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清分业务外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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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清分业务外包合同

甲方: 乙方:

年 1 月 日

为有效提升流通中人民币整洁度,贯彻人民银行总行的货币金银工作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其它相关适用法律之规定,本着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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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辖区内清分服务外包工作,达成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一 合作内容

1.1甲方将辖内营业网点、现金处理中心的人民币现金清分工作委托于乙方。 1.2乙方在人民银行的监督下成立专业清分中心,完成甲方的现金清分任务。 二 合作期限

2.1本合同履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为期_

伍_年。

2.2延期:在合同期限届满的前30个工作日内,若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合作,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并继续执行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合作期限届满时,若在双方终止合作前仍有合作,在合作期内,双方仍按本合同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费用及支付方式

3.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清分服务费方式: 3.1.1费用标准:

甲方按年度套餐 方案 向乙方支付人民币清分服务费(详见附件一《 市金融机构社会化清分外包服务收费方案》。 3.1.2费用支付时间:

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贰个月内付清套餐费用。超出套餐以外的费用在服务期满1年(或连续12月)后的1个月内双方进行对账并结算费用。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均需按上述方式在各结算年初一次性支付全年套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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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并在服务期满1年(或连续12个月)后进行对账及费用结算。 3.1.3费用调整方式约定:

在合作期限内,乙方鉴于物价、人力成本变动等因素,可适当调整清分服务收费标准,并需提供相关文件等证明材料;

甲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年度套餐服务标准;

上述费用的调整周期为1年(或连续12个月),相关调整经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补充合同相关条款与本合同条款违背之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未做更改部分以本合同相关条款为准。

3.1.4甲方交予乙方差错备用金及尾款备用金人民币 100,000(壹拾万)元。 3.2 人民币冠字号管理系统年服务费和ATM机专用钞清分等工作收费标准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进行详细约定。 四 双方权利与义务 4.1甲方权利与义务:

4.1.1在符合人民银行货币金银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对乙方清分工作提出具体需求,乙方在场地、设备等条件允许的能力范围内,需满足甲方需求。

4.1.2甲方有权对乙方清分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如发现经乙方处理的钱捆出现严重违规现象,视具体情况由乙方补齐差错款或向人民银行提出对乙方的处罚措施。违规现象包括以下情况:

a 经乙方清分的钱捆违反“五好”钱捆标准,即:点准、挑净、墩齐、捆紧、名章齐全清楚;

b 经乙方清分的钱捆有假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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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乙方清分的完整券掺杂残损券比例超过5%; d 经乙方清分的钱捆出现少把、少张等差错;

e 完整券、残损券、假币确定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等相关标准执行。 4.1.3甲方交来的钱捆,需在预约系统约定的时间内交到清分中心。如因业务需要,甲方需要改变交款流程时,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实施。

4.1.4甲方有义务确保交到清分中心的钱款不存在有损害清分机械的异物。(详见附件二《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

4.1.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按时支付清分服务费,逾期未支付且未做出合理书面说明的,则甲方需向乙方按当年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按延期支付天数计算)。 4.1.5甲方交给乙方的钱捆如发现丢失,乙方应全额赔付。 4.2 乙方权利与义务

4.2.1当甲方交来的款项应符合《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中规定的钱捆质量标准。

4.2.2乙方有义务及时安排甲方清分交款预约并回馈甲方预约信息,对所接受的预约款项做到日清日结。清分款项做到当日代甲方上缴到人民银行发行库或交付给甲方使用。如因偶然事件限制(偶然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如停电、设备临时维护、场地装修、人行发行库停办业务、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清分工作不能完成时,未清分的款项乙方应封袋后返还给甲方,以确保甲方款项的安全,同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4.2.3 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要求支付清分服务费用。 五 差错款、假人民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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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处理原则及处理方法参见本合同附件三《差错款及假人民币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六 保密

6.1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合同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均应保守秘密;非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保密信息。

6.2 在本合同终止之后,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双方仍需遵守本合同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对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合同的保密条款而给对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6.3 除本合同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接受方应以不低于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来妥善保管和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 七 违约责任

7.1 甲乙双方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

7.2任何一方没有充分、及时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八 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人民银行上级行相关文件涉及到本项目不能继续进行时,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妥善解决。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妥善处理完善后事宜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九 争议解决

9.1如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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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本合同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国家法律。 十 其他条款

10.1 《市金融机构社会化清分外包服务收费方案》、《金融机构向清分中心交存人民币回笼券操作规程》、《差错款及假人民币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作为具体操作办法附件,对甲乙双方具有同本合同一样的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自觉遵守。 10.2本合同对每一方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均有约束力。

10.3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0.4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国家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无效。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10.5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十一 合同生效

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银行清分外包合作合同的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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