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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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财经大学文件

校学发?2012?136号

关于印发《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

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客观地评价和反映我校本科学生在校表现及综合素质情况,更好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等4个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同时,要求各学院组织全体在校学生认真学习,熟悉并掌握办法相关条款和具体规定,以便于办法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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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2.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3.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4.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

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基本素质好、实践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经世致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目标导向。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力求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三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20%、60%、2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行政班级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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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测评。其他层次学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基本素质的测评由班级测评小组(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和实践与创新能力两部分测评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再经测评小组评议核实,并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一周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七条 学院在完成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后,在规定期限内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学生工作部(处)自收到测评结果15日内,如有学生提出异议,将要求相关学院对测评结果进行复查并作出决议,学生工作部(处)对决议作出裁决。

第八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奖评优、就业推荐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九条 本办法测评的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思想政治、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组织纪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基本品质。

第十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以下五方面内容,每个方面基准分20分,共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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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思想政治(A1)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2.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觉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关心时事,积极参加政治学习,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3.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二)品德修养(A2)

1.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三)学习态度(A3)

1.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有科学的学习方法,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2.学风良好,治学严谨,遵守考风考纪,考试不舞弊。 (四)组织纪律(A4)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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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校园安全管理规定、宿舍管理规定等校纪校规。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班级等组织的各项活动,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

(五)身心健康(A5)

1.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内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育成绩合格。

2.掌握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有较好的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乐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学校各级组织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时,实行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结合日常管理记录和测评小组评议,根据下列情况进行,扣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20分。

(一)思想政治方面: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有损于国家尊严、荣誉、利益和危害社会秩序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没有事前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院组织的集体政治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1分/次。

(二)品德修养方面:不讲社会公德、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环境的,经查实,减3分/次;因个人行为对学校和他人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减3分/次;所在宿舍在校、院组织的宿舍安全卫生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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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1分/次。

(三)学习态度方面:无故旷课减1分/学时,因旷课受校纪处分的,按处分等级扣分;违反课堂纪律,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减5—10分;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者,减5分;考试舞弊者,经查实,减20分。

(四)组织纪律方面: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处分减20分/次;记过处分减18分/次;严重警告处分减13分/次;警告处分减10分/次;受到校、院通报批评的,减2分/次;无故不参加校、院要求必须参加的活动,经查实,减2分/次。

(五)身心健康方面:体育成绩不合格,减8分;参加军训而未取得军训合格证的,减6分。

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五个方面测评分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基本素质测评总评分(记作F1),计算公式为:

F

1??5i?1Ai (其中,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全部必修课、必选课、任选课、实践课、辅修课所取得考核的成绩1,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补考合格课程成绩以60分计,补考 1

按课程类别则分为学科基础课(必修)、专业课(必修、任选)、通识教育(必选)、专业拓展课(即全校性选修课,任选课)、实践课、辅修课所取得考核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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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的课程成绩,按补考实际分数计。

若个别班级个别同学出现课程成绩尚未统计出来的情况,其计算方法由各学院统一标准核定。

第十四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体验与创新课、全校性选修课、辅修课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计算公式为:

(一)通识教育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实践体验与创新课成绩:

B1??X1iY1ii?1m?Yi?1m1i×0.95

(二)全校性选修课成绩:B2??i?1mX2iY2i/?Y2i?0.04i?1mm

?B?(三)辅修课程成绩:3i?1mX3iY3i/?Y3i?0.01i?1

其中,X表示纳入测评的课程成绩,Y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课程总门数。纳入B2进行评分的全校性选修课的总门数不得超过3门,有超过3门的,可选成绩较好的3门课程计入评分。

(五)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为单位,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F2):F2=B1+B2+B3

第十五条 在本学年内缓考、补考取得该科学分的,纳入测评范围。在本学年内重修取得该科学分的,不纳入测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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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个人表现、动手能力、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学术科技、学科与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部分基本分C1(20分) 学生在考评年度内,积极参加学校、学院或班级组织的社会实践、文体竞赛、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活动等可获得实践与创新能力部分基准分20分。

第十八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80分):

(一)作品发表C2(15分)

出版著作。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1.1加分。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合著者按作者实际承担的工作量计分,出版著作由学院认定。

表1〃1出版著作评分

项目 学术著作 文学、艺术等著作 独(合)著 10万字 10万字 以上 以下 15 12 3—10 2—8 10万字以上 10 8 主(参)编 5-10万1-5万字字以上 以上 7 5 4 3 1万字以下 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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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发表学术论文按表1.2加分,在合法刊物和媒体(包括网络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1.3加分。所有论文或作品加分应有出版刊物,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集体合作论文或作品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集体合作作品若第一作者为教师,则相应第一个本科生作者认定为第一作者)。刊物级别和作品由学院认定。

本项累加计分不超过15分。 表1〃2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特别 期刊 15 权威类核心A类期刊 期 刊 AA类 A类 13 11 10 D类 核心C(一般)类期刊 期 刊 BB类(CSSCI) B类 核心B类期刊 9 8 6 4 表1.3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国家级权威报省级重要报刊学校主办的其它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刊或新闻媒体 或新闻媒体 报刊或媒体 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4—5 3—4 2—3 1—2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0.5—1 注:参评学生要提供相关证明,如:发表作品的刊物原件等,否则不予认定。

(二)科技发明与学术研究C3(15分)

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2.1加分。参加大学生科技竞赛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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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认定的按2.2加分。表中给出的分值为项目总分,各项目负责人、成员可在总分值内根据各自所承担任务的轻重对分值进行分配;不同发明专利、大学生科研项目和科技竞赛项目可累加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2〃1科技发明评分

类别、级别 标准 发明专利 国家级 分数 20 15 大学生科研项目 省级 12 校级 9

表2〃2 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包括挑战杯、SRTP、金犊奖、学院奖等

获奖等级 特等奖 一 二 三 优秀奖 国家级 15 13 11 9 4 省部(市)级 13 11 9 9 3 校级 11 9 7 5 2 院级 9 7 5 3 1 (三)学科与文体竞赛C4(15分)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或未获奖的,按表3.1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计加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竞赛获奖,对其中起主要作用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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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获奖 省部(市)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等级 级竞赛 特等奖 14 12 9 6 3 一 12 10 7 5 2.5 二 10 8 5 4 2 三 8 6 4 3 1.5 优秀奖 5 4 3 2 1 参加 3 2 1.5 1 0.5 比赛 注:学科竞赛包括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辩论赛等。文体竞赛包括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的各种文艺比赛和体育竞赛。

(四)社会活动与社会工作C5(15分)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按表4.1加分;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全校性学生社团以及学校其他各单位(如校报、学生工作编辑部等)担任学生干部、学生事务助理等按表4.2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级别由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表彰计分,不累加计分。担任学生干部且任职一学年以上并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的测评小组核查后报学院审核,兼任多项职务的,按最高职务计分。

本项累计加分不超过15分。 表4〃1.社会活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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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活动项目 国家级 省部(市)级 校级 院级 负责人 7 5 3 1 优秀、先进集体 成 员 4 3 1 0.5 优秀、先进个人、 7 5 3 2 积极分子 撰写调查报告、 7 5 3 2 实践报告获奖 注:优秀、先进集体包含“优秀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文明宿舍”等;优秀、先进个人包括“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团干部”、“团学先进个人”、“优秀宣传报道员”、“优秀志愿者”等。

表4〃2社会工作评分

职级 分值 级别 校级 院级 班级 主席、副主席、 副书记 5-8分 4-7分 —— 部长 副部长 4-7分 3-6分 —— 社团主要负责人 4-7分 —— —— 班委、 楼幢长 —— —— 3-6分 注:学生干部认定及年度考核由具体管理部门根据学生工作实绩给予评定。社团须被评定为星级社团的负责人才能按上表加分。

(五)考证过级C6(20分)

1.考证过级包括各种全国通用的职业资格证书、执业资质证书等。各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加分项目。

表5〃1资格、执业资质证书加分

过级等级 加分 初级 2 中级 4 高级 6 注:其他无等级区分的资格、执业资质证书,每考过一项加4分。

2.外语水平。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或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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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证书者,按表5.2加分(外语外贸学院可另行制定标准)。英语四、六级考试及格标准为425分,四级优秀标准为580分,六级优秀标准为560分。四、六级以及其他英语类考试在同一学年内通过,不累积加分。专业八级通过、托福考试100分以上、雅思6.0以上按英语六级优秀认定,不可累加。最高分为6分,超过6分以6分计。其他外语考试证书由各学院自行确定。

表5〃2外语水平评分表

CET-4级优秀CET-4级合格 (580分 以上) 3 4 CET-6级通过 5 CET-6级优秀(560分以上) 8 英语口语 考试合格 3 3、计算机水平。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5.3加分。最高分为6分。具体计分方法:如测评单位的参评学生中本项最高得分有超过6分的,以6分计算(注:省级不加分)。

表5〃3计算机水平评分

取得水平的考试证书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一(初)级 2 2 二(中)级 3 4 三(高)级 5 6 本项累积加分不超过20分。

第十九条 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部分,各学院在制定评审细则时,可结合本院人才培养目标导向,对各个项目的分值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必须在总分值的20%以内,其目的是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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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学生发展符合自身专业实际需要的文化知识、就业创业能力以及社会实践能力等方面的综合素质。各学院制定的实践创新能力测评实施细则,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计算公式为:

F3??Cii?16(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为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20%+F2×60%+F3×20%

第二十二条 测评结果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学生参与下列各项评优评先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 (二)评选各级各类个人荣誉称号; (三)评选各级各类集体荣誉称号的参考; (四)审批困难补助等学生资助项目;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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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毕业生就业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云南财经大学学分制学生个人素质量化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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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培养高素质经世致用人才的中心任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表彰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的评定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学生自愿申请。

第二章 奖学金评审机构

第三条 云南财经大学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全校奖学金评定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处理等事宜。

第四条 校级奖励项目的设立由学校决定,具体管理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院级奖励项目可由学院自行设立和管理,但应在设奖决定或设奖合作协议书签署后30天内将决定书、协议书以及相关文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学校欢迎社会各界捐资设立奖励项目。学生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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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的设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不得影响学校声誉。

学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赞助奖励的奖励名额、奖金额度等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 评奖对象及奖项设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云南财经大学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不包括留学生)。其他层次学生的奖励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七条 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类别:

国家奖学金、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英才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贫困生自立奖学金。

第八条 英才奖学金是学校最高荣誉奖项,依据《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助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学金等。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具体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会同捐助单位(人)另行颁发,没有特别规定的,按照《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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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增减奖励类别,办法另行制定。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评定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章 申报奖学金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学生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爱国爱校,守法诚信,品行端正。在评奖学年中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当年度奖励的评定:

(一)基本素质考评不合格者;

(二)考核年度学习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三)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受到党纪、团纪和学校行政处分者;

(四)所住宿舍安全卫生检查年度考核不达标者;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

第十二条 如因特殊原因申请缓考者,是否有资格申报奖学金由所在学院审定。对在上一学年转专业的学生,如其主要是在原专业学习并参加考试的,应返回原专业参评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的评定名额于每年十月由校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分配到各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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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学生校内奖学金评定时间为每年十月,其他奖项评定时间根据相关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程序

(一)学校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奖学金奖项和名额; (二)学生向所在班级提交奖学金申请表;

(三) 班级考核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奖项和名额向学院推荐参评人员名单;

(四)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五)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学生对公示名单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六)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七)学生工作部(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获奖名单,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审议批准。

第十六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凡申请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年(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经批准缓考者,成绩可列入上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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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奖学金的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分别来自国家和地方政府拨款、学校预算安排、社会各界捐赠。

第十八条 云南财经大学各种奖励资金由学校财务处按照“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若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获奖学生若在发放奖学金时发生学费、住宿费未缴清,奖学金应优先用于缴纳所欠学费、住宿费。

第七章 奖学金证书

第二十一条 云南财经大学各项奖学金证书由学校统一制作和颁发,并加盖“云南财经大学”公章。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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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并结合《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旨在奖励思想道德品质优秀、专业知识功底扎实、科研创新能力突出、实践工作能力强等综合素质优异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 申请各类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有正确的政治立场、观点和态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

(二)遵纪守法,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严谨踏实,勇于进取;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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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课程学习成绩全部合格; (七)基本素质考核良好以上;

(八)所住宿舍安全卫生检查考核达标。

第五条 云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机构、评审程序按照《云南财经大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本科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及评定规则 第六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类别、等级及评定比例:

奖学金名称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省政府奖学金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英才奖学金 综合奖学金 奖学金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学业优秀奖 考证过级奖 文体活动奖 社会工作奖 优秀学生干部奖 研究创新奖 学习进步奖 文明风尚奖 创业新人奖 奖学金金额 8000元/人 5000元/人 6000元/人 4000元/人 5000元/人 2000元/人 1300元/人 8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200元/人 获奖学生比例 按下达指标评选 按下达指标评选 按下达指标评选 按下达指标评选 全校评选10名 参评人数的2% 参评人数的4% 参评人数的6% 单项奖学金 参评人数的10%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教育部、财政部颁发的《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定依据《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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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政府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和《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云南财经大学英才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云南财经大学贫困生自立奖学金的评定依据《云南财经大学自立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十条 社会捐助奖学金的评定办法由学校与捐助单位共同商议制定后实施,没有特别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学院接受社会捐助设立的奖学金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定细则,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综合奖学金

第十二条 用于奖励学业成绩优秀、思想品德好、实践创新能力强等综合素质优异的学生。

第十三条 综合奖学金申报基本条件

(一)基本素质优异,符合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前5%,具备综合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前10%,具备综合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成绩在全班排名前15%,具备综合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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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四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五条 用于奖励在特定领域,即专业学习、研究创新、学术科技、艺术、体育、社会实践、自立自强、志愿活动、思想道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本科学生。

第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包括:学业优秀奖、考证过级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工作奖、优秀学生干部奖、研究创新奖、学习进步奖、文明风尚奖和创业新人奖等。

第十七条 具备单项奖学金申请资格的学生每学年只能评选一项,不能综合累计。

第十八条 获单项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学院参评总人数的10%,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排名前40%,具备单项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九条 单项奖学金申报基本要求

(一)学业优秀奖:用于奖励年度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评选应以学生考评学年课程学习测评成绩进行排序,排名须在本班前5%,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评选。

(二)考证过级奖:用于奖励考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通过国家级等级考试的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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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f5o.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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