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独立董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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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独立董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作用

摘要:现代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较为严重,表现在:忽视环保、侵害消费者权益、偷税漏税和对社会公益事业淡漠等方面。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如何有效地实行企业的自我监督是防范企业因社会责任缺失而损害相关利益群体利益的关键因素。在企业董事会结构中,独立董事在企业的监督体系中维系着及其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董事会 独立董事 监督

一、引言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企业已经成为人类社会最普遍数量最多的组织。可以说人类社会大多数的活动都是企业在经手。企业的一举一动关系着社会的良性的发展。然而现代社会中,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却较为严重。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调查中,占54.1%的企业经营者和54%的消费者认为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突出表现是污染环境。当问及当前企业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表现时,有45%的人选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1]另外据有关部门统计,近年来我国企业偷税、漏税面达50%以上。928家企业中查出440家企业有偷税漏税的问题,查补税款两千多万元。[2]企业这种破坏社会资源、损害相关利益群体的行为从企业内部治理的角度来讲很大程度上是由委托代理关系的不平衡导致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人与代理人在激励与责任方面的不一致性以及信息不对称,使得代理人有可能背离委托人的利益或不忠实委托人意图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于是随之而产生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困扰着委托代理关系的良好运行,从而使企业产生社会责任缺失的行为。于是为了更好地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敦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西方国家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企业社会责任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2001年,我国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正式全面实施独立董事制度。然而,迄今为止,对于独立董事职能的核心内容及其是否有效履行,以及能否履行社会责任等重要问题,社会各界尚存在较大争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观的发展

19世纪中,人们认为企业没有权力去做其业务范围之外的事,否则,就是“过度活跃”了,意思是企业的活动超出了它的权力。一个处于“过度活跃”状态的企业往往容易遭受股东的诉讼。早期的社会责任观更多的是企业家而不是企业在践行,而且企业家所能履行的社会责任十分有限。

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首次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在弗里曼、布莱尔、多纳德逊、米切尔等学者的努力下,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分析框架、核心理念和研究方法逐渐明晰,并明确指出“企业对界定清晰的利益相关者负有社会责任”。[3] 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们还不认为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1970年9月13日,诺贝尔奖得奖人、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指出“极少趋势,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了为股东尽量赚钱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

到了80年代,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出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

渐兴起,它包括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转向关心产品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

(二)独立董事的发展

企业发展壮大以后,必然面临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如何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减小企业的代理风险,控制代理成本,成为公司治理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代理成本的降低,必然要求提高经营管理层的效率,同时又必须防止内部人控制问题,所以他们希望通过创设独立董事制度来改变经营者决策权力的结构,达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从而保证经营者不会背离所有者的目标,促进代理与委托双方利益的一致,提高运营效益。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基于这种委托代理理论形成的。

1、产生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发展于英美国家,真正的兴起是在20世纪60、70年代。越南战争、水门事件以及其他丑闻,使人们对政治和一些大公司失去了信心。70年代由于几家公司卷入了向官员行贿等丑闻以及一些性质恶劣的不当行为,法院封决要求公司改变董事会结构,要求董事会必须由大部分外部董事组成。这些事件可以说是独立董事兴起的导火索,它的背后有英美国家公司治理过程中的问题,也和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有关。

(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管理层滥用职权,股东对其缺乏有效监督。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股东人数增加,公司股权越来越分散。股东大会逐渐失去了对管理层的控制,出现了“内部人控制”现象。广大股东都有“搭便车”的心理,即希望其他股东积极行使监督权而自己可以获得利益。所以股东行使权力的方式不是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而是在股票市场上“用脚投票”。这样管理层就会在缺少股东监督的情况下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权益的行为。[4]

(2)管理层高薪现象引发了许多争议和不满,合理的薪酬制度缺失。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英美公司治理中管理层的薪酬与日俱增,甚至公司利润下降时其薪水仍在上涨。公司管理层这种自我满足的行为引起了普遍的不满。公司的薪酬是公司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但薪酬的决定者不能再是管理层自己,所以由独立于他们的独立董事根据他们的经营业绩来决定他们的薪酬业绩也就成了一种必然的选择。[5]

(3)机构投资者数量增多,改变了资本市场的结构,推动了上市公司治理 机构投资者派驻或者要求在公司设立独立于管理层的独立董事,加强了对管理层的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了公司的治理水平,也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分析

随着竞争的加剧,企业规模的扩张,驾驭一个企业要有“英明的领袖”来掌舵,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即使再英明的人,也有自己知识结构的缺陷,也有自己的思维定势,也有自负和冲动。领袖人物的许多优点发挥到极致再往前走一点往往就是灾难,所谓真理和谬误往往只差一步就是这个道理。尤其是党这个领袖人物可能会为了个人利益而侵犯股东利益、社会利益的时候,一个独立、公正的独立董事机制,就成了维持社会公正的龙头拐杖。由于独立董事们绝大多数是与企业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被认为是最中立的,他们在企业里面没有任何利益,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因此被认为不会被经理班子收买,可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社会利益。

(1)独立董事的选任独立于管理层,不对管理层负责

独立董事的任命不是管理层决定而是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他不对管理层负责,这就保证了其在董事会的监管过程中的独立自主性。独立董事一般由某一领域内的专家担任,因为这些专家一般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理论与实践经验较为丰富,有着比较广发的外部关系网络,从而能为当前公司的决策和行为提供许多有益的意见和建议,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的业绩。如选择环保人士为公司独立董事,那他们就会更加注重公司的日常行为给环境带来的影响,在做决策时能够更有效地避免做出给公司带来利益却会污染环境的决策。 但是如果拥有大股权的管理者或大股东董事对独立董事的任免起决定作用时,独立董事个体独立性就会受到影响,导致董事会监督控制职能弱化。

(2)独立董事拥有独立的业务

独立董事自身从事的经营业务或任职状况应当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不相关联。例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职人员退休基金在其拟定的《美国公司治理原则》附录中规定,独立董事必须在过去5年中未以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受雇于该公司;不是该公司顾问或高级管理层的成员,且与该公司的顾问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与该公司的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与该公司或高级管理层成员不存在个人服务合同;与接受该公司不存在根据证券和交易委员会要求应当披露的业务关系;未曾受雇于由该公司一名高级官员担任董事的公众公司;与该公司的子公司不存在上述的任何关系,不是上述任何人员的直系亲属。这种规定就是为了保障独立董事能够独立业务活动。所以一旦公司出现了损害社会的行为,独立董事就可以提出质疑,督促管理层更正其行为。做为一个旁观者,在确保公司不损害社会利益这件事上,独立董事较其他董事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在发现这些问题时,他们往往不会为公司利益而损害社会利益。同时由于独立董事拥有独立的业务,公司也不必担心泄密等安全因素。

(3)独立的经济利益和运作机制

独立董事所具有的独立经济利益是其独立人格的物资基础。独立董事的财产和利益独立于公司或公司内部的其他人员,这就确保其独立的人格地位。独立董事不能是公司的股东,或不能具有大额的股份并且不应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相比更加独立、客观、中立,所以他们被授权以选择、监督、考核、奖惩公司的经理层。同时,在股权集中度高,特别是由第一大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中,控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有时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大股东一手遮天,不履行其社会责任,独立董事此时不仅要肩负起监督大股东侵占行为,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任,而且要发挥其社会人的责任与义务,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与大股东抗衡。[6]

总之独立董事通过对企业日常活动进行监督和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履行其监督职能,防止企业的行为和决策侵犯和损害相关利益群体如消费者、股东等,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如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污染自然环境的行为等。

四、结论

2001年8月22日中国证监会102号文《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引入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上市公司应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的具体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要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等。[7]

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的半数以上应该是独立董事,这样才可以保证董事会的独立性,确保董事会监督职能的实现。作为独立董事,不仅从形式上不在公司任职,而且要在实质上和公司经营机构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同时独立董事自身要具备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意愿。采取立法的手段,保障独立董事们可以通过正当渠道及时获得监督所必须的各类重要信息。这样才能发挥独立董事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作用。现有文献很多都利用独立董事比例来反映独立董事的监督能力,其依据是独立董事更为客观和中立,因此比例越大,监督力就越大。但是,即使独立董事的人数规模对其监督职能具有重要影响,却并不是衡量监督力的唯一标准,至少还应该考虑其他三个方面:首先,独立董事应具备一定的专业能力,否则无法对很多重大经济事项进行正确判定;其次,应具备积极监督的主观意愿,否则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效果将大打折扣;最后,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履行监督职能的环境,如组织架构,公司的信息公开度等。[8]

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是具有温和的土壤的,而且我们具有海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只要我们在稳定作为大前提下逐步深化和改革独立董事制度,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责任权力,我相信独立董事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加强企业的透明化敦促企业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避免作出损毁社会利益的错误决策。总之,独立董事是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力量,只有确保其独立性,才能确保公司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何存英,雷杰,李蕾蕾.当前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探析[J].昆明学院学报,2008(3) [2]李兰.企业家看社会责任--2007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报告 2007

[3]陈宏辉, 贾生华.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演进与发展:基于综合性社会契约的理解[J].中国工业经济,2003(12)

[4]李维安.公司治理学. [M].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版 128页 [5]李维安.公司治理学. [M].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二版151页

[6]葛燕. 胡春香.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及其相关因素[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3(1) [7]蔡元庆.论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监督机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19(6)

[8]谭莉川.独立董事监督力与盈余稳健性——基于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J].会计研究,2008(9) [9]谭劲松.独立董事‘独立性’研究[J].《中国工业经济》,2003 (10)

[10]向荣.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界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J].《南开管理评论》,2002(6) [11]张凡.关于独立董事制度几个问题的认识[J].《管理世界》,2003(2):90-98页。

[12]周静蒲.关于保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问题探讨[J].《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 [13]朱皖元.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与完善[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04(10)

[14]权锡鉴,黄彤彤.谈谈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激励约束机制[J].《东岳论丛证券市场》,2004(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et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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