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24-04-06 09:12: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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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处置国有“僵尸企业”的指导意见
【大 中 小】来源: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接待办公室、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浏览 186 人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攻坚工作总体部署,扎实做好我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若干意见》(豫政办〔2017〕1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处置范围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处置国有“僵尸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7〕130号)明确的106户“僵尸企业”名单。其中,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53户,县(市)、区政府出资的企业53户。新增“僵尸企业”报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企改办)同意后可纳入本次处置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二、“僵尸企业”界定标准
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僵尸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停产6个月或
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
三、处置方式及标准
五种处置方式及完成处置任务的标准分别为:
(一)兼并重组方式:在出资人批准兼并重组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协议签订、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二)改制转让方式:在出资人批准改制转让方案后,完成资产审计评估、公开挂牌转让、协议签订等工作。 (三)清算注销方式:以完成工商注销为标准。
(四)依法破产方式: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标准。 (五)盘活脱困方式:通过盘活有效资产、强化内部管理、降本增效、转型升级等途径,实现正常生产经营,现金净流量由负转正,保障职工正常待遇。 四、完成时限
2018年9月30日以前。 五、资产处置
(一)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按规定提出申请,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批,对资产评估报告进行核准或备案。
(三)资产(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具体以《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有关规定执行;采取依法破产方式处置的,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土地处置
(一)企业处置时,其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计入企业资产。其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设置抵押的,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二)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方式处置的,涉及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 (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转产转型、盘活脱困方式处置的,如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七、职工安置
(一)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政策执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办理失业登记人员可纳入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范围,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二)企业处置时(不含依法破产处置方式),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职工本人自愿,企业同意,可实行内部退养。内部退养期间,接收企业按规定标准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待职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三)企业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其中,个人应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补缴。
(四)企业所欠职工在岗期间工资、集资款、个人垫付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上岗保证金(风险抵押金)等,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出具意见、市人社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进行清偿。 (五)在按规定流程签订协议、缴纳社会化服务管理费、移交人事档案后,企业离退休人员可移交新乡市社保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社会化管理。有关离休干部公用经费、工伤退休职工医疗保险费、军转干部各项补贴、建国前参加工作老工人经费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六)涉及工伤、抚恤、军转干部政策等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七)涉及职工安置事项,应制定职工安置方(预)案,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八、方案审批
(一)市属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改制(处置)方案由各系统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改制(处置)方案由市属企业审批。
(二)市属企业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其履行出资人职责部
门指导企业制订职工安置方(预)案,并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和我市国有企业改制政策,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市属企业所出资企业的职工安置方(预)案由市属企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后,报市人社部门审核。 九、专项支持政策
为用好用活处置国有“僵尸企业”有关政策措施,加大推进“僵尸企业”处置工作力度,规范企业处置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大限度盘活国有资产,最大程度保障职工利益,对按时完成处置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企业,制订以下专项支持政策: (一)设立市国有“僵尸企业”处置工作专项经费。市政府对“僵尸企业”按每户企业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借资“僵尸企业”处置专项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清产核资、审计评估、破产立案、信访稳定等方面支出。该部分借资待企业资产变现后归还。若无可变现资产,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核销。 (二)社会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可缓缴、免缴。企业处置时,应一次性补齐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对一次性补缴欠费确有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部门审核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可延期缓缴欠费,但延期缓缴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延期缓缴期间各项社会保险费欠费部分免收滞纳金。企业特别困难的,经企业申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市人社局审核、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可只补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按计账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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