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修改内容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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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崔子伟律师

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

2012年2月18日

2012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修改内容及影响

2012年1月31日,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目录”)生效,该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商务部于2011年12月24号发布(NDRC)。

本文将简要讨论新“目录”对外国投资者的的影响。该目录对其前身(2007年发布)做了相对有限度的修改。它反映了中国国务院于2011年3月发布的第12个五年计划优先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于2010年4月发布的《 关于进 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2010年意见”)中,在信息技术,“清洁”技术,高技术制造业和服务行业,进 一步向外商投资开放的规定。

背景

中国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第 一个版本。自那时以来,该目录已经多次修订,其中在2002年,2004年和2007年进行了最重要的修订。最新版本的“目录”于2007年12月1日生效。

目录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多个类别。 “目录”明确列举了“鼓励”,“限制”和“禁止”项目。目录中没有指定的项目则默认属于“允许”类。 一个特定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允许”或“限制”类,将影响该项目在监管部门的审批过程,税收和是否享有任何激励措施。在许多情况下,该目录通过要求与中国的合作伙伴成立合资企业及某些情况下规定外国投资者权益百分比上限标明外资持股上限。

修订综述

“鼓励”类别的主要变化

采矿:

2007年目录列出了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和开发海底的甲烷气体。新“目录”扩展到“非常规天然气资源。投资必须是以合资企业形式。

食品加工:

2007年目录列出了生产天然食品添加剂和配料为鼓励类,但限制外国投资的形式为合资企业。在新“目录”,该合资企业的要求已被删除。

纺织制造业:

2007年的目录宽泛的规定了,使用高科技或新技术制造专门的工业用纺织品为鼓励类。新“目录”的范围缩小,同时指定了纺织品功能和所采用的技术。

化工制造业:

许多化工项目已经从鼓励类中删除,其他鼓励类范围的项目,作出了更具体的定义以收窄范围。

医药制造业:

从鼓励类项目中多项产品已被删除。

运输车辆及设备制造业:

汽车整车制造不再属于鼓励类。

新“目录”鼓励类项目,增加了新能源的车辆(NEVs)指定的重要部件,包括某些类型的电池片和电池组件,电池和电机控制系统,以及某些类型的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的制造。指定类型的电池制造只允许在合资公司生产,其中外资拥有不超过50%的股权。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目录作出了 一些调整以反映IT技术的变化。例如,大幅面彩色印刷设备制造不再属于鼓励类。然而,基于IPv6的下 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的开发和制造和触摸式控制系统(触摸屏,触摸模块等)的制造加入了鼓励类。

其他制造业:

许多“非金属矿产”产品已被添加到鼓励类,主要用于制造清洁能源和清洁技术的产品,如用于太阳能产业的导电玻璃的制造。

2007年目录列出了清洁技术产业中各种专业设备的制造属于鼓励类,包括管理和回收废塑料,电子设备,橡胶及蓄电池的设备。在新的目录中,更多类型的设备被添加到鼓励类,包括管理和回收废弃纺织产品,机电产品和轮胎的设备。更具体的定义了符合鼓励类的废物处理设备和预防和控制污染设备的描述。

指定的核电厂设备制造不再属于鼓励类。

服务:

风险投资,与物流,有关的咨询服务,知识产权(IPR)服务 和“家政”服务,均被添加到鼓励类。

教育:

职业培训已添加到鼓励类。

“限制”类的主要变化

采矿:

新“目录”增加了高铝耐火水泥,硅灰石,石墨,除了钻石的非金属矿石,其开采属于限制类。新“目录”还增加了提取和精炼锂和硫铁矿石,盐湖卤水资源的提炼为限制类。食品加工:

新的目录扩展了食用油和谷物型号范围及其加工,也属于限制类的范围。

制药业:

2007年的目录将医药产品的批发和零售归为限制类,对有30个以上的网点销售不同的产品的实体中,要求中国 一方持有控股权。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已被删除,这意味着,医药产品的批发和零售现在归为“允许”类。

批发和零售贸易:

1.商业产品的拍卖,特许经营,委托代理业务,管理服务业务已全部从限制类目录移出。

2.加入了大型农产品市场的建设和运营。

3.音像制品分销仍然是限制类,需要以合资企业形式投资,但合资企业的中国合作伙伴不再需要持有控股权。

金融服务:

融资租赁不再归于限制类。

房地产:

别墅项目(即单户住宅的建设)已经从限制类转到禁止类。

基础设施管理:

2007年的目录将在大,中城市的天然气,供暖,公共排污系统建设和管理归于限制类。在新“目录”中已不再如此规定。

教育:

2007年的目录将普通高中学校的投资归为限制类,同时要求投资要通过合作或合资企业的形式。新“目录”收窄了要求,规定投资必须通过合作企业形式。

社会福利:

2007年的目录下,投资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需要通过合作或合资企业的形式投资。这在新的目录中已经删除,反映了国务院的政策,即放宽外资参与医院的运作。

“禁止”类的主要变化

邮电通信业:

国内快递信件的寄递服务已新增到禁止类。

互联网:

2007年的目录将新闻网站,网络音频流的可视化编程,接入互联网服务,网络文化的操作都归于禁止类。新“目录”将音乐从这个类别中排除。

潜在的影响

新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如果特定项目属于“鼓励”,“允许”或“限制”类,外国投资者可以投资于这些项目,只要遵守外资所有权的限制,并得到相应级别政府的批准。对于属于禁止类的项目,当然外商投资不能获得批准。

投资归类为“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有 一些含义。例如省级政府相对于中央政府对项目有更大的审批权力。此外,根据具体情况,可有某些税收优惠。相反,“限制”类下外商投资项目,至少在原则上,意味着该项目对外国投资有更多的限制。同时,它意味着该项目可能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审查。

不同级别的政府对不同类别的项目审批权限不同:

1.如果总投资低于3亿美元的“鼓励”和“允许”类项目,省级或同级机关有权批准。对于“限制”类项目,如果该项目总投资不超过5000万美元,省级政府可以审批。“允许”或“限制”类别下项目超过上述金额的,必须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批准。

2.省级政府可将审批权限下放给市级政府或其他低级别的政府部门。但是,省级机关应批准的“限制”类项目不得下放。

3.国务院批准总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鼓励”或“允许”类项目中总投资应超过5亿美元。

对现有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影响

“目录”的修订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 一定程度上,例如, 一个外商独资企业成立时,符合当时的目录,在新“目录”中,如果该项目只允许与中国合作伙伴进行,现行法律并没有要求对该项目进行重组,以符合新“目录”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说,它是“不受新条例,新规定限制”。

然而,新“目录”可能会被应用在未来的企业,如果该公司要进行重大的公司交易,如增资,股权转让或海外首次公开募股(IPO)则需要政府的批准,甚至会要求中国合作者的加入。与《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相互作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了外商投资在全国各地的 一般准则。根据《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国中部和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受到的限制则很少。

当前版本的中西部“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在2008年12月23日联合发布。 2010年的意见设想对中西部的“目录”进行修订,以鼓励外商在中国中西部地区的劳动力密集型,环保型项目投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hy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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