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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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机制构想

作者:赵明华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5年第03期

摘要:目前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通过确立检察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完善检察委员会成员准入制度、改革检委会议事制度、配设专业咨询机构、注重调查研究等改革路径完善相关机制。 关键词:检委会;问题;改革路径

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检察委员会工作做出了重大的修改,多年的实践证明基层检察委员会在研究检察规律、总结检察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案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可是在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拔、检察委员会规范化运行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何采取措施,完善相关机制,要求我们深入研究认真加以解决。 一、实践中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主要问题

(1)组成不符合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由本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以及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组成。”按照规定,检委会应当由院领导、各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但在实践中,个别基层院除了领导班子成员以外没有专职委员或业务部门负责人,这不利于检委会工作质量的提高。因检委会讨论的问题不只是案件,还有一些行政事务,所以办公室、纪检等部门领导有必要参加。 (2)程序不规范。检察委员会的议案提交程序和会议程序不规范。实践中检委会讨论案件往往是临时召集,很多案件在诉讼时限即将到期才提交讨论,未能发挥专职委员的“过滤器”作用委员们对于将要讨论的内容一无所知,由于会议时间有限,有的连规范的议案都来不及制作。高检院一直没有制定一套系统的检委会议事程序,各院自行操作,很难体现出检察委员会的专业特征,影响了检委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

(3)检委会召开不够规范。对于检委会召开的程序、时间、作出决定人数等,《组织条例》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但基层院在两个方面问题比较突出,一是检委会召开的时间不规范。《组织条例》第四条规定:检察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半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开会议。《规则》第九条规定: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各级检察院的检委会应当定期召开检委会,原则每半个月举行一次,但在有的基层院目前达不到半个月一次,既没有定期召开,也没有建立学习制度,而是有需要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的案件或事项时才临时决定召开,有的基层院甚至一年也没召开几次检委会,导致检委会形同虚设没有发挥任何决策作用。二是检委会召开事前准备不足。按照《规则》第十四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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