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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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第四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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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 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 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 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 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第十一条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林业有害生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可先行采伐。组织紧急采伐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采伐的林木蓄积占用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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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在本级和本部门政府网站、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自治区“一服务两公开”基层信息化平台、本级政务服务中心电子显示屏公开集体部分的森林采伐限额结余情况。结余情况应每月更新一次。

第三章 伐区调查设计管理

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第十四条 伐区调查设计分为一般伐区调查设计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连片3公顷(含3公顷)以上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面积连片7公顷(含7公顷)以上的伐区,采用一般伐区调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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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片3公顷以下的伐区,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中的速生桉、速生相思、大叶栎连片7公顷以下的伐区和非林地上林木的采伐,采用简易伐区调查设计。

伐区调查设计应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有效期为6个月。

第十五条 一般用材林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超过20公顷。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皆伐面积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更新连片皆伐面积最大不超过3公顷。 第十六条 伐区调查设计应由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甲、乙、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可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丁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只能在所在单位或本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伐区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方法和精度要求,应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

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管理

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和林地上的毛竹,应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

(一)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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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县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四)集体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五)自治区级以上公益林的采伐,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审批后,对应第一、三、四项的规定权限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飞地、插花地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林地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如双方政府对飞地、插花地的行政管理有协定的,按协定执行;

(六)受委托核发采伐许可证机关,不得再行委托。 第二十一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所有者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林木采伐申请表。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国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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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制定和下达森林采伐限额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森林采伐限额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林木采伐申请的或不按规定时限办结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四)辖区内实际林木采伐消耗量超过上级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

(五)越权审批林木采伐的;

(六)不按规定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填写内容与伐区设计文件不相符,并导致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规定,超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取消个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伐区调查设计单位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违反林业调查设计管理有关规定,伐区调查设计人员故意降低伐区蓄积量、不到实地或不按作业设计规定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导致伐区调查设计成果不真实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调查设计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吊销伐区调查设计单位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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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机关有权收缴林木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一)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和伐区调查设计要求进行采伐作业的;

(二)乱开集材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的;

(三)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出现林木、林地争议纠纷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2.追加公益林采伐限额申请审批表 3.追加商品林采伐限额申请审批表 4.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表 5.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6.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7.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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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

树种 二级林种 起源 龄级 期限 5 主伐 年龄 16 龄组划分标准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26 ≥26 ≥31 ≥36 ≥51 ≥26 ≥26 ≥26 ≥31 ≥51 ≥61 杉木 一般用材林 人工 人工 ≤5 6~10 11~15 16~25 ≤5 6~10 11~15 16~25 ≤10 11~15 16~20 21~30 ≤10 11~20 21~25 26~35 ≤10 11~20 21~30 31~50 ≤5 ≤5 ≤5 ≤10 ≤10 ≤20 6~10 6~10 6~10 11~15 11~20 11~15 11~15 11~15 16~20 21~30 16~25 16~25 16~25 21~30 31~50 5 16 5 21 5 26 10 31 5 5 5 5 10 10 16 16 16 21 31 41 马尾松 一般用材林 天然 人工 云南松 一般用材林 天然 国外松 一般桉 一般用材林 一般用材林 人工 人工 人工 速生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天然 人工 一般阔叶树 一般用材林 天然 21~30 31~40 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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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追加公益林采伐限额申请审批表

编限单位: 单位:立方米

抚育采伐限额 权属 起源 计 合计 天然 人工 拟采伐伐区 概况 申请理由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非林系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本年可使用限额 年度 限额 本年已 追加限额 本年已 使用限额 现申请 追加限额 计 更新采伐限额 本年可使用限额 年度 限额 本年已 追加限额 本年已 使用限额 现申请 追加限额 计 其他采伐限额 本年可使用限额 年度 限额 本年已 追加限额 本年已 使用限额 现申请 追加限额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拟采伐伐区概况、申请理由须采用打印格式;2.拟采伐伐区概况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具体到小班)、二级林种、树种组成、林龄、龄组、郁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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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追加商品林采伐限额申请审批表

编限单位: 单位:立方米 主伐限额 抚育采伐限额 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 权属 起源 计 限额 限额 合计 天然 人工 拟采伐伐区 概况 限额 本年可使用限额 本年 上年年度结转已追加 限额 限额 本年 已使用追加 计 限额 限额 限额 年度结转已追加限额 限额 现申请上年本年 已使用追加 计 限额 限额 限额 年度结转已追加限额 限额 短轮伐期用材林采伐限额 本年可使用限额 本年 现申请上年本年 已使用追加 计 限额 限额 限额 年度结转已追加限额 限额 本年可使用限额 本年 现申请 上年本年 已使用 追加 本年可使用限额 本年 现申请其他采伐限额 申请理由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非林系统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1.拟采伐伐区概况、申请理由须采用打印格式;2.拟采伐伐区概况内容包括采伐地点(具体到小班)、二级林种、树种组成、林龄、龄组、郁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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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简易伐区调查设计表

设计编号:

调查人员: 伐区调查 设计人员: 县(市、国有林场) 乡镇(分场) 村(工区) 林班 小地名: 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林木所有者姓名: 单位: 面积: hm 地类: 海拔: m 二级林种: 起源: 母岩: 2 小班 权属: 土壤: 坡向: 坡度: ° 坡位: 土层厚: cm 森林类别: 林龄: 龄组: 郁闭度: 3公益林保护等级: 树种: 平均胸径: cm 平均高: m 每公顷蓄积量: m 伐区蓄积: m 采伐设计 3每公顷株数: 株 伐区株数: 株 采伐类型: 2采伐方式: 33采伐强度: % 3采伐面积: hm 采伐蓄积: m 规格材出材量: m 非规格材: m 出材率: % 伐后每公顷保留木: 株 采伐时间: 伐木方法: 更新设计 更新时间: 更新方式: 造林密度: 株/公顷 抚育措施: 其他说明: 更新面积: hm 整地方式: 株行距: 更新责任人: 苗木规格: 2伐后保留郁闭度: 集材方式: 更新树种: 整地规格: cm 用苗量: - 16 -

附件5

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申请采伐林木单位 申请单位 联系人 地点 身份证 号码 林权证号 联系电话 采伐四至 东: 南: 西: 北: GPS定位 采伐 面积 树种 采伐 用途 期限 更新 树种 起源 森林类别 蓄积或 株数 采伐方式 二级林种 出材量 采伐强度(%) 林龄(年) 采伐 类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面积或株数 方式 完成时间 年 月 负责伐区调查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申请采伐林木单位 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意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单位意见 领导 审批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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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单位:公顷、立方米 申请采伐林木单位 或个人 联系电话 地点 林权证号 联系人 县级政府规定的权属证明材料 采伐四至 东: 南: 西: 北: 面积 采伐 森林类别 树种 采伐 用途 期限 更新 树种 林龄(年) 采伐 类型 起源 二级林种 蓄积或 株数 采伐方式 出材量 采伐强度(%)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面积或株数 方式 完成时间 年 月 负责伐区调查设计 单位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林业站 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意见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单位意见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领导审批 单位(章) 签名: 年 月 日 - 18 -

附件7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编号:

采字[20 ] 号 根据 提报的伐区调查设计(申请),经审核,批准在 林场(乡 林班(村) 作业区(组) 小班(地块)采伐。镇) 采伐四至:东 南 西 北 GPS定位: 林分起源: 林种: 树种: 权 属: 林权证号(证明): 采伐类型: 采伐方式: 采伐强度: 采伐面积: 公 顷(株数: 株) 采伐蓄积: 立方米(出材量: 立方米) 采伐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更新期限: 年 月 日 更新面积: 公顷(株数: 株) □ 占限额 □不占限额 备注: 发证人(章) 附件6 管理机关(章) 发证机关(章) 领证人: 林 木 采 伐 许 可 证 桂A No 8888888 日 发证日期: 年 月 注:1.此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采伐凭证。 2.超过规定采伐期限,此证无效。

3.采伐凭证联套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采伐许可证管理专用章。 4.非国有林木采伐不填写GPS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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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ij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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