工作中,我们发现目前的成本调查工作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处在探索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看法。 一、成本调查工作的现状

为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2003年国家发改委第25号令发布了《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指定价格主管部门所属成本调查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开展对经营者的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自此,成本工作增加了对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职能,成本调查更为任重道远。

在长期以来的价格工作实践中,成本工作在很多地方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发挥其最大作用。其具体表现在: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基础比较薄弱;成本监审工作程序不够规范,成本监审还未成为定调价之前的必经程序;部分成本调查机构人员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成本监审和成本调查工作需要;新农本核算体系实施后上报数据差错率仍难避免,纠错工作反复性很大;工业品成本调查工作难度较大,

企业不报、迟报、虚报资料的现象较为突出,数据真实性、代表性、准确性均有待提高。

二、目前成本监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价格成本与会计成本在核算上的差异问题

财务会计上普遍公认的成本概念,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实际耗费的资源,即物化劳动的货币投入和活劳动的实物量投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第十二条“定价成本应当为依据经营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着重强调“合理”二字,要求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但须扣除其中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不合理部分。

可以说,会计成本为价格成本提供了核算依据,而价格成本则对会计成本有具体修正。因为两种范畴的性质、任务及发展状况的差别,两种成本既有共同之处,又在研究视角、理论阐释、实践工作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运用不同成本核算方式的成本审核人员对被审核者的生产经营情况所存在的信息就会出现不对称问题。这是价格成本与会计成本两种不同核算方法在价格成本调查运用中的矛盾,也是目前广大价格成本监审人员所面临的共同难题。 (二)垄断行业社会平均成本难以合理计提的问题

垄断行业(如电力、自来水等)凭其垄断地位没有参与市场竞争,难以形成社会平均成本和平均价格,其成本与价格具有相当大的垄断性。而我们物价部门管价的主要目标是这些垄断行业。垄断行业本来是大家眼红的“香饽饽”,于是一些权力部门硬性向企业加人,复转退伍军人要安置,内部子弟要就业,造成人员猛增,从而推动成本上涨。垄断行业因无竞争对手,且又是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每个消费者都离不开它。垄断行业转运困难怎么办?这个时候大多数企业都采取调价,从而推动价格上涨。可是在现实成本审核中很难把握一地区、一部门垄断行业的成本合理界限,这个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到底如何?价格管理部门却无法掌握企业真实的数据,经营成本如何构成,利润率标准如何限定,没有一个具体管制办法和计算的法定依据。按规定价格成本原本是要体现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但因为垄断,社会上缺乏可供对比的参照,会计成本往往被视为合理的,同时由于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与压力,经营成本不断膨胀也得不到约束。这就出现了许多奇怪的现象,比如不少垄断企业经常以成本过高、经营困难为由要求提价,但其员工工资、福利等却年年看涨,甚至远远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在这个过程中,价格管理部门往往处于被动接受成本数据的地位,整体社会效率最大化和整体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目标无法实现。这是监审工作人员面临的又一难题。 (三)成本提取存在是否合理化的问题

当前,价格成本监审的对象是列入政府定价目录及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主要是对公众提供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产品,并存在垄断性和外部经济效应,属于市场失灵的领域。在竞争市场中,企业没有定价能力,提高利润的主要手段就是降低成本。而垄断企业因为带有浓厚的政府行为,由政府依据成本的变动因素来制定价格,对消费者而言带有一种强制性。企业为了搞活经营而花费的广告费、高额贷款利息费等费用,如果全部计入成本就增加了消费群体的负担,强制老百姓来为这些开支“买单”。如一些企业为了生产和发展,不惜血本采取高额贷款、民间融资、内部集资分红等形式,其利息率远远高出正常的利息率。有时候,我们根据企业实情,为了使其能正常运转,便按合同利息率全部计入了成本,这就是涉及到了一个成本是否合理的问题。

(四)企业成本监审缺乏长效约束机制的问题

审核价格成本,制定合理的价格成本,并不是要限制经营者获得利润,阻碍其持续经营发展,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就尤为必要。前国家计委副主任汪洋曾指出:“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注意积累自然垄断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资料,加强成本调查,建立企业定期上报成本料的制度。”这样做正是为了形成良好的成本核算和审计系统,获得更为全面准确的不同年度的成本信息。但目前我们在对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时,往往是需要定价的时候就去进行成本调查,调查一结束就没有再花时间和精力去控制其成本变动。对已经进

行过成本监审的行业,我们并没有建立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因此难以准确计算出各行业价格成本的社会平均水平。如果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我们对垄断行业的平均成本核算就要容易得多了。 (五)部分企业成本难确定的问题

部分企业起专业性较强,监审人员对业务不通,中间环节的开支难以掌握,增加了监审工作的难度,因此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往往是大部分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去审核,工作效果也不可避免地就会大打折扣。

三、完善价格成本调查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质量,确保成本调查工作的准确性。一是下大力气做好新核算体系及相关制度的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和掌握新核算体系的全部内容,做到对每一项指标的含义都了如指掌,对每一种情况的处理方法都心中有数;二是按照“早、新、准、精”要求做好各项调查、预测工作。大力加强分析研究水平,充分发挥成本调查为政府决策服务的作用。三是认真做好重要商品成本调查工作。要认真总结在开展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的经验和问题,重点研究提高企业上报数据真实性的有效方法,进一步完善调查制度,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工作,努力提高数据质量,使重要商品成本调查真正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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