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死刑制度应该被废除)

更新时间:2023-03-16 17:58: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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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辩论队一辩稿

谢谢主席和各位评委,下面由我来做我方的立论陈词,我方的观点是应该废除死刑制度。开宗明义,概念先行: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废除即取消,全部丢弃;应该的意思是情理上必然或必须如此,这是一个包含客观规律并且体现全局和长远意义的名词。 我方的评判标准是:废除死刑是否更有利于保障人权和符合社会文明的发展。

下面,我方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具体论证:

第一、 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原则,是尊重生命,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刑法学家认为死刑应该被废除的根源在于其的人道性。人道主义的提出,对死刑的限制和衰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将直接导致死刑的消亡。从启蒙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那一刻起,人的生命就被公认具有与生俱来性和不可剥夺性,死刑剥夺了人的生命就是侵犯了人至高无上的权利,在一个善良文明保证人权的社会中,心怀宽恕永远比心怀报仇更加正面,更符合文明社会的发展。

第二、 废除死刑将减少误判或冤狱的发生以保障司法公正。生命是具有不

可复制性的,死刑若错杀冤枉无辜的人,这就将导致无可挽救的后果,斯人已逝,完全无法补救,近年台湾的江国庆无辜被枪毙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无法挽回的错判冤狱是对公民权利的严重践踏。并且,死刑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弱势群体,或统治阶级是用来消灭、控制异议人士的残忍手段,极易造成社会借由死刑控制、打压不同思想者,这种司法不公将导致社会的严重混乱。

第三、 废除死刑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规律,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具体表现,

更是大势所趋的国际潮流。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统计,2009全世界已经有139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仍维持死刑的只有58个国家,也就是说目前全球已经有超过2/3的国家废除死刑。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和宣言,呼吁废除死刑。美国法律协会在2009年也转向不支持死刑。因此,废除死刑是全世界的共识与发展规律,并将最终实现。

第四、 对犯罪者罪行的惩罚,还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比如终身

监禁或者永久隔离。刑罚的目的是矫治和再教育,死刑剥夺了犯人一切回归社会的机会,即使犯人在狱中彻底悔悟也不再有机会重新赎罪。若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悔悟的犯人仍可借由狱中劳动等方式,在为社会创造价值,自我赎罪的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生命权,健康权。欧洲国家重视重刑犯人权,建造舒适的监狱环境,有效地减少了重罪犯的侵略性,教化他们成为了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这才是狱政的重点,是刑罚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第一、 废除死刑并不意味着犯罪率就会上升,死刑也并不能绝对控制罪大恶极的犯罪事件

发生法。没有确实的数据表明死刑比无期徒刑更有用。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和死刑一样有将重罪者与社会隔绝与吓阻犯罪的效果,[20]且对造成的侵害较小。[21]欧洲先进国家重视重刑犯人权,建造舒适的监狱环境,可以减少重罪犯的侵略,教化他们成为更有自信和能力的人,这才是狱政的重点。对犯罪者罪行的惩罚,还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对犯罪者罪行的惩罚,还有很多比死刑更好的替代方案。梅根法案、三振出局条款、充足而且高品质的司法警政人员、足够的经费、更生人及轻刑犯的辅导才能遏止重大犯罪;而且就算维持死刑,应永久隔离的犯人也不是全被判死刑,相较于处死少数死刑犯,“确实把所有应永久隔离的犯人关到死亡”、“避免犯人在监狱里面建立犯罪网络及交换情报”及“有效监控辅导出狱者”才是更有效的预防方法。人民不能看到死刑就忘了检视政府是否对犯罪防制有疏忽。

攻辩小结:

谢谢主席,评委,观众及对方辩友,下面由我来做我方的攻辩小结,针对对方辩友刚才漏洞百出的精彩发言,我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逐一反驳对方观点。

首先,对方辩友反复提及死刑保障了公正,杀人偿命,杀人犯将受害人杀害侵犯了受害人的生命权,那么理应将杀人犯的生命权剥夺以换来平等。但对方辩友将这种关系置于了绝对的平等当中,如果用这种以暴制暴的方式,那么冤冤相报何时了,这种做法也让死刑者的家属背负上了巨大的痛苦,造成了家庭的二度伤害,这个社会便会置于报复与仇恨当中,善良与宽恕得不到伸张,这个社会只能恶性循环,无法进步。

其次,对方辩友认为死刑具有威慑力,可以有效地遏制住恶性犯罪。但,我可以明确地告诉对方辩友,在百度甚至在维基百科上的研究资料都明确的表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废除死刑会带来犯罪率的上升,澳洲于 1960 年代废除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无明显变化。美国废除死刑的州的犯罪率并没有比没废除死刑的州高。在非洲的几项调查也都显示无明显关系,甚至发现死刑成为独裁者用来统治人民的高频率手段。对方说具有威慑力的根据何在?而且,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不是通过死刑等刑罚,而是通过教育,提高素质,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等方式解决,这才是根本措施。

另外,对方辩友说不执行死刑,改用终身监禁的话成本高。那么我想请问对方辩友,生命的价值能用金钱来衡量吗?生命的价值与成本的权衡孰轻孰重我想大家都很清楚。况且全世界被执行死刑的人数相对于全世界的人口来说是微乎其微,成本几乎可以不计,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还想用成本说抵赖吗?

最后,对方辩友说人民的意志决定执行死刑,符合人民的思想与利益。如果对方这样想,那么这就是多数人的暴政,这种不理性民主决不是我们所需要的。这样反而助长了人们的残忍心理,我们的和谐社会,我们社会的宽容将不复存在。并且国际人权组织调查显示2011年有赞成废除死刑改采终身监禁的比例为54%。对方辩友说的人民意志要求死刑的依据从何如来?这只是你们自己的想象罢了。

对方辩友说杀人犯不会悔改,难道对方辩友是杀人犯吗?你又知道人家是怎么想的。根据统计数据表明,被关押十五年以上并进行过劳动教育的犯人基本上已经改过自新,将其犯罪的冲动消磨殆尽,更何况是无期徒刑呢?

对方辩友认为不执行死刑,将犯人判处无期,严重增加了管理成本和暴动的几率,但是,管理是政府的事

那些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应该失去自己的生命权。 驳;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句话的逻辑从何而来,这种简单的杀人偿命形式的以暴制暴真的有逻辑依据吗?这种狭隘的观念很大程度上与 或许有人说那杀人犯也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但以暴制暴,杀人偿命难道就是良策吗,冤冤相报何时了泯灭人性的杀人魔王也该被期盼悔改与被原谅,没有人该死,心怀宽恕比心怀报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惩罚,其实本身心理也大有问题。

根据国情(主要指我国)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客观条件,所以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驳;

当罪犯行为和罪犯的人格已经到了必须永久隔离的阶段,以死刑作为永久隔离之手段有其必要性。 驳;永远隔离的手段不是仅仅只有执行死刑这种以剥夺生命为代价的不人道且残忍的手段,像终身监禁这种人道的手段同样可以达到效果。

1. 死刑犯的生命权不该凌驾在所有道德价值观之上,成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

驳;衡量人权的标准有很多,我们并没有把死刑犯的生命权凌驾于道德之上看作是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难道对方辩友认为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血债血偿,杀人偿命这种以暴制暴的价值观也能作为道德价值观来衡量吗?况且,我们可以通过终身监禁这种既保护了价值观和犯人的生命权,又对犯人做出与死刑无异的惩罚让其无法再危害社会的惩罚方式,这难道不比执行死刑更好吗?再说,人的生命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难道道德价值观可以剥夺吗?

3.(有关死刑是否违宪问题)那些谋杀他人的罪犯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也应该失去自己的生命权。

驳;我想请问对方辩友这句话的逻辑从何而来,这种简单的杀人偿命形式的以暴制暴真的有逻辑依据吗?这种狭隘的观念很大程度上与

或许有人说那杀人犯也剥夺了别人的生命权,但以暴制暴,杀人偿命难道就是良策吗,冤冤相报何时了泯灭人性的杀人魔王也该被期盼悔改与被原谅,没有人该死,心怀宽恕比心怀报仇更正面。期待人受相同的死亡惩罚,其实本身心理也大有问题。

4.根据国情(主要指我国)很多国家还不具备废除死刑的客观条件,所以死刑不应该被废除。 驳;

1.如今的数据表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能达到与死刑同样的效果且更加人道与公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还会选择方式残忍的死刑吗?

2.在如今废除死刑,追求人类社会进步的道路上,对方辩友还想螳臂当车阻止这种大势吗?

3.难道对方辩友认为执行死刑之后被告人家属不用承担相应的痛苦吗?

4.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社会上的问题都能用死刑制度来解决吗?难道这种以暴制暴的方法能在根源上消除社会问题吗?

5.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你杀了人,是想被判死刑,还是想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回报社会呢?

1.如今的数据表明,无期徒刑或终身监禁能达到与死刑同样的效果且更加人道与公正,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对方辩友还会选择方式残忍的死刑吗?

2.在如今废除死刑,追求人类社会进步的道路上,对方辩友还想螳臂当车阻止这种大势吗?

3.难道对方辩友认为执行死刑之后被告人家属不用承担相应的痛苦吗?

4.难道对方辩友认为社会上的问题都能用死刑制度来解决吗?难道这种以暴制暴的方法能在根源上消除社会问题吗?

5.请问对方辩友,如果你杀了人,是想被判死刑,还是想有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回报社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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