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 50180—93(2002 - 年版)附条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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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 年版)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31号
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5.0.6(第一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3月1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3年7月16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件《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要求,对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局部修订。
本次规范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增补老年人设施和停车场(库)的内容;对分级控制规模、指标体系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部分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进一步调整完善住宅日照间距的有关规定;与相关规范或标准协调,加强了措辞的严谨性。
修订工作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在原有框架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部分标准有所提高,对涉及法律纠纷较多的条款提出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在使用规范过程中需特别加以注意。
本规范由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负责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管理组(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100037)。
1 总则
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1.0. 3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小区-组团、居住区-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4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5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1.0.5.3 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其纳入规划;
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 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 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6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代号
2.0.1 城市居住区
一般称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2 居住小区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居住区用地(R)
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2.0.5 住宅用地(R01)
住宅建筑基底占地及其四周合理间距内的用地(含宅间绿地和宅间小路等)的总称。 2.0.6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02)
一般称公建用地,是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设施的用地,应包括建筑基底占地及其所属场院、绿地和配建停车场等。 2.0.7 道路用地(R03)
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及非公建配建的居民汽车地面停放场地。 2.0.8 居住区(级)道路
一般用以划分小区的道路。在大城市中通常与城市支路同级。 2.0.9 小区(级)路 一般用以划分组团的道路。 2.0.10 组团(级)路
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2.0.11 宅间小路
住宅建筑之间连接各住宅入口的道路。 2.0.12 公共绿地(R04)
满足规定的日照要求、适合于安排游憩活动设施的、供居民共享的集中绿地,应包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和组团绿地及其它块状带状绿地等。 2.0.13 配建设施
与人口规模或与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2.0.14 其它用地(E)
规划范围内除居住区用地以外的各种用地,应包括非直接为本区居民配建的道路用地、其它单位用地、保留的自然村或不可建设用地等。 2.0.15 公共活动中心
配套公建相对集中的居住区中心、小区中心和组团中心等。 2.0.16 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2.0.17 建筑线
一般称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 2.0.18 日照间距系数
根据日照标准确定的房屋间距与遮挡房屋檐高的比值。 2.0.19 建筑小品
既有功能要求,又具有点缀、装饰和美化作用的、从属于某一建筑空间环境的小体量建筑、游憩观赏设施和指示性标志物等的统称。 2.0.20 住宅平均层数
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层)。 2.0.21 高层住宅(大于等于10层)比例
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2 中高层住宅(7~9层)比例
中高层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比率(%)。 2.0.23 人口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4 人口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容纳的规划人口数量(人/hm2)。 2.0.25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6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套数(套/hm2)。 2.0.27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
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8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
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万m2/hm2) 2.0.29 建筑面积毛密度
也称容积率,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m2/hm2)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 2.0.30 住宅建筑净密度
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1 建筑密度
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2.0.32 绿地率
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率(%)。
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其中包括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不应包括屋顶、晒台的人工绿地。 2.0.32a 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2b 地面停车率
居民汽车的地面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2.0.33 拆建比
拆除的原有建筑总面积与新建的建筑总面积的比值。 2.0.34 (取消该条) 2.0.35 (取消该条)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3.0.2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3.0.2.1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
用地构成 1住宅用地(R01) 2公建用地(R02) 3道路用地(R03) 4公共绿地(R04) 居住区用地(R)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50~60 55~65 70~80 15~25 12~22 6~12 10~18 9~17 7~15 3~6 100 7.5~18 5~15 100 100
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m2/人)
建筑气候区划 I、II、VI、VII 33~47 20~28 17~26 30~43 20~28 17~24 10~15 25~35 16~23 14~20 8~11 III、V 30~43 19~27 17~26 28~40 19~26 15~22 10~15 23~32 15~22 13~18 8~11 IV 28~40 18~25 17~26 26~37 18~25 14~20 10~15 21~30 14~20 12~16 8~11 居住规模 低层 居住区 多层 层数 多层、高层 低层 小区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低层 组团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
3.0.4 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分;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
4.0.1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4.0.1.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
4.0.1.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4.0.1.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辆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 4.0.1.4(取消该款)
4.0.2 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4.0.2.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2.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嗓场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 4.0.2.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
4.0.2.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
4.0.2.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 4.0.3 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4.0.4 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其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
5 住宅
5.0.1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 5.0. 1A 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Ⅰ、Ⅱ、Ⅲ、VIIⅣ气候区 气候区 建筑气候区划 中小城中小城大城市 大城市 市 市 日照标准日 日照时数(h) 有效日照时间带(h) 日照时间计算起点
≥2 大寒日 ≥3 Ⅴ、Ⅵ 气候区 冬至日 ≥1 8~16 9~15 底层窗台面 注:1、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2、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 正面间距,可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0°~换算表 15°(含) 表5.0.2-2 方位 折减值 1.0L 15°~30°(含) 30°~45°(含) 45°~60°(含) >60° 0.9L 0.8L 0.9L 0.95L 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3、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它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5.0.2.3 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5.0.3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
5.0.3.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 5.0.3.3 在I、II、IV、VII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III、IV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
5.0.3.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5.0.3.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
5.0.4 住宅的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 5.0.5 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5.0.5.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 5.0.5.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 5.0.6 住宅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0.6.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应超过表5.0.6-1的规定。
5.0.6.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表5.0.6-2的规定。
6 公共服务设施
6.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它八类设施。
6.0.2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6.0.3 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表6.0.3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 表6.0.3
居住区 建筑面积 1668~3293 (2228~4213) 600~1200 用地面积 2172~5559 (2762~6329) 1000~2400 小区 建筑面积 968~2397 (1338~2977) 330~1200 用地面积 1091~3835 (1491~4585) 700~2400 组团 建筑面积 362~856 (703~1356) 160~400 6~20 用地面积 488~1058 (868~1578) 300~500 12~40 总指标 教育 78~198 138~378 医疗卫生(含医院) (178~(298~38~98 78~228 398) 548) 文体 商业服务 社区服务 125~245 700~910 225~645 45~75 65~105 18~24 600~940 450~570 100~600 150~370 40~60 100~400 16~28 -- 20~30 (400~550) -- 其 中 59~464 76~668 59~292 76~328 19~32 25~50 16~22 22~34 -- 20~30 金融邮电(含银行、(60~邮电局) 80) 市政公用(含居民存车处) 行政管理及其它 40~150 70~360 30~140 50~140 9~10 (460~(500~(400~(450~(350~820) 960) 720) 760) 510) 46~96 37~72 -- -- -- 注:①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规定;
③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6.0.3.1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中有关项目及其具体指标控制;
6.0.3.2 本规范附录A第A.0.6条和表6.0.3在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开式和规划用
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千人总指标;
6.0.3.3 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6.0.3.4 (取消该款) 6.0.3.5 (取消该款)
6.0.3.6 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0.3.7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6.0.3.8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
6.0.4 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6.0.4.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6.0.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
6.0.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6.0.4.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
6.0.5 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就符合下列规定:
6.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0.5的规定。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控制指标 表6.0.5 名称 公共中心 商业中心 集贸市场 饮食店 单位 自行车 机动车 大于或等于0.45 大于或等于0.45 大于或等于0.30 大于或等于0.30 大于或等于0.30 车位/100㎡建大于或等于筑面积 7.5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业面积 7.5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业场地 7.5 车位/100㎡营大于或等于业面积 3.6 医院、门车位/100㎡建大于或等于诊所 筑面积 1.5
注: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其它各型车辆停车位的换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6.0.5.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7 绿地
7.0.1 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7.0.2 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7.0.2.1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宜发展垂直绿化;
7.0.2.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2.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
7.0.3 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7.0.4 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它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0.4.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符合表7.0.4-1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4)便于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之用,宜采用开敞式,以绿篱或其它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其中院落式组团绿地的设置还应同时满足表7.0.4-2中的各项要求,其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
7.0.4.2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m、面积不小于400m2和本条第1款(2)、(3)、(4)项及第(5)项中的日照环境要求;
7.0.4.3 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规划用地周围的城市级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7.0.5 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
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建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8 道路
8.0.1 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8.0.1.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8.0.1.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
8.0.1.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
8.0.1.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 8.0.1.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 8.0.1.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
8.0.1.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
8.0.1.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同时保证行人、骑车人的安全便利。 8.0.1.9 (取消该款)
8.0.2 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窄,应符合下列规定:
8.0.2.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
8.0.2.2 小区路:路面宽6m-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
8.0.2.3 组团路:路面宽3m-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
8.0.2.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
8.0.2.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3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8.0.3规定;
8.0.3.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
8.0.4 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8.0.4.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 8.0.4.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 8.0.4.3 主要道路宜平缓;
8.0.4.4 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8.0.5 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0.5.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人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人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
时,应设不小于 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8.0.5.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
8.0.5.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
8.0.5.4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
8.0.5.5 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
8.0.5.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
8.0.5.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
8.0.5.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规定;
8.0.5.9(取消该款)
8.0.6 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0.6.1 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
8.0.6.2 居住区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
8.0.6.3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8.0.6.4 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
9 竖向
9.0.1 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9.0.2 居住区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9.0.2.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 9.0.2.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9.0.1规定;
9.0.2.3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9.0.2.4 避免土壤受冲刷;
9.0.2.5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9.0.2.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
9.0.3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9.0.4 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9.0.4.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
9.0.4.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
10 管线综合
10.0.1 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燃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10.0.2 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
10.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10.0.2—1和表10.0.2—2的规定;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1 燃气管③ 电电给 排 热管线名力 电信 信 水 水 低中高力称 电电缆 管管 管 压 压 压 管 缆 道 排水管 1.5 1.5 -- -- -- -- -- -- 燃 低0.5 1.0 -- -- -- -- -- -- 气 压 -- -- 管 中1.0 1.5 -- -- -- -- -- -- ③ 压 高1.5 2.0 -- -- -- -- -- -- 压 热力管 1.5 1.5 1.0 1.5 2.0 -- -- -- 电力电0.5 0.5 0.5 1.0 1.5 2.0 -- -- 缆 电信电1.0 1.0 0.5 1.0 1.5 1.0 0.5 -- 缆 -- -- -- -- -- 电信管1.0 1.0 1.0 1.0 2.0 1.0 1.2 0.2 -- 道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间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10.0.2-2 给 管线水 名称 管 排 水 管 燃 气 管 热 电力 电信 电信 力 管 电缆 电缆 管道 给水0.15 管 排水管 0.4 0.15 燃气0.15 0.15 0.15 管 热力0.15 0.15 0.15 0.15 管 电力0.15 0.5 0.5 0.5 0.5 电缆 电信0.2 0.5 0.5 0.15 0.5 0.25 0.25 电缆 电信0.1 0.15 0.15 0.15 0.5 0.25 0.25 管道 明沟0.5 0.5 0.5 0.5 0.5 0.5 沟底 0.5 涵洞0.15 0.15 0.15 0.15 0.5 0.2 0.25 基底 铁路1.0 1.2 1.0 1.2 1.0 1.0 轨底 1.0 10.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10.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10.0.2-3规定;
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表10.0.2-3
地上杆柱(中心) 管线名建筑物通信照小于或城市道路侧铁路(中心) 称 基础 明及石边缘 等于>35kv <10kv 35kv 给水管 3.0 排水管 2.5 低压 燃 中气 压 管 高压 1.5 2.0 4.0 直埋2.5 地沟0.5 0.6 0.6 1.5 1.0 1.0 5.0 0.5 0.5 3.0 1.5 5.0 5.0 3.75 3.75 5.00 1.5 1.5 1.5 1.5 2.5 公路边缘 1.0 1.0 1.0 1.0 1.0 热力管 1.0 2.0 3.0 3.75 1.5 1.0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0.6 0.5 1.0 0.6 0.6 1.0 0.6 0.6 1.0 3.75 3.75 3.75 1.5 1.5 1.5 1.0 1.0 1.0 道 注: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④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
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10.0.2.7 管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10.0.2.8 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10.0.2-4中的规定。
管线、其他设施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0.0.2-4
管线名称 给水管、闸井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燃气管、探井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热力管 地上杆柱(中心) 消防龙头 道路侧石边缘 最小水平净距 至乔木中心 至灌木中心 1.5 1.5 1.2 1.0 1.5 1.5 2.0 1.5 0.5 1.5 1.5 1.2 1.0 1.0 1.5 2.0 1.2 0.5 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11.0.1 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11.0.1规定。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表11.0.1
计量 数所占比单位 值 重(%) -- 100 ▲ ▲ ▲ ▲ -- -- -- -- -- 100 人均面积(㎡/人) -- ▲ ▲ ▲ ▲ ▲ -- -- -- -- -- ▲ 项目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h㎡ ▲ 1.居住区用地(R) h㎡ ▲ ①住宅用地(R01) ②公建用地(R02) ③道路用地(R03) ④公共绿地(R04) 2.其它用地(E) 居住户(套)数 居住人数 户均人口 总建筑面积 h㎡ ▲ h㎡ ▲ h㎡ ▲ h㎡ ▲ h㎡ ▲ 户▲ (套) 人 ▲ 人/户 ▲ 万㎡ ▲ 1.居住区用地内建万㎡ ▲ 筑总面积
①住宅建筑面积 ②公建面积 万㎡ ▲ 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其它建筑面积 万㎡ △ 住宅平均层数 高层住宅比例 中高层住宅比例 人口毛密度 人口净密度 住宅建筑套密度(毛) 住宅建筑套密度(净) 层 ▲ % % △ △ 人/h▲ ㎡ 人/h△ ㎡ 套/h▲ ㎡ 套/h▲ ㎡ 住宅建筑面积毛密万㎡▲ 度 /h㎡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万㎡▲ 度 /h㎡ 居住区建筑面积毛万㎡▲ 密度(容积率) /h㎡ 停车率 停车位 地面停车率 地面停车位 住宅建筑净密度 总建筑密度 绿地率 拆建比 % ▲ 辆 ▲ % ▲ 辆 ▲ % % % ▲ ▲ ▲ -- △
注:▲必要指标;△选用指标。
11.0.2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2.1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11.0.2.2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11.0.2.3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11.0.2.4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条的规定; (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11.0.2.5 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
(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
(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11.0.2.6 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11.0.2.7 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表11.0.2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A.0.1 附图A.0.1中国建筑气候区划图
A.0.2 附图A.0.2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3 附图A.0.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示意图
A.0.4 附图A.0.4开敞型院落式组团绿地示意图
A.0.5 附表A.0.1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A.0.6 附表A.0.6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
A.0.7 附表A.0.3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 附表A.0.1
项目 一、居住区用地(R) 1 住宅用地(R01) 2 公建用地(R02) 3 道路用地(R03) 4 公共绿地(R04) 二、其它用地(E)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 面积所占比人均面积(公顷) 例(%) (㎡/人) ▲ ▲ ▲ ▲ ▲ △ △ 100 ▲ ▲ ▲ ▲ -- -- ▲ ▲ ▲ ▲ ▲ -- -- 注:“▲”为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项目。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附表A.0.2 类 别 托儿所 教 幼儿园 小学 育 中学 医院(200-300床) 医 疗 门诊所 卫 卫生站 生 护理院 文 化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体 居民运动场、馆 育 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综合食品店 商 综合百货店 业 餐饮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 项 目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西药店 服 书店 务 市场 便民店 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金 银行 储蓄所 融 电信支局 邮 邮电所 电 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社 养老院 托老所 区 残疾人托养所 服 治安联防站 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务 物业管理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变电室 开闭所 路灯配电室 市 燃气调压站 高压水泵房 政 公共厕所 公 垃圾转运站 垃圾收集点 用 居民存车处 居民停车场、库 公交始末站 消防站 燃料供应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行 街道 办事处 政 市政管理机构(所) 管 理 派出所 及 其它管理用房 其 防空地下室 它 ▲ ▲ ▲ ▲ △② -- -- -- △ △② -- -- -- -- △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附录A 附图及附表
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 附表A.0.3
每处一般规模 类别 项目名称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建筑面用地面积(㎡) 积(㎡) (1)设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 (2)托儿所每班按25座计;幼儿园每班按30座计 教 (3)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托儿所 保教小于3周岁儿童 300m;层数不宜高于3层 (4)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 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 附设于其它建筑,但应有独 立院落和出入口,四班和四 班以上的托,幼园所,其用 地均应独立设置 (5)八班和八班以上的托、 幼园所,其用地应分别按每 座不小于7㎡或9㎡计 育 (6)托、幼建筑宜布置于可(2)幼儿园 保教学龄前儿童 挡寒风的建筑物的背风面,但其生活用房应满足底层满窗冬至日不小于3h的日照标准 -- 4班:≥1200 6班:≥1400 8班:≥1600 -- 4班:≥1500 6班:≥2000 8班:≥2400 (7)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1)学生上下学穿越城市道路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6~12周岁儿童入学 5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在拥有3所或3所以上中学的居住区内,应有一所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2)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教学楼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12班:≥6000 18班:≥7000 24班:≥8000 18班:≥11000 24班:≥12000 30班:≥14000 (3)小学 -- (4)中学 12~18周岁青少年入学 -- (5)医院 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 疗 或社区卫生服务中(6)门诊所 心 卫 (7)卫生站 社区卫生服务站 生 健康状况较差或恢(8)护理院 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 (1)宜设于交通方便,环境较安静地段 (2)10万人左右则应设一12000~15000~所300-400床医院 18000 25000 (3)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2h的日照标准 (1)一般3~5万人设一处,设医院的居住区不再设独2000~立门诊 3000 (2)设于交通便捷、服务距离适中地段 1~1.5万人设一处 300 3000~5000 500 (1)最佳规模为100~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3000~等于30㎡ 4500 (3)可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设 -- 文 化 (9)文化活 动中心 体 小型图书馆、科普知识宣传与教育:影视厅、舞厅、游艺厅、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绿球类、棋类活动室:地安排 科技活动、各类艺术训练班及青少年和4000~6000 8000~12000 育 老年人学习活动场地、用房等 书报阅览、书画、文(1)宜结合或靠近同级中心(10)文化活娱、健身、音乐欣赏、绿地安排 动站 茶座等主要供青少(2)独立性组团也应设置本年和老年人活动 站 (11)居民运健身场地 动场、馆 宜设置60~100m直跑道和200m环形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400~600 400~600 -- 10000~15000 篮、排球及小型球类(12)居民健场地,儿童及老年人宜结合绿地按排 身设施 活动场地和其它简单运动设施等 -- -- 商 业 服 务 (13)综合食粮油、副食、糕点、品店 干鲜果品等 居住区:1500~2500 小区:800~1500 -- (1)服务半径:居住区不宜居住区:2000~日用百货、鞋帽、服大于500m;居住小区不宜(14)综合百3000 装、布匹、五金及家大于300m 货店 (2)地处山坡地的居住区,小区:用电器等 其商业服务设施的布点,除400~600 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外,还应考虑上坡空手,下坡负重主食、早点、快餐、的原则 (15)餐饮 -- 正餐等 (16)中西药汤药、中成药及西药店 等 (17)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200~500 300~1000 -- -- -- -- (18)市场 以销售农副产品和小商品为主 设置方式应根据气候特点与当地传统的集市要求而定 居住区:居住区:1000~1500~1200 2000 小区:小区:500~800~1000 1500 -- -- (19)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宜设于组团的出入口附近 零售、洗染、美容美发、照相、影视文化、(20)其它第休闲娱乐、洗浴、旅具体项目、规模不限 三产业设施 店、综合修理以及辅助就业设施等 (21)银行 分理处 -- -- 金 (22)储蓄所 储蓄为主 融 (23)电信支电话及相关业务等 根据专业规划需要设置 邮 局 邮电综合业务包括电 电报、电话、信函、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24)邮电所 包裹、兑汇和报刊零邻近设置 售等 家政服务、就业指(25)社区服导、中介、咨询服务、每小区设置一处,居住区也务中心 代客定票、部分老年可合并设置 人服务设施等 老年人全托式护理服务 1、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 1、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 3、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 可与居(里)委会合设 宜与商业服务中心结合或邻近设置 800~1000 100~150 1000~2500 100~150 400~500 -- 600~1500 -- 200~300 300~500 (26)养老院 -- -- 社 老年人日托(餐饮、 (27)托老所 文娱、健身、医疗保区 健等) 服 (28)残疾人残疾人全托式护理 务 托养所 (29)治安联防站 (30)居(里)委会(社区用房) -- -- -- -- -- 18~30 12~20 -- 300~1000户设一处 30~50 --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31)物业管安、绿化、环卫管理理 等 市 (32)供热站-- 300~500 300 -- -- 根据采暖方式确
政 公 用 或热交换站 (33)变电室 定 -- 每个变电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m;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1.2~2.0万户设一所;独立设置 可与变电室合设于其他建筑内 按每个中低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无管道燃气地区不设 一般为低水压区住宅加压供水附属工程 每1000~1500户设一处;宜设于人流集中处 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垃圾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当用地规模为0.7~1k㎡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应小于100㎡,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应小于5m 服务半径不应大于70m,宜采用分类收集 30~50 -- 大于或等于500 -- 100~120 -- (34)开闭所 (35)路灯配电室 (36)燃气调压站 (37)高压水泵房 (38)公共厕所 -- 200~300 20~40 -- -- 50 -- -- 40~60 30~60 60~100 (39)垃圾转运站 -- -- -- (40)垃圾收集点 -- -- -- 1~2辆/户;地上宜设于组团内或靠近组团0.8~(41)居民存存放自行车、摩托车 设置,可与居(里)委会合设1.2㎡/车处 于组团的入口处 辆地下1.5~1.8㎡/辆 (42)居民停存放机动车 车场、库 (43)公交始末站 (44)消防站 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 -- -- -- -- -- -- -- (45)燃料供煤或罐装燃气 应站 (46)街道办事处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它 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 3~5万人设一处 -- 700~1200 -- 700~1000 100 -- 300~500 -- -- 供电、供水、雨污水、(47)市政管绿化、环卫等管理与宜合并设置 理机构(所) 维修 (48)派出所 户籍治安管理 3万~5万人设一处;应有独立院落 600 -- (49)其他管市场、工商税务、粮3万~5万人设一处;可结理用房 食管理等 合市场或街道办事处设置 在国家确定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中,凡高层建筑下设(50)防空地掩蔽体、救护站、指满堂人防,另以地面建筑面下室 挥所等 积2%配建。出入口宜设于交通方便的地段,考虑平战结合 -- -- 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B.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B.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B.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B.0.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山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常州市规划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玮华 吴晟 颜望馥 杨振华 涂英时
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徐英时 吴晟 杨振华 刘燕辉 赵文凯 张播 参加人员:刘国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2002年版)
条文说明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的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修编,会同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共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以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学校和管理等有关单位人员以及城市居民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编小组在原基础上,根据修编内容修订了本规范《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有欠妥之处请将意见反馈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范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37)
建设部 2000年3月
1 总 则
1.0.1 我国居住区(小区)的实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1964年原国家经委和1980年原国家建委,在先后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的文件中,对居住区规划的部分定额指标作了规定,1994年第一部正式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颁布实施。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居住水平明显提高和住宅市场化逐步完善的新形势,于2000年对本规范进行局部修订,针对实际问题,对原《规范》有所修改和增减条款。
编制本规范的目的,是在总结建国以来已建居住区规划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吸取国外经验,在居住区规划范围的有限空间里,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条件与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内容、统一词解涵义与计算口径等,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的科学性、适用性、先进性与可比性。体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个方面的综合效益。
1.0.2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城市的居住区规划设计工作,并主要适用于新建区。理由是,城市新建区的规划具有基本统一的规划前提条件,可按统一的口径与要求进行本规范的编制工作,可制定适用性强、覆盖面大的规划原则和基本要求,定性及定量的有关标准,可比、可行又易于掌握,而城市旧城区的居住街坊改造规划与新建区的居住区规划相比,就城市居民对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的要求而言是一致的,对道路及工程管线的敷设的基本要求也有许多共同点,但由于旧城区因所在城市性质,所负职能和复杂的现状条件各异,致使改造规划的前提条件悬殊,要制定全面的有关规定,难度很大。本规范限于人力和具体条件,仅在个别章节里制定了城市旧城区具有共性的若干规定。 1.0.3 居住区根据居住人口规模进行分级配套是居住区规划的基本原则。分级的主要目的是配置满足不同层次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相关设施,配置水平的主要依据是人口(户)规模。现行的分级规模符合配套设施的经营和管理的经济合理性。 经对全国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查分析,根据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关系,将居住区划分为居住区(30000~50000人、10000~16000户)、小区(10000~15000人、3000~5000户)、组团(1000~3000人、 300~1000户)三级规模;科学合理,符合国情。主要依据是:
一、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中三个不同层次的要求,即对基层服务设施的要求(组团级),如组团绿地、便民店、停(存)车场库等;对一套基本生活设施的要求(小区级),如小学、社区服务等;对一整套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设施的要求(居住区级)如百货商场、门诊所、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能满足配套设施的设置及经营要求,即配套公建的设置,对自身规模和服务人口数均有一定的要求,本规范的分级规模基本与公建设置要求一致,如一所小学服务人口为一万人以上,正好与小区级人口规模对应等;
三、能与现行的城市的行政管理体制相协调。即组团级居住人口规模与居(里)委会的管辖规模1000~3000人一致,居住区级居住人口规模与街道办事处一般的管辖规模30000~50000人一致,既便于居民生活组织管理,又利于管理设施的配套设置。 1.0.3a 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是包括配套含义在内的规划布局结构形式,是属规划设计手法。因而,在满足与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建设施总要求的前提下,其规划布局形式,还可采用除本规范所述的其他多种形式,使居住区的规划设计更加丰富多彩、各具特色。 经过大中小城市已建居住区的调研,要合理选用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应综合考虑城市大小、住宅建设量、用地条件与所在区位及配套设施的经营管理要求等因素后确定,切忌不顾当地情况简单套用分级规模的模式。传统的居住区规划模式是按规划组织结构分级划分居住区,一般分为居住区一小区一组团三级结构、居住区一组团和小区一组团两级结构及相对独立的组团等基本类型。实践中,居住区规划的布局形式受各种因素影响,并不都是固定的模式,传统的组织结构今后仍可能会被一些城市采用,新的布局形式也在不断探索中。在满足配套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采用灵活规划布局形式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居住区的分级规模与规划布局形式,是既相关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概念。居住区的分级是为了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设施,以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是综合配套意义上的居住区、小区,组团,与实际开发中的地域概念(如小区、花园、街坊等)有区别。
1.0.4 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区,应配置不同层次的配套设施,才能满足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不同层次的要求,因而,配套设施的配建水平与指标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这是对不同规模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共同要求。在规划布局形式上,则可根据居住区所处城市区位、周围环境和自身规划条件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实际应用中,居住区级配套往往通过上一层次规划来进行控制,如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将与人口规模对应的配建设施总指标根据环境特点,服务范围和规划布局形式进行布置,确定主要公共设施、绿地系统和道路交通组织,形成完整的分级配套体系。
1.0.5 本条是编制居住区规划设计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居住区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必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从全局出发考虑居住区具体的规划设计。
二、居住区规划设计应坚持《城市规划法》提出的“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三、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在一定的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对其各种规划要素的考虑和确定,如日照标准、房屋间距、密度、建筑布局、道路、绿化和空间环境设计及其组成有机整体等,均与所在城市的特点、所处建筑气候分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现状条件及社会经
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利用和强化已有特点和条件,为整体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创造条件。
四、城市居民的一生中,约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时间是在居住区内度过,因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研究居民的行为轨迹与活动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对物质与文化、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及确保居民安全的防灾、避灾措施等,以便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 五、人口老龄化、人口年龄结构中老年人口比例逐年增长和残疾人占有一定比重,是我国在相当时期内的现实状况。老年人的活动范围随年龄增大逐年缩小,是人生的自然规律;残疾人的活动范围不如健康的人,是生理缺陷所致。因而,为残疾人就近提供工作条件,为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活动、社交的场所,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方便、安全的居住生活条件,使老人能欢度晚年,使残疾人能与正常人一样享受国家、社会给予的生活保障,应是居住区规划设计中不容忽略的重要问题。
六、住宅建筑标准化,是建筑工业化、施工机械化和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加快居住区建设的重要措施之一。但也易因此而造成住宅形体整齐划一、平淡单调。因而,在规划设计中,应充分考虑建筑标准化与施工机械化的要求,同时也要结合规划用地特点,对建筑单体的选型、体量、色调等提出要求,并通过不同的布局手法、群体空间设计等,为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七、社会、经济、环境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高低,应是衡量和评价居住区规划设计优劣的综合标准,也是居住区规划能否付诸实施、居住区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能否得到保障的关键所在。而提高三个方面综合效益的基础环节,就是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空间。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也是提高三个效益的重要环节。同时,还应考虑适应分期建设的要求,并为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创造条件。
2 术语、代号
术语,是本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本规范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章内容是对本规范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同解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利于对本规范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一、统一用词、统一涵义。就是将尚无统一规定,而需要做有规定的术语给予确切的名称和内涵。
如对本规范的命名,即对“城市居民聚居地”的称呼有称“住宅区”的,也有称“居民区”或“居住区”的均有,几幢住宅或成片住宅,有配套设施的或无配套设施的均可以用以上某一同代之,用词混乱、涵义不清。经分析,要满足城市居民居住生活的基本需要,除住宅外,还必须配建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建、道路和公共绿地等设施。从这一基本观点出发,本规范认为,“居住区”一同较其他用词更能准确地反映以居住为主的,有相应配套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的真实涵义。因此,本规范将需要进行统一规
划的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城市居民居住生活聚居地统称居住区,并对其涵义给予统一规定。
又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四项用地”的总称有的称生活居住用地,有的称居住区用地、居住用地、新村用地、新村小区用地等,对第一项用地(住宅建设用地)有的称居住用地,有的称住宅用地。由于称呼混乱、计算口径也不统一,造成规划方案的技术数据可比性差,对方案评审带来困难,本规范根据我国多数地区的使用习惯,并考虑体现用地性质的确切性,把四项用地的总称定为居住区用地,既具有概括居住生活所需的多项功能的涵义,又有别于包含“其他用地”在内的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居住用地。把第一项用地称为住宅用地,则具有明显的单一性,不易混淆。
再如,对反映绿化效果有关的指标用同,以往常用的是“绿化覆盖率”,也有用“绿地率”的,涵义不同,效果不一。经分析,“绿化覆盖率”仅强调规划树木成材后树冠覆盖下的用地面积,而不管其占地面积的实际用途,而所占用地与使用性质还往往不一致,因而,本规范规定统一采用“绿地率”。
此外,居住区用地、其他用地、容积率等均属此类。
二、对成熟的术语纳入、肯定。如住宅建筑密度、住宅建筑面积密度、道路红线、停车率、地面停车率、建筑线等属此类。
三、为便于在居住区规划设计图纸中对规划范围内不同类别用地的标注,特规定了居住区用地平衡表中各类、各项用地的代号,以利于计算和统计。
3 用地与建筑
3.0.1 居住区是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其用地构成,按功能可分为住宅用地、为本区居民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也称公建用地)、公共绿地以及把上述三项用地联成一体的道路用地等四项用地,总称居住区用地。在居住区外围的道路用地(如独立组团外围的小区路,独立小区外围的居住区级道路或城市道路、居住区外围的城市干道)或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居住区规划用地范围内安排的非为居住区配建的公建用地或与居住区功能无直接关系的各类建筑和设施用地,以及保留的单位和自然村及不可建设等用地,统称其他用地。所以,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部分。这一划分的原则与方法同我国大多数城市的现行办法相一致,也与原国家建委(80)建发城字492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吻合。
本规范中的“居住区用地”含住宅用地及包括居住区级在内的各级配套的公建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用地。这是因为居住区、小区、组团是一个完整的体系,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均与有关的居住区、小区和组团的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必须在规划中统一安排、统一核算用地平衡及技术经济指标。
3.0.2~3.0.3 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具有一定的比例关系。这一比例关系的合理性以及每一居民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数量(人均用地水平),是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是否科学、合理和经济的重要标志,必须在规划设计文件中反映出来。
一、本规范采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格式(正文附表A.0.1),与各地现行格式基本一致。但具体平衡内容各地口径不一,如有的将“其他用地”纳入用地平衡,有的不参与平衡等,考虑到“其他用地”既与居住区用地功能无直接关系,也与居住区用地之间无相关规律性,更无可比性,因而不能用来衡量居住区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规划水平。据此,本规范采用的用地平衡表,以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作平衡因子。人均用地亦只计算居住区用地及其所属各单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用地平衡,也不计人人均用地指标,只在居住区规划总用地中统计其用地数量。
在具体使用“居住区用地平衡表”(正文附表A.0.1)时,要按居住区的实际规模确定表名及相关用地的名称。如规模为小区,则表名相应为“小区用地平衡表”,“一”为“小区用地”,最后一项为“小区规划总用地”。
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正文表3.0.2),即居住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分别占居住区用地的百分比的控制数。影响该指标的因素很多,它与居住区的居住人口规模、所在城市的城市规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市用地紧张状况等都有密切关系。本表(正文表3.0.2)是根据全国不同地区37个大、中、小城市70年代以来规划建设的(含在建的)14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和90年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而制订的,并根据90年代全国不同地区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的调查资料进行了修订。
1.居住区人口规模因直接关系到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等级、道路等级和公共绿地等级,且具有规律性,是决定各项用地指标的关键因素。故作为“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将其列于表中,即以居住区、小区、组团不同规模表示。
2.由于各城市的规模、经济发展水平和用地紧张状况不同,致使居住区各项用地指标也不一样。如大城市和一些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中小城市要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较高,该项占地的比例相应就高一些;某些中小城市用地条件较好,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指标也相应高一些等等。此外,同一城市中也因各居住区所处区位和内、外环境条件、居住区建设标准的不同,各项用地比例也有一定差距。本表综合考虑了这些因素,每一栏的指标数据都确定了一个合理幅度,供各地城市在规划工作中根据具体情况选用。 3.本表仅考虑了在一般情况下影响控制指标的因素。对某些特殊情况,如因相邻地段缺中小学,需由本区增设,或相邻地段的学校有富余,本小区可不另设学校等。这对本小区(或居住区,或组团)的用地平衡指标影响很大,但这类既无规律性也非由本区自身所决定的特殊因素,本表未予考虑,在使用本规范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某项或某几项指标做酌情增减。
三、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正文表3.0.3)即每人平均占有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控制指标。
1.本规范综合分析了各种因素后,确定由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分级规模(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和住宅层数等三项主要因素综合控制。理由是,根据90年代全国70余个不同规模居住区资料的分析表明,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的主要因素,一是建筑气候分区。居住区所处建筑气候分区及地理纬度所决定的日照间距要求的大小不同,对居住密度和相应的人均占地面积也有明显影响;二是居住区居住人口规模。因涉及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配套设置等级不同,一般人均占地,居住区高于小区,小区高于组团;三是住宅层数。一般若住宅层数较高,所能达到的居住密度相应较高,人均所需居住区用地相应就低一些。以上三个因素一般具有明显的规律性,是决定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基本因素,为此本规范将它们作为“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的分类依据,列于表中。
通过对近十年来不同规模城市的居住区指标分析,大、中、小城市的人均居住区用地指标差异己不如十年前明显,因此,调整后的指标不再将其作为影响因素,指标中的幅度考虑了不同发展水平的差异。
2.进入90年代后期,很多大中城市的居住区建设较多的采用了配有电梯的中高层住宅,因此,本规范列入相应的用地指标。
3.表中的住宅层数按层类型划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高层、对各种层数混合形式的居住区、小区、组团等,可采用相应的接近指标。
4.本表的控制指标对居住区用地具有一定控制作用,一是控制低层,对低层住宅的用地指标,上限不宜太高,以限制建过多的低层特别是平房住宅。二是中高层住宅上下限指标扣得较紧,以限制只有在要求达到一定的密度而多层住宅又达不到所要求的密度时,才考虑建中高层住宅。
5.表中每项数据都有一个幅度。在使用本表和具体选用指标幅度的数据时,要考虑住宅日照间距、住宅层数或层数结构、住宅建筑面积标准以及该城市的用地紧张程度等主要因素。一般在地理纬度较高的地区(日照间距要求较大)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纬度较低的地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高的居住区采用上限或接近上限指标;住宅建筑面积标准较低的居住区采用下限或接近下限指标。
3.0.4 这一条仅考虑本章条文内容的完整性,并对第五、第六章的住宅和公共服务设施两章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故本条内容较为概括,仅阐明居住区内建筑的构成,即由居住区自身功能所要求的住宅建筑和为居民生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两部分组成。对居住区规划范围内非属居住区自身功能要求安排或现状保留利用的其他建筑,则提出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为原则的要求,也即应符合城市对居住区用地内的适建建筑的制约性规定,以不影响居民的居住生活环境质量。各部分建筑的详细规定则分别在有关章节中讲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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