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徭役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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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徭役制度史

摘要: 中国封建徭役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重要典章制度之一。它是封建国家赖以生存的基础,又是和封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是封建生产关系的重要内容,也是阶级矛盾和封建王朝盛衰的内在根源。封建经济的发展决定着封建徭役制度的变化,同时封建徭役制度的发展也进一步体现了古代经济的发展水平。

作者简介:贵州财经大学 赵圆

关键词: 徭役制度 封建社会 封建经济

中国封建社会制度和封建经济的发展在各个朝代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出来。“以史为镜,可以明兴衰”。

古代,凡国家无偿征调各阶层人民所从事的劳务活动,皆称为徭役,包括力役、军役及其他杂役。徭役是国家强加在人民身上的一沉重负担,历代徭役名目繁多,办法严苛。徭役起源很早,《礼记·王制》中就有关于周代征发徭役的规定。随着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治制度的变化使各朝代的赋役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

<一>夏、商、西周的徭役制度

夏、商、西周三代贡、助、彻制度的主线发展,形成三代田赋制度;而其分支发展,即助法的延伸和发展,则形成徭役制度。中国赋役制度的框架就此形成。夏代的五服制度,其甸服有三百里纳秸服,就是徭役,主要从事禾穗去掉蒿秸劳动。其候服一百里采,则为天子服差役;二百里南邦,则为国家服徭役;三百里诸侯,则替天子放哨警戒。这就是徭役的发端,其后由简而繁,逐渐完善。首先,服役者来源,按周代规定,原则上是一家出一人即“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①。但在特殊情况下,则要求全家都服役;其次,服役者的年龄也有规定;再次,服

役的天数,按周代规定,一年役使三日,即“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周礼·地官·均人》载:“凡均力政。以岁上下。丰年,则公甸用三日焉;中年,则公甸用二日焉;无年,则公甸用一日焉。”据此可知西周服徭役的时间是按年成的好坏来确定的,丰年时,每人出徭役三天;普通年成,每人出徭役二天;收获不好时,每人出徭役一天;灾荒或疫病流行时,则免除徭役和赋税。西周的徭役负担很重有《诗经》为证,里面的许多篇章表述了人民对繁重劳役的不满和愤恨,这是发自劳役压榨下的劳动者的惨痛呼声,是劳动者对奴隶主国家的残酷压榨的一种本能的反抗。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徭役制度

随着封建国家的形成,土地私有制也逐渐发展起来,徭役也就构成了古代封建制国家三大课征之一。春秋战国时期,战争频繁,征发徭役自然就很沉重,其表现在四个方面:

(1)起征点低。应征年龄始于15岁的未成年人,即15岁至60岁的成年男子必须服役,起征点低应征面广,服役人数就显著增加。

(2)应役量大。在应役范围内的劳动者,一俟政事、战事的需要,即刻全部前往应役,不得耽搁。 (3)服役时间长。

(4)徭役课及妇女、儿童、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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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礼·地官·小司徒》 《礼记·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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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子认为民有三优,“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①。“其使民劳,其籍敛厚,民财不足,冻饿死者,不可胜数也”②。所以官府必须减少劳役,不误农时。春秋战国时期,在兼并称霸的政治局势促动下,军事编制不断扩大,征兵数量庞大,兵役极其沉重。战国时期兵力最少的是韩国,拥军20万人,魏国为36万人,赵国为70万人,秦国称100万,七国总兵力为春秋时期的数十倍多;同时沉重的力役(征发役人)严重的影响了农业生产,横征暴敛促使农民重新失去土地,沦为新兴地主的佃农。孟子认为,徭役“夺民时,使不得耕以养父母,民不聊生,兄弟妻子离散”③。春秋战国时期徭役沉重可见一斑。 <三>秦代的徭役制度

秦代徭役有三,更卒、正卒和戍卒。 (1)更卒。古制,服徭役者为“卒”。更卒即为服徭役有一定期限,到期更换,原服役者止役。秦代更卒徭役,法定服役时间为每年一个月,服役地点为本郡县,主要从事繁重而劳累的修筑工程。诸如修筑城垣、修筑驰道、整治河渠、漕运委输、营缮宫苑、修筑陵寝等。

(2)正卒。正卒徭役是相对更卒和戍卒而言的。更卒一月而更,本县应役,戍卒则在边境地区。秦代服于郡国或京师的兵役,称正卒,它是在服更卒三年后起役,服役期两年。正卒“兵种”有三:步兵(材官)、骑兵(骑士)、水兵(楼船),凡正卒应役材官、骑士和楼船,一年服役期满,即予除役,以待征发或为卫士,或去戍边,这没有时间限制,战争结束才可除役。 (3)戍卒。戍边即为守卫边境,戍边徭役源于春秋时期,当时规定期为一年。秦乘其制度,戍期也为一年,但秦代对戍卒制度有所改进。秦代戍卒徭役设有专法即《秦简》中的《戍律》。秦代的徭役制度越来越苛刻。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务是驻守边疆,服役于烽燧、亭侯、邮驿等。

秦代的徭役制度苛重使百姓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秦始皇统一全国后,对外用兵扩张,对内大兴土木,横征民力,滥兴徭役,筑长城,造宫殿,建皇陵,修驰道,挖河渠,发漕运。据史籍记载,营缮宫室,征用劳力70万人;修筑秦始皇陵征用劳力70万人;北防匈奴用兵30万人;北筑长城40万人;戍守岭南用兵50万人,至少占秦代全国总人口2000万的百分之十三。故有“戍者死于边,转者仆于道”,“秦民见行,如往弃市”④,“赋敛愈重,戍徭无已”⑤。为确保徭役的征发,秦代制定了严峻的法律,如《徭律》、《戍律》、《田律》等,就是专门征发力役与兵役的法律,律文中严厉的惩罚措施令人发指这样滥兴徭役,毁灭生产力,把封建社会经济推向了 崩溃和灾难的边缘。暴政最终激起百姓反抗,秦王朝在风起云涌的秦末农民大起义中灭走向亡。 <四>汉代的徭役制度

1.役制规定:徭役一般分为兵役和力役,但汉承秦制,兵力合一,统称兵役。汉代徭役仍分为更卒、正卒和戍卒。更卒主要从事各种苦役,如修筑宫殿陵墓,建造边境要塞,整治江河,转运粮食等;正卒即正式的兵役,就是到京师各官府服役的人,按照汉代律法规定,凡年满23岁的男子,必须服兵役两年;汉代律法规定成年男子一生中要到边疆去屯戍一年即为戍卒。戍卒徭役所具体内容基本沿袭秦代,主要任务是驻守边疆,其基本职责就是烽燧、亭侯、邮电、屯田等。

《墨子·非乐上》 《墨子·节用上》 ③

《孟子·梁惠王上》 ④

《汉书·晁错传》 ⑤

《史记·秦始皇本纪》

①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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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起役年龄汉初循秦而未改。景帝二年(公元前155年)“令天下男子二十始傅”。昭帝时又把起役年龄推迟了三年,改为“二十三始傅,五十六而免”①,自此成定制。

2.免役制度。汉代的免役制度基本有四种类型:(1)高官勋爵的优免;(2)“买复”优免,即通过买爵至五大夫以上者,就有一人可获免役权。武帝时曾至武功爵十一级,其买卖规则:“级十七万,凡直三十余万金。诸请买武功爵官首者试补吏,先除千夫如五大夫。”②这显然有能力“买复”的,大多数是地主豪强。(3)特殊性优免。一则高龄优免。“陛下即位,亲自勉以厚天下,礼高者。九十者,一子不事;八十者,二子不算”③;二则奖学劝学优免。武帝劝学兴礼, “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子弟,为除徭役”④;(4)临时性优免。高祖七年“令民产子,复勿事二岁”⑤。“元帝好儒,能通一经者皆复。”⑥此外,出宫归家者、“贞妇”、“贤母”等均可“皆复其子孙”。

3.更赋。更赋是对应服役而又未服役的人所课征的代役金。汉代劳动者如期应役,称践更,应役完毕,继续留下代替别人服役,被代役者应该付给其代役金,或称雇更钱。更赋的征收标准是:更卒徭役,出钱二千则可免役;戍卒徭役,出钱三百则可免役。显然,当国家无需大批征发徭役时,尽可能对负有服役义务的农民课征代役钱,这样既扩大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又发展了其封建经济。 <五>三国时期的徭役制度

1.正役。正役是指法令规定的成年男子每年应服固定天数的徭役,主要是为官府修筑宫殿城池等。三国时期,魏、蜀、吴均有徭役之征,但服役年龄与役期没有明确的史料记载。这一时期,百姓的徭役负担是十分沉重的。曹魏由于徭役繁重,故有“百役”之称⑦。东吴徭役较之魏国有过之而无不及。孙权临死前曾下令“省徭役、减征赋”⑧,可见徭役苛索至极。

2.徭役性兵役。即指以兵充役,士兵服徭役,或以民充兵,服屯戍之役。 3.云役与匠役。云役是因政务或军务需要而专门负责输送粮食和装备等活动的徭役;匠役则是以百工身份服役于官府。三国时期除了一般民户承担的正役之外,还有杂役。三国时期政局不稳,战祸不息,各国役制因需而设,无法可依,故这一时期徭役的特点是无休止的兵役,沉重的力役和频繁的杂役随军事形势的发展而日趋沉重,百姓不胜负担。 <六>两晋时期的徭役制度

1.役龄,即服役年龄。西晋平吴后,则把起役年龄降低到16岁,而把免役年龄提高到65岁。东晋的服役年龄与西晋基本相同,十六国役制也一脉相承。 2.役期。东晋的徭役,其法定役期为每丁每年充役20天,又十八人出一运丁。但范宁上疏揭露了役期无休止的事实,印证了东晋徭役之苛重。 3.役制内容。(1)正役,即法令明确规定的劳动者每人每年应服固定之徭役,一般法定为每年20天。西晋的正役较之三国有过之而无不及,故时人傅玄说:“加以服役之兵,不得耕稼,当农者之半”,因徭役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生产,故

《盐铁论·未通篇》 《汉书·食货志》 ③

《汉书·贾山传》 ④

《汉书·文翁传》 ⑤

《汉书·高帝纪》 ⑥

《汉书·贾谊传》 ⑦

《三国志·魏书·高堂隆传》 ⑧

《三国志·吴书·孙权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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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并官省事、静事息役”之呼声;东晋时期,孝武帝为了赶修新宫,“日役六千人”。十六国的正役更为苛重;(2)运役。两晋十六国时期,烽火连天,战争不断,运役长盛不衰;(3)匠役,在魏晋之前这还是有人身自由的,有的工匠还是十分受人尊重的。然而两晋十六国时期,匠役者的身份尤其低微;(4)杂役是没有固定的应役范围和应役任务。杂役均五花八门,名目繁多。 <七>南朝时期的制度

1.役龄。南朝时期调发民丁,又有“发民三五”①,或“三五属官”的做法,即三丁抽一,五丁抽二。有时甚至三丁抽二,五丁抽三。还有募役老人和孩子,更有甚者,役及妇女。

2.役期。南朝法律规定,“其男丁,岁役不过二十日”,或“公获二旬”②,即每丁每年服役20天。

3.役制内容。南朝的役制主要包括:正役、运役、匠役、杂役和吏役。“吏役”显然是以“吏”的身份出现的服役者,然而,这种“吏”仅仅是特殊服役者的名称而已,不是官吏之“吏”,而是在官府打杂干活的,实际上是一种职役,吏役的主要职责是耕作公田,即所谓的“并耕稼穑”③。

4.役制影响。南朝的役制繁杂,负担苛重,后果严重。

南朝的徭役制度直接摧残了有生劳动力,严重地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南朝时期在籍户数和人口,从100万户和500万人到陈亡时仅剩下60户和200万人,足见人口死亡之多,生产力毁灭之严重,这就是南朝徭役制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八>北朝时期的徭役制度

1.役龄。北周的役龄规定:18-59岁服全役。故而,北周徭役不仅较前代为宽松,而且趋向合理,较得民心,故周武帝能在建德六年灭北齐统一北方,绝非偶然。

2.役期。北朝法定的役期为每年40天,,北齐和北周的役期有一个半月,更有两个月的,而且都有延长的迹象。故“丰年不过三旬,中年则二旬,下年则一旬”④的规定,则为虚掩之词。 3.役制内容。(1)正役。正役内容有修长城、筑宫殿等;(2)运役,就是运输田租户调、各种土特贡物以及军事粮草货装备等劳役。运役凄惨艰难,世人皆知;(3)匠役,是以工匠身份应征的徭役。北周时期,对工匠正式实行轮番制,于是就有了“役丁十二番,匠则六番”⑤的规定。

4.杂役。北朝的杂役在国家徭役制度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北朝要以之所以特别重,是和北朝前期的奴隶制奴役有着紧密的关系,落后的生产方式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有其历史延续性的。 <九>隋代的徭役制度

1.役龄与役期。隋朝的徭役,据隋代规定,起役年龄为18岁,免役年龄为60岁,每年服役30天。

2.徭役负担。隋初徭役主要是以修筑长城为重点,兼有水利工程。隋代立国37年,其中隋文帝在位24年,他对征发徭役较有节制,能依法行事,也未见超期征发的记录,因此农民的徭役负担大为减轻。隋炀帝即位后,即免妇人及奴婢

《南史·循吏·郭祖深传》 《南齐书·海陵王纪》 ③

《魏书·王朗传》 ④

《隋书·食货志》 ⑤

《隋书·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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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曲之课,又将男子成丁年龄推迟到22岁,户民的徭役负担应该是更为减轻,但事实相反,隋炀帝为修建东都洛阳、修筑长城开凿运河、建筑驰道、出征高丽,滥用民财、滥役民力,苛役胜秦代。

3.役制影响。大业年间的徭役特征:首先超时延期。隋炀帝时频繁征发的徭役,几乎从未限定工期和役期;其次,徭役课及妇女。他自己下诏免去妇女之课,可出尔反尔;再者,徭役苛重。隋炀帝时的徭役均为大型项目,劳动强度极高,生活条件极差,命官执法极严,役丁死亡率极高。如长城之役,“死者太半”①。 <十>唐代的徭役制度

1.役龄役期。唐代法律规定,男4岁以下为黄,4-15岁为小,16-20岁为中,21-59岁为丁,60岁以上为老。唐代法律又规定“丁谓正役,夫谓杂役”②,即丁男应正役,中男服杂役。可见唐代的徭役制度还是十分规范的。

2.庸。唐代租庸调法规定:凡是不愿服役者每天折绢3尺,即为庸。若有事加役满15天免调,加役30天则租调全免。力役折庸,是赋役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赋税制度史的转折点。但是唐代力役折庸后,依然存在力役,役外有役,加重盘剥,普通劳动者对无休止的力役深恶痛绝。

3.役制内容。唐代徭役的名称繁多,但法律规定的只有正役与杂役两种。(1)正役。唐代役法规定,丁男每年服役20天,但实际执行时并非如此,唐代幅员辽阔,各地征发徭役不平衡。正役主要从事土木工程,唐太宗建宫筑殿绝不亚于前代君王。唐代自太宗起,崇尚武功,多次对边境少数民族和邻国用兵,军事后勤运输和粮食漕运异常繁重。唐曾与吐蕃交兵、唐与突厥交恶,以致“安史之乱” 长达八年,运役之害,扰民之深,终唐一代始终不断;(2)杂役。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杂役是国家法定的徭役制度之一,它的第一个特点是名目繁杂;第二个特点是近;第三个特点是临时性。(3)色役。色役始于唐代,并在唐代役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唐代,承担色役的人可免除正役和杂役,色役的名目种类繁多,既存在于中央政权各机关部门,也存在于地方各州县,一般都是专供各级官员和官吏驱使的奴仆;(4)差科。唐代的差科其意有二:一是对徭役的征发;二是对物资的科敛。差科繁重令人谈虎色变,百姓日子过得及其艰难。

4.资课。资课在唐初就有,不过当时分别称为纳资与纳课。开元初年,资课已经列入国家正式税收项目。资课的缴纳期限,每年征收一次,至十月末结束。资课原来征钱,其后出现折纳,先折纳粮食,后又折纳布帛。

5.复除制度。唐代的复除制度有三:其一是身份性复除;其二是灾害性复除;其三是特殊性复除。

<十一>五代十国时期的徭役制度

1.役龄役期与免役制度。五代十国的役制循唐旧制,混乱不堪,杂乱无章;五代十国时期的免役可分为法定减免,身份性减免和临时性减免,可未见灾害性减免。

2.役制内容。五代十国的役制既循唐制又纷繁杂乱。大致可以分为正役、差役、杂役和色役。五代十国的正役即为力役,力役是依法征调;而差役是临时课征,但因五代十国时期临时科差十分普遍,故其差役等同于力役,力役与差役合二为一。五代尚有杂役和色役等。这些役制的内容大体和唐朝的差不多,就不再重复。五代十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使得统治者不断加重对农民的榨取,苛捐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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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食货志》 《唐律疏议》卷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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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渐增多,农民负担日趋沉重。 <十二>宋代的徭役制度 1.北宋的役法。(1)职役法。北宋的徭役分为职役和杂役,当以职役为主,杂役辅之。北宋的职役,以差充衙前、里正和户长等为谈虎色变的重役;杂徭在王安石变法后亦行募役法,应役者出钱免役,此钱称为“免夫钱”。因杂徭所处辅助地位,故制度也较松弛,愿服役者充役,不愿服役者纳钱免役。(2)募役法(免役法)。宋初职役扰民严重,流弊过甚,影响社会稳定,朝野上下普遍要求改革。募役法是王安石新政之一,为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农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通过改革促进了封建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南宋的徭役法。(1)差役募役并行。自南宋恢复差役法,则北宋役法的很多弊端逐渐显露,差役法固有的苛重和残酷,在南宋上演了一幕幕的人间惨剧。(2)南宋差役无法维持,在历史的夹缝中兴起了义役。义役法就是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或出钱,合买规定田亩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官府闻奏“诏颁其法于诸路”。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矛盾也不少,公役私办,自然不会有好结果。 <十三>辽代的徭役制度

辽代多层次的经济形态表现为统治区内部的部族经济、奴隶制经济和农奴制经济相互交错的牧区、半农牧区和农业区,经济形态的复杂使赋税制度具有很大的地方性、伸缩性和随意性,这也决定了辽代的徭役必然在这个多民族、多层次社会经济关系中占据特殊及主导地位,与田赋两税相比,徭役的负担更加沉重。辽代的徭役分为兵役和力役,兵役是全国统一的,力役是带有地方性质的。 1.兵役。辽代军队的建制主要分为禁军、部族军、京州军等,辽代的军务是十分沉重的,按其兵制规定,车马衣甲、武器装备一律兵士自备,“馈响自薋”①。 2.力役。辽代力役,为“民所深患者,驿递、马牛、仓司之役,至破产不能给”②。

辽国徭役荒农事乏居民,连统治者都承认,役法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富裕殷实之户则可以贿赂契丹贵族以规避赋役,致使贫民负担更为加重。 <十四>金代的徭役制度

金代的徭役,一般分为职役、兵役和力役三项。

1.职役。职役,是坊正、里正、主首所承担的徭役。职役的摊派方式是:坊正、里正,以其户十分内取三分,富民出雇钱,应役者每年收入最多100贯,任期不得超过一年。因此,金国职役采用雇役法。

2.兵役。女真人初期实行全民兵役制,兵民合一,战时为兵,平时为民。一旦打仗,自备粮草武器,随军出征。金国主力常备军以女真人为兵,但是其他民族也必须得签军,一旦被签军,有至十年不归者,其苦骇然。

3.力役。力役,也称杂役、差役、夫役等。金国的力役相当繁重,服役内容五花八门,有运役、河工役、修筑役、牛夫役等等。各种不同的役各地负担不一样,即地区发展及其不平衡。这些力役无限制地残酷地剥削老百姓,直接导致了农民的不满和反抗情绪。

金代的徭役,无论贫富均得承担,其徭役的征调原则是:按户等征调差役,先富后贫,财力相当者,则以人丁多少分甲乙,不是一家所能承担,又不能分任的,则以次户协助解决金代徭役制度规定了免役特权者的范围,即有官职之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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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国治》卷二三 《辽史·马人望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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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的富裕民、进纳官、系籍学生、医学生均可获终身免役。 <十五>元代的徭役制度

《元史》没有徭役的记载,这并不说明元代不存在徭役,恰恰相反,元代不仅存在繁重的徭役,而且与前代相比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在元代的官方文书中,最常见的是“杂泛差役”,但元代又无明确的解释,专家们考证,所谓差役又称职役,而杂泛就是力役。这样看来,元代的徭役则可以分为兵役、职役、力役和职业性徭役四大类。

1.兵役制度。蒙古的军队可分为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和新附军。元代兵役制度,是以军户为主,辅以募兵、所谓军户,皆立籍为凭,世代为兵,终身服役,永不更动。按元制规定,军卒服役期间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均需自备。元代兵役扰民甚重,为逃避兵役,“自伤其手”者有之,“变卖田产”者有之,“甚则卖妻子”更有之。

2.差役(职役)制度。职役是为保证国家特殊需要而向民户征发的徭役。元代的职役按其司职范围,主要有以下六种: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和库子。里正、主首、隅正和坊正正是官府的基层职事人员,仓官和库子是专职保管官府财物的。元代的职掌事物,按元代的行政法规规定:“今后凡催差办集,自有里正、主首”。“诸村主首,使佐里正催督差税,禁止违法”①。元代差役的充役原则为:“先富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②。可见,杂泛(力役)与差役的充役,都是根据各户的经济情况,包括财产、人丁、物力等进行摊派的。但是元代政治腐败,官场倾轧,机构臃肿,经费开支与日俱增。特别是元中期,各种赋税负担比初期增加十倍,致使百姓逃亡家乡。可逃户遗留的赋税徭役则由里正、主首负责追征摊派,见在的人户负担苛重,不得已又加入逃亡队伍。至于仓官和库子一类差役,更是易出亏空,应役者尽是在庄农之家,钱谷书算,俱不通晓。亏兑失陷时常有之,致将应有财产、房舍、孽畜等物尽行赔补。

3.杂泛(力役)制度。杂泛之役原本就是临时性征调,没有什么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急用随派,乱占民力,错违农时,给百姓的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灾难。尽管元代政府一再诏令:“民间杂役,勿夺农时”③,国家本身需要杂役,民户只是棋子而已。贫苦百姓大量逃亡,造成了国家户口的大量散失。

4.职业性徭役。在元代诸色人户中有一部分人户专职于职业性徭役,诸如站役、匠役等,这是终身之役,子承父业,世代相袭。 5.雇役、代役和助役制度。(1)雇役,即指由本人出资雇人代役元代兵役雇佣只限于军户丁单而财力充实之户,丁多者不得雇,军官亦不得雇;(2)代役,一般是指服兵役者发生特殊情况时的处置方法。元代规定,逃役身死者都要其亲属男子代役,无丁者则以家丁补之;(3)助役。元初的助役极不规范。泰定初年,有所谓助役粮者,即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以上者,于所输税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这时的助役制度更加完整了。 <十六>明代的徭役制度

1.徭役制度。明代赋役黄册编订后,所有的徭役制度都将其作为标准。百姓自生至15岁,曰未成丁;16岁始曰成丁。成丁服役,60岁免役。(1)里甲,亦称里甲正役。里甲的主要职责,第一,催办税粮,明初实行粮长制度,里甲只是作为粮长的助手执行催征钱粮的任务;第二,勾摄公务,管理一里人丁事产;

《通制条格》卷一六 《通制条格》卷一七 ③

《元典章》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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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上贡物料,包括生活、军事、生产所需的各种原料和地方特产。沉重的里甲制度不断瓦解了整个王朝的统治。(2)均徭,为官府征发的一种经常性的差役。分为两种,其一为力差,即指民夫必须亲自践役或雇人充役,如粮长、禁子、弓兵等等;其二为银差,即由民户供给官府指定的物或货币,如马匹、车船、草料等等。(3)杂役。杂役也称杂泛或杂差,它是按户敛派,杂役的危害性在于没有制度的制约,应役民户无所适从,也不堪负担。(4)免役制度,据史料记载,在明代有钱有势者均可获得免役的特权。

2.军、匠役制度。明代除了上述三大役制以外尚有军役、匠役和灶户役。此重点论述灶户服役制度。明政府实行“配户当差”的括户制度,指定为灶籍的户民就是灶户,即专业制盐产盐的民户。明代灶户制度规定,“灶户有上、中、下三等。每一正丁,贴以余丁。上、中户丁力多,或贴二三丁,下丁概予优免”①。为了维持盐业生产的稳定性,灶户的生产、生活以及日常运行,都被严格地限制在户役制许可的范围内。

由上可知,明代沉重的徭役制度不仅不断压迫、剥削、人民,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明王朝走向衰亡。 <十七>清前期的徭役制度

清前期,有摊丁入地,田赋已含丁银,百姓就不再服徭役,官府需要劳力,理应支付报酬。乾隆二十五年,御史丁田树所言:“自丁粮归于地亩,凡有差徭

及军需,必按程给价,无所谓力役之征”,这是一种假象。官府实际上征用劳力时仍然是无偿获取,及官府的各种琐碎杂务,均由劳动者承担,这就形成役外有役、差外有差的徭役制度。

1.兵差与驿役。兵差与驿役是清朝前期最为苛重的徭役,百姓视之如虎狼,闻之色变。(1)兵差。嘉庆后期兵差负担严重之至。据不完全统计,乾隆、嘉庆、道光三朝之重大用兵战役就20多次;(2)驿役。驿站是维持清政府内部传递公文令的运行体系,各省督抚和驿传道总揽各州县的驿务。在康熙朝,改革驿务,以雇募取代敛派,有利于驿传事务的发展,这是一大进步,但是中央财政拨付的驿站经费,每年仅为200多万两,而地方政府所雇佣的大量辅兵、工食养马费用等难以维持驿站的正常运行,入不敷出,只能敛派里甲,故许多问题依然存在。 2.皇差。百姓为皇室无偿服役俗称皇差,这在清朝是最重要的徭役,百姓负担大大加重。

3.河工役。河工者,整治河流,修筑海塘,这是十分繁重的力役之差。清政府的河工制度,在要以改革之后由派敛夫役改为官雇夫役。康熙九年改革河工役,实行官雇夫役,但是康熙后,治河成效颇差,而百姓的河工役负担日趋加重。一遇灾情,便苛索百姓,出夫、出料,还得出银,河工役给贪官污吏带来数不清的荣华富贵,同时也迫使农民远走他乡,浪迹天涯。 <十八>清后期的徭役制度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百姓完纳地丁钱粮后,别无差徭。官府必需用役时,只能出资雇役,百姓则可应募就役。但是,徭役的存在是由封建社会生产方式或经济运行规律所决定,而绝不是法律制度就能动摇或废除的。

清后期的徭役仍然是名目繁多。如江南地区的河工役,按亩派征夫,几乎无岁不役,无役不巨③。上述就是实行摊丁入亩后的清政府摊派的一些差徭,可见

《明史·食货志》 《清史稿·食货志》 ③

《宝山县续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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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后期的差徭不比前代轻,可以说是更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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