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教488、甬科计136号 200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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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甬财政教[2002]488、甬科计〔2002〕136号 2002年08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

益,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并参照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财政经费支持的科技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高新技术研究与开

发、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科技合作、发明专利及其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

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财政经费支持为主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和招投标制。

第二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综合集成,

按照市、县(市)区合理分工的要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企业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及各类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等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发明与产业化实施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六)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市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

主要用于支持市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开发、科研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项目(课题)受理、数据库建立、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等。

6.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租赁费:指为实施项目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8.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向课题组提供良好的服务和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以及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等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的提取只限于直接承担科技项目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其所提取的管理费不得超过财政支持经费的5%,单个项目(专题)的提取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负责归口管理科技项目的各级科技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取管理费。

企业不得从科技项目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

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进一步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性。

(一)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经费。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计划着眼于提高产业创新能力为核心,提高区域配置创新资源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以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吸引科技创业为目标,以政策引导为主要手段,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科技发展的力度。经费主要包括:

1.软科学研究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战略研究、规划研究、管理研究、体制改革研究、

技术经济分析、重大项目可行性论证等所需的人员费、调研费及信息费等。

2.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训费,对外开放服务的测试费、能源及试验材料消耗费等。

3.市科技孵化器、科技园区、科技基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计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研制开发的补助费。

(四)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卫生、城乡建设、海洋开发及公用设施改造先进技术,推动社会进步发展的相关科技项目补助。

(五)科技合作计划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

(六)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等补助。

(七)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市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市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市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年度市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科技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归口管理项目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4.匹配项目约定的科技经费;

5.督促项目责任人申请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登记。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5.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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