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私人住宅 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23-05-05 12:2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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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顺德区私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私人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我区范围内,已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私人住宅或私人住宅小区,其

2.2米)、建筑面积不大于建筑物基底面积50%的夹层作车库。

第五条相邻建筑间距。

(一)扩建、改建后的私人住宅相邻建筑间距在双方改建后不少于0.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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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落水地界不明的以原相邻建筑间距的中线为界限;为共墙的则以共墙中心线为界限,各自后退一半,先建先退;属特殊情况的(如先前一方改建时有协议、房屋宽度确属太窄或借墙等),经审查同意可另行协议处理。

第六条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建筑物的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100%,容积率不大于4.0。

求。

(三)0.051.103.82.10飘出宽度为1.0米;

3.20米及以上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的首层雨篷、飘板的设置按批出规划设计要点执行。

(二)相邻建筑间距内的首层雨篷、飘板、挑檐最大飘出为0.3米,且距落水分界线不得小于0.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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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飘层、阳台。

(一)建筑红线外不得飘出建筑实体。

(二)2米以上的街巷可设置外飘阳台,飘出建筑红线外的宽度不得超过0.3米,设置在靠落水位处的阳台不得飘出建筑红线外。

第十条附属设施。

线。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9em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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