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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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一、一般规定

1.节能计算软件必须满足浙江省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及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5-2003)的内容,并应以DOE-II为核心、采用标准配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气象参数。并应通过省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标准编制组参与的鉴定,方可有效。

2.在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中,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取值原则上应在本省相关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范围内,如确有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需到省级(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相关省级(及以上)权威机构检测报告书后,方可进入计算软件材料库备用。

二、建筑节能综合计算(权衡判断)要求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省级现行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执行。当设计建筑的部分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无法满足现行节能标准中的规定性指标要求时,必须在满足下列基本要求后,方可进行节能综合指标计算(权衡判断)。

(一)居住建筑

1.凡是实际建筑体形系数超过浙江省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以下简称“本标准”)中4.1.5

浙江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若干规定

条规定时,参照建筑按本标准5.0.3的规定确定,其参照建筑能耗应乘以体型系数的修正系数。

ECref=ECref’〃 [A] /A

式中:

——ECref为参照建筑的评判空调采暖年能耗电量(KWh/m)

——ECref’为按本标准5.0.3规定确定的参照建筑的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KWh/m)

——A为实际建筑的体形系数

——[A] 为本标准4.1.5条规定的体形系数的限值。对于条式建筑物体形系数[A]取0.35,点式建筑物的体形系数

[A]取0.4。考虑到3层及3层以下建筑体形的特殊性,

[A]=0.50。

2.屋顶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K)

3.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m〃K)

4.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35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2W/(m〃K)。

5.对设有屋顶天窗的建筑,其天窗洞口面积不得大于屋顶面积的5%,天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2W/(m〃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40。

6.无外遮阳措施的东西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其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35。 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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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共建筑

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需满足以下要求: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0.7W/(m〃K)。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m〃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0W/(m〃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40。

丙类建筑需满足以下要求:

1.屋面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0W/(m〃K)。

2.外墙(包括非透明幕墙)平均传热系数不得大于1.5W/(m〃K)。

3.当窗墙面积比大于0.4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

3.5W/(m〃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8。

4.屋顶透明部分的传热系数不得大于3.5W/(m〃K),遮阳系数不得大于0.50。

三、节能计算报告的要求

1.计算报告汇总结论中应增加设计值与限值的输出,以方便审查人员核对该工程各项指标与限值的差距,从而通过简单的数据对比便可初步判定当前工程计算条件下,其结果是否合理。 2222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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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权衡计算的相关参数应在报告书上注明,如空调面积、非空调面积、冬夏季室内设计温度、人均使用面积、人员负荷、照明功率、设备功率、新风量等。

3.当设计建筑需要通过权衡计算来判断该建筑是否符合节能标准时,设计单位应在报送施工图审查部门的同时报送该建筑权衡计算用的软件名称、版本号及建筑模型等电子文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h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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