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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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篇一:人防工程监理合同范本

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gf-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监理人(全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工程规模: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专用条件;

3. 通用条件;

4.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号:。

人防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编号:。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监理标准服务费的95% 。(小写): /

六、期限

监理期限:施工阶段日历天(实际期限以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并提供工程保修阶段监理服务。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年月日。

2. 订立地点:。

3. 本合同一式 8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4份。

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账号:电话:电话:传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真:传真: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篇二:人防监理合同word 文档

(gf-2012-0202)

编号: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六安市新东城臵业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郑州中兴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东城财富广场〃金诚国际汽车会所;

2. 工程地点:安徽省六安市东三十铺;

3. 工程规模:本工程建筑面积约2560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约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晓,身份证号码: 412922************ ,注册号: 41006356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本工程实施阶段监理费用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10.00元/㎡)人防工程的监理服务费,结算面积按最终建筑面积结算。

包括:

1. 监理酬金:计算方法:10.00元/㎡*2560㎡=25600元整。

2. 相关服务酬金:无。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无。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无。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无。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无。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 2014 年 4 月 20日开始实施,至 2014 年 7 月 20 日完成,总工期叁个月,开工日期,以甲方批准的开工令为准。

2. 相关服务期限(不采用):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14 年 4月 20 日。

2. 订立地点:六安市新东城臵业有限公司。

3.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委托人:(盖章)监理人:(盖章)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篇三:人防监理工程委托合同(景泰)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名称:天景美地二期(商业办公综合楼)

工程地点: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与朝阳道交叉口西合同编号:

委托人: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监理人:唐山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2012年 3 月日

签订地点:河北唐山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唐山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监理人唐山华拓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天景美地人防工程

工程地点:唐山路北区学院路与朝阳道交叉口西北侧

工程规模:6650平方米(最终结算以人防图纸审查报告面积为准)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工期以总包施工时间为准。

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贰份,监理人执贰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唐山长宁道支行账号:账号: 13001625708050505630 税号:税号:68820246x

电话:电话:0315-*******

本合同签订于 2012 年 3 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

建设工程人防监理委托合同

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

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i1m.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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