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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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司法局文件
沪司发法制(2006)8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处、监察室,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共规定19种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上述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许可 示范文本 通知
抄送:司法部法制司,市政府法制办,局机关其它部处室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示范文本一: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二: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三: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来源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四: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五: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籍贯 性别 民族 邮编 出生年月 党派 电子信箱 学历 (照片)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住所 申请执业类别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事项的名称 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序号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 申 1 请 人2 提 3 供 4 的 5 材 6 料 7 目 8 录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六: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名称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资金数额 住所 性别 性别 邮编 职务 职务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工作单位 电话 委住址 邮编 托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人 授权位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法人或者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七: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性别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照片) 公证员执业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八: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姓名 性别 电话 人 住址 邮编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申请序号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 人1 提供2 的3 材料4 目5 录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九: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律师执业核准 (专职□,兼职□;首次□,再次□)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序号 1 2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供的材料目录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示范文本十一: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序号 1 2 3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的材料目录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二: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姓名 请人 住址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三:
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驻XXX为驻 代表处常驻代表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律师事务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派驻XXX担任本所驻 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国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国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XXX已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所确认XXX于 日成为本所[合伙人][律师]。
[本所 代表处现任首席代表 将[不再担任代表处职务或改任一般代表]。
(三)XXX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曾被判处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
2.依据法律受到停止律师执业资格或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派驻代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三、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第三部分 授 权
一、派驻代表姓名(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拟任职务和期限 三、授权范围
第四部分 派驻代表情况
一、基本情况 姓名(原文和中文译文) 性别 出生时间、地点 国籍 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男□ 女□ 年 月 日于
电子邮件 获得律师资格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获准执业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参加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 律师协会和加入时间 其它 二、教育情况 日 期 三、工作经历 日 期 机构名称 职 责 学 校 学历/学位 四、其它信息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示范文本十四:
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 代表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国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国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曾被判处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
2.依据法律受到停止律师执业资格或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将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三、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五、组织形式及其法律性质、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六、律师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雇员人数 七、在本国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与中国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 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驻在期限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
示范文本十五:
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驻XXX为驻 代表处常驻代表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派驻XXX担任本所驻 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XXX已在执业资格取得地(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符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所确认XXX于 日成为本所[合伙人][律师]。
[本所 代表处现任首席代表 将[不再担任代表处职务或改任一般代表]。
(三)XXX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曾被判处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
2.依据法律受到停止律师执业资格或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派驻代表遵守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四、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五、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六、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第三部分 授 权
四、派驻代表姓名(原文和中文译名) 五、拟任职务和期限 六、授权范围
第四部分 派驻代表情况
二、基本情况 姓名(原文和中文译文) 性别 出生时间、地点 国籍 护照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获得律师资格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男□ 女□ 年 月 日于 获准执业的国家、地区 和时间 参加的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 律师协会和加入时间 其它 二、教育情况
日 期 三、工作经历 日 期 四、其它信息 学 校 学历/学位 机构名称 职 责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
示范文本十六:
律师事务所关于设立 代表处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律师事务所根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特申请在 (所选择的省份及城市名称)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地区)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地区)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本所没有因违反所在地区律师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
(三)本所拟派驻代表机构的代表在执业资格取得地区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上述人员不存在下述事项:
1.依据法律曾被判处相当于监禁以上刑罚;
2.依据法律受到停止律师执业资格或以上处分未满三年;
3.依据法律被确定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破产人,尚未恢复权利。 (四)本申请书及其附件所提供的信息、文件和材料在申请提交时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本申请书及其附件的中文译文与原文是一致的。自本申请提交之日至获得批准前,如果上述信息、文件和材料发生变化,我们将及时予以披露。
(五)代表本所在本申请书及其附件上签字的人员已经获得本所的授权。 我们在此承诺:本申请获得批准后
(一)本所将对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的法律服务活动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二)本所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将遵守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本所将为代表机构和派驻代表购买符合要求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第二部分 申请人情况
一、申请人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总部地址和通讯方法
三、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四、本申请负责人姓名、职务、通讯方法
五、组织形式及其法律性质、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形式 六、律师人数、合伙人(股东)人数、雇员人数 七、在内地或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情况
八、开业时间和历史、业务领域、主要业绩 九、近年来主要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与中国内地有关的法律业务和客户 十一、购买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金额和范围 十二、其它情况
第三部分 申请设立的代表机构情况
一、代表机构名称(原文和中文译名) 二、代表机构驻在省份和城市、驻在期限
三、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可行性分析和发展计划
五、派驻代表的主要情况、拟任职务、期限和授权范围 六、其它情况
申请人: 授权签署人: 申请日期:
示范文本十七: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姓名 工作单位 委托 住址 代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人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八: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序号 1 2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个人执业机构登记事项变更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供的材料目录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九: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邮编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姓名 工作单位 委住址 托代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人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序号 1 机构执业证登记事项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司法局文件
沪司发法制(2006)8号
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局律师工作管理处(司法考试处)、公证工作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法制处、监察室,上海法律人才交流中心: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发法制〔2005〕11号)共规定19种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对上述文本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申请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六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 行政许可 示范文本 通知
抄送:司法部法制司,市政府法制办,局机关其它部处室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6年6月13日印发
(共印80份)
示范文本一: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二: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三: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委 托 代 理 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住址 工作单位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电话 邮编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来往内地通行证□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 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来源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四: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五: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籍贯 性别 民族 邮编 出生年月 党派 电子信箱 学历 (照片) 联系电话 毕业院校 住所 申请执业类别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面向社会服务的司事项的名称 法鉴定人执业核准) 序号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 申 1 请 人2 提 3 供 4 的 5 材 6 料 7 目 8 录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六: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名称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机构负责人 资金数额 住所 性别 性别 邮编 职务 职务 电话 电话 电子信箱 传真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工作单位 电话 委住址 邮编 托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理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人 授权位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法人或者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审核登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署名、法人印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七: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7 性别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照片) 公证员执业审批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八: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姓名 性别 电话 人 住址 邮编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认可(初审) 申请序号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来源 人1 提供2 的3 材料4 目5
录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九: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 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序号 1 2 3 4 5 6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律师执业核准 (专职□,兼职□;首次□,再次□)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序号 1 2 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供的材料目录 3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示范文本十一: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代表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 姓名 工作单位 电话 邮编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委托代理人 住址 代理人身份证件名称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 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共 页)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 申请人提供序号 1 2 3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登记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的材料目录 4 5 6 7 8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代表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二:
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 申姓名 请人 住址 性别 电话 邮编 (照片)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申请从事行政许可 事项的名称 序号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目录 1 2 3 4 5 6 7 8 身份证□ 护照□ 军官证□ 法律职业资格认可 来源 名称(注明原件或复印件) 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申请人联系方式 直接送达(本人或代理人取件)□ 邮寄送达 □ 其他 □ 申请人郑重声明:申请人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公示内容(试行)》(沪司法法制〔2005〕11号)规定的条件,保证未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真实。否则,申请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此致 上海市司法局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示范文本十三:
律师事务所
关于派驻XXX为驻 代表处常驻代表的申请书
第一部分 申 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律师事务所根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特申请派驻XXX担任本所驻 代表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我们在此声明:
(一)本所系在 国合法成立并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成员和律师拥有在 国合法执业的资格。
(二)XXX已在执业资格取得国具有合法执业的资格,符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
本所确认XXX于 日成为本所[合伙人][律师]。
[本所 代表处现任首席代表 将[不再担任代表处职务或改任一般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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