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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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人民调解与诉前调解结合机制的必要性

作者:应昕洁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利益多元化与矛盾复杂化,建立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成必然,根据我国当前纠纷特点,建立人民调解和诉前调解相结合机制具有必要性,可有效解决我国社会发展中的各种矛盾纠纷,本文先概述了诉前调解和人民调解,分析了人民与诉前调解在理念、特点及途径方面的相关性,探讨了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必要性。 【关键词】人民调解;机制;诉前调解;必要性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类型矛盾纠纷不断上演,并呈现多样复杂及高频繁性,为有效解决社会发展中所面临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机制成为必然要求,而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的机制,让各调解主体形成有效互动,实现调解合力,有效解决各类纠纷矛盾。 一、人民与诉前调解

我国调解制度包含法院、行政与人民调解三部分,其中,行政调解所指的是有纠纷调解职能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与政策,在自愿原则下,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经说服教育,让双方相互谅解,达成协议,以解决矛盾纠纷;法院调解也称为诉讼调解与司法调解,指法院审理各种案件的时候,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平等协商之后,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而人民调解也可称为诉讼调解,在调解委员会下,按照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等,对民间当事人实施规劝疏导与说服教育,让双方平等协商,相互谅解,消除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是自我教育、管理与服务的行为。行政调解为国家行政部门的职权行为,所形成调解协议并没有强制性,无强制法律效力,性质为合同;法院调解为人民法院职权行为,是种审理活动,其调解存在强制性。诉前调解所指的是调解程序先于诉讼发生之前,因此,诉前调解不属于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范围,实质为人民调解的一种。诉前调解结束,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为调解失败,调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步入诉讼程序;第二种是调解成功,纠纷双方达成一定调解协议。前者不必细述,而后者会有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诉前调解具有开放性、自愿性、保密性与合法性等原则,其适用范围重要包含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间借贷、小标的额纠纷与相邻关系等矛盾,这些案件调解关系相对简单,权益明确,其争议性相对较小。 二、人民与诉前调解的相关性

(一)人民与诉前调解具有理念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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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与诉前调解均是以矛盾纠纷化解质量与效率提高为前提,加强社会和谐,运用疏导与说服等方法,让当事人双方平等调解,自愿达成协议,以实现矛盾化解,纠纷解决,加强社会和谐,人民与诉前调解存在一致性。 (二)人民与诉前调解具有特点的契合性

在矛盾纠纷调解上,解决程序有便捷性,人民、诉前调解与诉讼程序具有很大不同性,诉讼程序是以程序公正来实现实体公正的,人民与诉前调解立足于纠纷快捷高效解决,对于繁琐程序进行了大量节省,对当事人诉讼成本也给予了节省,以体现纠纷解决的快捷性。矛盾解决方式有一定灵活性,人民及诉前调解并不拘泥于形式,以事实为依据,通过说服教育,通过政策、案例与法律等,影响当事人,让双方认识自身错误,达成双方和解,实现纠纷化解。矛盾解决过程,存在一定高效及互利性,在解决过程当中,双方心平气和坐下,将自身苦衷与牢骚发发,并照顾对方处境与感受,在平和气氛下,照顾双方利益,增强矛盾纠纷的解决效率。调解与审判不同,无严格角色划分,所扮演角色为和事佬,和当事人间存在平等性,以便双方沟通,化解矛盾纠纷。

(三)人民与诉前调解途径的互补性

调解途径主要包含纠纷受理、有关信息获得与解决方式等,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诉前调解具有被动性,因人民调解具有主动性,可极早发现缓解矛盾,诉前调解具有被动性,有益于纠纷扩宽,并让矛盾处在可控之下,通过人民与诉前调解结合,可更好发挥两者间的调节作用。有关纠纷信息调解更具有充足性与多样性,诉前调解主要是法院工作人员,无法全面了解当事人与其纠纷背景,而人民调解与群众紧密结合,对于相关调解背景与知识了解更为全面,人民与诉前调解在相关信息解决上,更具有全面性,为纠纷调解提供相关参考依据。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对诉讼调解具有无缝衔接性,有效增强了纠纷矛盾化解的质量与效率,通过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可为人民法院提供相关的一手资料,有效增强了纠纷解决的诉讼效率。

三、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机制建立的必要性 (一)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我国现代社会经济正处在转型阶段,快速经济发展带来了各种纠纷形式,使得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实施有效矛盾解决机制很有必要,在2012年的政府报告当中,对于人民调解、信访与行政调解等工作给予了明确规定,我国建立人民与诉前调解相结合机制,主要是我国目前的矛盾纠纷来决定的,目前纠纷性质呈现复杂化特点,需要更为专业及完善的纠纷调解机制来化解,而矛盾纠纷的多样性与高频繁性,也需要更为完善的解决方法与解决途径来解决,吧诉前与人民调解相结合,对于矛盾纠纷解决与途径扩宽具有重要影响作用,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基本保障,并增强了纠纷化解质量与数量,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if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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