侗族习惯法研究的意义——以黔东南侗族习惯法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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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 1 3年 6月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J o u na r l o f L u o y a n g N o r ma l Un i v e r s i t y

J u n,, 2 0 1 3V0 l _ 3 2 No . 6

第3 2卷第 6期

侗族习惯法研究的意义一

以黔东南侗族习惯法为视角范巳 埽玮(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 5 0 0 2 5)

摘要: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少数民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特征与生活方式,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也衍生出各自不同的习惯法。黔东南侗族是贵州 1 7个世居少数民族之一,它传承了数千年的习惯法,无疑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颗璀璨明珠。对侗族习惯法的调查研究,有助于深刻了解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历史成因和现实功能,有利于我国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为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关键词:侗族习惯法;研究意义;黔东南

中图分类号:1 ) 9 2 7 收稿日期: 2 0 1 2—1 1—1 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0 0 9— 4 9 7 0 ( 2 0 1 3 ) 0 6— 0 0 5 5— 0 4

基金项目: 2 0 1 2年度贵州省教育厅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 1 2 J D 0 6 8 )作者简介:范玮 ( 1 9 7 9一),男,河南清丰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长期以来,我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偏见,甚至将其视为落后、愚昧、腐朽的代名词,更有甚者,不承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存在,只把它们当作落后的习惯和愚昧的风俗。我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在漫长的历史发

法律渊源的习惯,显然不是指国家认可的习惯法;

其次,在现代国家中,习惯法的影响虽然越来越

小,但其存在却是事实。

然而,在我国的法

理学研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属于“法”这一基本属性还没有得到正式承认,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认 识,这一缺陷也在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中造成了一

展中,少数民族形成了各自独特的历史传统、文化特征与生活方式,在这些因素的作用下也衍生出各自不同的习惯法。这些少数民族习惯法

,是我国历

定混乱。如果不承认其“法”的地位,那么对其

在少数民族群众中至今仍在发挥具有法之特征作用的现象如何理解?这种无视客观存在的观点及做法显然是说不通、站不住脚的。周相卿教授认

史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是多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悠悠的岁月长河中,它在半自治社会的少数

民族地区发挥着社会调节功能,扮演着社会稳定器的角色,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社会生活仍有重要影响,也是国家法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效果的影响因素之一。一

为,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存在于少数民族社会中,通过多种途径产生但非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社

会公认的外部公共强制力或其他强制力保证实施,与国家法多元并存的社会规范体系。 _ 2 l J 6 从法治国家建设的整体来看,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正确评估和研究国家制定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以及

侗族习惯法概述

作为一个法学或法律概念,“习惯法”是西方法学界研究的产物,时至今日,依然存在着经过国家立法认可的习惯法 (其实质上已成为国家法的组成部分 )和在实际生活中有国家以外强制力

影响力的重要坐标,因此,应当重视在少数民族地区现实生活中发挥着实际作用的习惯法的意义。

侗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与侗族的生存环境、 文化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贵州很多地方的少

保证实施,在一定群体中得到广泛遵守的习惯法 (未经国家认可 )。本文采用的是后一种概念。如

数民族习惯法恰恰是适应高山阻隔的地理环境与人文环境,对维护村寨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l 3" 侗族习惯法,是在长期自治状态或半自治状态下的侗族地区,在生产、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原始宗教色彩的,为侗族群众所普遍遵守的,有侗族群

博登海默所说:“由于习惯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纳入了立法性法律和司法性法律之中,所以习惯在当今文明社会中作为法律渊源的作用也已日益减

小。”…可见,首先,博登海默在此所说的作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g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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