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_50023-200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06 21:45: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轻地震破坏,减少损失,对现有建筑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并为抗震加固或采取其他抗震减灾对策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现有建筑,在预期的后续使用年限内具有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现有建筑,具有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相同的设防目标;后续使用年限少于50年的现有建筑,在遭遇同样的地震影响时,其损坏程度略大于按后续使用年限50年鉴定的建筑。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地区的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不适用于新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和施工质量的评定。

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采用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地震基本烈度或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

古建筑和行业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应按专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注:本标准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8度、9度”简称“6度、7度、8度、9度”。

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注:1 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1.0.4 现有建筑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按下列规定选择其后续使用年限:

1 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宜采用40年或更长,且不得少于30年。

2 在90年代(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

3 在2001年以后(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建造的现有建筑,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

1.0.5 不同后续使用年限的现有建筑,其抗震鉴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简称A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2 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简称B类建筑),应采用本标准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

3 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简称C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1.0.6 下列情况下,现有建筑应进行抗震鉴定:

1 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 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 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 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1.0.7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现有建筑 available buildings

除古建筑、新建建筑、危险建筑以外,迄今仍在使用的既有建筑。

2.1.2 后续使用年限 continuous seismic working life, continuing seismic service life

本标准对现有建筑经抗震鉴定后继续使用所约定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建筑不需重新鉴定和相应加固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 2.1.3 抗震设防烈度 seismic fortification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 抗震鉴定 seismic appraisal

通过检查现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5 综合抗震能力 compound seismic capability

整个建筑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6 墙体面积率 ratio of wall section area to floor area

墙体在楼层高度1/2处的净截面面积与同一楼层建筑平面面积的比值。 2.1.7 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characteristic ratio of seismic wall

以墙体面积率进行砌体结构简化的抗震验算时所取用的代表值。 2.1.8 结构构件现有承载力 available capacity of member

现有结构构件由材料强度标准值、结构构件(包括钢筋)实有的截面面积和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力所确定的结构构件承载力。包括现有受弯承载力和现有受剪承载力等。

2.2 主要符号

2.2.1 作用和作用效应

N-对应于重力荷载代表值的轴向压力 Ve-楼层的弹性地震剪力

S-结构构件地震基本组合的作用效应设计值 p0-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力

2.2.2 材料性能和抗力

My-构件现有受弯承载力 Vy-构件或楼层现有受剪承载力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f-材料现有强度设计值 fk-材料现有强度标准值

2.2.3 几何参数

As-实有钢筋截面面积 Aw-抗震墙截面面积 Ab-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B-房屋宽度

L-抗震墙之间楼板长度、抗震墙间距,房屋长度

b-构件截面宽度

h-构件截面高度 l-构件长度,屋架跨度 t-抗震墙厚度

2.2.4 计算系数

β-综合抗震承载力指数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

ξy-楼层屈服强度系数 ξ0-砖房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 ψ1-结构构造的体系影响系数 ψ2-结构构造的局部影响系数

3 基本规定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2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根据下列情况区别对待:

1 建筑结构类型不同的结构,其检查的重点、项目内容和要求不同,应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

2 对重点部位与一般部位,应按不同的要求进行检查和鉴定。

注:重点部位指影响该类建筑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关键部位和易导致局部倒塌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地震时可能造成次生灾

害的部位。

3 对抗震性能有整体影响的构件和仅有局部影响的构件,在综合抗震能力分析时应分别对待。

3.0.3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本标准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做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检查结构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提出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 多层建筑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本标准各章规定的最大值限值要求。

5 当结构构件的尺寸、截面形式等不利于抗震时,宜提高该构件的配筋等构造抗震鉴定要求。

6 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应满足结构整体性的要求;装配式厂房应有较完整的支撑系统。 7 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构造应满足不倒塌伤人的要求;位于出入口及人流通道等处,应有可靠的连接。

8 当建筑场地位于不利地段时,尚应符合地基基础的有关鉴定要求。

3.0.5 6度和本标准各章有具体规定时,可不进行抗震验算;当6度第一级鉴定不满足时,可通过抗震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其他情况,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按本标准各章规定的具体方法进行结构的抗震验算。

当本标准未给出具体方法时,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按下式进行结构构件抗震验算:

S≤R/γRa (3.0.5)

式中 S-结构构件内力(轴向力、剪力、弯矩等)组合的设计值;计算时,有关的荷载、地震

作用、作用分项系数、组合值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其中,场地的设计特征周期可按表3.0.5确定,地震作用效应(内力)调整系数应按本标准各章的规定采用,8、9度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R-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

其中,各类结构材料强度的设计指标应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材料强度等级按现场实际情况确定。

γRa-抗震鉴定的承载力调整系数,除本标准各章节另有规定外,一般情况下,可按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值采用,A类建筑抗震 鉴定时,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承载力抗 震调整系数值的0.85倍采用。

表3.0.5 特征周期值 (s)

场 地 类 别

设计地震分组

第一、二组 第三组

3.0.6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可根据建筑所在场地、地基和基础等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作下列调整:

1 Ⅰ类场地上的丙类建筑,7~9度时,构造要求可降低一度。

2 Ⅳ类场地、复杂地形、严重不均匀土层上的建筑以及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时,可提高抗震鉴定要求。

3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0.15g和0.30g的地区,各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采用。

4 有全地下室、箱基、筏基和桩基的建筑,可降低上部结构的抗震鉴定要求。 5 对密集的建筑,包括防震缝两侧的建筑,应提高相关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0.7 对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建筑,可根据其不符合要求的程度、部位对结构整体抗震性能影响的大小,以及有关的非抗震缺陷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城市规划和加固难易等因素的分析,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更新等抗震减灾对策。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4.1 场 地

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 地基和基础

4.2.1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基础有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的裂缝、倾斜以及有无发展趋势。

4.2.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现有建筑,可不进行其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 丁类建筑。

2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类、丙类建筑。

3 6度时的各类建筑。

4 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类、丙类建筑。

4.2.3 对地基基础现状进行鉴定时,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5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 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 8度时,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 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时,可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7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fsE=ζsfsc (4.2.7-1) fsc=ζcfs (4.2.7-2)

式中 fsE-调整后的地基土抗震承载力特征值(kPa);

ζs-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

用;

fsc-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

fs-地基土静承载力特征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采用;

ζc-地基土静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7采用。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表4.2.7 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年限与岩土类别

p0/fs

<0.4

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

5年以上的粉土和粉质粘土 8年以上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大于100kPa的粘土 注:1

p0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2 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4.2.8 桩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规定的方法进行。

4.2.9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规定的方法;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9采用。

表4.2.9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类 别

7度

8度

9度

0.4g 6° 10°

0.1g 0.15g 0.2g 0.3g

水 上 1.5° 2.3° 水 下

2.5°

3.8°

3° 4.5° 5°

7.5°

4.2.10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

5 多层砌体房屋

5.1 一 般 规 定

5.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

注:1 对于单层砌体房屋,当横墙间距不超过三开间时,可按本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抗震鉴定;

2 本章中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中型空心砌块、粉煤灰中型实心砌块分别简称为普通砖、多孔砖、混凝土小砌块、混凝土中砌块、粉煤灰中砌块。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检查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1.3 多层砌体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不空臌、无严重酥碱和明显歪闪。

2 支承大梁、屋架的墙体无竖向裂缝,承重墙、自承重墙及其交接处无明显裂缝。 3 木楼、屋盖构件无明显变形、腐朽、蚁蚀和严重开裂。 4 混凝土构件符合本标准第6.1.3条的有关规定。

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I)第一级鉴定

5.2.1 现有砌体房屋的高度和层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的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5.2.1所列的范围。对横向抗震墙较少的房屋,其适用高度和层数应比表5.2.1的规定分别降低3m和一层;对横向抗震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2 当超过规定的适用范围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改变结构体系的要求等。

表5.2.1 A类砌体房屋的最大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墙体厚度 (mm) ≥240

普通砖实心墙

多孔砖墙 普通砖空心墙 普通砖空斗墙 混凝土中砌块墙 混凝土小砌块墙 粉煤灰中砌块墙

16

10

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 2 空心墙指由两片120mm厚砖与240mm厚砖通过卧砌砖形成的墙体;

3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其抗震墙不应为180mm普通砖实心墙、

普通砖空斗墙。

五 六 三 三 ≥240 ≥190 ≥240

19 22 19

六 七 六

16 16 19 10 10 19 22 19

五 五 六 三 三 六 七 六

13 13 13 10 10 13 16 13

四 四 四 三 三 四 五 四

10 10 10

三 三 三

6度 高度 24

层数 八

7度 高度 22

层数 七

8度 高度 19

层数 六

9度 高度 13

层数四

5.2.2 现有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检查:

1 房屋实际的抗震横墙间距和高宽比,应符合下列刚性体系的要求: 1) 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5.2.2的规定;

2) 房屋的高度与宽度(有外廊的房屋,此宽度不包括其走廊宽度)之比不宜大于2.2,且

高度不大于底层平面的最长尺寸。

2 7~9度时,房屋的平、立面和墙体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 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规则均匀,立面高度变化不超过一层,同一楼层的楼板标

高相差不大于500mm;

2) 楼层的质心和计算刚心基本重合或接近。

表5.2.2 A类砌体房屋刚性体系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m)

楼、屋盖类别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

其他墙体 砖实心墙

装配式混凝土

其他墙体

木、砖拱

砖实心墙

≥≥≥≥墙体类别 砖实心墙

墙体厚度(mm)

6、7度

8度

9度

≥注:对Ⅳ类场地,表内的最大间距值应减少3m或4m以内的一开间。

3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4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屋盖。 5.2.3 承重墙体的砖、砌块和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砖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7.5,且不低于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中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小型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5。砖、砌块的强度等级低于上述规定一级以内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比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降低一级采用。

2 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6度时或7度时二层及以下的砖砌体不应低于M0.4,当7度时超过二层或8、9度时不宜低于M1;砌块墙体不宜低于M2.5。砂浆强度等级高于砖、砌块的强度等级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宜按砖、砌块的强度等级采用。 5.2.4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有可靠连接,不应被烟道、通风道等竖向孔道削弱;乙类设防时,尚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和表5.2.4-1检查构造柱设置情况。

表5.2.4-1 乙类设防时A类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6度 四、五 六、七

7度 三、四 五、六

8度 二、三四

9度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

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梯间、电梯间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梯间、电梯间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7、8度时,楼梯间、电梯间四角

设 置 部 位

注:横墙较少时,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查表。砌块房屋按表中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芯柱或构造柱。

2 木屋架不应为无下弦的人字屋架,隔开间应有一道竖向支撑或有木望板和木龙骨顶棚。 3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屋盖)砖房的圈梁布置和配筋,不应少于表5.2.4-2的规定;纵墙承重房屋的圈梁布置要求应相应提高;空斗墙、空心墙和180mm厚砖墙的房屋,外墙每层应有圈梁。

4 装配式混凝土楼盖、屋盖的砌块房屋,每层均应有圈梁;其中,6~8度时内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与配筋应分别符合表5.2.4-2中7~9度时的规定。

表5.2.4-2 A类砌体房屋圈梁的布置和构造要求

位置和配筋量

外墙

板、木龙骨吊顶时,均应有

屋盖

同外墙,且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

内墙

间距分别不应大于8m和16m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

外墙

层时应隔层有

层时,应隔层有

楼盖

横墙间距大于8m或层数超过四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

内墙

层时,应隔层有且圈梁的水平间

大于12m

距不应大于16m

配筋量

注:6度时,同非抗震要求。

4φφφ12

大于8m

同外墙,且圈梁的水平间距不应

横墙间距不大于8m层数超过三

4m时,每层均应有

应大于8m和12m

横墙间距大于8m时每层应有,

层数超过二层且横墙间距大于大于8m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分别不

纵横墙上圈梁的水平间距均不应

7度

除层数为二层的预制板或有木望

均应有

均应有

8度

9度

5.2.5 现有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较好;当为马牙槎砌筑或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时,沿墙高每10皮砖(中型砌块每道水平灰缝)或500mm应有2φ6拉结钢筋;空心砌块有钢筋混凝土芯柱时,芯柱在楼层上下应连通,且沿墙高每隔600mm应有φ4点焊钢筋网片与墙拉结。

2 楼盖、屋盖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楼盖、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不应小于表5.2.5的规定:

2) 混凝土预制构件应有座浆;预制板缝应有混凝土填实,板上应有水泥砂浆面层。

表5.2.5 楼盖、屋盖构件的最小支承长度(mm)

构件名称 位置 支承长度

混凝土预制板 墙上

梁上

预制进深梁

墙上

木屋架、木大梁

墙上

对接檩条 屋架上

木龙骨、木檩条

墙上

180且有梁垫 3 圈梁的布置和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可无圈梁;

2) 圈梁截面高度,多层砖房不宜小于120mm,中型砌块房屋不宜小于200mm,小型砌块

房屋不宜小于150mm;

3) 圈梁位置与楼盖、屋盖宜在同一标高或紧靠板底;

4) 砖拱楼盖、屋盖房屋,每层所有内外墙均应有圈梁,当圈梁承受砖拱楼盖、屋盖的推

力时,配筋量不应少于4φ12;

5) 屋盖处的圈梁应现浇;楼盖处的圈梁可为钢筋砖圈梁,其高度不小于4皮砖,砌筑砂

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5,总配筋量不少于表5.2.4-2中的规定;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墙或钢筋网水泥砂浆面层中的配筋加强带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与纵墙圈梁有可靠连结的进深梁或配筋板带也可代替该位置上的圈梁。

5.2.6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应着重检查下列要求:

1 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应有锚固。 2 出屋面小烟囱在出入口或人流通道处应有防倒塌措施。 3 钢筋混凝土挑檐、雨罩等悬挑构件应有足够的稳定性。

5.2.7 楼梯间的墙体,悬挑楼层、通长阳台或房屋尽端局部悬挑阳台,过街楼的支承墙体,与独立承重砖柱相邻的承重墙体,均应提高有关墙体承载能力的要求。 5.2.8 房屋中易引起局部倒塌的部件及其连接,尚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1 现有结构构件的局部尺寸、支承长度和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的门窗间墙最小宽度和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及支承跨度大于5m的大梁的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9度时分别不宜小于0.8m、1.0m、1.5m; 2) 非承重的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距离,7、8度时不宜小于0.8m,9度时不宜小于1.0m; 3) 楼梯间及门厅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在砖墙转角处的支承长度不宜小于490mm; 4) 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8、9度时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不宜低于

M2.5;门窗洞口不宜过大;预制楼盖、屋盖与墙体应有连接。 2 非结构构件的现有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墙与两侧墙体或柱应有拉结,长度大于5.1m或高度大于3m时,墙顶还应与梁板有

连接;

2) 无拉结女儿墙和门脸等装饰物,当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不低于M2.5且厚度为240mm

时,其突出屋面的高度,对整体性不良或非刚性结构的房屋不应大于0.5m;对刚性结构房屋的封闭女儿墙不宜大于0.9m。

5.2.9 第一级鉴定时,房屋的抗震承载力可采用抗震横墙间距和宽度的下列限值进行简化验算:

1 层高在3m左右,墙厚为240mm的普通粘土砖房屋,当在层高的1/2处门窗洞所占的水平截面面积,对承重横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25%、对承重纵墙不大于总截面面积的50%时,其承重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的限值宜按表5.2.9-1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时,应按表中数值采用内插法确定;其他墙体的房屋,应按表5.2.9-1的限值乘以表5.2.9-2规定的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采用。

2 自承重墙的限值,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值的1.25倍采用。

3 对本标准5.2.7条规定的情况,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0.8倍采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等小房间,其限值宜按本条第1、2款规定值的1/3采用。

表5.2.9-1 抗震承载力简化验算的抗震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限值(m)

楼层总数 二 三 四 五 六

检 查 楼 层 2 1 3 1~2 4 3 1~2 5 4 1~3 6 5 4 1~3

7 6 5 1~4 1~5

二 三 四 五 六

2 1 3 1~2 4 3 1~2 5 4 1~3 6 5 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3 4.3 4.7 3.3 4.4 - - - - - - - -

7.8 6.4 6.7 4.9 5.7 - - - - - - - -

6.9 6.0 6.1 4.7 5.7 4.3 4.0 5.6 3.8 - - - - - - - - - -

10 8.8 9.0 7.1 8.4 6.3 6.0 9.2 6.5 - - - - - - - - - - -

11 9.2 10 7.0 9.4 6.6 5.9 9.0 6.1 5.2 8.9 5.9 - - 8.2 5.2 - - - -

15 14 14 11 14 9.6 8.9 12 9.0 7.9 12 8.6 - - 12 8.3 - - - -

砂 浆 强 度 等 级

6度 15 13 15 9.8 14 9.3 8.1 12 8.7 7.0 12 8.3 6.8 6.3 12 8.0 6.4 5.7 3.9 3.9

15 15 15 14 15 14 12 12 12 10 12 12 10 9.4 12 11 9.6 8.5 7.8 7.8

--151415131112129.112119.18.112118.57.33.93.9

--151515151512121212121212121212117.87.8

--------------------

--------------------

4.84.24.33.3----------------

7.16.26.35.0----------------

7.96.47.05.06.64.64.16.34.33.66.14.1--------

119.5107.49.56.76.29.06.35.48.86.0--------

B7度 129.2116.89.86.55.79.46.14.99.25.84.84.43.93.93.9---

15 13 15 10 12 9.5 8.5 12 8.9 7.4 12 8.5 7.1 6.6 7.2 7.2 7.2 - - - 9度

108.49.76.29.15.95.08.85.54.33.93.93.2

1512148.8128.57.3127.86.36.05.54.7

--137.7127.66.2117.15.33.93.93.9

--151112119.112107.85.95.95.9

-------------

-------------

3.1------------

4.6------------

4.73.74.2----------

7.1 5.3 5.9 - - - - - - - - - -

6.0 5.0 5.8 3.7 3.3 - - - - - - - -

9.2 7.1 8.2 5.3 5.8 - - - - - - - -

116.47.74.63.33.32.8------

119.0106.75.94.84.0------

15 12 15 9.2 12 8.9 7.5 12 8.3 6.4 12 7.8 6.4 5.7 3.9 3.9 3.9 3.9 - -

15 15 15 13 12 12 11 12 12 9.4 12 11 9.3 8.4 7.2 7.2 7.2 7.2 - -

--------------------

--------------------

八-

8度 7.8 6.2 7.0 4.6 6.5 4.3 3.8 6.3 4.1 3.3 3.9 - -

12 8.9 9.9 6.8 9.2 6.3 5.1 8.9 5.9 4.5 6.0 - -

1~3 - - - - - - --3.95.9------ - - --注:1 L指240mm厚承重横墙间距限值;楼、屋盖为刚性时取平均值,柔性时取最大值,中等刚性可相应换算;

2 B指240mm厚纵墙承重的房屋宽度限值;有一道同样厚度的内纵墙时可取1.4倍,有2道时可取1.8倍;平面局部突出时, 房屋宽度可按加权平均值计算;

3 楼盖为混凝土而屋盖为木屋架或钢木屋架时,表中顶层的限值宜乘以0.7。

表5.2.9-2 抗震墙体类别修正系数

墙体类别 厚度(mm) 修正系数

空斗墙

空心墙

多孔砖墙

小型砌块墙

t

中型砌块墙

t

实心墙

注:t指小型砌块墙体的厚度。

5.2.10 多层砌体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评为综合抗震能力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 房屋高宽比大于3,或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最大值4m。 2 纵横墙交接处连接不符合要求,或支承长度少于规定值的75%。 3 仅有易损部位非结构构件的构造不符合要求。 4 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

(II)第二级鉴定

5.2.11 A类砌体房屋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根据房屋不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5.2.13 现有结构体系、整体性连接和易引起倒塌的部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但横墙间距和房屋宽度均超过或其中一项超过第一级鉴定限值的房屋,可采用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i=Ai/(Abiξoiλ) (5.2.13)

式中:β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墙体平均抗震能力指数;

A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在层高1/2处净截面积的总面积,其中不包括高宽比大于

4的墙段截面面积; Abi—第i楼层建筑平面面积;

ξoi—第i楼层纵向或横向抗震墙的基准面积率,按本标准附录B采用;

λ-烈度影响系数;6、7、8、9度时,分别按0.7、1.0、1.5和2.5采用,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分别按1.25和2.0采用。当场地处于本标准4.1.3条规定的不利地段时,尚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5.2.14 现有结构体系、楼屋盖整体性连接、圈梁布置和构造及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可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ψ1ψ2βi (5.2.14)

式中 βci—第i楼层的纵向或横向墙体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ψ1—体系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2款确定; ψ2—局部影响系数,可按本条第3款确定。

2 体系影响系数可根据房屋不规则性、非刚性和整体性连接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1各项系数的乘积确定。当砖砌体的砂浆强度等级为M0.4时,尚应乘以0.9;丙类设防的房屋当有构造柱或芯柱时,尚可根据满足本标准5.3节相关规定的程度乘以1.0~1.2的系数;乙类设防的房屋,当构造柱或芯柱不符合规定时,尚应乘以0.8~0.95的系数。

3 局部影响系数可根据易引起局部倒塌各部位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程度,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也可由表5.2.14-2各项系数中的最小值确定。

表5.2.14-1 体系影响系数值

项目 房屋高宽比η

不符合的程度 2.2<η<2.6 2.6<η<3.0

ψ1

0.85 0.75

影响范围 上部1/3楼层 上部1/3楼层 楼层的βci

横墙间距 超过表5.2.2最大值4m以内

0.9 1.00

墙段的βcij

错层高度 立面高度变化 相邻楼层的墙体刚度比

>0.5m 超过一层 2<λ<3

0.90 0.90 0.85 0.75 0.90 0.80 0.70 0.90 0.80 0.90

错层上下 所有变化的楼层 刚度小的楼层 刚度小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顶层

缺圈梁的上、下楼层

所有楼层 不满足的上、下楼层

λ

楼、屋盖构件的支承长度

λ>3

比规定少15%以内 比规定少15%~25% 屋盖外墙不符合 楼盖外墙一道不符合

圈梁布置和构造

楼盖外墙二道不符合

内墙不符合

注:单项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或不符合的项目超过3项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表5.2.14-2 局部影响系数值

项目 墙体局部尺寸

比规定少10%~20% 不符合的程度 比规定少10%以内

ψ2

0.95 0.90 0.80 0.70

影响范围 不满足的楼层 不满足的楼层 该楼层的βci 该墙段的βcij 出屋面小房间 该楼层和墙段 该楼层和墙段 楼层、柱两侧相邻墙段 楼层、柱两侧相邻墙段

楼梯间等大梁的支承长度l<l<490mm

出屋面小房间

支承悬挑结构构件的承重墙体 房屋尽端设过街楼或楼梯间

柱顶有拉结

有独立砌体柱承重的房屋

柱顶无拉结

注:不符合的程度超过表内规定时,应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0.33 0.80 0.80 0.80 0.60

5.2.15 实际横墙间距超过刚性体系规定的最大值、有明显扭转效应和易引起局部倒塌的结构构件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的房屋,当最弱的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小于1.0时,可采用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方法进行第二级鉴定。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βcij=ψ1ψ2βij (5.2.15-1) βij=Aij/(Abijξoiλ) (5.2.15-2)

式中:βcij—第i层第j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 βij—第i层第j墙段抗震能力指数;

Aij—第i层第j墙段在1/2层高处的净截面面积;

Abij—第i层第j墙段计及楼盖刚度影响的从属面积。

注:考虑扭转效应时,式(5.2.15-1)中尚包括扭转效应系数,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的规定,取该墙段不考虑与考虑扭转时的内力比。

5.2.16 房屋的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明显不均匀,或7、8、9度时房屋的层数分别超过六、五、三层,可按本标准第5.3节的方法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并可按本标准第5.2.14条的规定估算构造的影响,由综合评定进行第二级鉴定。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I)抗震措施鉴定

5.3.1 现有B类多层砌体房屋实际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5.3.1规定的限值;对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总高度,应比表5.3.1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当房屋层数和高度超过最大限值时,应提高对综合抗震能力的要求或提出采取改变结构体系等抗震减灾措施。

表5.3.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烈 度

最小墙厚

砌体类别

(mm)

高度

普通砖 多孔砖 混凝土小砌块 混凝土中砌块 粉煤灰中砌块

层数

高度 21 21 18 18 15 15

层数 七 七 六 六 五 五

高度 18 18 15 15 9 9

层数 六 六 五 五

不宜采用

六 六

三 三

高度 12 12

层数 四 四

八 七 七 七

注:1 房屋高度计算方法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2 乙类设防时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5.3.2 现有普通砖和240mm厚多孔砖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4m;190mm厚多孔砖和砌块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6m。

5.3.3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抗震横墙的最大间距,不应超过表5.3.3-1的要求。

表5.3.3-1 B类多层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普通砖、多孔砖房屋

楼、屋盖类别

6度

现浇和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

7度

8度

9度

6度

7度

8度

6度

7度

8度

不宜采用

中砌块房屋

小砌块房屋

2 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高宽比),宜符合表5.3.3-2的要求。

3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4 8、9度时,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或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或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时,宜有防震缝,缝两侧均应有墙体,缝宽宜为50mm~100mm。

5 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不宜有楼梯间。

6 跨度不小于6m的大梁,不宜由独立砖柱支承;乙类设防时不应由独立砖柱支承。 7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间,宜为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楼盖、屋盖。 8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或桩承台)宜为同一类型,底面宜埋置在同一标高上,否则应有基础圈梁并应按1:2的台阶逐步放坡。

表5.3.3-2 房屋最大高宽比

烈 度 最大高宽比

注: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5.3.4 多层砌体房屋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砖墙体不应低于M2.5,砌块墙体不应低于M5。

2 砌体块材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普通砖、多孔砖不应低于MU7.5,混凝土小砌块不宜低于MU5,混凝土中型砌块、粉煤灰中砌块不宜低于MU10。

3 构造柱、圈梁、混凝土小砌块芯柱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15,混凝土中砌块芯柱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5.3.5 现有砌体房屋的整体性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体布置在平面内应闭合,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

2 现有砌体房屋在下列部位应有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或芯柱:

1) 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粉煤灰中砌块房屋应根据

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5.3.5-1的要求检查;

表5.3.5-1 砖砌体房屋构造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6度 四、五 六~八

7度 三、四 五、六

8度 二、三四

9度 -

外墙四角,错层部位

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较大洞口两侧,

五、六

三、四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7~9度时,楼、电梯间四角;9 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7、8度时,楼、电梯间四角

设 置 部 位

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2的要求检查;

表5.3.5-2 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房屋层数

6度 四、五

7度 三、四

8度 二、三

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转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各内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8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和门洞两侧

外墙四角,填实5个孔;内外墙交接处,填实4 个孔;内墙交接处,填实4~5 个孔;洞口两侧各填实1 个孔

外墙四角,填实3个孔; 内外墙交接处,填实4 个孔;

设 置 部 位

设 置 数 量

3)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的钢筋混凝土芯柱应按表5.3.5-3的要求检查;

表5.3.5-3 混凝土中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烈 度 6、7

设 置 部 位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纵墙交接处

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横墙(轴线)与纵墙交接处,横墙门洞两侧,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8

4)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

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5) 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分别按本款第1~3项的要求检查构造柱或芯柱;当教学楼、医疗用房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本款第1~4项的要求检查,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进行检查。 3 钢筋混凝土圈梁的布置与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屋盖或木楼盖、屋盖的砖房,横墙承重时,现浇钢筋混凝土

圈梁应按表5.3.5-4的要求检查;纵墙承重时每层均应有圈梁,且抗震横墙上的圈梁间距应比表5.3.5-4的规定适当加密;

2) 砌块房屋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盖时,每层均应有圈梁,圈梁的间距应按表5.3.5-4

提高一度的要求检查。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fch.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